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不降价联盟”扬起法律之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05:21:57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田金融 贾景元

 

    这两天,在房地产市场上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不降价联盟”。沈阳有72家房地产商联合起来公开对消费者说,我们在一年之内不降价。在房价的下降也是大势所趋的今天,沈阳这个不降价联盟前景如何?专家认为沈阳“72家房东”不降价联盟注定会土崩瓦解(11月18日央视《今日观察》)。

专家说不降价联盟注定会土崩瓦解,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两个市场,一个是商品房的市场,另一个是保障性住房市场。消费者多了种选择,你降价了,我才买,你不降价,我就不买。第二,从历史的经验看,没有一个价格联盟真能把价格守住。第三,从经济学原理看,这种价格串谋,很难维持,价格联盟注定不能长久。

专家的话使我们很高兴。那么,我们就静观局势,等待着沈阳“不降价联盟”的垮台?不,我们不甘心等待它自己慢慢走向死亡,我们要出手,让它加速死亡、立即死亡。因为专家还说了,72家联盟房产商涉嫌联合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属于违法。因此,我们应该扬起法律之剑,把这个“不降价联盟”刺死,而不能让其自然死亡。

我们的法律之剑有三把,都应该立即出鞘。第一把剑是《反垄断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其第一项就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违反这一条负什么法律责任?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把剑是《价格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其第一项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把剑是国家发改委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说:“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其第一项是“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可见,对于沈阳72家房地产商“不降价联盟”,第一必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二必须进行罚款。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出面组织“不降价联盟”“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沈阳房产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谁来扬起法律之剑?《价格法》明确:“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查处“不降价联盟”显然是沈阳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沈阳市政府也推出一个25条房产新政,这当然对老百姓福利有帮助,但我们和“不降价联盟”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而应该拔出利剑,“腰斩”“不降价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