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区议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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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DH 4/2002

 

沙田区议会

发展及房屋委员会(二零零二年度)

 

第四次会议记录初稿

 

日期: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星期一)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沙田区议会会议室

 

出席者

陈国添先生(主席)           沙田区议会议员

罗光强先生(副主席)                   "

彭长纬先生                    沙田区议会副主席

陈克勤先生                    沙田区议会议员

郑楚光先生                                 "

周嘉强先生                                 "

蔡根培B.B.S.太平绅士                "

朱满成先生                                 "

何厚祥先生                                 "

何秀武先生                                 "

简松年先生,B.B.S.                      "

江活潮先生                                 "

林康华先生                                 "

刘江华先生                                 "

刘带生先生                                 "

李子荣先生                                 "

李锦明先生                                 "

梁志坚先生                                 "

梁志伟先生                                 "

梁国显先生                                "

梁永雄先生                                 "

出席者

李汉城太平绅士              沙田区议会议员

廖韵儿女士                                "

莫伟雄先生                                 "

卢国伟博士                                 "

邓永昌先生                                 "

蔡亚仲先生                                 "

王 津太平绅士                          "

黄国雄先生                                 "

黄戊娣女士                                 "

杨祥利先生                                 "

杨倩红女士                                 "

易顺娥女士                                 "

袁贵才先生                                 "

陈上志先生                           增选委员

陈伟麟先生                                 "

李有成先生                                 "

卢黄凤萍女士                             "

马行建先生                                 "

麦炳辉先生                                 "

戴辛有先生                                 "

殷慧青小姐(秘书)           沙田民政事务处行政主任(区议会)3

 

列席者

韦国洪太平绅士             沙田区议会主席

陈宇新先生                    沙田民政事务助理专员

李志成先生                    房屋署署理高级房屋事务经理(沙田及马鞍山)

沈恩良先生                    沙田、大埔及北区规划处高级城市规划师(沙田)

苏伟然先生                    食物环境生署沙田区环境生总监

郑可礼先生                    沙田地政处高级产业测量师(西北)

 

应邀列席者

[议题III]

沙田地政处署理高级产业测量师(东南)曾嘉佩女士;

运输署工程师/沙田(1)梁超强先生;

路政署新界区区域工程师(沙田)黄镇健先生;

政府产业署总产业经理(工程策划)蔡宏杰先生;

建筑署高级建筑师缪南龙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高级联络主任(大厦管理)马锦基先生;

沙田民政事务处联络主任主管(西)4何洁冰女士;

香港警务处沙田区警民关系主任李永强先生;

 

[议题IV]

消防处署理高级消防区长司徒日新先生;

消防处署理消防区长锺荣光先生;

消防处救护监督蔡虹辉先生;

消防处高级救护主任何伟祥先生;

建筑署工程策划经理麦家俊先生;

 

[议题V]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卢兆兴博士;

沙田区公屋质素意见调查活动行动顾问叶永棠先生;

公共房屋工作小组成员严祖龙先生。

 

旁听者

高慧君女士                    沙田民政事务专员

郭炜昌先生                    沙田民政事务处房屋事务经理

苏秉毅先生                    沙田民政事务处一级行政主任

                                      (区议会)1

吴欲勋小姐                    沙田民政事务处一级行政主任

                                      (区议会)2

张咏贤小姐                    沙田民政事务处行政主任

                                      (区议会)2

三位新闻从业员

一位公众人士

未克出席者

张瑞锋先生                    沙田区议会议员

郑则文先生                                 "

蓝玉棠先生                                 "

黄泽标先生                                 "

吴志基先生                       增选委员

 


 

欢迎词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特别欢迎下列人士:

 

(i)    沙田区议会主席韦国洪太平绅士;

(ii)   沙田地政处署理高级产业测量师(东南)曾嘉佩女士;

(iii)   运输署工程师/沙田(1)梁超强先生;

(iv)   路政署新界区区域工程师(沙田)黄镇健先生;

(v)    政府产业署总产业经理(工程策划)蔡宏杰先生;

(vi)   建筑署高级建筑师缪南龙先生;

(vii)  民政事务总署高级联络主任(大厦管理)马锦基先生;

(viii) 沙田民政事务处联络主任主管(西)4何洁冰女士;

(ix)   香港警务处沙田区警民关系主任李永强先生;

(x)    消防处署理高级消防区长司徒日新先生;

(xi)   消防处署理消防区长锺荣光先生;

(xii)  消防处救护监督蔡虹辉先生;

(xiii)消防处高级救护主任何伟祥先生;

(xiv) 建筑署工程策划经理麦家俊先生;

(xv)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卢兆兴博士;

(xvi) 沙田区公屋质素意见调查活动行动顾问叶永棠先生;及

(xvii)公共房屋工作小组成员严祖龙先生。

 

2. 主席表示,郑则文先生因事离港,蓝玉棠先生及黄泽标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是次会议,并以书面提出请假。委员会同意他们的请假申请。

 

I. 通过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DH 3/2002)

 

        3. 会议记录经下述修订后,获委员会通过:

 

(i)  第17段第3行:

 

「特别关注有关工程会否影响美城苑和美松苑的供水情况」修订为—

 

「特别关注有关工程会否影响美林、美城苑和美松苑的供水情况。」

 

(ii) 第21段第9行:

 

「以及将受影响往户的水喉接驳至邻近地区的水管」修订为—

 

「以及将受影响住户的水喉接驳至邻近地区的水管」

 

(iii)    第22段:

 

仇尹乐先生补充说,水务署备有全港水喉物料的位置图,包括石棉喉位置的记录,部门或机构进行路面挖掘工程时,可翻查记录,而得知石棉喉的位置」修订为—

 

仇尹乐先生补充说,水务署备有全港已敷设的水喉的记录图则,包括石棉喉的记录其它部门或机构进行路面挖掘工程时,可翻查记录,而得知石棉喉大约的位置」

 

II.     提交委员会文书

 

4.     委员知悉下列文书的内容:

 

(一) 公众投诉的进度报告

        (文书DH 37/2002)

 

(二) 政府部门就上次会议所议事项而提交的资料/回复

        (文书DH 38/2002)

 

(廖韵儿女士于此时到达。)

 

III.    提问

 

5.     江活潮先生问:

「本人接获本区一名居民投诉,指在沙田某一找换店以港币兑换人民币后,到深圳东门购物时,有关店铺东主指她交付的一百元人民币是假的。回港后,她到有关找换店理论,但不得要领,因而蒙受损失。

 

为此,本人提问如下:

 

(i)      目前,本港的找换店是由哪个政府部门监管运作?具体情况如何?

 

(ii)    倘发生上述找换假人民币事件,有关部门如何处理及跟进?

 

(ii)    如何能确保市民在兑换货币时,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6. 香港警务处的回复载于文书DH 41/2002。

 

7. 江活潮先生向大会简述个案时表示,经营外币找换是商业活动,但顾客却得不到消费者应有的保障,以致权益受损。现时法例虽然规定经营外币找换人士须向警方登记其业务资料,以及核实和登记二万元或以上的兑款交易,但对二万元以下的外币兑换却没有足够的监管,市民一般只是兑换数百至数千元外币,加上某些找换店不会向顾客发出单据,列明汇率及兑换数目,市民在找换外币时得不到足够的保障。江先生续说,一般市民对外币缺乏认识,加上现时伪钞制造技术日趋先进,市民难于辨别真假外币。他指出有市民建议规定找换店必须向顾客发出单据及保证收回兑出的伪钞,以及在单据上列明兑出钞票的号码。江先生问,如市民在找换店兑得伪钞,有关找换店是否须付上法律责任。警方是否有就每宗有关外币找换的投诉作出调查。

 

(李子荣先生于此时到达。)

 

8. 香港警务处沙田区警民关系主任李永强先生在响应时表示,香港警务处并未获授权监管外币找换店的日常运作。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各外汇代理及找换店必须向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登记其业务资料,核实兑换港币二万元或以上的客户的身分,以及记录及保留这些交易的数据。警方会定期巡查外换店,以确保他们遵守以上法例。有关法例主要是用作打击「洗黑钱」的活动,并不是作监管找换店的日常运作用途。市民如发现假外币,不论货币数量及币值多少,均应立即通知警方。小数量伪钞的案件会由分区的刑事侦缉人员跟进,如伪钞数量庞大,则会由商业罪案调查科调查。所有怀疑伪钞均会送交商业罪案调查科鉴别其真伪。如证实是真钞,警方会将钞票交回物主,如发现是伪钞,则会通知物主并充公钞票,以免伪钞流出市面。李先生续说,市民在兑换外币时,应在找换店内小心检验钞票,一般来说,真币的纸质较厚,有水印及凹凸字体。市民兑换大批外币时,亦应留意钞票的号码是否相同。有关江先生提出的各项建议,可提交其它有关部门考虑,以便制定机制。但他认为在单据上登记兑出钞票的号码会加长兑款时间及增加行政工作。

 

(马锦基先生、蔡宏杰先生及缪南龙先生于此时到达。)

 

9. 江活潮先生表示,在兑款单据上登记钞票号码的建议主要是针对二万元以下的兑换交易,市民如换到伪钞,可凭单据向有关找换店追讨赔偿,由于款额较少,应不需花费太长时间。

 

10.    沙田区议会副主席彭长纬先生表示,找换店经营外币兑换,应有足够设备鉴别货币的真假,如找换店在知情情况下兑出假外币,有关店铺须负上刑事责任。一般市民对其他地区的货币认识不深,难于辨别真假,现时法例要求找换店登记兑换港币二万元或以上的交易数据,只能保障找换店的利益,但却未能有效地保障市民。彭先生认为外币找换店涉及大量外币兑换,只靠现时由警方执行的监管,并不足够,政府应对找换店采取与银行相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他要求将如何监管找换店一事提交保安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作响应。

 

                       (卢伟国博士及麦嘉俊先生于此时到达。)

 

11.    李永强先生在响应时表示,任何人士行使伪钞,均属违法。市民如在找换店换到伪钞,可向警方举报,警方会作出调查。李先生重申强调警方并未获授权监管找换店的日常运作。警方要有法庭发出的搜查令才可搜查涉嫌找换伪钞的店铺及拿取所需资料。

 

12.    黄国雄先生表示,警方应公报找换店兑换假币的案件数字,以及经常被投诉的外币找换店店铺名称,以警惕市民。他亦提议如某找换店的投诉数字超出某一水平时,有关部门应取消其经营牌照,以保障市民。

 

香港警務處

13.     李永强先生响应说,警方备有外币找换店兑换伪钞的投诉数字。他可于会后提供有关的资料。过去三年,沙田警区有关外币找换店兑换伪钞的问题并不严重。李先生续说,任何人士只须向税务局申请商业登记证,便可经营外币找换店,警方的工作主要是打击匪徒利用外币找换店进行「洗黑钱」活动,如发现外币找换店进行「洗黑钱」活动,警方会建议税务局取消其商业登记证。如市民举报找换店兑换假外币,警方会进行调查,但不能取消其经营牌照。

 

 

保安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

14.    表示,有关监管外币找换店的问题会转交保安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作响应。

 

(何伟祥先生、蔡虹辉先生、司徒日新先生及锺荣光先生于此时到达。)

 

15.    议会副主席彭长纬先生问:

「为配合沙田区的发展,政府曾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就兴建沙田政府合署事宜,咨询沙田区议会发展及房屋委员会。目前,位于排头街的沙田政府合署已全面启用,来往沙田火车站至排头街一带的唯一行人斜路通道使用量明显增加。为避免因人多挤迫,容易造成意外,及为方便市民,尤其是行动不便的长者,附近一带行人通道的配套及安全措施,想必是政府首要关注项目。

 

为此,本人提问如下:

 

(i)    较早前,沙田区议会通过建议,要求政府兴建有盖行人天桥,连接沙田火车站、中央广场至沙田政府合署,有关的研究进度如何?何时落实动工?

 

(ii)  沙田火车站旁的行人斜路无论在繁忙时间或非繁忙时间,人流均十分高,现时每日途经该处的行人流量是多少?与政府合署启用前比较,行人数字是否有所上升?

 

(iii) 为方便市民及长者,政府会否考虑加建自动行人道或行人扶手电梯,以连接沙田火车站至沙田政府合署?有关建议是否可行?预算需耗资多少?

 

(iv)  沙田政府合署落成后,排头街一带经常出现人车争路及交通挤塞,原因何在?有何解决方法?」

 

16.    运输署、地政总署、路政署、建筑署、政府产业署及规划署的联合答复载于文书DH 39/2002。

 

17.    彭长纬先生说,沙田政府合署正式启用后,前往政府合署的市民众多,排头村一带交通日益繁忙。为保障市民安全,需尽快展开连接沙田火车站至沙田政府合署的有盖行人天桥工程。他询问有关的政府部门是否支持上述工程计划?工程是否存在困难?部门之间的分工如何?以及由哪个部门负责将工程刊宪?此外,彭先生说,沙田火车站北面出口至排头村的行人斜路通道,现时的人流约为每小时五千人次,为免人多挤迫,容易造成意外,他询问可否于上述地段兴建扶手电梯,以及工程的落实时间。

 

18.    运输署工程师/沙田(1)梁超强先生在响应时表示,有关天桥将连接沙田火车站、中央广场至沙田政府合署。负责工程的顾问公司已完成设计初稿及有关文件,现正等有关公司将工程申请书提交地政总署及落实财务安排,然后咨询部门的意见及进行所须程序。安排刊宪方面并没有问题。为了改善排头街的交通问题,除上述天桥计划外,运输署正研究进行了下列措施:

 

(i)    在排头街竖立告示牌,提醒驾车人士注意行人及道路安全;

 

(ii)   扩阔排头街对出行人路,待有关部门回复后便可展开工程;

 

(iii)  于上禾輋路加设斜位及栏杆,引导行人到过路处横过马路;

 

(iv)   就排头街与沙田乡事会路设置安全岛及过路标志进行咨询,有关计划待与中央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解决植树问题,便可落实;以及

 

(v)    与路政署路灯部商讨将街灯迁移,使行人路更加畅通。

 

梁先生续说,根据本年五月及八月运输署在沙田火车站至排头村行人斜路天桥进行的人流调查显示,该天桥的人流约为每小时五千人次左右(来回双方向计)。根据该天桥的设计,可容纳的人流约为每小时一万人次,因此,现时的人流数字尚未符合工务工程对兴建扶手自动电梯的要求。梁先生续说,待连接沙田火车站至沙田政府合署的有盖行人天桥落成后,市民可利用中央广场及沙田政府合署内的自动扶手电梯上落。排头村旁的自动行人电梯主要是供排头村村民使用,但根据运输署最近就该工程进行的咨询显示,排头村村民以及沙田乡事委员会均对该计划有所保留。原因是自动电梯太接近民居以及需为工程而移植一棵位于沙田乡事委员会旁的古树。运输署会继续就上述工程与有关人士进行商讨,希望可取得他们的支持。

 

19.    沙田地政处高级产业测量师(东南)郑可礼先生响应说,行人天桥需经过中央广场,因此工程须得中央广场业主的同意才可落实。若工程涉及更改土地契约,则有关公司须向地政总署提出更改土地契约,地政总署会就有关申请咨询部门意见。如果工程不牵涉更改土地契约,刊宪工作将由路政署负责。

 

20.    规划署高级城市规划师/沙田沈恩良先生在响应时表示,规划署支持兴建行人天桥,认为可对前往沙田政府合署的人流起分流作用。

 

21.    路政署新界区区域工程师(沙田)黄镇健先生在响应时表示,路政署对于行人天桥工程没有特别意见,若工程属工务工程,该署会负责刊宪工作。

 

22.    政府产业署总产业经理(工程策划) 蔡宏杰先生回应说,该署支持行人天桥计划。

 

23.    建筑署高级建筑师缪南龙先生响应说,该署亦十分支持上述工程计划,同时已在沙田政府合署一楼预留天桥的结合点。

 

運輸署

24.    彭长纬先生感谢各部门支持兴建连接沙田火车站至沙田政府合署的行人天桥,以及解释刊宪的程序。他希望各部门能加紧工作,尽快落实工程计划。彭先生说,沙田火车站至排头村的行人天桥桥面较斜,现时的使用率非常高,兴建自动电梯的需求甚为殷切。大围田心回旋处行人天桥的扶手电梯亦是由政府兴建,方便市民上落。他希望运输署除考虑人流数字外,亦要顾及居民的需要。此外,他要求提供大围田心回旋处行人天桥的人流数字。彭先生续说,沙田乡事委员会主席曾表示,乡事委员会反对在靠近排头村的一面兴建自动电梯,但不反对在靠近沙田火车站的一面进行上述工程。最后,彭先生说,现时很多市民仍未知悉政府部门已迁往沙田政府合署,他希望可加强有关的宣传。

 

25.    马行健先生建议运输署在沙田火车站北面出口装设伤残人士专用的升降机,以协助伤残人士往来。

 

26.    梁超强先生表示,运输署会尽力满足居民的需要。排头村旁的行人天桥是标准设计,适合伤残人士使用。他同意兴建自动电梯或升降机可改善现时的情况,但需要先解决技术问题,如适当的位置及足够的空间等。从技术层面考虑,该署初步认为可于靠近排头村的一面兴建自动电梯。他将于会后与委员到现场视察及研究可行方案。

 

(曾嘉佩女士、李永强先生、梁超强先生、黄镇健先生、蔡宏杰先生及缪南龙先生于此时离席。)

 

27.    李子荣先生问:

「现时各屋苑选举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或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时,并没有一条选举法例或指引依从,法团或业委会在选举形式,例如「洗楼」、点票、监票、授权投票、票箱规格等各师各法,因而引致很多不必要的争拗,亦可能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及不公开的情况。

 

因此,本人有以下的提问:

 

(i)    过去三年,有关沙田区大厦法团或业委会选举的投诉数字为何?投诉数字是否属于偏高。

 

(ii)   民政事务总署会否考虑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内,加入有关选举法团或业委会的指引或法例?」

 

28.    民政事务总署的答复载于文书DH 40/2002。

 

29.    李子荣先生表示,本港业委会的数目较法团为多,为保障大部分业主的权益,他希望政府可考虑将业委会纳入《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内。此外,业主根据大厦公契条文选举业委会,但大厦公契多由发展商制订,欠缺划一准则,以致各大厦选举业委会时各行其是,产生许多问题,例如越座拉票、授权投票书不合规格、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等,引起争拗及种种不公平现象。他希望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工作小组委员会在检讨如何改善委任法团管理委员会的同时,亦一并检讨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最后,李先生问沙田区投诉业委会选举的具体情况。

 

30.    民政事务总署高级联络主任(大厦管理)马锦基先生在响应时表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2及附表3,分别载列了委任管理委员会的程序。民政事务局现正草拟新的附表,以改善上述附表中未完善之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8是关于业委会会议的条文,亦清楚列明如《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有关条文与大厦公契没有冲突,便可加入大厦公契的条款内。但如两者有冲突,则需根据大厦公契选举业委会。马先生说他会将李子荣先生要求将业委会纳入《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建议向民政事务局反映。

 

31.    沙田民政事务处联络主任主管(西)4何洁冰女士响应说,业委会未必会邀请民政事务处的代表出席选举,若大厦在选举业委会时遇上困难或问题,民政事务处未必可实时知道并提供协助。如李子荣先生知道有业委会遇到上述问题,可于会后与她联络,以协助解决问题。

 

32.    廖韵儿女士表示,大部分法团根据大厦公契管理大厦,但各屋苑的大厦公契内容却不一致,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条文亦未必配合,因而产生很多问题,引来业主的误解及争拗。她以银禧花园为例,选举法团副主席及招标清洁公司时,因大厦公契的条文有别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规则,曾引起争拗,不但拖延工作进度,亦浪费了不少资源。廖女士续说,大厦公契由发展商制订,未能保障小业主的利益。因此,她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应清楚列明法团管理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及各项管理规则,并规定所有法团应根据条例的条文管理屋苑。

 

33.    马锦基先生在响应时表示,法团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管理屋苑,而业委会则根据大厦公契管理屋苑。《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内列明法团管理委员会的部分运作亦需参考大厦公契条文。因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工作小组委员会将邀请地政总署的律师出席会议,研究修订大厦公契指引,以改善这个问题。民政事务总署亦有留意法团选举副主席的问题,《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列明若大厦公契设有法团副主席的职位,才可进行有关委任。鉴于法团管理委员会工作繁重,民政事务总署现正考虑建议修订有关条例,列明无论大厦公契是否载有副主席的职位,法团管理委员会亦可选举副主席。但有关建议需先提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工作小组委员会讨论及获得通过,才可成为法例。至于其它案例,由于涉及太多个别因素,他不便作出评论。

 

34.    黄国雄先生说,法团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需承担法律责任,其性质有别于咨询性质的业委会。若业主认为法团的决定有欠公平,可召开业主大会。若出席率及投票率符合法例要求,便可推翻法团的决定。如出现偏袒及不公平现象,有关人士亦可向政府部门反映及投诉,以往亦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此外,黄先生认为,每个屋苑均有其独特之处,大厦管理问题不是单靠修改《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便能全面解决。因此,每个屋苑须有个别的大厦公契以配合需要。他认为政府在检讨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时,应以公平为大原则,平衡小业主及大业主的利益。他亦建议政府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予有需要的法团。最后,黄先生询问,过去三年沙田区有关选举法团的投诉情况如何。

 

35.    马锦基先生响应说,本港有多种类型的大厦,《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不可能全面地顾及不同种类的大厦的管理细节。他举例说,纯住宅大厦的管理费根据楼面面积而厘定,但地面设有商铺的大厦,商铺业主往往不需使用大厦的设备如升降机及梯间照明等,若以相同方式计算,便对商铺业主不公。因此,部分大厦公契在厘订商铺管理费时,并不是根据楼面面积计算。由此可见,大厦公契需照顾不同业主的利益。马先生续说,各区的大厦管理资源中心已设有义务律师服务,为市民或法团提供有关大厦管理的初步法律意见,以供有关人士参考及衡量应采取的行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工作委员会亦不断就可否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如免费律师服务进行讨论。但由于法律服务涉及范畴广泛,民政事务局正研究其它可行方法供《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工作委员会考虑。

 

36.    李子荣先生要求民政事务局提供现正草拟的附表的初稿,以及18区有关选举法团管理委员会的投诉数字。

 

37.    马锦基先生响应说,民政事务局现正草拟《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12,以补充附表2及附表3的不足之处。附表12仍需待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工作小组委员会作出讨论及议决,届时他会将有关附表的讨论文件副本送交李子荣先生参考。马先生续说,民政事务总署并未备有有选举法团管理委员会及业委会的投诉数字,需有待各区民政事务处收集数据。马先生又提到业委会是根据大厦公契成立,并不受《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规管亦无规定要登记,因此,民政事务总署未能掌握业委会的确实数目以及各区有关业委会选举的投诉数字。他可收集各区有关选举业委会的投诉数字,但提供的数据会较片面。

 

38.    邓永昌先生问:

「区议员透过设立议员办事处履行公职,服务市民,并就政府政策听取区内市民意见,向政府反映民意。

 

目前,不少区议员的选区内有居屋屋苑,由于种种理由,区议员在居屋苑内设立议员办事处非常困难,甚至未能成功设立办事处。

 

为此,本人提问如下:

 

(i)     目前,全港共有多少位区议员成功在居屋屋苑内设立议员办事处?而沙田区有多少位?

 

(ii)    房屋署如何协助区议员在居屋屋苑内设立议员办事处?

 

(iii)   房屋署是否有意向于来届区议会议员选区内,特别是居屋屋苑内预留设立议员办事处的空间。」

 

39.     房屋署的答复载于文书DH 42/2002。

 

40.     房屋署署理高级房屋事务经理(沙田及马鞍山)李志成先生对邓永昌先生的查询响应如下:

 

(i)    现时全港共有七个居屋屋苑设有议员办事处,部分办事处设于屋苑商场内,其它设于屋苑范围内的办事处,房屋署均已咨询业委会或居民组织并取得他们的同意,然后向地政总署申请更改土地用途,才将地方租出;

 

(ii)   旧型屋苑往往预留「空格」作大厦管理之用,因此,虽然业权属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但却是由大厦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契内均注明不可阻塞及不可随便更改「空格」用途。近年新落实的屋苑,由于设备齐全,已预留地方作大厦管理之用,因此房委会将「空格」的业权交还业主,成为公用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如「空格」的业权是属房委会所有,租金收益归房委会所有,如「空格」的业权是由业主共有,则租金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

 

(iii)   「空格」的用途受制于大厦公契及地契的条款。议员办事处是属于小区建设范畴,并非大厦管理用途,因此,若要将「空格」用途由大厦管理改为议员办事处,必须要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

 

(iv)   无论「空格」是由房委会或全体业主拥有,其用途均是作大厦管理及由全体业主共享,只要其用途是作大厦管理之用,房委会对居民如何使用「空格」没有太大限制及严格要求;

 

(v)    根据现时的政策,当局未有计划在将来落成的居屋屋苑内预留地方作议员办事处之用,但他个人希望这建议可于将来实现。

 

41.    邓永昌先生表示,以美松苑为例,互助委员会已表示不反对将「空格」作议员办事处之用,另百分之七十的居民也支持上述建议,但房屋署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空格」出租,作议员办事处用途。邓先生续说,议员在办事处为居民提供服务,可见议员办事处也是供市民使用,他质疑房屋署不出租「空格」作议员办事处,并使屋苑居民与区议员处于对立的位置。

 

42.    李志成先生响应说,房委会没有把居民及区议员处于对立的位置,而是以尽力协助居民解决问题为原则。美松苑内的「空格」用途受限于大厦公契及地契条款。美松苑大厦公契列明该屋苑商业用地只得一百平方米,其它地方不能更改土地用途,但美松苑内的一间便利店已完全占用了一百平方米商业用地,因此,没有其它地方可供设立议员办事处。若要更改「空格」用途,必须要得到全体业主同意。他提议邓永昌先生考虑于其它地方设立议员办事处。

 

43.    邓永昌先生表示,房屋署最近批准经营美松苑停车场的公司于停车场内设立缴费处,此缴费处也属商业用途,他认为房屋署在处理商业用地时有双重标准。此外,区议员于其它选区内设立办事处,未能有效地为选区内的居民提供服务,也失去设立议员办事处的意义。

 

44.    梁志坚先生申明他的办事处设于丰盛苑内,单位属屋苑业主立案法团所有。梁先生询问,美松苑停车场是否属房委会所有,因而不受大厦公契限制,如是,房委会可否于停车场拨出部分地方作议员办事处。梁先生续说,当美松苑内的便利店租约期满后,房委会可考虑重新划定便利店的面积,以便拨出部分商业用地作议员办事处。梁先生亦要求房委会在日后落成的居屋居苑内预留地方作议员办事处,以方便区议员履行公职,服务市民。

 

45.    蔡根培BBS太平绅士表示,沙田区议会早于一九八五年已要求房委会在居屋屋苑内预留约300平方呎的地方作区议员办事处,但直至现在房委会仍没有采纳意见,亦未见有考虑这建议的象。

 

46.    李志成先生响应说,美松苑停车场内的缴费处属停车场管理用途,是停车场的一部分。停车场的土地也是受制于地契条款,不能随便更改作议员办事处之用。便利店租约期满后或租约有任何更改时,房屋署可再考虑此事。

 

47.    邓永昌先生提出下述建议,并获委员会一致通过:

 

「沙田区议会发展及房屋委员会要求房屋署在居屋屋苑内尽力协助区议员成立办事处,并为将来兴建的居屋屋苑在地契和大厦公契订明预留单位作为议员办事处条款,方便区议员履行公职,服务市民。」

 

IV.   马鞍山消防救护训练学校加建工程

(文书DH 43/2002)

 

48.    消防处署理消防区长锺荣光先生简介文书内容。

 

49.    梁志坚先生申报他是沙田区防火委员会主席。梁先生说,马鞍山消防救护学校与马鞍山消防局相连。随着马鞍山的发展,消防局将来有可能需要扩建以配合需求。他担心加建消防训练学校后,会影响消防局日后的扩充工程。此外,为了增加可使用面积,他建议增加建筑物的层楼。

 

 

50.    黄国雄先生表示,消防训练学校邻近民居,他希望消防处于工程进行期间,可尽量减低噪音,同时避免于假日期间进行打桩或发出严重噪音的工程。此外,他亦担心学校进行的训练课程会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

 

(何洁冰女士、李志成先生、梁志伟先生、简松年BBS、马锦基先生、黄戊娣女士、王津太平绅士及杨倩红女士于此时离席。)

 

51.    消防处署理高级消防区长司徒日新先生在响应时表示,马鞍山消防局现时的规模,已可应付马鞍山区的需求。消防局根据人口密度、楼宇高度及地积比率等因素制定消防召达时间,一旦有火警发生于楼宇密集地区,消防车需于接报后六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是偏远地区,消防车需于十五分钟内到达现场。若一般消防召唤超出既定的召达时间,消防处会于区内另觅地点兴建消防局。以将军澳区为例,消防处现正在该区兴建第二间及第三间消防局,以配合该区发展的需要。司徒先生续说,为了配合提升救护车辅助医疗服务的水平,因而需要在马鞍山救护训练学校加建一幢五层高的训练楼层,以容纳两个课室、十一个模拟实习室及一个办公室。在训练楼层受训的学员均是在职的救护人员,他们不会如一般消防员接受开喉或步操等训练,只会于课堂内接受模拟救护训练,因而不会造成大量噪音。此外,消防训练学校属低层建筑物,并且与马鞍山救护训练学校相连,可以起隔音作用。

 

52.    建筑署工程策划经理麦家俊先生补充说,工程预计于本年十二月初动工,二零零四年三月竣工,但只会于动工初期进行打桩工作,亦不会于假日期间施工,建筑署会确保工程符合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

 

53.    委员会一致通过支持上述工程。

 

V.     沙田区街道命名

(文书DH 44/2002)

 

54.  委员会一致通过载于上述文书的沙田区街道命名。

 

VI.    工作小组报名

(文书DH 45/2002)

 

(i)    公共房屋工作小组提交「沙田区公屋质素意见调查活动」建议书(修订本)

        (文书DH 45/2002附录I)

 

55.  主席表示,工作小组召集人郑则文先生因事离港,未能出席会议,如委员对上述建议书有任何意见,可由工作小组成员莫伟雄先生及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卢兆兴博士代答。

 

56.  莫伟雄先生说,附录I内的「租者置其屋出租车」应改为「租者置其屋计划」,「研究方法」一项最后一句应为「并以大学生为调查人员上门访问住户。」

 

(卢伟国博士于此时离席。)

 

57.  何厚祥先生表示,他于六月二十五日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曾要求工作小组根据公屋楼龄进行调查,以便全面地反映不同时期落成的公屋所面对的问题,但修订的建议书并没有响应这项建议。此外,工作小组原提交的建议书是针对公屋质素,他询问为何修订建议书却将调查内容扩展至公屋政策,他又询问调查活动的进度如何,工作小组有否采纳委员于上次会议上提出的各项意见。

 

58.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卢兆兴博士响应说,他曾与工作小组进行三次会议商讨调查活动,并先后五次修订问卷内容。附录I内由他们提供的问卷已是因应工作小组的要求及各委员的意见而拟订的。若议员认为调查不应涉及公屋政策或有其它意见,可随时提出,他可应议员的要求修订问卷内容。是次调查活动的目标非常清晰,是调查沙田区公屋住户的意见,调查范围包括沙田区内十个在一九七五年至二零零零年期间落成的公共屋,涉及六十五幢楼宇,四万二千伙住户及十二种楼宇类型。他们会根据房屋署提供的资料,分类调查不同楼龄的公屋质素。卢博士表示,他们会先于大学内招募调查员和进行模拟测试,以完善问卷的不足之处。初步计划调查人员以两人为一组,于本年九月底开始,逢星期六下午二时至七时上门访问公屋住户,他会与一些硕士研究生监察调查工作。访问调查成本六万元,只是作调查人员的薪金,他与其它研究人员是义务参与是次调查研究活动。卢博士续说,18区区议会并没有进行过类似的调查研究,是次调查活动意义重大。

 

59.  何厚祥先生感谢卢兆兴博士义务协助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活动。他担心若工作小组将研究内容扩展至公屋政策,会分散调查目标。此外,受访者可从较客观的角度分析公屋的质素,但对房屋政策的意见,却是较主观的感受。因此,他认为调查应集中一个重点,以得出较全面的结果。他亦担心不同楼龄的公屋是否有足够的样本数目可供调查之用。

 

60.  卢兆兴博士响应说,他是根据工作小组的要求而拟订问卷。问卷第33条问题对公屋政策作较深入的调查,而第34及35题则是从较宏观的角度出发,若委员认为不应就公屋政策进行调查,他可修订问卷内容。卢博士续说,他会根据各公共屋人口的比例而订定访问样本的数目。

 

61.  沙田区公屋质素意见调查活动行动顾问叶永棠先生表示,根据数据显示,七十年代落成的公屋数目占沙田区公屋住户全部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二;八十年代的则占百分之六十四;九十至二零零零年代的则占百分之十四。他们是根据上述比例,订出每个屋受访住户数目。是次调查预计访问1 200名住户,以达到成功访问1 000名住户的目标,他们会尽量安排每幢楼宇均有住户接受访问。

 

62.  何厚祥先生表示,调查机构根据工作小组的意见及需要而拟订问卷内容及调查细节。但由于工作小组未有就各委员于六月二十五日委员会会议所提出的各项意见作充足响应,而工作小组召集人郑则文先生又因事不能出席是次会议,未能实时响应议员的提问,因此,他提议工作小组再讨论委员的各项意见并作出充分响应,才展开调查工作。

 

63.  莫伟雄先生说,卢兆兴博士及其它工作小组成员可于席上解答委员的提问及听取意见。而现时提交的问卷已经多次修改,以涵盖委员的意见。

 

64.  李锦明先生表示,工作小组要留意各公共屋的居民团体如互助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是否同意调查员在大厦内进行访问。

 

65.  卢兆兴博士回应说,房屋署已去信沙田区各公共屋,寻求他们协助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活动,他们亦会向被抽中住户发出信件,邀请他们接受访问。

 

66.  主席表示,现时某些屋如显径、广源、恒安以及耀安等是已出售屋,大厦由业主立案法团管理,房屋署无权介入大厦事务,他询问工作小组调查这些屋时会否存有困难。主席又问工作小组将在哪些屋进行调查工作。

 

67.      卢兆兴博士响应说,是次调查并不包括已出售的公共屋。

 

68.   叶永棠先生响应说,他们会在沥源、禾輋、沙角、新田围、美林、隆亨、新翠、秦石、利安、颂安进行访问。部分屋已由私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他们会先取得这些屋管理公司的同意,才进行访问。调查人员亦会佩戴工作证,以兹证明。

 

69.  郑楚光先生亦感谢卢博士义务协助工作小组进行调查。郑先生说,是次调查的目标是研究公屋质素,但某些问题却较为敏感,如第26、31及32条,偏离了公屋质素的目标。他提议工作小组再讨论问卷内容。他又提议在研究内容加上治安一项。

 

(蔡根培BBS太平绅士、何秀武先生及郑可礼先生于此时离席。)

 

70.    卢兆兴博士响应说,是次问卷调查的内容应属低度敏感。有关居民对治安、政党等问题的意见,需待调查工作完成后,才可得知结果。卢博士续说,他可因应要求,在调查内容加上治安问题,调查人员亦会于访问开始前,向受访住户解释他们的意见将向区议会或有关部门反映,以改善住屋质素。如议员认为某些问题太敏感,他可作出修订以减低敏感程度。

 

71.  黄国雄先生表示,公屋政策对居住质素及管理质素有重大的影响,他认为问卷已十分详尽,亦经多次修改,内容方面并没有问题。他认为委员不宜评论问卷内容是否有欠全面及过于敏感,受访者若认为问题过于敏感,可拒绝回答。

 

72.  何厚祥先生重申,他支持是项调查活动,只是工作小组未有充分响应委员于上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各项意见,因此希望工作小组可再讨论有关问题,才将问卷提交委员会通过。何先生提议删改问卷第31至35条,以集中研究房屋质素的问题。

 

73.  莫伟雄先生表示,过往区议会进行的调查活动,只需得到委员会同意活动的方向及目标,便可进行。由于时间所限,他认为委员应尽快通过问卷内容。

 

74.  卢兆兴博士说,他知悉各委员于上次会议上提出的各项意见,并已将委员的意见涵盖于问卷内。工作小组预算于九月底展开调查活动,若委员有任可意见可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向他提出,如有需要,可修改问卷的内容。他亦可将最后的定稿传真各委员参考。

 

75.  袁贵才先生询问,委员会是否需要于是次会议上通过问卷调查的内容。

 

76.  主席表示,委员已于六月二十五日委员会会议上详细讨论是项调查活动,并已通过工作小组的拨款申请。如委员同意问卷内容,工作小组便可展开活动,如委员对问卷内容存有分歧,委员可于席上提出意见,以便工作小组考虑。

 

77.  袁贵才先生认为问卷内第31及32条问题不涉及管理质素,而是与居民参与屋管理有关。此外,第31条是假设性问题,只会得到假设性结果,并未能反映真实的情况,而第8及9条问题与第30条重复,因此,他建议删除第31及32条问题。

 

78.  朱满成先生亦表示,委员会已于六月二十五日委员会会议上对调查活动作详细讨论并提出意见,委员亦可于是次会议上再提出意见,工作小组与调查机构将因应委员的意见而修订问卷内容,但无须再将问卷提交委员会讨论。

 

79.  委员会副主席罗光强先生表示,他是公共房屋工作小组的成员。工作小组有鉴于沙田区的公共屋在结构及质素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决定进行沙田区公屋质素的意见调查。他指出问卷第4、15及32条问题,与公屋质素无关。他亦担心有屋利用调查报告解雇管理公司或清洁公司,他希望工作小组再深入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80.  麦炳辉先生表示,房屋质素与资源有密切的关系,他认为应加入研究政府对各屋提供的资助与房屋质素关系的项目。

 

81.  卢兆兴博士表示,他会尽量采纳委员的意见,并且将意见归纳于问卷内。问卷内第31及32条问题是调查居民参与屋事务的情况,以研究居民的参与程度与楼宇质素的关系。第33条问题已反映了公屋质素与资源的关系。是次调查是研究公屋的质素,而他不能控制意料之外的问题。

 

82.  身为公屋工作小组成员的易顺娥女士说,委员已于上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拨款申请,因此如再有任何意见或修订建议,可于席上直接提出。

 

83.    周嘉强先生说,委员应对问卷内容提出具体意见,以便工作小组再作研究及落实问卷内容。虽然工作小组召集人缺席是次会议,但卢兆兴博士已于席上听取各委员的意见,若要求工作小组再次提交问卷予委员会考虑,将会阻延了调查活动的进度。

 

84.  梁国显先生表示,委员可对问卷提出不同的意见,但最后定稿应由工作小组决定。

 

85.  陈克勤先生表示,公民意识推广及青少年事务工作小组曾进行青少年公民意识的调查活动。工作小组也曾将问卷提交委员会讨论。可见问卷内容是需要提交委员会通过的。陈先生续说,调查机构根据不同时期落成公屋的比例订定访问住户数目,这方式违反了随机抽样调查的精神,但若不按比例,又恐怕未能全面地反映不同楼龄公屋的质素。他又说,新建公屋的质素当然较旧型公屋理想,将不同年期落成的公屋作比较,有欠公平及客观。工作小组需解决上述问题,才展开调查工作。

 

(周嘉强先生于此时离席。)

 

86.  罗光强先生表示,问卷部分问题涉及居民与区议员的接触,他询问居民与议员的关系对屋的质素有甚么影响。

 

87.  李锦明先生说,较多委员对第31及32条问题有质疑,他建议工作小组考虑删除上述问题。

 

88.  马行健先生说,过往也曾参与工作小组的调查工作。根据经验,调查工作不应涉及政策问题,避免牵涉主观及客观因素。他希望调查机构可删除问卷内涉及政策及议员利益的问题。此外,为公平起见,受访的住户教育程度应该大致相同。

 

89.  何厚祥先生认为,委员提出的意见需经工作小组召集人考虑,才落实问卷调查内容。但由于时间紧迫,若工作小组其它成员及卢兆兴博士同意,委员可于席上向工作小组提出修订建议。他认为工作小组应集中调查沙田区公共房屋质素的问题,因此,他建议删除问卷第31至35条问题,并且要求报告书内要清晰地列出不同时期落成的公共房屋所面对的问题。

 

(陈伟麟先生于此时离席。)

 

90.  蔡亚仲先生说,问卷第9及第35条互有重复。因此,他建议删除第9题。

 

91.  彭长纬先生问,会否于报告书内详列每个屋就第30题有关比较房屋署与私营管理公司的管理质素的意见。

 

92.  莫伟雄先生表示,上述问卷已经多次修改,由于时间紧迫,如委员有任何意见,可与卢兆兴博士联络,让卢博士以专业知识决定是否采纳委员的意见。

 

93.  郑楚光先生说,工作小组委托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活动,问卷的内容应得委员会同意才可落实。

 

94.  刘带生先生说,他认为应保留第31及32题,删除第9题。

 

95.  卢兆兴博士表示,没有民意调查活动能完全地照顾每一层面及解决所有问题,重点是委员是否认为值得进行是项研究。他会接纳委员的意见,修订问卷内容,例如加上受访者的教育程度,删除委员不同意的问题等。访问完成后,他会与其它研究人员对收回的问卷进行分析,以及编成报告书。报告书内会详列每个屋对房屋署与私营管理公司的管理质素的调查结果。有关不同时期落成的屋的质素,调查员会根据楼龄分类进行调查及作出分析,报告内会列出不同楼龄的公屋的质素及所面对的问题。

 

96.  主席询问,130份的报告书将如何分配及发布会的形式为何。

 

97.  公共房屋工作小组成员严祖龙先生表示,报告书将分发予沙田区议会议员、发展及房屋委员会增选委员、沙田区内公共屋互助委员会以及区议会秘书处,并会于发布会上派发予有关人士。

 

98.  最后,委员会通过公共房屋工作小组提交有关沙田区公屋质素意见调查活动的问卷内容,并同意删除问卷第9、第31至35条问题。

 

(ii)   私人楼宇及居屋工作小组

        (文书DH 45/2002附录II)

 

99.  召集人李子荣先生表示,工作小组拟于本年举办私人楼宇及居屋屋苑管理比赛,以推广优质大厦管理。比赛的章则已拟备妥当并放在会议桌上,如委员有任何意见,可于九月三十一日前与他联络。上述活动的拨款申请将于下次委员会会议提交。

 

100.  委员知悉上述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内容。

 

(iii) 工商工作小组

       (文书DH 45/2002附录III)

 

101.  委员知悉上述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内容,并通过载于该会议记录的新增成员名单。

 

(iv)  关注寮屋及乡郊改善工作小组

        (文书DH 45/2002附录IV)

 

102.委员知悉上述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内容。

 

(v)   关注马鞍山锦丰苑及颂安地陷事宜专责小组                 

        (文书DH 45/2002附录V)

 

103.委员知悉上述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内容。

 

VII.   委员会会议日期

(文书DH 46/2002)

 

104.委员会通过上述文书所载的会议日期。

 

 

 

V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时间

 

105.主席宣布,下次会议将于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106.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沙田区议会秘书处

                                       STDC 13/15/30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一日

 

 

 

 

 

 

Dh1/dh4m-02(f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