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拉票”能算罪名吗(南方都市报 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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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拉票”能算罪名吗   2007-02-02 09:58:5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春秋小议之鄢烈山专栏
  
  我起意写这个话题,是在读《中国青年报》1月31日第12版人物通讯《陈主任的公民实践》之时。报道说:北京“光大家园”的业主因维权,一度和物业公司关系紧张,业主提出要成立业委会,开发商百般推脱。后来,陈兵和几个热心公益的业主,挨个给全小区人家送选票、收选票,惹急了物业公司,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建委的前身)控告“他们拉选票”。我看到这里便觉可气又可笑。不是笑物业公司将政府有关部门视作偏袒自己的父母而撒娇般地去告状,而是他们告的这个罪名居然是“拉选票”,好像“拉选票”跟偷、抢或出手伤人一般是不容置疑的罪名!

  这家物业公司的人不假思索地告这样幼稚的刁状,自然是因为社会一向就是这样看待“拉选票”的,有这样的思维定式。

  “拉票”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污名呢?

  “拉”本来就带贬义,比如暗娼“拉客”,淫媒“拉皮条”,政客“拉帮结派”,黑帮“拉人下水”。大概正因为“拉”的名声不好,据说台湾的竞选者也就讳言“拉票”而叫“拜票”,竞选地方议员时竞选人会挨家挨户上门去“拜访”、“拜托”。

  然而,“拉票”与“贿选”绝对不是一回事。贿选肯定是为了拉票,但贿选的本质是利益交换,方式有多种,除了给钱财,还有对个人的封官许愿等(对某个群体的许愿则是正常的,在民主条件下,竞选人承诺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为特定人群争取某种有利法案,能否如愿并不由他一人说了算)。“拉票”则不一定要贿买,主要是迎合可能投票给自己的选举人的意愿。你可以说,美国总统竞选人揣摩民意发表电视讲话,到各地巡回演说,都是在“拉票”,但你不能说他这是贿选吧?

  昨天在本地报纸上看到一则新华社报道:《英德(市)查处一起拉票贿选案》,讲的是中央组织部日前通报的、各地查处的换届期间违规违纪案件121起之一:2006年8月,广东省英德市波罗镇党委换届选举前夕,镇政府工勤人员李士阳为当选镇党委委员,与其父李神金(私营企业主)合谋出资10万元,用于拉票贿选。在镇党委换届选举的前一天,李神金邀集6名为镇党代会代表的村党支部书记,请他们为李士阳拉选票,并送给每人1000元现金、一瓶洋酒和一条香烟,而且承诺李士阳如果当选再送每人1万元。这6名村党支部书记回去后,立即分头联系本村的党代会代表,为李士阳拉票。8月15日,李士阳在选举中当选为镇党委委员。案发后,英德市委决定,李士阳当选结果无效;李士阳、李神金父子二人被移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李氏父子当然该查处。不过,这篇报道的用词我觉得不是十分妥贴:分明不是“拉票贿选”而是“贿选拉票”嘛!他们的罪过在“贿”不在“拉”呀!其实,只要“贿选”就是罪名,何须要拉“拉票”陪绑?报道不仅“拉”了“拉票”,还要让它站在“贿选”之前受羞辱,我看就是出于对“拉票”的成见。与中青报写的那个物业公司的人观念同出一源。

  最近有篇文章广为传诵,即政治学者、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的旧作《民主是个好东西》。其实,共产党从来都是讲民主的呀。肯定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民主和科学的旗帜,1949年10月之前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四大民主”又写进了这一届中共中央的文件。可是,一些党政干部却患上了“民主恐惧症”(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多次参与“中办”、中纪委重大研究课题调研的政治学者何增科最近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所言),他们“厌倦选举,也不愿意谈民主”。我同意何博士的看法,这“是危险的”。

  如果想落实“四大民主”,自然不能厌恶摆在“四大”之首的“民主选举”。如果真想搞民主选举,当然要容许竞选人接触投票人,向他们介绍自己的经历、优势和对公共政策的看法,乃至为谁代言为谁争取公平政策等等;岂能像从前以“拉票”而贬抑之?

  如果不容许不含贿赂的“拉票”,还是像以前一样动辄以“非组织活动”的大帽子否定竞选人接触投票人,那就干脆由组织上任命领导干部搞“拉郎配”算了,倒也不违建设“节约性政府”的宗旨。

  贿选(讨好和收买选举人)非法,“走上层路子”的买官卖官更属反动腐朽,这是不言自明的。

  还啰嗦一句,中青报上讲,那个“陈主任”的公民自治行动得到了北京市政府领导的支持。 (作者系杂文家)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202028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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