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更斯论法袍的效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1:17:03
狄更斯论法袍的效用
作者: 贺卫方
2008-07-23 16:52:21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5026■夜读札记狄更斯的《游美札记》写于他的30岁(1842年),按今天的标准,这该算是一个人的少作了。历来对于这部作品的评价存在着不少分歧。因为马克思把《小杜丽》贴上了反资产阶级小说的标签,于是狄更斯在这部游记里对于美国社会的一些批评也得到许多“过度阐释”,如同某些体育活动一样被政治化了。熟悉狄更斯作品的人都知道,司法制度是作家经常涉及的主题之一。《游美札记》也显示了作者对于美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关注。对监狱的观察和批评是最感人的篇章之一。他还描述了对波士顿法院的观感,并不时地跟英国的法院相比较。他注意到在那时的美国,除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不戴假发,不穿法袍(不过到了19世纪后期就逐渐都穿法袍了)。由于没有英国式的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区分,因此律师在法庭之上既询问证人,又记录要点。他注意到刑事法庭上往往很难辨别哪个是被告人,因为无论从服饰还是行为,在被告方的群体里,那位受到审判的人物都像律师一样一派绅士风度。每一处法庭都宽敞明亮,民众可以随意地到这里来旁听审判。不像英国那样,门警还要向进入法院旁听的人收小费。另外,美国的法官也更平易近人。“在这里,我诚恳地相信,也决没有任何法官大摆其老爷架子”(Nor is there, I sincerely believe, any insolence of office of any kind)。在不少地方,狄更斯表达了对于美国司法体系简朴节省一面的赞美,但是对于法庭上的那些仪式化的安排,他却表达了一种较为复杂的见解:对于我们的法庭里那些庄重严肃的仪节,我决不是不问青红皂白一概爱慕的,我认为,那些仪节之中有许多还非常地可笑呢。我这个话听起来也许有些奇怪;不过我却真正地认为,法官戴假发、穿长袍子,这里面毫无疑问,含有一些庇护法官的意味——因为把法官装饰起来,扮成角色,就可以使他们把个人的责任卸却;在我国的法庭上,所以常见到执行法律的人,语言蛮横,态度傲慢,所以常见到应该为真理辩护的人,却歪曲事实,颠倒是非,都是前面那种仪节的鼓励所致。虽然如此,我还是不由得要怀疑,美国极力想要铲除旧制度里那些荒谬、滥污的东西,是否做得太过火而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呢?特别是像波士顿这样一个并不很大的社会里,几乎每个人都认识其余的人,是否应该把执法这件事,用一道人为的屏障围起来,以免法庭上也出现“你兄我弟,咱们俩儿好”那种日常交往气氛呢?在美国,执法所赖以成立的一切,像法官的高尚品格和伟大能力,不但在这儿,并且在别的地方,全都具备,而且这种具备是当之无愧的;但是它也许还需要一点别的东西,这点别的东西,不是弄来给知情达理的人看的,而是弄来给愚昧无知、麻麻糊糊的人看的,这班人里面,包括一些犯人和许多证人。毫无疑问,美国的法庭,是根据“制定法律尽其职分的人必能尊重法律”这项原则而建立的。但是经验却证明,这种希望是一种错觉;因为,没有比美国法官知道得更清楚的了,一遇到有任何使群众兴奋的事情,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法律也一时无法使它的威信高于一切。(《游美札记》,张谷若译,上海译文1982,页77)这样的议论值得玩味。法庭仪节果然让法律职业者更缺乏责任感么?“语言蛮横,态度傲慢”对于纠纷解决究竟更困难抑或恰好相反?在“为真理辩护”与“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之间,律师是否还有中间的道路可走?考虑到法庭程序中的权力平衡,一个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至高追求的律师是否更有利于真理或真相的揭示?把法庭仪节说成主要针对愚夫愚妇的,是否表达了狄更斯思想深层次的对于司法领域的民主化的某种排斥?顺便说一句,外国人观察美国写出名著的另一个先例是托克维尔。巧合的是,托氏访问美国时也是年轻人,甚至比狄氏更年轻:到达美国的时候尚不满26岁。托克维尔访美时间是1831年,比狄更斯早11年。《游美札记》和《论美国的民主》基本上是同一个时代的作品。两相比较,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了解那个时代的美国,也可以折射出作者本身、知识背景、兴趣和见解的差异。(狄更斯:《游美札记》,张谷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Charles Dickens, American Notes and Pictures from Ital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