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QDII淮桔化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9:34:39
本文见《财经》杂志总第231期
大面积投诉和诉讼,令理财产品各个环节的问题暴露殆尽,亦反映出中国内地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体制的种种缺陷
《财经》记者 范军利 卢彦铮
在金融海啸下,QDII最多、市场份额最大的渣打银行在中国渐成投诉乃至涉讼焦点
在华经营已有150年历史的英国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2009年春节后仍不得不面临被客户群起攻之的局面。
大面积的投诉乃至涉讼,源于2008年9月后,因雷曼兄弟破产而加剧的金融海啸,令刚刚起步的中国内地各类境外理财产品几乎全线受损。其中,渣打银行作为在华推出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下称QDII)最多、市场份额最大的外资银行,渐成焦点。
2006年12月12日以来的两年间,渣打银行在中国内地推出的QDII产品共计68款,在同期发行的外资QDII中遥遥居首。但2008年以来,不断下探的QDII净值,引发大面积投诉事件,令包括渣打在内的各家商业银行猝不及防。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机构的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12月19日,外资银行63款QDII理财产品均跌破净值,亏损超过50%的有13款。其中,渣打银行正在运行的49款QDII产品全部亏损,亏损30%以上的32款,亏损50%以上的10款。
“大势如此,渣打也无可奈何,”渣打银行方面人士曾对《财经》记者表示。投资者的诉讼潮,更多的是将各家银行在QDII产品设计、销售、风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暴露殆尽。
需要反思的不仅是销售方。从监管层到投资者,如何认识金融创新、如何约束市场的不理智行为,都成为当务之急。
2009年春节前夕,银监会就有关问题举行会议传递出来的信息表明,监管当局正在酝酿对理财产品重新实施市场准入方面的措施。接近监管当局的知情人士称,对于出现亏损较大、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的银行,银监会或将限制其相关业务的开展。
渣打遭诉
2009年1月21日,上海客户起诉渣打银行理财产品违规案,在该市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开庭。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更多的诉讼此起彼伏。
《财经》记者获悉,春节前,苏州一名肖姓客户起诉渣打银行违规操作、要求撤销合同的民事诉讼请求,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预计2月中旬将予立案。此外,六位渣打银行客户自发联合,欲在上海对渣打银行发起集体诉讼。目前,上海银监局已从行政管理角度介入,正与该联盟的客户代表进行接触。
在这些投诉和诉讼中,焦点多集中在渣打与美林合作推出的系列QDII产品上,仅其中两款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便在1.5亿美元以上。有关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形成了一个名为“苦主联盟”的组织,海内外80余名投资者相互呼应,其中单笔投资最大金额达8000万元。
从渣打银行遭诉的单方面情况看,正如银监会2008年4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言,出现“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多项问题。
渣打银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流程,通常分为三步:第一步,签订代客境外理财等相关协议;第二步,做风险测试;第三步,上两项测试通过后,签订认购申请书。其中,最核心的环节,当属由12个问题组成的风险适应性测试。符合测试分类标准的投资者才能购买相应风险的产品,这也是国际通行的要求。但多位投资者反映,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渣打银行未能遵从上述规定。
天津一位名叫张纳新的女士告诉《财经》记者,最初,她向渣打银行天津分行咨询时,其资金尚达不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开户门槛。但后来在渣打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测试中,她变成了一位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且该笔资金占其个人总资产的比例不到5%的投资者;也就是说,一个连人民币资产都达不到100万元的普通客户,在渣打银行理财师的笔下,竟变成了亿万富翁——根据渣打银行的风险测试,张女士的总资产为1.5亿元人民币。
买卖双方的急功近利往往是一拍即合。苏州一位姓王的中学语文教师第一次购买渣打银行QDII产品时,并未通过风险测试,“当时,经理财师‘指导’,让我修改后才通过。”她更提到,自己第二次申购产品时,理财师直接找到其所在的学校,将她从正在上课的教室里叫出来,推介理财产品。最后,在教室门口,王老师在这笔1万欧元的理财产品申购单上签了字。
最令投资者不满的是,渣打银行的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严重缺位。
重庆一位姓孙的投资者于2008年先后四次购买了四款渣打理财产品,共计102万元人民币。从当年2月开始,他每月收到的对账单显示的都是原封不动的本金。及至当年9月,他才获知所投资的产品已经亏损80%。
不过,针对上述指控,渣打方面不愿做出正式回应,仅称与客户之间一切按合同办事,“没有法律问题,也不可能承担任何赔偿要求”。
谁的责任
随着QDII净值的不断破位下行,渣打银行理财产品客户中少数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士开始认为,渣打银行部分QDII本身在研发设计方面亦存在较大问题。
2007年10月,渣打银行开始推出以挂钩境外基金结构为主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第一款是和瑞士银行合作,名为“聚通天下瑞银平衡高增+”(QDII200707)。当年11月,渣打银行开始与美林集团合作,继续推出两款同类结构性产品——“美林QDII200710”和“美林QDII200711”(下称美林产品)。
渣打银行先后与瑞银和美林合作推出的产品发行时间相差一个月,产品模式近似,均可做多做空、挂钩境外基金指数等。但截至2008年12月15日,瑞银“平衡高增+”亏损4.58%,而美林的两款QDII亏损分别高达62.39%、61.71%。
在两款美林产品的案例中,发行人美林依据失效的市场风险指标,于实际操作中反向运作,终酿巨幅亏损。这一指标——美林市场风险指标(彭博代码:MLEIRIND Index),由美林集团研究部研发,是“适合亚太地区市场环境的动态风险指标”。美林集团提供给渣打银行的宣传资料称,“能准确预测市场接下来将进入牛市或熊市”。
2007年11月前后,A股与香港恒生指数均处于历史高点附近,渣打银行推出的两款美林产品大受追捧,用宣传资料的话讲,这一产品因可以做空而“无惧涨跌”。
然而,事实很快让投资者大跌眼镜。2008年9月,客户张某发现该产品所依据的美林市场风险指标,在市场连续大跌之时,不断显出做多指示。此时,因美国金融危机深化,每况愈下的香港恒生指数在当年10月10日以盘中14398.54点,报出近三年以来的新低。
据客户提供、从渣打银行获得的一份关于美林市场风险指标的数据显示,自2007年11月14日到2008年10月30日,全球市场普遍深幅调整的158个交易日内,该指标仅有两次做空指示,其余交易日,指数均发出做多指示。
正是这种反向操作指示,使得两款美林产品在2008年大跌市中,一直以放大1.25倍的做多策略运行,巨亏已属必然。
上海投资者夏炎曾先后三次向上海银监局发出举报信。夏炎认为,渣打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风险披露,其销售错误行为,使投资者对产品特征和风险做出错误判定,并产生误解。同时,产品的合同中,未就美林市场风险指标失效的风险与客户进行约定,显失公平。
对于上述种种疑云,无论是美林或渣打,均称是因为此轮金融危机超出已往经验,相关模型失效,并不存在欺诈、虚构指标行为。
2008年10月15日,重压之下的渣打银行与美林集团进行了一次沟通。渣打银行希望美林撤销其失效的指标,以阻止今后操作的损失。同时,要求美林对客户已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此两项要求均未获美林方面同意。彼时,美林几近破产,正被美国银行收购,自顾不暇。
2008年12月,渣打银行中国公司就指标失效问题在公司内部进行核查,追究两款美林产品流入程序的责任。但是,因上述产品所涉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已离职或调离他岗,问责不了了之。12月底,渣打银行中国区个人银行总裁叶杨诗明离职。渣打方面人士对其离职原因表示不便透露。
由于内情尚未充分披露,外界无从判断对于前述美林风险指标和产品设计的诸多争议。
监管警示
全球金融危机正在无情地打破金融市场中的种种神话,从雷曼兄弟破产到麦道夫事件,均反映出金融界的诡谲之处。尽管如此,像中国这样大量的散户投资者投身于复杂结构性产品投资的情况,在欧美并不多见。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在中国内地,投资者对风险认识不足、商业银行不熟悉理财产品的本质、监管部门未将理财产品销售进行必要的监管,都是造成当前中国QDII困境的原因。
民生银行私人银行投资总监刘天凛曾在美国从事过十年金融投资工作。2007年回国工作后,他发现,结构性理财产品“居然非常火爆”。他认为,国内市场可投资品种有限,而结构性产品由于可挂钩黄金、石油、美元、指数、股票等多种投资标的,看上去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获得了丰富的产品线。
“而且,国内投资者显示出与欧美成熟市场的投资者非常不同的特征。他们并不满足于简单的固定收益产品,既希望保本,又希望获得较大的博弈收入。于是,结构性产品大行其道。”刘天凛说。但这类结构性产品的复杂性,显然超出了投资者乃至商业银行的现有认识能力。
“在银行理财产品纠纷中,更应该质疑的是:银行为何将这些产品卖给不适合它的人士?监管机构是否对相应销售行为作出过必要的限制和专业要求?”英国施罗德公司管理公司中国总裁高潮生说。
“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从监管方、机构到最终的投资者本身,一整套制度保证的都是金融产品只能卖给相应的投资者。”高潮生认为,从风险结构来讲,理财产品与银行定存、活期存款等储蓄业务有本质区别。如果承认理财产品是具有风险的金融产品,那么,对其销售人员的要求,应与基金及券商经纪人的要求具有同样的标准,即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应该对其产品销售者进行专业培训,像证券经纪人那样进行严格的牌照准入监管,以保证销售者能够按照行业统一标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目前在中国,商业银行更多承担了投资银行的功能,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等均可通过银行渠道获得。但国内银行界对银行各类金融产品销售人员,除销售银保产品,并无统一的执照规定。自2007年起,中国开始对金融理财师进行执业牌照考试,但仍没有出现金融理财师这样一个独立于第三方的成熟行业。监管层亦未要求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执照上岗。外资银行在欧美国家,尚对其销售人员严格把关,而到了中国市场,便“入乡随俗”,仅对客户经理进行简单培训,便可上岗向客户销售产品。同时,对客户经理进行奖金激励,督促其发掘更多客户以提升销售业绩。
更为严重的是,不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够,即便是出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亦对此不求甚解。刘天凛表示,从风险披露角度看,国内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多为商业银行代销投资银行设计的产品。投资银行掌握着交易系统、交易对手、交易资金及交易平台等详细的内部信息,这些都是商业银行所不能掌握的。
业内人士称,当年QDII启动之初,众多商业银行在未完全做足功课的情况下,“一窝蜂”推出QDII理财产品,离银监会要求的理财产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差距甚大。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底,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本出于放松管制、推动改革的善意,不料遭遇罕见的金融危机,理财产品的问题已集中爆发。
2008年下半年,银监会不断发出风险警示,意在亡羊补牢,“相应减缓QDII节奏步伐,尤其叫停一些没有理财产品基本能力的银行,对于出现亏损太大、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的银行,将视为该银行没有代客理财能力,或将限制其相关业务的开展。”
2008年1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内部会议,就理财产品领域暴露的诸多问题,要求各银监局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做好客户细分和风险认定工作。“多数银行将理财产品视同储蓄产品来推销,这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位与会人士称,监管层下一步的重点是,要求各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情况,如风险承受能力、回报度要求等,推销相应的产品。
银监会还要求各银行进行自我检讨。很多银行在销售环节,将一些不适合投资者的产品不负责任地卖掉。现在要强调,银行方面应对自己的产品作出足够的专业提示。在“卖者有责”的前提下,加强对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