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编制后人员过渡和考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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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
  现将《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编制后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南阳市人事局 南阳市林业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编制后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2008]110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8〕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涉及到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工作方案》、《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工作方案》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要及时将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办法、程序等传达到每一位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让他们及时了解过渡、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情况。要共同做好工作,确保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纪律,坚持政策,严格把关。对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影响森林公安机构人员正常过渡和考试录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人事厅、林业厅。
  三、全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完成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今后,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考试录用。
  四、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要结合当地森林公安人员构成、历史和现状,认真研究在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逐级落实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及时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在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期间不出问题。对未纳入过渡、考试录用范围和不符合过渡、考试录用条件或未通过考核、未被考试录用的人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做好思想和稳定工作,按照其原使用的编制性质和享受的待遇安置到其它岗位工作。
  各地在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完成后,要向省人事厅、林业厅报送专题报告。
  附件一:《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工作方案》
  附件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工作方案》
  附件三:《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林业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工作方案


  为确保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过渡人员范围
  全省森林公安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纳入过渡范围:2005年8月15日以前进入森林公安队伍,现仍在森林公安机构工作,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已授衔民警;2007年3月19日以前,按照规定程序调入森林公安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规定录用且符合人民警察授衔条件的公务员和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直接安置到森林公安机构且符合人民警察授衔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在其他岗位工作并在森林公安机关兼职的人员不纳入过渡范围。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过渡:
  1、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辞退或已被取消警籍的人员;
  3、已办理人事调出手续的人员;
  4、机关工勤人员和临时工;
  5、其他不符合公务员和警察录用条件的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暂缓过渡,待审查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过渡办法
  对符合过渡范围的人员,在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内,分别采取直接过渡、考核过渡方式进行。
  (一)纳入过渡范围,在实施公务员法后按规定登记为公务员(含2006年后经省人事厅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办理参照登记手续的人员)的已授衔民警,直接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
  (二)纳入过渡范围的下列人员实行考核过渡:
  (1)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中未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已授衔民警,及批准参照管理单位未登记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已授衔民警。
  (2)其他经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已授衔民警。
  (3)2007年3月19日之前,按照调转任条件、程序和规定调入森林公安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规定录用且符合人民警察授衔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直接安置到森林公安机构且符合人民警察授衔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过渡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由省、市、县人事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照过渡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查本级森林公安机构人员的人事档案,确定纳入过渡范围的人员名单。县(市)人事、林业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森林公安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查,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公务员资格审查表》(附表一),报省辖市政府人事、林业部门复审同意后,在同级林业部门和本人所在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公示;省辖市人事、林业部门负责市级森林公安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查,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公务员资格审查表》,报省人事厅、林业厅复审同意后,在同级林业部门和本人所在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直接过渡公务员花名册》(附表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考核过渡公务员花名册》(附表三),报省人事厅、林业厅复核。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厅、林业厅组织实施。
  (二)直接过渡。经省人事厅、林业厅复核后,符合直接过渡条件的人员,在核定的政法编制范围内由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三)考核过渡。省、市、县人事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级经省人事厅、林业厅复核后纳入考核过渡范围的人员,对照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德、能、勤、绩、廉标准和森林公安民警应具备的基本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档案、个别座谈及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被考核人2005年至2007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档次。符合考核过渡条件的人员应进行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县、省辖市分别对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写出考核过渡评语,经上一级人事、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并在核定的政法编制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在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后,《公务员登记表》和个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登记信息逐级上报省人事厅。

  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公务员资格审查表  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直接、考核过渡公务员花名册

 

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录用过渡范围
  2005年8月15日以前进入森林公安队伍,现仍在森林公安机构工作,未纳入直接过渡和考核过渡范围的已授衔人民警察。
  已办理调出手续或在其他岗位工作在森林公安机构兼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热爱森林公安事业,胜任本职工作;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参加工作时间较长、且工作表现较好的,可放宽到中专(高中)文化程度;
  6、2005、2006、2007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4、其他不符合公务员和警察录用条件的。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09年1月7日至1月9日。
  (二)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由各省辖市、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确定。各省辖市林业公安机构的人员到本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各县(市、区)林业公安机构的人员到本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考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10张(照片背后需写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到相关报名点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报考者只能选择本人现工作机构的职位报考。
  各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对报考本县(市)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复审;各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对报考本市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要及时在当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各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将本市及所属县(市)的报考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报名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报名人员情况统计表》(附表三),报省人事厅、林业厅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林业厅核发准考证。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为公务员法和森林公安基本法律知识。满分为100分。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集中在郑州进行。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安排。
  考试时,参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对下列人员在考试成绩上给予适当加分: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加10分;获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加5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3分。获得多项奖励的,只按一个最高奖项加分。
  (三)参考人员的总成绩=考试成绩+加分。总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
  四、体检
  对总成绩及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林业厅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工作在省人事厅、林业厅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省辖市、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具体实施。
  六、录用审批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考试录用过渡人员。拟考试录用过渡人员名单在同级林业部门和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认真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拟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四),报省人事厅、林业厅审核后,由各省辖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其中报考济源市森林公安机构的,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现有授衔民警考试录用过渡公务员报名表、报名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名人员情况统计表、拟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报考范围
  2005年8月15日以前进入森林公安队伍,现仍在森林公安机构工作,已经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批准确认警籍,具有干部身份的待授衔人员。
  已办理调出手续或在其他岗位工作在森林公安机构兼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热爱森林公安事业,胜任本职工作。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较长、且工作表现较好的,可放宽到中专(高中)文化程度。
  6、2005、2006、2007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4、其他不符合公务员和警察录用条件的。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09年1月7日至1月9日。
  (二)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由各省辖市、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确定。各省辖市林业公安机构的人员到本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各县(市、区)林业公安机构的人员到本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考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10张(照片背后需写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到相关报名点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报考者只能选择本人现工作机构的职位报考。
  各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对报考本县(市)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复审;各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对报考本市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报考人员的警籍由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进行审核。资格审查情况要及时在当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各省辖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将本市及所属县(市)的报考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人员情况统计表》(附表三),报省人事厅、林业厅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林业厅核发准考证。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主要为: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满分为100分。
  (二)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集中在郑州进行。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安排。
  考试时,参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对下列人员在考试成绩上给予适当加分: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加10分;获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加5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3分。获得多项奖励的,只按一个最高奖项加分。
  (四)参考人员的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总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
  四、体检
  对总成绩及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林业厅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工作在省人事厅、林业厅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省辖市、县(市)人事局、林业(农林)局具体实施。
  六、录用审批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林业部门和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认真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河南省森林公安机构从现有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四),报省人事厅、林业厅审核后,由各省辖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其中报考济源市森林公安机构的,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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