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欲与法院院长决斗续:郴州书记被指影响司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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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欲与法院院长决斗续:郴州书记被指影响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6:0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俊秀

  “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近日,湖南郴州私营企业主彭北京在网上发布《决斗书》 ,要求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及该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进行决斗。彭北京在《决斗书》及另一篇题为《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的文章中称,他在一起股权纠纷转让民事诉讼案中,被郴州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判决和违法执行,损失数千万元,虽经连续8年的申诉、控告和依法维权,终未有结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只好选择向法官要求“决斗”,“以原始丛林法则决一生死”。

  决斗书事件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论,对彭北京,同情者有之,赞赏者有之,批评者更有之。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荒唐”的举动,采取决斗的方式解决法律纠纷,首先就是违法,彭的这一行为属于“藐视法庭”。但更多人认为,正是因为当前一些地方司法不公,导致部分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彭北京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做出这一行为的。彭北京的《决斗书》引起舆论普遍关注,在社会各界也引发了热烈争议。今天,众多法学专家就此事举行研讨会,认为“决斗事件”将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究竟是“决斗”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是司法失去权威引发“决斗”?法学家们对此意见不一。

   彭老汉下《决斗书》损害了司法权威?

  有评论称:“不管郴州中院有多大的错,都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纠正。即便彭北京有一万个理由,都不能向法官决斗……这份决斗书对中国司法的危害性在于,它表面上看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针对某几个法官的决斗,但实质上却是向整个司法权威提出挑战,如果这种现象蔓延,中国近十多年来努力建设的司法权威可能就会毁于一旦。”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彭北京这种做法不可取,很“悲壮”,但同时也很“悲哀”。

  “欠钱不还,简单的办法就是提一把刀,不还就杀人,但在一个文明社会,不可能以这种方式来解决。如果大家都以梁山好汉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个社会肯定是要乱套的。”

  易教授说,现在网上有很多人支持彭北京,是“同情心站错了立场”,是对野蛮方式的纵容。“在一个法治社会,就要通过文明理性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磊教授却认为,是当前一些地方司法不公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逼着许多彭北京这样的老百姓采取各种“非理性”方式。“多少百姓被一纸错案逼得家破人亡?上诉,驳回,再上诉,再驳回,重审,官司打了七八年,最后绕了一圈又回到原路,你让他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可许多人正是因为正路走不通才走歪路的。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公民在无奈之下的一种呐喊,对司法不公的一种本能的抗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正是当前确实存在的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你认为彭北京不尊重法律,损害了司法权威,可那些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法律工作者尊重法律了吗?司法权威正是因为他们损失殆尽的。”

  多名法学专家感叹,当前的司法腐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决斗事件应当为我们敲响警钟,必须进行深入的司法改革。“过去是法官的法律素质不高造成错案,现在是一些法官把法律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通过收受贿赂或与官场勾结来胡乱判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研究所所长宋朝武说。

  但也有专家认为,不能因一些个案否定我国整体司法进程。“和30年前相比,我们在法治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今天能这样开放地讨论,也正是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当前的司法环境确实不容乐观,但也不能因此整体否定我们的政法队伍。因为法院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必有一方认为不公,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保证所有的个案公正,但如果整个社会认为存在大量案件不公,就说明当前的司法有问题。“法律权威要靠司法公正来维护,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判决达到公正。”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研究会会长陈桂明说,“有时法律事实是不等于社会事实的,法官只能依据相关证据来判案,有的当事人出法院自杀了,并不能证明法官一定判错了,有可能是他掌握的证据不够。”  

湖南郴州法院回应决斗书事件 称当事人混淆视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20:41  红网

  近期,一网名叫“彭老爹”的人在其博客以“对郴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郴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不服”公然发表《决斗书》,要与郴州中院院长、执行局长进行决斗,帖子发出,引发网民关注。为了解真相,红网记者于1月4日,专程采访了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亚雄。

  李亚雄首先表示,对近期网络热炒彭老爹发表的“决斗书”一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示,严肃对待,现代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及广大网民披露相关事实真相。

   原因

  据李亚雄介绍,“彭老爹”真名叫彭北京,是宜章玉溪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1996年元月21日,该公司原股东黄生福与彭北京协商签订了《玉溪公司(玉溪水泥厂)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但彭北京到期未能按协议还款,公司会计出具了未按协议还款的结算清单。黄生福根据结算清单多次催讨无果,于1998年9月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审计结论和双方当事人举证的其他款项,郴州中院于1999年10月10日作出(1999)郴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生福与彭北京签订的《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办理有关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二、彭北京应偿付黄生福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4992282.52元(滞纳金计算至1999年7月31日止,以后另计);上述款项彭北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黄生福2000000元,其余2992282.52元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偿付,至第六个月履行完毕。彭北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北京仍不服,强烈要求省高院再审此案。省高院于2001年8月13日立案再审,省高院再审以(2001)湘法经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省高院经复查,再次驳回了彭北京的申诉请求,并希望彭北京服判息诉。

  执行

  彭北京与黄生福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难,原因之一就是在省高院判决生效后,彭北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当时黄生福就申请中院强制执行,但彭北京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并回避执行人员,通过做思想工作和采取措施,法院只执行10万元。法院继续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通过做工作,双方于2000年11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都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之后,彭北京只履行51万元,又拒不履行执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并采取躲避、转移资金、赖帐等方式与法院对抗。郴州中院严格按照评估拍卖程序,由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

   捏造

  李亚雄向记者介绍,在本案判决、执行过程中以及执行完毕后,彭北京到处呜冤叫屈。为此,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湖南省高院纪检组、郴州市纪委等机关先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结论为:郴州中院、湖南省高院判决正确,郴州中院执行局执行合法、合情、合理。至于彭北京状告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兰海打白条提走其61万元据为己有的问题,郴州市纪委、湖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组、湖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均分别对该案的执行款项往来,尤其是对这61万元的去向逐笔查实。

  (一)61万元收执情况:1、2000年8月15日执行5万元;2、2000年9月11日执行5万元;3、2000年11月21日执行21万元;4、2000年12月1日执行30万元。

  (二)61万元执行款的去向:1、2000年8月16日支付给申请人黄生福5万元;2、2000年9月18日支付给黄生福5万元;3、2000年12月12日转帐支付49万元至黄生福,2001年4月12日转帐支付1万元至黄生福;4、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万元。

  关于白条的解释,依照规定,被执行人所交的执行款项应当由被执行人主动到人民法院财务室交纳,由财务室出具临时收据给交款人。但由于被执行人不自觉甚至抗拒交款,为了抢抓有效执行时机,执行人员只好当场收取执行款,而当时不可能赶到法院财务室开出临时收据,但又不能不给交款人一个收款依据,只好临时开出一份收条,并告知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换取临时收据,或者换取申请执行人的领款收条。由于彭北京本身就对法院执行不满,不去换收据和申请执行人的收条,故使彭在网络上公布其复印的法院执行人员的白纸收条以蒙蔽网友,误认为法院执行人员真的打白条收钱据为己有。这一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已向彭北京本人多次解释清楚,每笔执行款的去向也告知了他,但彭北京故意混淆视听。
 

李亚雄:决斗行动是一种犯罪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20:41  红网

   劝告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此事的真相,李亚雄说,郴州中级人民法院诚恳欢迎新闻舆论及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一定要认真整改,如果经查实法院工作人员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必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坚持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判决是应当依法执行的,党中央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有明确文件规定,广大人民群众也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彭北京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且在网络上虚构事实,并在网络上到处散布所谓的《决斗书》,对他人诬告、诽谤和进行人身攻击,已属违法行为,如果他真的付诸“决斗”行动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为此,我们忠告当事人彭北京如果对法院判决和执行不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省高院直至最高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如果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依规向纪委、检察机关检举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彭北京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彭北京在网络上歪曲事实真相,进行人身攻击,发表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言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彭北京一意孤行要把“决斗”变成现实的话,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办!可以想象,如果任何当事人不信守合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依法执行以及对其他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就都象彭北京那样采取所谓的决斗方式与法官和执法人员拼命,那么社会的公平交易何在?国家法律的尊严何在?正常的审判、执法、工作、学习和生产秩序何在?人民群众包括法官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又由谁来维护呢?以上忠告请彭北京三思。”李亚雄在作出上述补充的同时,还向记者提供了此案相关的附件。红网记者 洪湾稿源:红网 作者:洪湾
  

贺方:法律的审慎不能让决斗书亢奋的道德绑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07:19  中国青年报

  作者:贺方

  55岁的郴州人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一封《决斗书》,称郴州中院在一起股权转让案的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之处,要求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和郴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决一生死”。此决斗书在网上引发了无数同情,郴州市委书记批示回应称有冤屈。(《成都商报》12月30日)

  自认为遭遇司法不公而选择向当事法官下决斗战书的彭北京,在道德上处于极度亢奋状态。在司法不公的确存在,而且在局部甚至很严重的语境下,一个人的道德亢奋很容易引起一群人的道德亢奋,要不怎么网上有不少人认为彭北京是有血性的男人。

  可是,我却对此抱有警惕,这倒不单因为在法治社会,这种“以牙还牙”的纠纷解决方式早已被现代法治所放逐,更重要的是,我很担心本应基于法律的审慎,会被亢奋的道德所绑架。两位法官肯定不会接受挑战,“决斗书”不过是想引起公众的关注。

  当然,解决纠纷的最恰当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遗憾的是,在亢奋道德的催化之下,我看不到太多理性的表达和做法。难道一个敢下决斗书的人,在法律和道德上一定就具有正当性?难道在公民和公权力的冲突之中,公权力一定要被“有罪推定”?至少在没有更多信息呈现在我们面前之前,基于“偏信则暗,兼听则明”的程序正义原则,我们不应该相信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我不是在为司法部门进行先入为主的“无罪辩护”,也不是无视司法腐败严重性的“鸵鸟”,我想表达的是,亢奋的道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照此逻辑,郴州市委书记批示称有冤屈,似乎也有不妥当之处。不知道书记据以认定冤情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错案,批示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处理即可,何来对当事法官“请心平气和、设身处地阅读此文”的劝勉之语?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仅凭当事人的决斗决心即认定有冤屈,是不是有失理性?

  现实语境下,市委书记的批示对于案件定性的指导意义可想而知。一旦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复审后,当事人称之为冤案的案件并没有错误之处,书记的批示又该做何处理?推翻还是维持?如果司法屈从于权力的压力丧失了应有的基于理性的审慎,这是不是司法更大的悲哀?要知道,目前最大的司法腐败,其实是公权力对本应基于理性判断的司法的干预。

  其实,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决斗解决问题,除了道德上极度亢奋外,恐怕跟他自己在决斗书开篇所说的“求告无门”有莫大关系。“决斗”之类的行为艺术,其实是公民在对诉诸司法途径失望后的无奈之举,实在有伤法律的颜面。这并不是一个司法理性不受权力干预的问题,而是公权力必须出面干预的问题。为什么当事人会求告无门、现行的法律诉求程序存在怎样的制度梗塞等等,这些才是市委书记应该批示而且可以批示的问题,而且也是符合法律理性的做法。
 

西西:郴州中院回应决斗不要侮辱网友智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5日09:59  荆楚网

  作者:西西

  兄弟我原本以为,前不久发生在网上的湖南郴州老汉彭北京要求和法官决斗的事情,顶多是一场闹剧,在我看来,这种决斗是不可能真正发生的,因为,堂堂一家中级法院的院长,断然不会愚蠢到接受当事人决斗请求的地步。

  可是,现在我发现自己错了,因为我看到了郴州中院的愚蠢和荒唐。

  根据彭老汉在他的《决斗书》和《我为什么要和法官决斗》两篇文章中的说法,他要求和郴州中院院长决斗的理由,是郴州中院的明显司法错误得不到纠正。这些错误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是郴州中院混淆借款和股金的概念,将不应由他承担的借款判令由他承担;二是郴州中院的判决,违反国家明令禁止利滚利的政策,判令他向他人承担利滚利的责任;三是在郴州中院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故意混淆执行对象,将本应对他本人的执行,违法转嫁到他所投资的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等专家先后论证指出了这些错误。

  更重要的是,有关材料显示,该案的当事人黄某的干爹――前任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曾经为了非法干预此案的审判和执行,收受了黄某50万元巨款贿赂,这一细节在曾锦春受贿案的侦查过程和审判过程中,得到了黄某口供和曾锦春当庭承认。而当时的《郴州日报》报道也显示,曾锦春当时以市领导关心法院执行工作的名义,亲自跑到法院指挥协调执行。

  “老汉决斗法官”的报道发出后,社会各界表示密切关注,至少有20家国内报纸为此发表评论,多数人对彭北京表示支持或同情,大家认为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但面对汹涌的舆论潮,郴州中级法院一直没有公开回应,直至1月4日,该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亚雄接受湖南官方媒体红网的采访,对彭北京提出了赤裸裸的威胁。

  李亚雄通过这次采访表示,要“代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及广大网民披露相关事实真相”。

  但通观报道全文,这位院长大人所说的“真相”,原来只是粗略介绍了一下这个案子的发生经过,包括什么时候判决,什么时候办的手续之类的信息。直到文章的最后,都没有就彭北京对案件的质疑作出任何回应。

  相反,在整篇长达2500余字的稿子中,这位院长大人却用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以“劝告”或“忠告”的字眼,对彭北京的“决斗”请求提出了赤裸裸的恫吓。他说,提出决斗请求就是违法了,如果真的实施,就是“犯罪”。

  那么我想先问问这位院长大人,假如彭北京真的在现实中要求决斗,他犯的是什么罪?你们做法官的口口声声“无罪推定”,言必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现在,你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

  郴州中院可能天真地认为,只要它打着法院的牌子,出来解释几句,称彭北京是个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网友和公众就会相信它的说法,就会反过来谴责彭北京。但事实是,彭北京在其决斗书和解释文章中,至少拿出了真凭实据提出了“真问题”,而郴州中院的做法,竟然是环顾左右而言他,这,岂不是侮辱网友和公众的智商?

  对于彭北京的喊冤,郴州市委书记戴道晋明确批示说,“其中必有冤屈”,并要求郴州法院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来复查这个案件。但现在郴州中院的做法,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任由公众批评和怀疑,二是回避问题,坚称自己没错,甚至在文中一再强调案子是省高院裁定的,言下之意,是想拉着省高院的大旗来压市委书记的批示,可郴州中院忘了,高院也经常有犯错的时候,要不,那么多死刑冤案是怎么产生的?

  一个更可笑的细节是,在红网论坛上,郴州中院这份声明,被一个陌生ID假借“从内部得到”的借口张贴出来,然后在这个帖子后面,一大帮新注册的ID在跟帖,集中辱骂那个可怜的老汉。稍微有点网络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郴州中院在玩掩耳盗铃的把戏,他们这么做,一是不懂网络的常识,二是太低估网友的基本智商了。

  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彭老汉还没有真动手去找法官决斗,但实际上,他的那一纸决斗书,已经杀死了中国司法的权威。在这种决斗的请求之下,还有谁不感觉到中国司法的悲哀和威信扫地?

  因此,现在郴州中院需要做的,应该是正视现实,勇敢地向公众回答如下问题:

  一 前任纪委书记曾锦春和当事人黄某都承认为了非法干预这个案子的判决和执行而收受了巨额贿赂,请你告诉公众,这个背后的权钱交易到底是怎么完成的?这一交易对彭老汉到底形成了哪些不公?对这种非法干预的案件,是否应当重新审理?

  二 尽管有省高院维持原判,你们一审法院为什么要将借款和股金混为一谈?如何解释这一法律问题?

  三 彭老汉说你院的执行局长也是曾锦春的干儿子,事实到底如何?

  四 执行过程中,为什么要混淆个人财产权和公司财产权的区别?要是按照你们的逻辑,你执行一个对象的财产,可以将另一个人也当作执行对象,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五 整个执行情况,你院到底执行了多少钱,总额是多少,给了黄某多少?你院自己得了多少?请拿出财务证据来。

  我记得,在彭老汉的决斗法官新闻出来后,新浪网曾经发表一篇署名“东东”的文章,称这种决斗伤害了中国司法的权威,中国需要考虑在适当时候设立“藐视法庭罪”,那么我今天也想以“西西”的署名发表这篇文章,目的只有一个,求求你,郴州中院,请不要再这么折腾下去,不要再侮辱广大网友和公众的智商了。
  

湖南一老汉向法院院长下决斗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14: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四川今天消息据《成都商报》报道:湖南郴州的55岁老人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一份《决斗书》,决斗对象是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和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近日,这个看似无厘头的决斗书,在互联网引发了无数同情,郴州市委书记批示回应称有冤屈。

  “决一生死”:徒手用刀都行

  11月25日,彭北京通过博客和天涯论坛等场所,发布了一封《决斗书》,该《决斗书》矛头直指郴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晓龙和执行局长郑建华,要求用最原始的丛林法则,以55岁之身,与李晓龙和郑建华等青壮年之躯“决一生死”,来解决有关司法遗留问题。

  在这份决斗书中,彭北京提出要在郴州最热闹的广场以徒手格斗或用长刀、匕首的方式决斗。并且双方各邀约20人左右进行见证,而决斗的结果要以决出生死为最终结论,无论生死,双方自愿接受,不受法律约束,决斗过后,互不再追究。

  决斗起因:与曾锦春案有牵连

  据这份《决斗书》和彭北京提供的资料描述,彭北京要与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决斗的原因大致是:1995年5月8日,彭与黄某等三方投资设立一家水泥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由于黄某系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此人刚刚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的干儿子,郴州中院在曾的干预下枉法裁判,侵害了彭北京的合法利益,并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混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将彭北京所投资的公司财产当作其个人财产执行,同时,执行法官还以执行的名义,长年打白条占用彭的82万元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

  2006年,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在彭北京等市民的持续举报下被逮捕,发现非法敛财近亿元。2008年对曾锦春的庭审表明,曾收受黄某贿赂200多万元,并多次批示郴州中院如何审判和执行彭北京一案。

  彭北京说,2008年11月,曾锦春被一审判处死刑,但他的案子一直没有得到纠正,虽得到包括省市相关领导的批示,但均无效果。

  市委书记:彭北京有冤屈

  近日,彭北京的决斗书得到了郴州市市委书记戴道晋的重视,他批示说:“这篇文章发人深省,我本人不敢妄断此文非彭北京所撰,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请李晓龙、郑建华心平气和、设身处地地阅读此文,并以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复核,并请上级法院复审。”

  法院院长:自己并无过错

  昨日,郴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彭北京一案是依法判决,依法执行,他自己在期间并无过错,法院会通过有关途径来澄清一些事情。对于郴州市市委书记戴道晋的批示,李晓龙表示,法院已经向郴州市委书记和湖南省相关部门作出汇报,“孰是孰非会有个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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