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汇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0:01:48
 
每年,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带来了大量的资本、产品和劳务收益。中国政府使用立法手段严格地管理着这些收益的流动,特别是外汇的收入和支出。    但是近来中国政府已经放松了对于外汇兑换的控制,允许一定限额内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这样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自1996年7月1日起,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现金兑换项目可以自由进行而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规定要求外资企业必须在指定的外币兑换银行进行兑换,而且必须向该银行公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本的账目。外资兑换行为只要是按规定进行的现金兑换就不必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预先同意。但某些特定的外币偿付行为不在此列,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然要求审查有关资料以确定其合法性。    而且外资企业所拥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的外汇现金数量有其最高上限。高出的部分必须存入指定的外汇兑换银行,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对于作为资本金的外汇兑换项目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预先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规定之内的外币现金兑换行为包括日常资金周转和普通商业运营,以及下列资金国际转移行为:    1. 外汇资金的商业流动,如国际贸易收入和支出;    2. 国际劳务收入和支出;    3. 以及单向支付,如外资公司将税后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到国外和外资企业员工将税后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汇到国外等行为;    4. 还有国际债务本息的清偿等。    被允许的资本金兑换项目包括:资本的输入输出、直接投资、贷款和某些风险投资项目包括外债本金偿还、海外投资、外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外资企业资产清算后的资本转移。    拥有银行户头    非中国居民可以在授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短期的非定居账户。外国银行也被允许拥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外币兑换权。     海外借贷     接收来自中国国外的银行或者企业(包括香港和澳门的银行和企业)的外汇贷款的公司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地监控着外资企业的外汇兑换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每个外资企业向它提交外汇兑换情况的报告。外资企业还必须将年度外汇交易总结和来年的外汇收支预算情况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账目进行直接监察。    中国居民向外国借贷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所有此类贷款都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不仅如此,中国境内有向国外借贷自主权的经济实体数量也是受严格控制的。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使中国外汇收支与外商投资情况符合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外汇储备计划。其他实体如果想要向外国借贷则必须逐项向中央银行申请,而申请程序的各环节中也包括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是外商对中国市场进行直接投资的三种基本形式。最初,每种投资形式都由与之相对的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现今,中国政府运用新的更加明晰的方案管理外资企业,新的规则同时适用于三种投资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原先应遵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对于这种中国和外国资本共同投资经营的形式,《1983年国家管理中外合资企业执行规定》为其提出了更深入的管理规则。    外商独资企业则必须遵守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1990年11月通过的《执行条例》。中外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包括1988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资企业法》和更进一步的 1995年9月颁布的《执行条例》。1995年,中国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降低了外商对外资企业投资的所需的最低金额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这些规定涉及在中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结构运作程序、固定资本的投入(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投资、知识产权以及技术投资和其他各种附加项目的投资)、劳动合同和机构设置都有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鉴于中国已经建成了外商投资的基本框架,中国政府正马不停蹄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指导外资的运用,同时也限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们还必须了解中国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特别是上海、广州、天津等)有它们独特的外资管理法律和开放政策。它们的开放程度更深,法律更健全,但有些法律法规是与其它地区不同的。    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补充和执行规定,大量的法律条例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资企业的外汇交换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96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兑换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法案于1996年4月1日开始生效。    按照《外汇兑换管理条例》,所有的外资企业都必须向中国银行或者其他被授权的当地货币金融机构公开其外汇流动资金和固定资本的账目。外资企业只能用这些外汇资金从事所有涉外经济活动,包括利润转移。由于人民币尚不属于可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中外合资企业进口商品或者劳务只能使用外汇,合资企业支付的外债利息和股份红利也是如此。合资企业只能靠自身的收入或合法借贷的方式筹集这些外汇。    除少数例外,绝大多数的中外合资企业都要自己想办法平衡其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同时保证自己在外汇银行的账户内有一定的资本保险金剩余。而只要经过审批,外国投资者就可以在中国的外汇银行开户,并享有一些特权的,这些特权包括:    1.通过出口贸易赚取外汇;    2.通过生产“进口替代品”在中国国内销售,赚取外汇;    3.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资方面可以被看作外资方从国外进口产品和劳务的代表,以外汇进行结算;    4.中国合资企业可以向外国借贷或者吸纳临时性的外国信托资金以弥补亏空;    5.外资企业可以购买国内非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国外。    1986年1月通过了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收支平衡可以通过进口替代产品(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原本依赖进口,中外合资企业在生产后,销往国内市场,并以外汇结算的被称为“进口替代品”)的生产完成,也可以由同一投资者用其他投资的利润剩余部分补足。也就是说,合资企业的外汇运作可以更加灵活,生产出口替代品意味着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国内消费者手中赚取外汇,外商也可以向某一投资适当倾斜,将外汇在各个投资标的之间来回调剂。    同样是在1986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决定,外商投资的企业在出口、生产出口替代品以及引进先进技术方面享受了更多的优惠条件。    1987年,中国中央政府颁布了进口替代商品生产的国家标准,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进口替代商品的生产进行规范。这一法案要求国内的购买者在购入进口替代产品时列出与之相应的原进口产品的清单。    1987年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以平衡国家外汇储备。这些法令法规还规定中国境内非外资企业的商品进出口交易必须向省级外经贸部门申请,其交易金额都计算在本省当年的外汇计划中。    通常,国内生产的商品需要本省或者本自治区的外资企业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中国公司做出口代理。而如果当地省级政府开设了特殊的进出口公司的话,经该公司出口商品的一部分收益会用于平衡省外汇财政,包括补足由外资企业进口造成的外汇亏空。    引入证券投资:    1991年底,外国投资者首次有机会通过“B股”投资中国股票市场。1992年初,中国“B股”正式挂牌上市。管理外国投资者投资“B股”、获利分红的有关法律则在1991年11月先于股票上市出台。    投资周期和形式:    中国对于先期投资和后期追加投资都不加任何约束,同样的不论双边还是多边项目,中国都是欢迎的。    股息和利润的支付:    根据1996年7月1日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兑换其在中国投资所获得的股市红利和税后利润,外国投资者们能够以外币现金的形式将外资企业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到国外。兑换和汇款应当在指定的外汇兑换银行进行,并出示利润分配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    利息和本金的支付:    中国政府允许中国企业或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向国外申请贷款。偿付贷款利息的外汇也是外汇现金运营的一部分。中国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自己的外汇账户,如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它们也可以在指定的外汇兑换银行开户,并用这些账户结算利息。    本金的偿还则属于资本运营项目,需要事先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同意。企业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偿还本金的申请书时会附上外汇贷款登记证书、外资贷款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和要求偿还本金的通告。在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同意后,中国企业可以动用自己的资本账户偿还本金,也可以到指定的外汇兑换银行进行兑换。    版税和稿费的支付:    中国出版商出版发行外国出版物的版税和稿费只要有必需的证明文件(例如版税协议、发票凭证或其他商业文件)就可以以人民币现金兑换后通过指定的外汇兑换银行支付。    资本金的支付:    外商收回投资的外汇资本金当然是外汇资本运营项目,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在收回资本金时外资企业的资本账户中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外资企业为外商收回资本金而进行的资产清算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查。    外汇支付的有关规定:    所有外汇的支付或转移都在中国政府的严格掌控之下。外资企业从国外(包括香港、澳门)的银行或者企业获得贷款虽然不需要得到批准,但仍然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管理局通过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年度外汇收支预算密切监控着外汇兑换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有权直接审查外资企业外汇兑换账目,核对其收支情况。    外汇兑换审查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发布规定,到1995年初时,中国境内的所有外资企业都必须缴纳一份由中国国家认证的会计公司做出的年度外汇兑审计报告。报告中包括外资企业的外汇兑换申报状况、固定资本金额、外汇银行账户盈余和外汇收支平衡状况。报告也包括了外资公司的外汇兑换和外汇债务借用和偿还概要。    凡是通过所有审核的外资企业将被宣布为“认证通过”,从而可以在本地的外汇兑换中心直接“卖买”外汇。那些没有通过审核或是到期仍未交出审核报告的外资企业则无权进入外汇兑换中心。它们的每一笔外汇兑换都仍要到当地的外汇兑换管理部门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