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假药举报者高松林案报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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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假药举报者高松林案报道之一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6日          【编辑录入:shiye】

(编者按:令中外震惊的“三鹿奶粉”及"红心鸭蛋"事件的事发地石家庄市,是引发中国食品地震的多事地,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不仅令这一品牌企业轰然倒塌,令河北石家庄从市委书记、市长等多位高官的问责下吧,更引发了中国乳品产业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而人们也许不知道,在石家庄市还存在着一个中国目前最大的假饲料和假兽药产品市场,而曾在石家庄市飞龙动物药业任过总经理的高松林曾因为向有关部门依法举报过有关黑幕后,却遭到这些制假者的打击报复,在当地司法多家司法部门的联手合作下,举报者最终锒铛入狱……本网站连同中国记者维权网及国内数百家网站,在深入调查和采访的前提下,以大量的事实和法学专家及法律的观点,发表一系列报道,但愿此案能引起河北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能对动物饲料及兽药市场有一个警醒。)

     三石家庄举报者高松林的冤案背后之一

      一份慷慨激昂的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高松林之父的委托,担任高松林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资料,认真研究了控辩方所有证据,又到看守所会见了高松林,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针对高松林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而我方做出的该结论是基于如下基本事实:

一、高松林取得7.45万元的款项合法、有据

其一,高松林系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飞龙药业)聘任的总经理;这点有公司于20047月日颁发的聘书为证。

其二,高松林曾在飞龙药业正式聘其为公司总经理之前,与其签署了一份聘用协议;虽然该聘用协议内容是聘高松林为润普公司总经理,但甲方即招聘者却是飞龙药业。尽管囿于客观原因润普公司未能收购,但双方一直没有解除或撤销这份合同。而且,鉴于飞龙药业在一周后正式聘任高松林为其公司总经理却没有再正式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因此,双方实际上是认可一周前签署的聘用协议的约定,并认为其可以在此后两年中约束双方。更重要的是,在其后的两年,双方严格按该协议的条款履行,譬如总经理的职位,譬如一月6000元的基本工资,譬如总经理的两年任期……。而且可以推知,高松林在飞龙药业中持有股份也是双方认可并实际应当履行的基本约定。这一点,从双方最后终结聘用关系时所签离职协议中的约定“乙方两年内的薪酬、股份已全部结清”可以看出,高松林确实享有公司股份。鉴于双方并没有其他协议约定相关内容,而唯一约定享有股份内容的就是这份聘用协议;因此,辩护人认为,该协议关于股份的约定也是事实上有效的。所以,辩护人认为,该协议不能完全视作无效合同,而是一份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并在此后两年内严格履行了的合同。而且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虽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又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三,基于上述理由,在聘用协议到期时高松林认为公司尚欠其股金,因此正大光明地提取了8.95万元的学生款用于冲抵(最终实际冲抵7.45万元),其行为第一没有侵占的主观故意,而是事由有因;第二高松林并非直接取得,而是经过一定手续,即通过公司财务收取后签字提取,第三,高松林取得的行为是公开的,而非隐蔽的;第四,公司财务皆应向缴费学生出具了公司收据并将高松林签字的原始凭证收存于公司。这一点樊在213笔录中证明:“有一部分学生直接把现金交给我,我出据收据给学生。”在后一份笔录中其称:“我当时共收取了26个人的学费,……这些学生我都给他们出具了收据。”

其四,该7.45万元高松林最终通过与飞龙药业达成离职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

因此,辩护人认为,高松林最后合法有据地取得了这7.45万元。

这其中核心事实是双方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这份双方都承认其真实性的关键证据锁定了如下事实内容:

1、高松林公开提取8.95万元在前(他是于20067-8月间提取该款的),而离职协议的签定在后,系910签订的。因此,离职协议的约定必然涵盖在先的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单独推除它。

2、安电进在知道或应该知道高松林提取过学费的情况下在该协议中仍与高明确约定“乙方两年的薪酬、股份已全部结清,乙方对甲方应负责任于签字之日起全部终止。”

3、为了解释责任终止或解除的范围,该协议并以括号明确界定为:“包括企业、学校”,而该“学校”责任范围的语义十分清晰,就是指这8.95元万,而不是其他。

 

因此,辩护人认为,主张归罪于高松林的任何人都无法逾越这个证据证明的上述基本事实,也不能回避这一事实,即:从双方签字的2007910日起,高松林与公司之间就不再互付债务了。也就是说从该协议签字之后,双方就已对前述双方互付债务达成了一默契,即相互抵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零,权力义务归零。

辩护人认为,这份协议的达成可能是双方bagine,即讨价还价的结果,也是双方互相让步的结果,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对双方互负债务进对合解是民事活动中通常的做法,即使法院也可以出具调解书笼统地按双方当事人意愿终结债权债务。因此,即有此协议存在,飞龙是否真的欠高松林股金,所欠股金究竟是多少都没有实质意义存在了?因为不管怎样,它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真实意义的表示。而且可能正是因为在股金及其数额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分数,双方才通过离职协议做一笼统了结的约定。因此,本案原一审在此问题上固执地要查清这个问题完全是陷入了误区而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主观裁判。

然而,一个法律行为一旦做出,其结果随及产生。因此,这个离职协议的内容必然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它文字界定的内容决不是他人可以任意解释的,它的效力亦不是任何一方的反悔所能推翻的。

而且,还有一些证据佐证了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消灭的基本事实,这就是由高松林签字确认其提走学费的六份收据,其原件本应在公司掌握,但在本案庭审中却是由高松林提交的。这一事实充分证明这些款项公司用于充抵了欠高松林债务,从而将债权凭证交付高松林。换言之,高松林已合法取得这些款项。虽然控方证人如樊卫明、谈春季称财务室被盗,意在暗示高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得这些原件,但是,其主张并无证据支持;相反,高拥有该凭证原件并与离职协议相互影证、证明其与公司互付债务消灭,这,却是颠扑不破的铁的事实!

因此,辩护人强调,任何想将刑事责任强加于无辜的高松林身上的,都将正面撞到这堵证据墙上,无法逾越!因为,任何想推翻这一证据、推翻双方不再互负债务这一基本事实的人,都无异于颠到黑白,混淆是非!而且辩护人相信,对这件充其量只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处于刑律的裁判,最终都将经不起历史公正的审查和检验!

 

因此,辩护人在此想逐一指出那些否认基本事实的所谓证据的荒谬:

1、关于财务室被盗问题:

樊卫明在其于200834笔录解释高松林拥有其签过字的提取学生学费单据的原件时称办公室被盗两次,称可能有人从抽屉中拿走了。安电进也在其所做笔录中说到被窃事件,但是他们却没有丝毫证据支持这些单据是在这两次所谓被盗事件中丢失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是高松林盗取的。而且他们的证言互相矛盾,如樊卫明于他做的第一份笔录,即2007213所做的笔录中清清楚楚说,高松林在我提供的收取学生学费名单及金额的一张纸上签名写日期,这张纸现在公司里。可是,安电进却在其于2008326所做笔录说,两次窃案都发生在2006年的下半年。可见,失窃两次后该凭证仍在公司里。因此,两人在高掌握原始凭证一事的真像上说的全是谎言。然而,事实上鉴于公司从未就所谓失窃案报案,而且两次都没报案;公安机关更没有相关的破案结论;因此,财务室是否被盗,与本案毫无关系,也说明不了什么,更不能丝毫减损高松林拥有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和其清偿相关债务从而取得相应凭证的这一事实的证明力。

2、关于高松林提取的款项是否入帐问题以及安电进是否知道问题

这些证言主要是樊卫明和安电进所言,然而,他们的证言互相矛盾,完全不具真实性。如樊在其200834所做笔录中说,高取走的这些学生款都没有入帐。但是,2007125安电进在其笔录中却说,20068月高松林离职后,公司在对帐中发现高松林收取了近9万元学费。一个说没入帐,一个却说在对帐中发现这笔款项,可见入了帐。事实上,退一万步说,该款即使没入帐也不是高的责任,而是樊的失职,因为入帐是樊基于会计法和公司管理规定及财会人员岗位而产生的职责,高松林并没有强制其不入帐,其也强制不了。因此,以“没入帐”来说事,意欲暗示高的行为是隐蔽的、具有占有的主观故意,不仅没有证据支持,论理也苍白无力,而且更重要是显露了其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

而安电进对这笔时间跨度一个多月、涉及的系全部到公司实行学生的款项、全部由公司开具的收据并理应做帐的款项竟然毫不知情,在高松林离职清算前也不正常对账的违背常理的说法,究竟有几分真实,相信任何有正常智商人都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3、关于离职协议包不包含8.95万元学费的消偿问题

谈春季在其于2008325所做笔录中称该协议不包括,因为双方“在签离职协议时没有提到学生学费”。辩护人认为鉴于谈与安的关系十分密切,其与安进电的亲戚安电龙、安增位都是同字号公司——石家庄飞龙饲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同在一院办公,双方有很深的利益关系,因此,谈的证言的真实性首先值得怀疑。其次,谈并非离职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其在签约当天充当的角色无非是一个文秘兼打字员,他怎能知道双方当事人对学费一事及其他股权事宜等是否有过默契?因此,仅凭当事人签约当时没有谈及就认定不包括该事项,结论也太过武断。难道当时没有谈及昨天或前天就没有可能谈及并形成共识?正所谓“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更何况,其离职协议条款的文字界定是排它的,其结果是唯一的,即所有债权债务的消灭;否则必有但书,即明确说明某一项除外。

4、关于高松林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以及究竟持有多少股份问题。

关于此问题,高松林主张其持有75000股金,安电时和谈春季虽予否认,但是却最终不得不承认高持股的这一事实,因为这一点已在离职协议上予以确认,即高确实持有公司股份,否则不会有“股金结清”这句话。但是股金究竟数额是多少,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然而,辩护人认为,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正是因为双方都说不清楚,也说不服对方,因此,才以离职协议作了一个笼统的了断,即不明确载明,只说已经结清,考虑到双方互付债务,高一方所欠公司债务十分明确,即7.45万,可以认定最后双方认定的高应分股金就是这个数。至于高认为应更高,公司认为应更低都无关紧要了,因为双方已经形成冲抵消灭此债务的共同意思,因此,重要的是这一数字和结果是双方都认可的,也可能是双方共同让步的结果。

5、关于所谓赢利还是亏损问题

对此问题,飞龙药业委托万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该报告称高松林任总经理的2004712006630期间,公司亏损157622元。但是,这份证据是作为举报人的飞龙药业单方面委托中介机构作出的,其单方面提供证据根本不具客观性;而且,该审计是在高离职后整两年后做出的,且无会计报表帐目的明细作为附件佐证,其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此辩方对此根本不能认可。事实上,说高第一年给公司带来赢利大家都无分歧;而说高第二年给公司带来巨额亏损则与情理不符。如安电进在其于20071010所做笔录中就非常“诚恳”地自认高松林能干,因此想继续留用。如果一个人给公司带来巨额亏损还能被称做能干,还想继续任用;那么,唯一的结论就是所谓亏损的结论不可信!况且,赢亏问题与本案也并无太大关系,因为双方已经通过离职协议对股份等事宜做出了处理。因此,无论这份审计报告也好,谈春季拿公司赢亏说事也罢,辩护人认为由于离职协议的签署,都于本案无关了;而且谈系一外单位人,从何了解公司如此深如此细的内幕?其证言的真实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如果说他的信息来源于安电进,则谈只不过做了安的传声筒,其证言存在不具独立性,而安和飞龙药业的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证人,其是举报人,因此,其法律地位接近于控方,其所谓证言的客观性先天有欠。

通过对前述控方所谓证人证言的一一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如下特点:

一是这些证言往往前后相互矛盾,彼此矛盾;

二是做这些证言的所谓证人要么本身就是举报人,要么就是举报人的职员如樊卫明,或生意伙伴如谈春季,他们与举报人或有利益或与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值得怀疑;

三是他们所做证言很多与本案争论焦点无关,如失窃问题、赢亏问题等;

四是其所谓证言完全无法对抗离职协议和关健凭证原件在高之手的证据效力和双方债权债务已合法消灭的铁的事实。

而且,如辩护律师所举的证据证明,这其中的关键人物即飞龙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安电进的人格也值得怀疑,因为正是在他领导下的飞龙公司违法生产假药劣药被举报,才导致被农业部严厉查处,导致如今的飞龙药业至少从字号上不存在。故此,因为我方提供的这些证据的存在,我方认为,安电进及与其有利害或利益关系的一系列证人如谈春季、樊卫明的证言都不客观!而且,如辩护律师在会见高松林时,高松林所言,正是因为怀疑向农业部举报飞龙生产假药劣药系高松林所为,才有其目前身陷囹圄的牢狱之灾。所以,综合上述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发现,本案举报人确有诬告陷害他人之嫌疑。因此,在此我们正式提请法院调查本案相关背景情况,若查证属实,请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意欲使无辜之人被刑事追究的有关责任人的诬告陷害刑事法律责任,这一请求,请书记员记录在卷!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高松林无罪。

而且,仅从本案控辩双方关键证据的对抗方面,我们也可以导出以上结论:

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有两个,一是离职协议;二是高松林掌握并出示的其签字的提款凭证。

其中离职协议的约定内容从字面和文意上已经充分而清楚地表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全面结清,高松林对公司的责任自签字的2007910终止,无论是公司还是学校方面,其应担的责任都完全终止。鉴于该协议签署于高提取学费后一两个月后,且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电进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高松林通过财务手续公开提取学费的事实,同时该离职协议也没有但书条款,即“但什么什么债务或纠纷除外”。因此,任何有正常思维的人通过常理都可以得出离职协议约定终止的全部债务也好、责任也罢,都已自签字时终止。

而辩方的对抗证据是谈春季、安电进的所谓证言。且不说该证言提供者的身份特殊从而导致其证言并不客观,也不说辩方已举证因生产假药劣药而被查处的飞龙药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安电进的人格不值得信任,单从证据的效力来讲,该二人的证言也不能对抗离职协议的证据效力。

因为,离职协议是书证,书证是用其所记载的文字内容揭示案件事实,其远比由证人主观表述的证言客观。更何况,根据证据规则,符合公理、常理和自然规律的事实无需证明。依双方都认可的离职协议的约定,高松林的对公司的责任包括其已提取学费的返还责任都已经全部且绝对排它地终止了,这种理解是根据该离职协议的书面含义符合常理及民事合同释义惯例这一公理的正常解释,因此,我们认为,安、谈二人的所谓证言完全不能对抗作为书证的离职协议的证明力,除非控方能拿出客观证据证明双方在离职协议中的约定不包括学费,否则,高松林无罪。

另一个关键证据是高松林掌握其签名的、应当由公司做帐并本应在公司保存的提款收据的原件及高松林在法庭上出具了该证据的事实。对抗这一事实和证据的辩方的所谓证据不过是安电进及樊卫明的所谓公司被盗的证言,而且不说公司被盗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除非控方有证据证明该窃案系高松林所为而且其所窃物品中包括这几份凭证;单说高掌握并出示的原始凭证乃证据效力最高的物证,安及樊的自相矛盾的证言也远远不能对抗这一证明高无罪的证据。

因此,基于以上证据对抗,我们断言,高松林无罪。

这一结论,我们从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上也可以导出:

首先,高松林没有占有该学生学费的主观故意,而是基于聘用合同关系和自己的股权希望债权相抵;而且,其行为是公开的、基本合乎财务规章地,而非隐蔽地。

其次,高松林也没有实施侵占该款的行为,高松林虽然将这些款项打入了自己的卡上,但打入公司经营负责人卡上已成为该公司的惯例,在前面曾有多次的先例,这一点,杜丽彦出具的证据曾有充分的证明。这是因为如果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是个人,他是无法直接汇入公司帐号的,只能采取这个简便易行的办法。

再次,高松林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为高松林虽然想以此款与公司所欠股权款充抵并用于自己归还房贷,可这只是其想法,其并没有这样实际操作。只到案起之时,该款仍在他的曾经为公司转帐多次的卡上,并没有用于归还房贷。

第四,高松林想拥有该款是基于其与公司不仅有聘用关系,而且享有未结清之股权(这一点离职协议已充分证明),因此,他想两抵;这也充分证明他没有无依据地非法占有该款。否则,仅2005531这次经他这个卡划转到公司帐上的有27万之巨,他如果想占有,岂不比这区区不到9万获利多得多。

因此,综上所述,高松林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退一万步说,证明他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也完全不足,更不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甚至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既使按照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和罪疑从无的刑诉法原则,高松林也应被判无罪。

 

事实上,本案充其量只是一个民事纠纷,而且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民事纠纷,然而,被视作人才的高松林却铛锒入狱,这其中只要了解双方交恶内幕的人都可明白是怎么一回事。辩护人经人点拨,在互联网上只敲了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字样,在百度中一搜,就打出“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查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兽药》的通知”的网页若干条。而且据说该公司因人举报已不存在。据辩护人会见高松林时,高松林陈述,有人怀疑是他举报的结果,因此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因此他才有此牢狱之灾。但是,他仍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些想借神圣的法律陷害他人的人其阴谋是注定不能得逞的。

但是,要现实公平与正义,我们不仅需要与违法抗争,还必须更新我们的现代法治观念。提到此问题,辩护人在此想着重提一下在本案中出现另一类所谓证据,这就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派出所出具的所谓情况说明,这些报告在本案中林林总总大约有五六种之多,对此,辩护人懒得一一列举,但是,需强调指出的是:

第一,    侦查机关做出这些所谓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它不符合《刑诉法》第42条的七种证据形式。

第二,    侦查机关只有出具客观证据的职责,没有出具此类综合性主观判断材料的义务;因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侦查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一样,必须保持其公正中立的立场,在侦查过程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有义务收集其无罪的证据。

第三,    虽然国外警察可以出庭作证,我国学术界也多年来呼吁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但是,也只是强调警察以自然人身份出庭就其参与执行公务或现场勘验等职务行为的目击及亲身经历客观作证,而不是以派出所的单位名义主观归纳。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有关司法机关的立场欠公,有左右并诱导审判之嫌,其行为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背离,而且,本案王宗利和于宗琴本来是做出对本案被告有利的证言,可是在公安机关向其做出明显诱导的询问后,其证言立场大变,而且两份笔录虽然是两个人所做,但公安机关的问话如出一辙,两个证人的回答也基本如一个模子刻出的,让人可以明显感觉到被询问者承受的一种无形的压力。辩护人认为如果如此办案,很难使案件的审理做到客观公正!希望这种现象得到重视和纠正,如此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因为按照现代法治理念,离开程序正义追求所谓实体公正,这绝不是民主国家的真正的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依据离职协议等证据,本案被告高松林无罪,而围绕这一本应视作民事纠纷的事件发生的种种现象,发人深省!但是,辩护人,以及目前仍然站在被告席上的辩护人的委托人依然坚信国徽高悬的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据事实和法律,给高松林一个公正的判决,让公平和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旋律在燕赵大地传唱!

                                      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

 

                                       OO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