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萧瀚:《新闻的自由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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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新闻的自由与自律
□ 萧瀚/文  总第224期 出版日期:2008-11-07
“封口费”之类的“潜规则”反映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沦丧。更糟糕的是,大量事关公共利益的事实、民众的基本知情权,以及被侮辱与被损害者,被埋冢于漆黑的矿井之下
山西“封口费”事件通过戴骁军数码相机,曝光于天下。这是多年来“封口费”第一次以超过文字的具象形式,被拉出来示众。现场照片除了给人“审丑”冲击,更引人思索。
新闻,从最本质的表达意义上来说,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说话没有区别;更有观点认为,新闻媒体的性质就是喉舌。但它应该是千千万万民众的喉舌,而不仅是排他性的某个特定人或组织的独一喉舌。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承认新闻是自由的,正如承认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
媒体曝光的部分领取“封口费”的媒体名单。
所谓自由,当然伴随因其而来的责任。正如每个人都有说话的自由,但没有用语言无端侵犯他人、伤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当语言的表达以及某些社会行为对他人或共同体生活具有损害性的时候,为了形成维护共同体生活伦理的有效舆论,反击性的表达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它同时包括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
这意味着,任何人对于不涉及他人的纯属个人生活的内容,有公开言说的权利;其限度在于不能侵犯他人正当利益,也不能侵犯良法所保护的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基本利益;亦意味着任何人对于他人或组织损害公共生活的行为和言论,有公布事实和评价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成为法律事后惩戒违法言行的先机。当这些言论以某种规模化以及专业渠道(例如报纸、杂志)出现时,它就成为一种职业化的新闻业务。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是表达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形成健康公共生活的有效粘合剂。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由于表达权的行使涉及各种各样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权益,还有国家利益,因此,对于最有能力行使此项权利的新闻行业,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界定权利的边界,以此形成新闻职业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目前中国的新闻业尚未形成完备的良法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主要建立在行政管制和媒体自律之上。这种新闻制度的模式,因其对新闻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基本的良法界定,往往发生与新闻工作的性质相冲突的事件,导致了多重弊病。
行政管制导致新闻行为从属于行政活动。不少媒体从属于行政机关,处处受到行政机关的掣肘。例如,媒体的设立、资金来源、工作方式、工作范围、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来源等等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好恶,受制于行政机关不稳定的临时变化,媒体缺乏稳定v的工作状态。
此外,这会导致一些社会生活内容无法被公众所知,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剥夺了公众对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知情权;尤其是事关公共利益的一些政府行为不能见诸公共领域,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议论,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从而无法切实有效地改进政府行为,以及监督各类社会利益集团甚至某些个人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近年来,也涌现出不少“半市场化媒体”。他们部分接纳民间资本的进入,一定程度上遵循着基本的市场模式,以新闻产品的销量为目的,新闻采编人员为生存也为新闻理想而从业,以满足社会需要,获得社会承认。他们在与原有“官办媒体”形成市场竞争。
这种竞争不仅限于利润的竞争,同时还是从业自由度和职业自律能力的竞争。然而,这种竞争再激烈,也无法突破行政管制的窠臼,无论所谓“纯官办媒体”还是“半市场化媒体”,在新闻报道权以及言论自由度上并不存在不同的限制标准,其生杀予夺依然系于行政部门。
这样的情形下,新闻“潜规则”暗中滋生。无论从属于行政机关的“纯官办媒体”还是那些“半市场化媒体”,一些行政部门一方面对他们不愿意发布的新闻内容加以监管,另一方面却疏于从业纪律的监管,于是,腐败也就必然——“封口费”、敲诈勒索、“有偿新闻”之类的“潜规则”也都因之而生。
揭露此次“封口费”事件的戴骁军也是一名媒体记者。他拍摄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公布后,其表现出的良知与勇气令世人佩服,但他现在每天都接到不少恐吓电话,这说明仅仅依靠记者道德自律的艰难——戴骁军有勇气承受,但并不是谁都能承受。人性的弱点在于学坏容易学好难,虽然推进制度需要人们的道德勇气,但毕竟无法求诸绝大部分人。
无论哪个时代的历史都在证明,只有少数人能在危局中担当特殊使命。要求记者们自律而不随波逐流,这无疑是应该的;但如果缺乏制度支持与约束,也就容易流于空谈而无效。
可以肯定地说,人的道德自律与制度推进同样重要。只是制度解决的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速度、深度上都远优于个体的道德自律,所以在倡导道德自律的同时,不妨以更为坚定和勇毅的决心去推动制度的改革。
1889年10月10日,美国报业巨子普利策给自己即将落成的《世界报》大厦奠基仪式发去贺电。他说:“将正义发扬光大,令邪恶瑟瑟发抖……我宁愿这座大楼轰然倒塌,也要恪守这一原则。”不仅仅是他一人,美国有无数报人具备这样的职业操守,因为《美国联邦宪法》的“权利法案”保护基本的新闻自由。
1926年9月1日,张季鸾先生在《大公报》上发表“本社同人旨趣”曰:“不党、不卖、不私、不盲”。《大公报》成为1949年以前中国肩负良知和道义的最杰出的报纸。
无论现实还是历史,大量事实从正反两面证明了新闻自由与新闻职业自律之间的正向关系。当代中国的新闻业,倘若没有制度上对新闻自由的基本承认,“封口费”之类的“潜规则”仍将层出不穷。职业道德的沦丧倒在其次,最糟糕的是,大量事关公共利益的事实、民众的基本知情权,以及被侮辱与被损害者,则埋冢于漆黑的矿井之下。■
作者为本刊法律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
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
2008年9月20日,位于山西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的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起责任事故,死亡矿工一人。事故发生后,霍宝干河煤矿公司没有上报事故。于是,一些嗅觉灵敏的真假记者闻风而来,但他们只为领取“封口费”,而不是采访报道煤矿隐瞒矿难事故。
9月25日晚,“记者”挤满了霍宝干河煤矿办公室领取“封口费”,多则几万元,少则几千元。此时,42岁的《西部时报》驻山西记者戴骁军也在现场。他将成群的“记者”领取“封口费”的场景拍摄下来,前后历时19分钟,记录了中国新闻界耻辱的一幕。
追求真相和正义的新闻操守在那晚成为少数。现场拍摄的戴骁军显得势单力薄。他事后回忆说:“也许还没等矿方人员打你,那些记者都会打你。”
戴骁军在拍摄后仓惶而逃。当晚,他将照片、文字整理后发布到互联网上。“封口费”事件就此曝光并迅速流传。
戴骁军称,他拍摄到四张登记有领“封口费”记者的名单,共涉及38家媒体——但这还只是十多张登记名单的一部分。他曾在该煤矿亲眼见到100多名“记者”聚集在十多个房间中。
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题为“山西矿难发生之后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的文章,公开报道了“封口费”事件。一时间舆论哗然。报道中引用霍宝干河煤矿公司原办公室主任李国良的话称,大约共有四五十人领取了“封口费”。当天,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带队的调查组抵达山西,就“封口费”事件展开调查。
10月29日,山西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初步调查情况:仅9月24日、25日两天,就有23家“媒体”的28人登记领取“封口费”,其中两人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新闻记者证”。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李锐锋介绍,经初步调查,以采访名义登记的人员中,只有少数是记者或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多数是假冒新闻单位的人员。
10月30日,山西省再次通报:据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确认,发生事故以来,煤矿以“订报费”“宣传费”“广告费”“购买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名义,给六家媒体支付了总计12.57万元的费用。其中,向山西《科学导报》支付1万元宣传费;向《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支付2000元订报费;向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支付1.92万元资料费;向假冒中央媒体的假记者支付3.45万元宣传费;向《绿色中国》杂志支付1万元会员费。另外,向山西广播电视总台支付5万元。另外,个别来矿“采访人员”要求帮助解决加油问题,该矿工作人员向他们每人支付了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加油费,共计1900元。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山西“封口费”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但是,发布会未通报全部涉及媒体名单和具体“封口费”金额。戴骁军此后发表了网文——“煤矿对‘封口费’人数和金额存在隐瞒”。
10月31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负责人就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矿难事故中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发表声明,对此行为予以强烈谴责。表示应以这次事件的调查处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打击“假记者”的力度,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假冒记者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维护正常的新闻活动秩序,维护新闻队伍的纯洁。同时,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坚决维护新闻工作者正当的采访权益,支持新闻工作者正常的舆论监督活动。
目前,有关此次“封口费”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尚无下文。
事实上,记者排队领“封口费”,在中国已数度相闻,屡见不鲜,屡禁不止。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一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30多名矿工遇难,县委书记亲自上宾馆向记者送“封口费”。包括4名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收取“封口费”。
2005年,河南又出同类新闻——汝州发生一起矿难,因为瞒报,共有100多家媒体的480名记者登门“采访”,总计领走20万元“封口费”。■
本刊记者 欧阳洪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