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施一公:责任在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4:19:31
近日,关于美籍学者施一公先生申请和获得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杰出青年基金”一事,引起议论纷纷,因施的身份与该委员会的规定不合;争议甚至延伸到回国动机等方面。这个问题与以前关于长江学者的风波相似,即有的人受聘的长江学者是不合有关章程的规定,但当事人并未隐匿自己的情况。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如在实践中发现原有规章有不利人才引进之处,可以修订使其举措获得合法性。而在问题被揭露出来后,主事者应该出来向公众公开说明而不是回避,最后不了了之,众人虽无可奈何,但这种不尊重程序正义的作法,实是学术走向腐败的致乱之源。

今日见到饶毅先生发出的《公平和正义有时要求“说”:谁判断施一公是否违规》,提出:“这是一个可以清楚有结论的事情,但是缺乏一个相关机构的公开说明,使清楚的结论显得不那么清楚。”是抓住了当前争议的症结。期待有关方面解决,以有利于良好学术环境的形成。

顺便说一点,解决问题应该就事论事动机不可妄测,路遥方知马力,决非一时一事即可论定;而另一方面,无论当事者成就如何巨大,品行如何高尚,也不能改变已存在的事实。而如为了某些需要拔高一个人,最后的效果是适得其反,对科学家也是如此,这种教训已经太多了。据悉施一公先生是美国公民,虽然现在是处于美中友好时期,但突出宣传其爱国,在外人看来总是有点尴尬,总之,还是应当实事求是。--2009年1月15日。

 下面是饶毅先生的文章:

 公平和正义有时要求“说”:谁判断施一公是否违规
  作者:饶毅


  中国好像有个传统,这个传统在现代华人中也继续发扬光大:有争议的时候,构和个人普遍避免公开、负责地发言。

  我认为,现代社会,极力避免在争议时公开说明,有时不仅在道义上不妥,而且对事情的解决无济于事,甚至将清楚的事情搞混乱。

  对施一公申请和获得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杰出青年基金”的争议,就是一个例子。

  这是一个可以清楚有结论的事情,但是缺乏一个相关机构的公开说明,使清楚的结论显得不那么清楚。

  争议问题的焦点是,施一公申请过程是否违规。

  如果知道所有事实,就可以得出清楚的结论:施一公没有违规。

  任何人申请任何基金的经费,资格审查的责任在于基金会。在美国,也很少人真正非常仔细地看美国多个基金会的具体条文。一般人知道大概,但没有细读。比如,我相信很多人就不一定知道NSF和NIH对申请者的国籍要求上有差别(NSF有国籍要求,NIH没有)。

  那么申请者怎么算违规?是否看规定、是否懂规定不是判定违规的标准。违规是为了获得经费而编造不实经历、隐瞒事实。如果申请人没有欺骗、隐瞒,申请人就没有违规。基金会定的规定,基金会是最后解释者。

  以上是一般原则。具体到施一公的申请,他和清华大学都全部、多次说明他真实的情况,在申请提交以前就已经说明,而基金委有关人员认为可以接受申请,这样才交上去。

  在争议发生后、在方舟子向基金委举报后,我相信,基金委完全知道争议的焦点所在,也知道全部事实。据我所知,基金委也将方舟子的举报转清华大学要求答复,清华也如实做了答复。基金委在公示结束后,投票通过授予施一公“杰出青年基金”,表示它认为施一公的申请没有违规。

  我从不止一个基金委领导直接了解到,基金委认为已经调查、讨论、投票了,论也有了,所以才给施一公“杰青”,而且基金委认为“给”这一行动就是明确的结论:他们认为最后决定给就是肯定施一公没有违规。

  但好像没有准备公开说明。我认为既然此事有较大影响,当代中国,不宜沿用以前息事宁人的方法,而可以公开澄清,这对争论的双方都是负责的态度。

  很可惜的是基金委好像不准备就此事公开说明,需要其他人揣摩,既埋没了基金委的工作,也造成对基金委的不解,当然也就使一些人甚至误认为责任在于施一公而冤枉他。对于用真名提出异议的人,没有回答造成他们对基金委信任出现问题。基金委不公开清楚地说明,也给极少数不负责任匿名人身攻击者提供了口实。

  基金委可以公开说明它为什么认为施一公的申请符合规定。基金委要求是“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这句话可以有不同解读。以前一般都是学生和博士后回国,没有实验室过渡的问题。而教授回国,基本上是个新鲜事,像施一公这样教授人先回去工作了,原校保留几个月的头衔、有实验室人员还需要安排,是否符合基金委规定,不同人可能有不同解读。事实上,基金委自己是规定的解释者和解读者。基金委基于事实的投票说明它认为施一公没有违规。

  基金委可以用一个有影响的事件来说明情况,对基金委、对大学、对个人都有意义。这个意义,就不止一个大学、一个教授,而影响今后其他教授回国如何安排。

  虽然这具体是一个有关个人的事情:施一公不该受冤枉,有了结论就应该还他清白。但是,这不仅是个人问题:我认为清楚地处理一个有广泛影响的事,可以树立明确的规则、对于国家也是有意义的。

  基金委如果公开说明此事,最多解释制定规则时没有考虑到所有情况,原来制定的规则可能产生歧义,这点需要基金委在修订规则时改进。对于一个有很好声誉的机构,这样做,只会声望更高。对于其他几方,也更公平。

  我将我知道的公开于此,但愿有助于大家了解事实,也希望不同的人能负责任地促进中国的良好学术环境。

  20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