都是签名惹的祸?信用卡盗刷谁该买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7:58:43
 
 
法院认为,由于是形式审查,商家对签名笔迹的核对需以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为拒绝交易的理由。
北京的尹律师最近比较郁闷。
无需密码,一笔签名便能轻松在今天花明天的钱,而且还享有免息期。如此方便诱人的消费方式,已经令信用卡成为越来越多城市人群的消费新宠。
尹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幸运的“卡族”成员。但“不幸”的是,去年,他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丢失后被人盗刷25000余元,而法院日前给出的终审判决是尹败诉。也就是说,这白白被人刷走的两万多块钱他得自己“买单”。
迟到的11分钟
2005年3月25日中午,尹律师在某饭店就餐后发现信用卡等物品被盗,马上向信用卡所在银行———招商银行挂失止付。但后经查询,就在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已被人在畅想时代营业厅进行了两次交易,总金额为25120元;并且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尹律师认为,其被盗的信用卡是在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用于购买手机时被消费的,正是由于该商户收银员没有辨别出签名的异样,从而导致信用卡被盗刷,因此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将相关商家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尹在起诉书中称:其信用卡被盗的事实系意外事件,个人无主观过错。而畅想时代营业厅的收银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并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掌握不同于普通人的辨卡能力。由于收银员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对异样的消费行为引起警觉和质疑,并主动和发卡行或警方联系,应视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存在主观过错。所以,尹律师起诉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25120元及利息81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商家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辩称:2005年3月25日在畅想时代营业厅使用的信用卡是真实的,同时,畅想时代营业厅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签名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信用卡系盗用而故意让其消费的过错。相反,尹律师未尽到对信用卡的保管责任,未能及时报案终止信用卡的使用,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观过错。此外,尹律师未能证实其信用卡背后的签字与消费凭证上的签字确实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认同其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尹律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形式审查≠专业判断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持卡人来说,他们的理解也许都和尹律师一样。
由于不设消费密码,大部分信用卡都是靠持卡人的签名以有效刷卡交易,而且大部分信用卡背后都明确标明“签名后此卡方可有效”。许多持卡人认为,核对信用卡签名应该是商家的责任。换句话说,商家应对因签名审核没到位而引起的刷卡损失负责,可为什么法院会做出如此的终审判决?
问题的关键在审核上。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只需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因此畅想时代营业厅作为POS机的使用单位,在收款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首先应核实消费记录中签字人书写的姓名与信用卡背后注明的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其次是对签字人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后预留的签名笔迹进行比对。
“因受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的限制,签名笔迹的核对应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法院认为,由于是形式审查,商家对签名笔迹的核对需以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为拒绝交易的理由。
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尹律师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名,与畅想时代营业厅提供的商户存根上签名的笔迹存在显见的不同。
因此,法院认为,在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所签姓名一致,而签名笔迹未见显见不同的情况下,对于尹律师称畅想时代营业厅违反信用卡付款的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签名审核是商户的事情,事实上,我们对此也没有好办法。”5月20日,招商银行一位做信用卡的人士有些无奈地说,虽然招行对于此类被盗刷信用卡的情况会有失卡保障,赔偿额最高可达10000元,但是对于尹律师这类高额损失,银行也没有办法。
不过,商家也有委屈。“每家银行信用卡签名的要求都不一致,我们也不知道该怎样对员工进行更专业的签名审核培训。如果我们审严了,消费者也会相当不耐烦。”一位超市的管理人员表示,可能由银联这样的机构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