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毕凡 :中国式费边社的宪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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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毕凡 :中国式费边社的宪政诉求

知识与权力:中国式费边社的宪政诉求
作者:石毕凡

  一、引子:南京政府的合法性危机

  1927年国民党取北洋军阀而代之,其专制统治有过之而无不及。南京政府成立“没有宪法的依据,没有经过民选。它的‘合法性’不以法律为依据,而依靠外国的承认和国内一些大的政治力量的拥护”。[1]这个政权依靠军事力量的支持,在以党治国论和训政保姆论的指导下,摈弃民国初年曾实行过的代议制分权政体,采取一党专政的统治形式。但是,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2]在使政治统治合法性方面,国民党利用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等遗教来掩饰自身统治的合法性。

  依靠军事力量组建的政府,权力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军事权威,其形式合法性势必受到其他社会力量的质疑和挑战。无论任何,“权威排除对强制的使用;一旦武力被运用,权威本身便失败了……如果权威可以被定义的话,那么就应将它与武力区别开来”。[3]国民党不久颁行《训政纲领》、《国民政府组织法》和《训政时期约法》,意欲为一党专政的统治合法性基础增加筹码,招致其他社会阶层的不认可甚至激烈反抗。到1934年训政期六年届满时,国民党训政业绩殊少,且无向宪政过渡的迹象,一党专政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诸领域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这个政权是脆弱的,因为它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民族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动员起大部分国民以支持政府的政治目标。而这个国民政府却把政治控制和社会秩序放在第一位,不信任群众运动和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4]

  首先,南京政府的政治权威面临各种力量的挑战。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右派发动清共的反革命事变,中国共产党针锋相对发动武装起义,在偏远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在统一的中央政府之外,存在诸多武装割据的根据地,本身就是对南京政府政治权威的极大挑战。介于国共之间的中间势力及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为争取制定一部民主宪法、确立法治基础以保障人权,也积极投入到反对一党专政的宪政运动中。自1928年起,抨击南京政府践踏人权的恶劣行径、要求保障人权的舆论在知识分子中悄然兴起,这种不满后来进一步发展到呼吁结束训政、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轨道上来。九一八事变后,面对日本的咄咄逼人和国民党“攘外必先安内”的误国政策,知识界认识到“中国与日寇不经过一次血的清算,民族得不到解放。同时中国的政治黑暗腐败,没有一次彻底的震荡涤洗,人民亦得不到解放。”[5]20世纪30年代的宪政运动,由一批深受欧美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所结成的“平社”(由文学团体“新月社”中有志于议政的成员组成)开其端。统治者敷衍宪政、坚持训政的顽固态度和圆滑手腕,执政党内部纷繁复杂的派系争斗,特别是政府对日一味采取不抵抗政策,伤害了国人的民族感情,导致各社会阶层对政府的认同度减低,而政治压迫则成为国民党统治的基本手段。

  其次,在意识形态领域国民党也遭遇合法性危机。一个全国性的中央政府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权力落入地方军阀之手。他们无视大众的福利,一味依靠武力寻求增加自身的财富和力量。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是“要扭转100多年来席卷中国的全国性分裂浪潮”。在传统政治模式失去效用之后,“那种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稳定来说十分重要的道德一致性,即那种对于价值和适当的社会文化生活关系的普遍而且深入的共识,现在彻底崩溃了”。[6]三民主义意识形态不仅面临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同时国民党内部各派系为争夺领导权均以三民主义的正统继承者自居,这也导致人们对三民主义的认同是有限的,“民众不再掩饰对国民党的厌恶”。为压制不满情绪,政府加紧了对批评者的控制,“政治上的反对派被暗杀,强硬的新闻工作者被逮捕,报纸和杂志受到检查”。[7] 在三民主义无法成为全社会认同的价值信仰的情况下,中国陷入严重的意识形态危机。

  最后,政府对社会的经济掠夺也严重威胁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南京政府通过强制发行大量公债和提高税率,掠取民间财富,以应对巨大的军费开支和债务支出。政府从社会上抽取大量财富,却没有为社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更多的福利与安全保障。保障私人财产权是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国民党却无视这一点。南京政府在社会供给方面的严重不足,大大削弱了国民党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二、知识分子初步结社:中国式费边社的酝酿

  自柏拉图以降,知识分子有感到没有知识的权力易带来灾难,总是试图涉足政治领域对掌权者施加影响,但通常都以失败告终。由于知识分子对普遍的抽象价值的专注,与社会的常规制度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权力和知识的关系不可能是和谐、稳定的,掌权者担心知识分子的不切实际和缺乏现实感,而知识分子则对掌权者迷恋既得利益的心态不屑一顾,这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受儒家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中国近代自由知识分子对政治都表现出深切关注,力图参与和影响实际政治生活。关于“权力”与“知识”的关系,[8]在近代中国大致呈现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革命时期可能为知识分子提供获得权力的机会。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在海内外大量吸收新式知识分子,最终推翻清王朝,夺取国家权力。中华民国的开国者类似于一个行使统治权的革命知识分子团体——这支活跃于清末民初的知识分子先锋队,为国家掌舵导航的时间非常短暂。他们倡导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和司法独立制度,很快被军阀的专制统治所取代。

  第二,以胡适代表的自由知识分子,效仿英国费边主义者和罗斯福“智囊团”的参政议政方式,试图为掌权者提供指导和建议,这是一种“内部穿孔”式的渗透(典型的如胡适与国民党的关系)。两者之间短暂的蜜月的确有过,但牢固的联盟从未建立,其关系是不稳定的。知识分子不得不作出选择:“要么对掌权者唯唯诺诺,成为廷臣、专家或技术人员,要么回到自由、自主和批判的知识分子地位上来”。[9]以张君劢、罗隆基、张东荪、沈钧儒为代表的政治功利型知识分子,逐渐发展成为国民党政权的激烈批评者。

  第三,翁文灏、王世杰[10]等专家学者涉足政坛第一线,协助国民党巩固“合法地位”,为其提供意识形态辩护,帮助权力合法化。这类知识分子在以专家身份参与政治方面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也多少带有“内部穿孔”式的色彩。

  第四,“为学术而学术”的知识人,如以陈寅恪、朱光潜为代表的学术超越型知识分子,不愿结成政治上的反对派,与现实政治基本无涉,对政治要么持清高心态,要么持畏惧心理。他们更愿承担改变中国学术文化的使命,其学术思想与教育理念,对专制统治形成了有破坏作用的潜在效应。

  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一党专政的政权,党天下直接承续了古代家天下的统治模式,批评权力的自由言论受到严重威胁。不过,因忙于应付军阀派系的纷争和共产党武装反抗,亲英美的南京政府对自由知识分子实行有限开放政权的策略,言论自由并没有被彻底封杀。在与权力进行抗争的长路上,鲁迅以其不妥协的硬骨头精神,站在权力的对立面,为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性树立了一个难以超越的形象。与鲁迅的杂文不同,胡适、罗隆基等自由知识分子对国民党的直接批评有志于拓展公共舆论空间。20世纪20年代末,一批曾留学欧美的知识分子云集上海,他们崇尚自由、人权和宪政民主,不满国民党政治专制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结成学术团体抨击时政,主张个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呼唤对个人权利特别是思想言论自由的保障。以胡适、罗隆基、张君劢、王造时为核心的自由知识分子即是典型代表。

  在知识界的舆论中,最早批判国民党训政与党治体制的是《新路》和《新月》两个刊物。1928年初,张君劢和中国青年党骨干分子李璜联手在上海秘密创办《新路》杂志,打响了日后自由主义者批评一党专政、要求实行宪政的第一枪。张君劢指出实行一党专政的四大危害:(1)专政不许旁人反对,政策易反复;(2)专政无国法上之根据,易起国内武力之争;(3)专政不知责任之所在,导人于无耻;(4)专政下之民意出于操纵,人民政治能力无发展之可能。国民党唯有停止党部独占的活动,废止训政,“速议国宪,实行政党政治”才是出路。[11]这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中间阶层及知识分子根据立国之原理,争人权、争法治以挽专政而进于民主的先声。

  《新月》月刊及“平社”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永远联系在一起。《新月》本是一个文学刊物,是诗人徐志摩借印度哲人泰戈尔的诗集──《新月集》之名,欲在黑暗的社会里寻求一块理想主义的文学天国。他的好友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对政治都具有浓厚兴趣,但他们不想使《新月》染指政治,骚扰徐志摩的文艺自由女神,便合计创办一个名为《平论》的刊物。同时仿效英国“费边社” (Fabian Society)的形式,组织一个专门议政的“平社”,意即在平时之中,平心而论政治。“这里只是站在时代的低洼里的几个多少不合适宜的书生,他们的声音,即使偶尔听得到,正如他们的思想,决不是惊人的一道,无非是几句平正的话表示一个平正的观点”。[12]后来《平论》刊物未办成,而“平社”的活动却开展起来。原定登载在《平论》上的政论文章,便在《新月》月刊增辟的议政专栏上发表,这使得《新月》从第2卷第2期始,一改纯文学面目,走上知识界干政议政的前台。

  中国式费边社—— 平社的成员多为留学归来的自由知识分子,主要成员有胡适、罗隆基、梁实秋、潘光旦、叶公超、丁西林、张嘉森(张君劢)和后来归国的王造时等,大多以学者、教师、时事评论家等身份活跃在思想界、教育界和新闻界。在由李璜负责筹办的中国青年党干部训练学校──上海知行学院,张君劢、张东荪、罗隆基、潘光旦、梁实秋、左舜生等一批知识分子被聘为兼职教授,而光华大学和中国公学更是知识分子在上海的聚居之地。平社成员深受英国费边社及主要人物拉斯基(Laski,1893─1950)思想的影响,其民主社会主义学说与温和渐进的改良主张正是中国自由主义者所梦寐以求的。

  “平社”这个松散的学术团体经常聚会,讨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问题。尽管这种讨论是学术性的,但其含义却具有现实意义。1929年5月11日,在“平社”第四次聚餐会上,先由罗隆基讲述英国费边社的历史及议政方式,后经胡适提议,决定仿效费边社的议政方法,并预定当年讨论的总题是“中国的现状”,下年的总题是“我们怎样解决中国的问题”。具体办法是每周聚会一次,由专人作主题报告,然后大家一起讨论,最后汇编成集出版,总题为《中国问题》。下面有必要就英国费边社对权力的“内部穿孔”式的渗透作简单介绍。

  成立于1884年的英国费边社,为修正古典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的弊端,从进化论那里继承了一种实证科学精神,信奉“渐进主义的必然性”。“在政治领域发生的民主制的兴起必须伴以经济领域内社会主义的扩张”,只有通过一种渐进的、以宪政改革的方式,才能完成社会转型。[13]费边社的灵魂人物是悉尼?韦伯和比阿特丽斯?韦伯夫妇以及萧伯纳、拉斯基等一批知识分子。韦伯夫妇除了为费边社和英国工党效力并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工作外,还创建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出版《新政治人》杂志,作为费边社展示其观念的窗口。费边主义者在角色的选择上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拒绝依附于政府机构,他们享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不愿成为政府官员或直接承担政府职责。“费边主义者能够为政治而生存,而不必靠政治吃饭”。他们喜欢的词汇是“渗透”,象早年的边沁和穆勒一样,通过实用而温和的劝谏对掌权者进行渗透,向国家决策者提供事实与理性证据,以此促使政府转到社会改革的方向上来。“渗透在用于议会时,是指从幕后操纵政府以便使社会主义议案获得通过,鼓动反对派力量,谴责政府对人民的不满情绪的忽视”。[14]费边主义者不知疲倦地出版小册子,集会发表演讲,为人们提供咨询,解释错综复杂的政府程序或改革性的立法。但这种连续不断的公开鼓动还不是费边社活动的最重要内容,他们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绝大部分是通过在俱乐部、别墅等社交场所中与官员私下接触实现的。几乎所有英国自由党的政治领袖以及很多保守党成员,都不时应邀参加韦伯夫妇的晚会。宴会食品确属一般,但政客们品尝到了精心提供的“正确观念”。[15]

  英国费边社成员致力于渗透进高级文官行列和相应的机构,借助于谨慎劝告和细心起草文件,试图以说服的方式推进社会改良,最终将一个不出名的社交活动转变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改变了英国政治生活的思想气氛,把福利国家蓝图融入到国策之中,可谓英国现代工党的“思想教父”。作为“彻头彻尾的中产阶级”,费边社成员信奉立宪主义,强调“渐进的不可避免性”,这使他们在促进社会主义改革的同时,又接受政治游戏规则。他们似乎总在暗示:“他们与掌权者的分歧只是眼前的手段问题而非终极目标。”费边社能从权力大厦的内部穿孔并渗透进去,其中一个原因是它严格的入会标准和有限的规模,使其成员具备一种自己属于知识和道德精英的意识。这种共同的归属感、自豪感和献身精神,可以解释“费边社的结构和功能为何能将其成员的创造力、影响和传道的热情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费边主义者处在一个需要进行认真改革的时代,他们既是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又是冷静的经验主义者。特别是象韦伯夫妇那样显示出中产阶级的全部优良品质和责任感时,便很容易接近掌权者。[16]

  尽管近代中国不具备英国那样的政治环境与氛围,但由于“平社”成员深受费边社渗透方式的启发,他们对新近当权的国民党集团也尝试着以劝谏的方式进行“渗透”。“平社”不只满足于学术式讨论和译介费边主义者的著述,还十分关注现实政治问题。凭着社会良知、责任感、真诚的信念和无比的勇气,他们围绕人权问题向国民党进谏,用一支秃笔与专制统治作理性抗争。这与他们的胆识、同人之间的相互鼓励和中国知识分子传统的救世精神是分不开的。1929年复旦大学的创始人、民主人士马相伯向胡适表示:“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明白否定一党专政,取消现有的党的组织,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胡适答道:“将来必有出此一途者。”马相伯接着说:“当日有国会时,我们只见其恶,现在回想起来,无论国会怎样腐败,总比没有国会好。究竟解决于国会会场,总比解决于战场好多了。”胡适感慨地说:“当日袁世凯能出钱买议员,便是怕议员的一票;曹锟肯出钱买一票,也只是看重那一票。他们至少还承认那一票所代表的权力,这便是民治的起点。现在的政治才是无法无天的政治了。”[17]正如张君劢所指出的:民初国人多主张走向英美的民主政治,所注重的是宪法、议会、政党政治、责任内阁与地方自治等革新政治的目标。及至苏俄革命与德意法西斯主义抬头之日,中国政治便“走到世界革命无产者独裁乃至一党独裁的路上去了”。国人在治国道路上的忽东忽西和由此而来的政治混乱,是宪政难以在中国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18]

  三、知识分子与执政党的微妙关系:劝谏、渗透和批评

  实行宪政、法治以保障人权是中国式费边社—— “平社”力争的长远目标。从1929年4月开始,自由知识分子以“平社”为组织,以《新月》杂志为阵地,[19]以讨论国民党颁布的《人权保障命令》为契机,用大量生动确凿的事实,深刻揭露当时中国“人民生命财产无保障、思想言论集会结社无自由”的“人权破产”的状况,向当政者公开提出制定宪法、实行宪政、保障人权的要求,发动了一场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人权运动。

  胡适首先冲破“二十年不谈政治”的誓言,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揭开人权运动序幕。他说,《人权保障命令》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却只字不提政府机关,而“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胡适列举三个事实,证明“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一是上海特别市党部主任陈德征提出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要求法院不必拘泥证据,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二是安徽大学刘文典因语言顶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多日,他的家人只能四处说情,不能到法院控告。三是驻唐山的125旅军官非法拘禁拷打商人杨某致残,当地商会也只能以求情或罢市的方式促其释放,而不能诉诸法律制裁。“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20]胡适的文章发表后,引起知识界乃至政界的广泛关注,得到“平社”其他成员如罗隆基、梁实秋、王造时(此三人被时论誉为胡适自由主义旗帜下的“三个火枪手”)等一批留学归来的自由知识分子的支持。国民党内的民主派蔡元培等也认为该文有“振聋发聩”之作用,表示“不胜佩服”。

  “平社”同人纷纷撰文,借鉴欧美近代古典自然法理论,甚至直接引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以及两国宪法的一些条文,抨击国民党专制政治,对胡适从侧声援。罗隆基指出“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并提出“三十五条必争的人权”,尤以争取思想言论的自由为第一要义。[21]梁实秋公开宣布,“我们反对思想统一!我们要求思想自由!我们主张自由教育!” “我们要法律给我们以自由的保障!”[22]“平社”竖起人权运动的旗帜,“人权派”因此得名。1930年新月书店将上述政论文章结集出版,名为《人权论集》,这是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第一部有关人权的论文集,系统地表达了他们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平社”开始形成一种群体力量和强大的舆论声势。

  国民党当局岂能听任“平社”这帮“秀才造反”。《新月》很快便遭查禁,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建议教育部将胡适撤职查办,官方报纸、广播也在发布对胡适的警告消息。许多朋友劝胡适离开上海,回北平著书,但他不愿遇难而退。他说:近两年来,国人都感觉舆论的不自由,异己便是反动,批评便是反革命,恶意的谩骂替代了公开的批评,这是一个民族的大耻辱,是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必然结果。胡适表示他之所以要力争自由,目的是想对国家与社会的问题作“善意的批评”,尽一点国民“监督的天职”。[23]随后,他和罗隆基分别发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等文章,显示了不屈服国民党高压的可贵品质。

  胡适认为“新文化运动的一件大事业就是思想的解放”。当时“批评孔孟,弹劾程朱,反对孔教,否认上帝,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门户,解放中国的思想,提倡怀疑的态度和批评的精神而已”。但如今面对的是“一个绝对专制的局面,思想言论完全失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24]胡适从学理上批评孙中山的“知难行易”学说,认为知难行亦不易,中国要建设法治,缺少的不是主义、逻辑而是实践和经验。他建议国民党应当做做以下几件事,如果连这几件最低限度的改革还不能做到,那么我的骨头烧成灰,将来总有人会替国民党贴上“反动”的谥号的。这几件事是:通令全国日报、新闻论说以及公文法令,一律改用白话;废止一切钳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命令、制度和机关;取消统一思想与党化教育的迷梦;至少至少,学学专制帝王,时时下个直言的诏令。[25]罗隆基指出:从中外历史上看,压迫言论自由者无不以失败而告终。“中山先生革命的成功,满清‘压迫知识发展’,‘禁止言论自由’,间接的帮忙不少”,前清的杀革命党、封报馆、烧书籍,既然消灭不了中山先生的学说和革命主张,当然它也用不着靠压迫言论自由来保护,因为“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26]

  “平社”一连串的政论,对执政者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发起挑战,惹恼了当局,各省市党部呈请国民党中央对胡适予以严惩。中央社发布公告,说上海中国公学校长胡适误解和攻击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其言论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并溢出学术范围,放言空论,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且易使社会上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发生不良印象。[27]国民政府教育部也对胡适提出警告,教育部长蒋梦麟(胡的好友)签署了“该校长言论不合,奉令警告”的教育部训令,并附上具体理由。在胡适拒绝接受警告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组织精干力量撰写批驳胡适的文章,并结集出版,名曰《评胡适反党义近著》。可惜这些文章多是对胡适的个人诋毁,不能令人信服。

  为支持胡适发起的这场争人权的运动,“平社”同人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了《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以及《政治气象学》、《制度与民性》等政论文字。但是,在强大政治压力和朋友们的劝告下,胡适批评政府的态度有所缓和。在《人权论集》的序言中,他表明了自己批评政府、希望它不断改善的一片苦心:“今天正是大火的时候,我们骨头烧成灰终究是中国人,实在不忍袖手旁观。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这一番表白之后,国民党停止了对胡适的文化围剿,也未对他进行人身迫害。就在胡适离开上海赴北京之际,“平社”骨干成员罗隆基被警方拘禁。国民党逼走胡适、拘捕罗隆基,其目的是想瓦解“平社”这个自由知识分子俱乐部。为营救罗隆基,胡适电请国民党中央要员蔡元培、宋子文出面保释,还两次写信给蒋介石的侍从室主任陈布雷,希望能和国民党有一个建筑在“相互认识”基础之上的基本共识。胡适还托人将已出版的《新月》杂志赠给陈布雷和蒋介石,“甚盼先生们能腾出一部分时间,稍稍浏览这几期的言论”,如果“不读我们的文字而但凭无知党员的报告,便滥用政府的威力来压迫我们,终不能叫我们心服的”。[28]由于胡适的劝谏,国民政府对“平社”同人未再采取制裁措施,罗隆基被释放。

  中国式费边社—— “平社”之所以能扯起自由主义的大旗,与国民党进行抗争,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首先是南京政府内部纷争不断,军政实力派(蒋介石)与国民党改组派(汪精卫)之间、各地方军阀与黄埔系中央军之间、国民党内的开明派与独裁派之间存在深刻矛盾。政治结构的这种缺陷使得“平社”有机会钻政府的空子,在舆论上大显身手。其次,“平社”同人与国民党党政军等方面有较密切的关系。胡适与财政部长宋子文、国民党中常委蔡元培以及蒋介石身边的陈布雷、蒋百里等人,均维持着很好的私人情谊,他周旋于这批党政要人之间,批评政府的某些方面,并敢于从对人权、宪法的一般呼吁,转向对国民党党义、孙中山学说的批评,且总会得到一部分国民党要员的暗中支持。宋子文就曾要求胡适代替他们想想“国家的重要问题”,而胡适等“平社”同人正想寻机为政府“谋一点根本的改革”。在诸多因素的合力促成下,最终形成了以“平社”为组织、《新月》杂志为阵地、胡适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文人集团,说出了一些在野知识分子或从政知识分子(如蔡元培、蒋梦麟、王宠惠等)想说而没有说、或不便说的话。在与宋子文的晤谈中,胡适说:“我们的态度是‘修正’的态度,我们不问谁在台上,只希望做点补偏救弊的工作。补得一分是一分,救得一弊是一利。”他向宋明确提出了七项具体改革举措:

  第一,召集约法会议,制定约法。

  第二,在此之前,可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其原则为:(1)以行政院为政府。(2)司法院独立,改为大理院。(3)立法院独立。(4)考试院独立。(5)监察院独立。[29]

  第三,组织法修正后,即改组政府及四院。其原则为:(1)淘汰最不适宜的人选。(2)充分实行专家政治。(3)充分容纳异己人才,如监察院宜用无党派或左派人才。(4)实行文官保障。

  第四,党的问题,宜有冷静的考虑。其原则为:党部今日只能暂行“议会”的职权。党部应该可以监督行政,可以对行政机关提建议,但行政院可以有否裁权。否裁有不当时,如何救济也应有规定。

  第五,裁兵问题,是专门问题,不是军人自身所能了,当延请国外专家与国内学者及商界代表共同研究一个方案。

  第六,提倡工商业最急之务:(1)改善劳工待遇,宜用“劳工立法”,不当鼓励罢工怠工。(2)劳资仲裁宜有公正之仲裁机关,不当令党部干预。

  第七,用人实行考试,但考试不可限于党员,也不可用党义为考试科目。[30]

  这一番自由主义的改革举措,宋子文听得进,蒋介石岂能听得进?在为人谋划改革方案而又无法实施时,胡适应邀参加汪精卫等反蒋派组织的约法起草委员会,力图以“法制”反对蒋介石的“人治”。他和罗文干(也是约法起草委员)主张约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约法为宪法之预备,决不是训政的约法,应是一种有限制的宪政时代的根本大法。(2)约法第一部分应规定人权,根本原则为“有法律、有制裁,无法律、无制裁”。(3)约法第二部分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规定联邦式的统一国家。(4)第三部分为政府组织,为政府安定起见,内阁对国家元首负责,但元首由议会选举。[31]

  四、中国式费边社——“平社”的宪政诉求

  (一)反对一党专政,要求实行与党治独裁绝然相反的民治制度

  平社骨干成员罗隆基认为,国民党的党治是“党权高于一切”,“党在国上”。国民党曲解孙中山“以党治国”的真义,“借着党治的招牌,来努力做党化吏治的工作”,大兴“党员治国”,剥夺一般国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这与“中山先生‘党人不可存心做官发财’的告诫背道而驰”,是“政治思想上的倒车”、 “文官制度上的反动”和“中国吏治的死路”。政党本来只与民主政治交相互用、相补进行,而民主主义的功用就是“调剂党内的派、党外的党,使一切意见主张的纷争走上光明正大的轨道,不趋于革命流血的一条狭路”。倘若硬要做到党内无派、党外无党,其结果必定会“逼迫一切不同思想及主张的人,走到革命流血的狭路上去”。[32]当权者“不明了国家的性质是全体国民达到目的的工具”,把全国的政权揽为己有,“党就是国,国就是党”,在建国方略上走上了“党高于国” 的这样“一条错路”。

  本着“主权在民”的民主精神,平社呼吁“国家的政治制度应建立在平民政治的原则上”。所谓“平民政治Democracy”,指“政权操诸国民全体,全国成年的民众,都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上直接或间接参加政治”,它与“独裁政治Dictatorship”相对。“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的许可,不得行使国家的威权”。一旦国民手里的主权丧失了,民主的真义便不复存在。“党权高于国权”的独裁制度本身含有“一切内在的罪恶”,用这种制度来训练国民的自治能力,完全是“南辕北辙的方法”。[33]人民的参政能力只有在他们的亲身实践中才能培养起来,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越行越知,越知越行”。中山先生不是倡导“知难行易”吗?为何不让民众亲自参政?[34]

  要实行民治制度,平社主张必须具备两个最低条件:一是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具有人民委托治权的资格;二是有专家智识的行政,即专家政治。平社高度重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立法机关就是公司的董事会,行政机关是公司的经理办事人员”。如果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掌握在一党手里,掌握在专制独裁者手里,就不是民治,而是党治、官治。一个充分体现民意的立法机关要建立在以下条件的基础上:“(一)议员一定要用普通选举制产生;(二)在选举上选民有绝对的集会结社思想言论的自由,换言之,打消党外无党的限制,各政党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选举;(三)制定选举违法舞弊法,限制武力、金钱及其他非法手段,干涉选举。”[35]关于专家智识的吏治制度,罗隆基说,“二十世纪的政治是专家政治”,中国目前“政治上紊乱的状况,根本的罪孽,是不懂政治的人,把握国家的政权,不懂行政的人,包办国家的行政”。[36]要建立专家吏治的政府,必须除去“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通过公开竞争的考试延揽专家参政。

  平社不仅要求取消一党独裁制度,使人民享受宪政体制下的自由权利,还反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并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不管被哪一个阶级、哪一个政党“独占”都不合政治原理。平社提出了自己的国家观:

  第一,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政府是全民所组织以执行国家主权的机关,应对全民负责任”。[37]人民决不能“把政治完全付托给某个人或某个党或某个阶级,依赖他们来做权利的保姆”,只有人民自己才是人民“权利的忠实卫兵”。[38]人民必须向主张“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的国民党收回属于自己的主权。

  第二,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国民的权利,培养与发展人民的知识水准。所谓“培养与发展”,指培养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发展他们的个性和独立人格。象国民党那样“用一个模型”铸造国人的头脑,必然使“国民的思想一定充满了怯懦性、消极性、依赖性、奴隶性,或至于国民成为绝无思想的机械”。

  第三,国家是“全体国民互相制裁彼此合作以达到全体幸福的目的的工具”。要达此目的,国家应“供给人民一种和平、安宁、秩序、公道的环境”。只有民主国家才能创造这种环境,独裁制度与国家的目的根本冲突,独裁者的特殊地位一定“引起被治者的不平与愤怨”,这是“一切革命的祸源”。目前的举国大乱,正是“南京独裁政治之果”。[39]

  (二)反对人治,要求结束训政,实施宪政

  “平社”同人对法治有着浓厚兴趣。“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40]制定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基本前提,“没有宪法,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根据”,政治运作不会上法治轨道,国家不会长治久安。

  面对国民党肆意践踏人权的行径,胡适疾呼“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他指出,国民党统治下只有党治、人治,而无法治。因为法治不只是对着老百姓,更主要是对着政府、军队和官员的,它要求“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41]胡适强调厉行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一部民主的宪法。“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其实,宪法与训政是没有什么不相容的,“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人民和政府都需要训练,“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42]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为缓解舆论压力和巩固国民党的统治权,1931年5月南京政府颁布《训政时期约法》。这个被官方宣扬为训政时期的“宪法”和作为由训政到宪政、由“党治”到“法治”过渡阶段的重要法律,对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虚晃一枪之后,对国民党以其党权取代全国人民的政权的规定却是明确而具体的。罗隆基在《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一文中,指出约法“只有‘主权在民’的虚文,没有人民行使主权的实质”,对于人民的权利“左手与之,右手取之”。罗隆基还撰写《什么是法治》一文,对法治作了系统的阐释。

  第一,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的精神”,是政府一举一动以法为准则的精神。法治的障碍总在有权力有地位者的专横独裁,“擅用权力,是人类普遍的弱点”。法治演进的程序就在一步一步提高法律的地位,“缩小有权力有地位的人的特权”。既然《约法》施行,那么国人发表的言论是否“反动”,便是法律问题,一切罪案都应循法律的轨道来裁决。国民党天津市党部判定《新月》月刊是“反动的邪说”,从法律上讲就是越职侵权。北平市公安局在不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便没收月刊,逮捕店员,亦是“法律上站不住脚的事情”。法治的重要原则要求“政府官员和普通人民都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政府官吏犯了法,人民亦可采法律上正当的程序,用法律制裁官吏,这才是法治。

  第二,在保障人民的权利上,仅仅一纸约法承认人民的各种自由远远不够。要达到法治目的,问题是“保障人民权利上一切细则的整理”。只有白纸黑字的约法,“至于如何防止人民权利的被侵犯,侵犯后如何补救,几乎一无所设备”。既要有根本大法来承认人民的权利,又要有审慎周详的细则,即各种普通法的制订。罗隆基呼吁“一切罪案要法律上有详确的定义,肯定的范围”。对于国民党强加给他的“迹近反动”的罪名,他质问道:所谓“反动”,既无法律上的定义;所谓“迹近”,又不成法律上的范围。如此含混的“判词”,何以服天下?象这种“巧词诬陷,任意牵涉”,是“人民身体、财产、言论上绝大的危险”,是中国走上法治轨道的障碍。[43]

  第三,法治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后面章节将专门展开论述。

  “平社”要求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个人、党派或阶级具有超法律的地位,反对国民党党部任意干涉司法的特权。人权保障“必须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方面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44]平社十分重视立法民主的重要性: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人民的威权,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45]宪政之所以优越,在于宪政既能训练人民,又能督促政府不滥用权力。“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46]平社呼吁立刻召集国民大会,颁布“一个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实行真正的宪政。人权派又被称为“宪政派”。

  这场由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发起的人权运动,公然打出反党治反训政的旗帜,在当时无疑是一种富有勇气的行为,是自由知识分子对国民党专制统治所作的一次虽很“微弱”却极具意义的理性抗争。但在一党专政之下,即使温和渐进的改良主张也难以被接受。“平社”的议政活动是后五四时代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思想启蒙运动,平社及《新月》月刊在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中的贡献,不仅在于当时争人权、争法治的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造就了日后一批自由主义宪政活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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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解:
  [1] 陈志让:《军绅政权》,上海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5页。
  [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127页。
  [3]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4]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章建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5] 罗隆基:《八年来中国民主的动向》,《文翠》第2期,1945年。
  [6]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章建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
  [7]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章建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8] 参见(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下文对近代中国“知识”与“权力”关系的思考,多得益于该书的启发。
  [9] (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10] 王世杰曾任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教授。20世纪20年代,他和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一书鲜明地表现了作者对自由主义宪政理想的向往。此外,王世杰还在《东方杂志》、《现代评论》等刊物上,撰文系统阐述了他的代议制改造、军政分离、实行法治、取消警治等思想主张。对于他后来投身政界、成为国民党中央要员,后人褒贬不一。
  [11] 立斋(即为张君劢,笔者注):《一党专政与吾国》,《新路》第2期,1928年。
  [12] 《编辑后言》,《新月》第2卷第1期,1929年。
  [13]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2―164页。
  [14] (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15] (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16] 参见(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7页。
  [17] 参见《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8册(1929年4月26日),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
  [18] 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7页。
  [19] 这一时期,“平社”核心成员在《新月》上发表了一系列犀利的政论文章,如胡适的《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罗隆基的《论人权》、《专家政治》、《告压迫言论自由者》、《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什么是法治》,梁实秋的《论思想统一》、《孙中山先生论自由》以及王造时的《由 “真命天子”到“流氓皇帝”》等等。
  [20] 参见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
  [21]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
  [22] 梁实秋:《论思想统一》,《新月》第2卷第3号,1929年。
  [23] 耿云志:《胡适年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页。
  [24] 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929年。
  [25] 转引自沈卫威:《论胡适关于人权与约法的论争》,《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26] 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929年。
  [27] 耿云志:《胡适年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4―175页。
  [28] 《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0页。
  [29] 胡适等“平社”同人在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之前,已深入研究了当时的政体特征及国民党的施政方针。他们看出行政院是政府的实体机构,行政权独大,而“国民政府”机构则流于虚名,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四权地位衰微,有的几近虚无。胡适主张应当健全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四权机构,使上述四权摆脱行政权的干扰,真正建立一个五种治权相互分立的民主体制。
  [30] 转引自沈卫威:《论胡适关于人权与约法的论争》,《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31] 转引自沈卫威:《论胡适关于人权与约法的论争》,《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32] 罗隆基:《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新月》第2卷第8号,1930年。
  [33] 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号,1930年。
  [34] 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月》第2卷第4号,1929年。
  [35] 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号,1930年。
  [36] 罗隆基:《专家政治》,《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
  [37]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
  [38] 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号,1930年。
  [39] 参见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号,1930年。
  [40]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
  [41] 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
  [42] 参见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月》第2卷第4号,1929年。
  [43] 参见罗隆基:《什么是法治》,《新月》第3卷第11号。
  [44] 胡适:《民权的保障》,《独立评论》第38号,1933年。
  [45] 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
  [46] 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月》第2卷第4号,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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