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寺院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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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寺院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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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寺院经济的发展是中国佛教的一大特点。在印度,出家修道的僧尼一般是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和各种经济活动的。佛教传入中国后,受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封建社会影响,佛教寺院不仅占有田产,而且从事多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这种情况在东晋时就已经较为普遍,并引起了当时人的批评。不过,在东晋时还没有形成比较强大的寺院经济。到南北朝时,随着皇帝、贵族和地主布施的增多,以及寺院多种经济活动的扩大,寺院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相对独立的寺院经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隋代寺院经济的情况,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资料。但从一些零散的记载来看,寺院经济已经是相当雄厚了。据《续高僧传》记载,在慧胄住持的清禅寺内,有殿堂、竹林、树木、水田、旱地,粮食充盈,连长安的官僚富豪也不可能与之相比。显然,这所寺院已经成为一座相当规模的僧侣地主庄园了。

  唐初,开始实行均田制,僧人给田三十亩,女尼给田二十亩。朝廷正式承认了寺院经济属于社会经济的一种成分,寺院的免役免赋等特权也保留下来了,所以寺院经济急剧膨胀,人口大量涌入佛门。朝廷不得不三令五申,颁布度牒,限制度僧,而私度仍旧不止,元籍僧尼大大超过了朝廷可以统计的数量。安史之乱后,朝廷不得不用卖度牒的方法,筹集军饷,充实国库,僧尼更加泛滥。

  寺院经济主要是以田产为主,大致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朝廷勒赐。如山西玄中寺从北魏孝文帝至唐宪宗时,受赐庄田遍及一百五十多里。二是官僚豪富的捐献,或是他们自带部分田产建置寺院,招集僧徒,耕种土地。一些公主、后妃、宦官、贵戚,为了在统治阶级内部相互倾轧的斗争中保住自身或私家财产,变相地把田产转移到寺院。三是城市寺院兼有经营活动,有的经营工商杂业,有的开当铺。

  这种由政治庇护,靠财经资助,有独立经营权利的寺院,其经济在唐朝空前发达起来。寺院立即成为兼并巨户,他们越州跨府,营造各种庄园。唐睿宗为住昭成皇后追福,改建洛阳景云寺为昭成寺,此寺在河阴(今河南荥阳与武陟之间)置有“僧朗谷果园庄”,在短短的四十一年间,通过接受施地和买地,兼并周围土地近一千八百亩。据日本僧人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载,山东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广东的南华寺也有山田千顷。右台殿中侍御史辛替否在描述唐睿宗时佛寺占有社会财富的情况时说:“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

  庄园式的大寺院经济的发展,是中国佛教宗派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寺院经济的日益庞大,僧人迫切需要采取宗派的形式来加强本集团的组织,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和相应的社会地位。这就自然地发生了经济庙产的继承权问题,自发地形成了传法继承关系。此外,只有在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下,才能为创造发达的佛教哲学体系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料和学术气氛,并使这种学术水平持续下去,并得以丰富和更新,从而培养出一大批有学问的僧俗弟子,组成比较稳固的、有独立性格的教团。也就是说,独立的寺院经济为佛学大师们独立地发展佛教理论、制定独特的佛教规范制度、据有特定的势力范围,是提供了物质基础。

  国立寺院即使再发达,也不能满足与日俱增的出家人的需要。居民集资和僧人自建的简陋寺院,大大超过了国立寺院的数量。它们大都处于山乡僻野,介乎合法与非法之间,其成员多由各类逃亡的流民组成,经济情况与官寺迥然不同,其中以禅寺最具代表性。安史之乱后,禅寺发展迅猛,终于形成了为朝廷承认和保护的另一类寺院经济体制,即禅林经济和农禅经济。

 

  禅林经济始终以独立的自我经营为主,极少依附朝廷资助和豪富的布施,加上远离闹市,因而表现在教派学风上,往往同当权者保持一种疏散的,有时是不合作的态度,这种超然的境界对于失意落魄,或一时需要心理平衡的文人士大夫来说,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摘自《浙江佛教》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