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慈善总会,“道德协议”==“霸王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9:05:30
事件:
8月22日,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得到了河南省慈善总会新近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的捐助,但是在拿到善款的同时,毛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
河南省慈善总会,你们懂不懂法呀!!!“道德协议”实属一个无聊之举,而且已经触犯法律。记得在五一期间看中央2套的“经济与法-辩辩辩”的时候,就看到过类似的官司,“捐助者要求受捐者考上大学,如果没有考上就要返还双倍的捐款,并且签订了协议,但是受捐者高二自己退学了,后来法院判定返还原额”。原因就是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捐赠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特殊性,不等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捐助者不得要求受捐者返还金额多于自己所捐赠的,他们所签的那个协议本身就是霸王条款,是一个无效的协议。而且记得当场就这个问题,主持人王小骞也说,本身捐助就是一个善举,是一个不图回报的善事——我非常支持这个观点。
而让人气愤和感到震惊的是这次提出这个霸王条款的竟然是河南省的慈善总会。又是一个挂着羊头卖狗肉的地方。
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那么我想问你们什么叫做“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是指有口饭吃,还是指能取得了媳妇,还是指能买得起房。而且你们还要求他的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那么我想问你们他们捐回来的钱你们拿来干什么,在没有合理合法的收据的情况下,你们是否会拿去下饭馆,还是给慈善总会的员工发年终奖(估计应该不会善良到给捐助者分红的地步吧)!!!
以前我也给慈善协会捐过钱,可是从今天以后,我不会了,因为我觉得钱到了你们那里,已经丧失了“慈善”两个字的本意,我还会捐,但是对象不会是你,而是那些本身家庭确实贫困的大学生本人,我觉得钱给了他们,我才放心。
8月22日,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得到了河南省慈善总会新近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的捐助,但是在拿到善款的同时,毛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
河南省慈善总会,你们懂不懂法呀!!!“道德协议”实属一个无聊之举,而且已经触犯法律。记得在五一期间看中央2套的“经济与法-辩辩辩”的时候,就看到过类似的官司,“捐助者要求受捐者考上大学,如果没有考上就要返还双倍的捐款,并且签订了协议,但是受捐者高二自己退学了,后来法院判定返还原额”。原因就是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捐赠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特殊性,不等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捐助者不得要求受捐者返还金额多于自己所捐赠的,他们所签的那个协议本身就是霸王条款,是一个无效的协议。而且记得当场就这个问题,主持人王小骞也说,本身捐助就是一个善举,是一个不图回报的善事——我非常支持这个观点。
而让人气愤和感到震惊的是这次提出这个霸王条款的竟然是河南省的慈善总会。又是一个挂着羊头卖狗肉的地方。
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那么我想问你们什么叫做“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是指有口饭吃,还是指能取得了媳妇,还是指能买得起房。而且你们还要求他的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那么我想问你们他们捐回来的钱你们拿来干什么,在没有合理合法的收据的情况下,你们是否会拿去下饭馆,还是给慈善总会的员工发年终奖(估计应该不会善良到给捐助者分红的地步吧)!!!
以前我也给慈善协会捐过钱,可是从今天以后,我不会了,因为我觉得钱到了你们那里,已经丧失了“慈善”两个字的本意,我还会捐,但是对象不会是你,而是那些本身家庭确实贫困的大学生本人,我觉得钱给了他们,我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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