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克非:疑罪从轻还是从无——对湖南一起死刑案的调查(中国青年报 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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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还是从无

——对湖南一起死刑案的调查本报记者 洪克非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3    [打印] [关闭]

    

    11月12日下午,胡承芳夫妇找出当年孩子的照片指认给记者看,心情仍然十分沉重。

    本报记者 洪克非摄

    近日,律师罗秋林将申诉状寄送最高人民法院,期望能开启一起疑点重重的死刑案真相。

    1993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一无辜小孩惨死后,两名嫌疑人获罪入狱。该案从事发到审判定案历经波折,起诉阶段案卷神秘丢失,之后媒体报道引起高层关注、政法委协调定罪后,却以死缓留下活口。

    在罗秋林看来,按法律规定,疑罪应从无,怎能“从轻”呢?

    15年过去了,这样的判决至今令受害者家属感到不快。小孩的父亲胡承芳认为,判决没有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是凶手,就应该杀掉;如果不是,别冤枉别人。”

    对于罗秋林提出的做DNA检测方法,胡承芳表示自己愿意出钱做这样的鉴定,以让事情还原真相。

    残忍的凶杀案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莲荷乡石燕村村民胡承芳5岁的儿子胡平兵突然失踪。胡家众多亲友及村民遍寻各个地段,包括鱼塘、河边始终无果。胡家人随后到派出所报案,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

    3天后,噩耗传来。一名当地打工者在村旁石燕河边一处荆棘丛中发现孩童尸体。警方闻讯赶到现场,身着白衣白裤的胡平兵尸体被垃圾覆盖,只露出一只手在外面。嘴唇至头枕部被一毛巾打结裹着,双眼、脸颊多处有伤,气管被割开。公安局法医检验为被人扼颈,并遭较宽的锐器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休克和呼吸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法医没有注明死亡时间,仅称“饭后1小时左右死亡”。

    2008年11月12日,胡平兵的父亲胡承芳向记者回忆,当时有人怀疑是报案人所为。后村妇女主任发现路边不明血迹,警方从郴州市调来警犬搜寻时,关注的焦点开始转移到同村村民胡熙吉家。

    胡熙吉家人的嫌疑似乎明显。因为死者胡平兵的爷爷胡久林在1990年一个晚上,酒后爬上胡熙吉妻子李圣周的床上欲行强奸未果被当场抓获。后村委会协调,胡久林赔偿李圣周500元。1992年,胡平兵的父亲因故打了胡熙吉女儿胡小娟一耳光。两家人关系更趋紧张。

    1993年7月18日、20日,李圣周、胡熙吉夫妇分别被收审。嘉禾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表述:因前述原因怀恨在心的两人一直伺机报复。1993年7月10日下午,李圣周见胡平兵独自在门口玩耍便将其哄到家中。下午6时多,胡熙吉放牛回家后,李圣周告知杀人意图,随后用左手抱住胡平兵的头,胡熙吉抓住小孩的双手,用右手卡住其脖子至昏。后分别用刀朝其脖颈和头部连砍数刀,然后用毛巾、衣服和布将尸体包好,藏在床下。等夜深人静时候背到河边的荆棘丛中掩藏。之后回到家里清洗现场。

    鉴定结果推翻了公安局法医的论断

    一桩命案被高效侦破,很快便提请检察机关逮捕。郴州市检察院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两被告人在杀人事实的具体情节上互相推诿,于1993年10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然而,此间的疏漏不止一处。所有直接证据都来自对胡熙吉夫妇的审讯口供。

    除具备杀人动机外,警方还从胡熙吉家门前的小巷、门槛和屋内提取到相关疑似血迹证据7枚。最重要的是,根据胡熙吉夫妇供述,作案凶器——两把菜刀和一把大号改锥,也被警方从饭桌上和碗橱内找到。结果却出乎意料,1993年7月15日,嘉禾县公安局法医对上述物证的鉴定结果显示:警方从胡熙吉家提取的7件疑似血迹证据材料中检测出了B型人血,作案工具上却没有人的血迹。

    嘉禾县公安局为此6次送检,请求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系进行进一步的物证鉴定。在第一次送检的11个项目中,包括上述证据在内的全部送验检材。鉴定结果推翻了公安局法医的论断:送验的共11份检材中,因检验均出现阳性反应,故不能证明送验检材上含有人血。负责鉴定的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蔡锐波对此分析说,“可能由于送验检材上的血迹为外界因素(如腐败等)所破坏而不能检出。”

    2008年11月12日、13日,几度担任该案辩护人的王招林、雷水华告诉记者,后来检察院送的检材中,送检的毛巾(1号检材)中检验出有B型人血,其余6份检材未有人血。因此可以知道,绑在尸体上的毛巾有人血,而其他在第一现场和胡熙吉家里的检材均没有见人血,从而说明了被告人在其家里杀害胡平兵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认为胡熙吉故意杀人作案现场就是自己家里,但没有一件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

    案卷神秘丢失

    1993年12月7日,嘉禾县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起诉。

    此时,意外事件突然发生了。在嘉禾县检察院于1994年1月27日报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检察官过雷雷在审查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前往案发地核实后,准备回单位汇报之际,于1994年4月9日深夜,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丢失。

    这一事件迅速引起舆论的各种猜测。有媒体刊登文章称,检察官过雷雷单枪匹马赶往嘉禾询问被告人,并赴案发地核实有关证据材料。不到两天便完成了所有任务。但他并没有急着赶回市检察院汇报情况,而是因为他的女友在县城,他想借机与女友小聚。就在第二天早上起床时,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不翼而飞。而女友家里的所有门窗都完好无损。该文直指检察官过雷雷的未来岳母与被告人胡熙吉、李圣周的亲属过从甚密,因此案卷全部丢失另有玄机云云。

    事发次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卷丢失的报告,主管刑检的副检察长当天率员赶赴嘉禾县找过雷雷了解情况,紧急召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寻遍当地河沟、山路,均未获得线索。4月13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召开会议,研究补救措施:一、指派专人补救本案的材料,以确保正常诉讼;二、由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侦查案卷被盗一案;三、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过雷雷进行审查。

    “经过40多天的艰苦工作,原有的法律文书、技术材料等全部收集齐全,对案中原有证人的讯问无一遗漏。”有关材料如此陈述。

    记者发现,此次重新搜集证据后,虽然没有侦破案卷被盗一案,但杀人案的证据获取方面则大有进展:不仅做到了“证明的内容较之以前更加具体”,还有新的“重大突破”——与李圣周同监房、“关系甚密”的一个犯罪嫌疑人李文英,突然在此间检举说,李圣周在与她谈心时全盘供出自己和丈夫杀人经历;且其中过程与公安办案陈述基本无异。

    如获至宝的检方将此作为重要证据陈列于起诉案卷中。记者发现,在讯问李文英的这份证据笔录中,办案人员一栏内,丢失原始案卷的过雷雷的名字赫然在目。

    检察院报告记录了该案的种种疑问

    1994年9月25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无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嫌疑人胡熙吉与死者胡平兵同为B型血及血迹无细目检验报告为理由退回。1996年5月,检察院再度起诉,仍被法院退回,该案陷入僵局。由于检察院人员在此案中有重大过失责任,死者家属悲愤难言,四处上告,要求追究检察官责任,并催促早日将凶手绳之以法。

    胡承芳告诉记者,他有一亲属在湖南某媒体任职,经过该人的努力,一些新闻单位纷纷行动起来,先后为此案奔走呼喊。有人多次撰写内参给中央领导。据悉,此案先后有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领导和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王茂林的批示,要求政法部门公正处理此案,并严肃处理失职的执法人员。过雷雷被停职反省,后调离政法队伍。

    但在郴州市检察院1996年7月18日上报的一份请示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清楚地记录了该案的种种疑问:一、被告人李圣周供述,其女胡小娟目睹了两被告杀人情况,但胡小娟(此时为证人)没有证实是否如此;二、胡熙吉的认罪供述材料,只有批捕阶段的复印件,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原始问话材料无法找到;三、胡熙吉称其无作案时间,经查也有人证实,“因关系复杂,不好排除矛盾”;四、由于保密工作缺失,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亲属都已知道材料丢失,为本案诉讼增加了难度;五、法院认为无法交付审判而退补的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要求对血迹做细目鉴定,但鉴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未做细目鉴定,现已无做血型细目化验的足够材料,因而不具备条件无法补充。

    报告拟定的处理意见为:“两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当然法院提出的问题也客观存在,但这些问题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阶段一直就存在,而且未能解决。现已时过境迁,继续补充已丧失条件。我们认为:虽然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两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2008年11月13日,曾办理该案的一名检察官表示,没有做细目鉴定的原因是,他们拿到凶器等物证时,发现上面什么痕迹都没有了。其他方面则因时间太久,无法回忆清晰。记者在嘉禾县公安局几经寻找,终于在嘉禾县政法委联系上了当年办案的刑侦队长邓旭光。

    在细致看完材料后,他说,当时刑事科学技术的条件有限制,难以完成。而他们的侦查主要考虑各个证据之间是否构成完整链条,单个证据的状况不能否定事情的逻辑。他们当时的工作应该较为完备,不像外界所传言的那样疏漏。而后来因为检察院把案卷搞丢了,也就无法说清楚了。

    记者试图采访当时办案的其他几名警员,但他们要么退休,要么因故离岗无法找到,其他在任的,则以事隔太久拒绝接受采访。

    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该案的判决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间,反复来回了6次。

    1996年9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熙吉、李圣周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诉讼中,胡承芳向两被告人索赔2.8万元。公诉方称,两被告人在与村民胡久林父子发生矛盾后蓄意报复。1993年7月10日下午6时许,将胡久林的孙子胡平兵哄到家中卡昏,采用割喉、砍击头部、用改锥戳烂双眼等办法,将年幼的胡平兵杀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两人的供述和嘉禾县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胡熙吉家门槛、屋内及至牛栏处的7处可疑血迹均为B型人血,中山医科大学从系于尸体脖颈处的毛巾上亦检出B型人血,与死者血型相同,加上有与李圣周同监房、“关系甚密”的犯罪嫌疑人李文英检举材料,故认定两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熙吉死刑、李圣周无期徒刑。而被告人所述被刑讯逼供及辩护人意见均未被采纳。

    该案随后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4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郴州重审。1998年6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而后改判胡熙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圣周无期徒刑。1999年8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度做出刑事裁定,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再度发回重审。

    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刑事裁定书上,详细指出了原审判决认定胡熙吉、李圣周共同故意杀死胡平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1、胡熙吉、李圣周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曾分别作过供认,但情节上互相矛盾;2、死者的父亲胡承芳证明,案发后,两被告人到过现场,看过尸体。3、从胡熙吉家及牛栏路上提取的血痕经检验未检出人血。

    几度审理,案件又走回原地。嘉禾县公安局看守所上报材料称,胡熙吉夫妻自1993年7月入监以来,身体越来越差,几次患病致极度虚弱,随时可能危及生命,7年中已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看守所不堪重负,期望能早日结案。

    2001年3月2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胡熙吉、李圣周故意杀人案,仍判处胡熙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圣周无期徒刑。而此次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改前两次审理意见,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次审理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度何以突然变化?湖南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将功劳“据为己有”。报道称,该报以较大篇幅报道此案后,“记者又陪着胡承芳走访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反映了该案久拖未决的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后传来消息,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门研究了此案,并将有关意见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湖南省政法委。”

    至此,拖宕8年的凶案终以胡熙吉、李圣周有罪入狱完结。

    本报长沙12月2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2/03/content_2455731.htm   

胡熙吉家人和辩护律师:

血案背后疑点重重

本报记者 洪克非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2-03    [打印] [关闭]    尽管案件早已尘埃落定,胡熙吉、李圣周分别被押赴两地监狱服刑。然而,胡熙吉家人和辩护律师仍坚持认为该案纯属冤枉,判决疑点太多。

    几度担任该案辩护人的王招林表示,石燕村的有关证人证明,胡熙吉无杀人时间。村民胡承翠证实:当天下午5点多,她和被害人爷爷的哥哥胡久福、被告人李圣周及其女儿一起在被告人家看电视。胡承翠走后,胡久福仍在看,因此起诉书所例举的晚6点左右为作案时间显然难以成立。

    石燕村一组的胡柏良证实,当天她在田里做事,看到胡熙吉在挖土,全身是汗。她回家时,胡熙吉还在责任田里做事。后来村里的群众帮胡承芳找小孩时,胡熙吉还帮忙去塘里捞人。这也能证明胡熙吉没有作案时间。

    王招林称,起诉书中说“两名被告人用洗澡巾捆住胡平兵脖子,用衬衣、塑料布等物把尸体包好,藏在床下,至当晚夜深人静时候移尸至河边荆棘丛中掩藏,再回到家把杀人现场清洗干净”。但案卷中记载:尸体靠着胡柏生猪栏的北墙,藏于荆棘丛中,尸体外面被垃圾覆盖,只露出一只手。除去垃圾,尸体下面压着纤维袋和垃圾。他质疑:包着尸体的衬衣到什么地方去了?什么样式?男装还是女装?同时用的塑料布是什么颜色?有多大?塑料布和衣物又丢弃到哪里了?为何塑料布又变成了纤维袋?

    “上述这些具体细节都没有证据材料反映出来。这表明本案事实不清。”王招林说。

    胡熙吉的女儿胡小娟等坚称父母无辜,并非凶手。11月11日下午,她告知记者,胡平兵失踪当天,住在后面的胡承翠和李圣周闲聊。之后,家后门正对面的胡久福来到家里看电视。该电视放完后已是下午6点多,她关掉电视到伙房生火煮晚饭,这时有一个修电视的胡师傅从门口路过,李圣周就要修电视的胡师傅帮忙调一下电视。

    调好电视,胡师傅走后,他们一家人刚坐下要吃饭,就听说胡平兵走丢了。胡熙吉连饭都没吃就去帮胡承芳找小孩了。然而不久,得到的却是凶手的罪名。

    对于警方的报复杀人之说,胡小娟认为纯属主观的有罪推论。她告知,1993年7月9日上午,李圣周在家里被电击昏倒地,幸亏被胡久福(胡久林的同胞哥哥,受害人胡平兵的同胞伯公)及时发现并将电源切断方才没被电击死,但其右手被电击伤,不能做事。“一个刚从死神中被人家救回来的人,其右手又伤得很重,怎能‘突然心生恶念’呢?”

    她说,尸体要是真像警方调查的,在她家牛栏的巷道上被放下来进行重新包扎,其放下尸体包扎的地方就一定留有可疑血印,且其可疑血印的形状应不同于尸体在背起时滴下所形成的点状。但第二现场勘查的可疑血迹都是点状血迹,而尸体在被抛时假设还在滴血的话,那么垫在胡平兵尸体下边的纤维袋上应当就有血染的地方。可事实上在勘查笔录中没注明垫在尸体下的纤维袋上有血。这足以说明,尸体是在没有血滴落的情况下,才被杀人凶手抛尸到胡柏生猪栏旁边的荆棘丛中掩藏的。这是本案的最大疑点。

    “假如我爸、我妈真的杀了胡平兵,那他们就不会在抛尸后再去清洗杀人现场。假如他们傻得不会及时清洗杀人现场,那么我在吃饭之前一发现杀人现场,一定会要他们或帮他们将杀人现场清洗干净后再来吃晚饭。因为7月的天要到晚上8点多以后才能黑下来。要是不当场把杀人现场清理好,我家大门口是村里乘凉的集中地之一,那时大家就都会来参观杀人现场了。”

    胡小娟认为,该案中另一个关键点是,如果胡平兵的尸体真的像警方叙述,是1993年7月10日晚上就被藏放在那里,那么胡柏生家的人天天去喂猪时,为什么在长达3天的时间里不能发现腐臭的尸体?死者家派出的几百人寻找队伍怎么会连村前大路下的河边荆丛上的腐臭尸体都发现不了?由此可知,1993年7月10日不可能是凶案发生的时候。

    为了核实这一情况,11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了石燕村。以步行度量,死者被发现的地方与最近的住房距离很近,约40步。其左侧有小桥,右边较远处则是主要公路,不像没有人烟的荒僻之处。

    担任胡熙吉、李圣周案申诉工作的罗秋林律师认为,该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失正。比如,嘉禾县法医在解剖勘验尸体后只鉴定出“死者系饭后1小时左右死亡”,“连死亡时间都查不出大概,具体死亡时间至今还是个谜。这样的鉴定能算合格?能作为判案依据?”

    他说,在2000年6月15日胡福生的那份调查笔录中,办案人员竟马虎得把自己的名字都连写到被调查人的行格上。“7·10”胡平兵被杀的第二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日期是1993年7月13日,而其笔录中却为1993年7月15日。

    罗秋林称,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都界定胡熙吉、李圣周杀人时间为1993年7月10日下午6点多,而审判机关判决(裁定)胡康吉、李圣周共同杀害胡平兵的时间为7月10日下午7点多,往后延长了1个小时。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和补充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严重违背了法定职责。

    他说,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中分明可看到类似的过失和错误。如报告中称“胡熙吉称其无作案时间,经查也有人证实,‘因关系复杂,不好排除矛盾’”,这不符合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履行侦查和排除证据法定职责的要求。因为一旦构成举证不能,应当“疑罪从无”。检察机关在知道死者和“凶手”血型相同、没有做血型细目鉴定且法院退回起诉后,以丧失条件为由拒绝进一步血型鉴定,实属严重过失。因为在当时条件下,完全是可以鉴定的。

    而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举证:同一监狱的李文英检举李圣周自承杀人之事,属于典型的指供;通过找一个同样丧失人身自由的人而非在场的直接证据来证明,这是公诉机关在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使用的“曲线救国”之法,完全不可采信。

    记者在查看笔录后发现其末尾处有这样一段对话——检察院调查人问:你今天反映的是否属实?李文英回答:是真的。我看完记录要补充一点,以上反映的是她(李圣周)跟公安局这样讲的,我问她,她又这样跟我讲。“言外之意是,李圣周跟我讲的只是公安局审讯出来的内容。”律师罗秋林分析说,“怎么能算作检举证据?”

    罗秋林指出,该案的审判过程同样问题不少。在案卷丢失、证据原件不存在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判决本身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谓杀人现场中,两嫌疑人的女儿胡小娟始终与父母在一起,其本身就是证人,然而,两审法院都没有让胡小娟出庭作证。该案件在公诉机关提供的复印件证据都能证明被告所供述的在家里作案不可能的情况,被湖南省政法委、高院的指导函“协调处理”。这本身就是在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决,是对被告人的生命权极度不负责。

    他表示,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已可以突破当年的所谓“技术限制”。对于该案的各类证物上的血迹完全可用DNA技术予以确定。

    本报长沙12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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