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增加135元-养老金-长三角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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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增加135元

2008年12月13日 01:46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岳德亮 选稿:黄骏

  东方网12月13日消息:记者昨天获悉,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涉及的对象包括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据了解,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增加135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5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7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杭州、宁波69元,温州67元;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55元标准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是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

  基本养老金低于2008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介绍说,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