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凌:死刑犯刑前检举:“死于虐待”(南方周末 2008-11-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4:09:28
死刑犯刑前检举:“死于虐待”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潘晓凌 发自桂林、柳州、南宁 2008-11-06 08:57:16 来源:南方周末
法官死在看守所,一年半后同监犯人说出真相
如同佘祥林案一般,检举人戏剧性的出现,使法官死在看守所一案终于逼近真相。在检举人出现之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已对黎朝阳之死作出 “体位受限”的结论,却被公安机关否定。对于类似的案件,人们是只能期盼一个好莱坞式的情节,还是寄望于对目前仍以公安系统为主的鉴定机制架构进行改革?
在被定性为“猝死”之后一年半,桂林法官黎朝阳死在看守所一事再起波澜。
2008年5月30日,同监舍犯人黄于新在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后,当庭喊出黎朝阳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
黎朝阳,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2007年4月2日早上,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的他被发现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
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媒体报道后引来强烈质疑。但2007年4月29日,调查小组仍排除了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这再度引发了舆论一片哗然。
日前,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和妻子周燕乐已收到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告知其已收到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兴安县看守所看守王万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黎朝阳一案的案件材料。
一直关注该案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理事会秘书长王振宇认为,这表明检察院对该案已经审查起诉,黎的家属现可以委托代理律师提起刑诉附带民事诉讼,并协助公诉机关调查。
被吊死在窗户上的法官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于新死刑立即执行。这名因口角争执,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岁犯人在与二女儿黄洁(化名)告别后,转向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况要举报!”
根据黄于新的口述,黎朝阳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开始大喊大叫,还不肯穿裤子,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早上8点,大家都起来吃早饭,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
辩护律师黄莉曾经要求为黄于新做一份笔录,但被黄本人拒绝。黄于新透露,黎朝阳死后,“干部多次找14监舍的人谈话,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
在2007年4月,兴安县看守所盘所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的说法是:4月1日,看守人员给黎朝阳洗澡,他却把粪便拉在身上,自从关进看守所,他就一直“疯疯癫癫”的。在黎案调查结果新闻发布会上,负责尸检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宣布,黎朝阳的这些表现正是“猝死的诱因”。“我们当然不能接受!”黎的妹妹黎秀清和妻子周燕乐开始不断地向中纪委、最高院等部门投寄诉状,黎已记不清自己寄出了多少份特快专递,她收到的唯一答复,是中纪委回函,请她们“耐心等候”。
直到2008年5月30日黄于新当庭喊出“刀下留人”,黎家的耐心等候终于有了结果。两个素昧平生却同样几陷绝望的家庭走到了一起。听到黄洁介绍丈夫的死亡经过,周燕乐当即情绪失控,哽咽不止。而一年之间苍老不少的黎秀清还是和去年在殡仪馆时一样,镇定地拿出本子,记下关于哥哥的每一个细节。
尸检鉴定:谁说了算?
2007年4月3日,黎的家人在殡仪馆见到了已然面目全非的黎朝阳。周燕乐当场昏厥,黎秀清则冷静地拍下了哥哥身体上的多处伤痕。照片上,黎朝阳的鼻梁与嘴唇之间裂开一道与唇等宽的口子,两颗门牙崩断;脖根处至臀部的皮肤泛紫红色,右腿外侧、左腿膝盖与肩膀上的淤血清晰可见。
这让家属无法接受“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结论。此前,他们一直坚持委托区级鉴定机构进行尸检,遭拒后,在桂林公安局指定的两家市级医院中选择了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之后,黎的家属与桂林兴安县公安局签订协议,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做二次尸检鉴定。“死亡时间已有两个半月,我们再次解剖,占有的材料太有限。”法大法庭主任法医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回忆。尽管如此,他们得出了与桂林市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的结论:黎朝阳仅双腋下、双腘窝及双足底暗红色改变,不排除与死后血液坠积有关;尸体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直白地说,黎朝阳几乎不可能是躺着死的。”常林告诉本报记者,血液坠集通俗说即尸斑,形成于悬空不受力的部位,人躺着死亡,血液在腰背部坠集,与床接触的臀部则是苍白的。而黎的尸斑出现在双腋下、双腘窝及双足,这意味着其死时身体悬空,或是坐着。此外,黎朝阳肺泡的呼吸比正常过度,肺部充血、扩张,这表示他的身体曾受到外力的固定或限制,且时间较长。
拿到这份鉴定报告,黎秀清认为事情有了转机,她复印了多份,寄给一切她所能想到的部门与媒体。
但桂林市公安局黎善后工作组完全否定了法大法庭的“窒息死亡说”,认为其“为了达到自圆其说的效果,结论最后附加了‘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这只是推测性表述”。在其调查报告及善后工作意见中,工作组再次强调,“经多次反复调查,办案人员、监管人员没有刑讯逼供、体罚和虐待黎朝阳的行为,同监舍在押人员也没有捆绑、殴打黎朝阳的行为。”
要“好莱坞”,还是要鉴定机制改革?
2008年10月17日,拿到告知书,黎秀清与委托代理律师立即赶赴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要求查阅程序卷,被拒,对方答复,该案目前还处于保密阶段,“有进展了会通知你们”。
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而被害人的律师的权利没有那么大,因为他只承担民事赔偿的部分,一般不允许其阅卷。“这份告知书最大的意义是,事实基本已经存在”。
在当庭检举之后,黎秀清与黄洁几乎每周都会通电话。事实上,黎家与黄家之间,开始存在一种戏剧性的“互救”关系:黄于新因为重大检举可能免于死刑,而黎朝阳之死终于开始逼近真相。
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件即将有个好莱坞式结局,广西司法系统某知情人士透露,该案将在11月份进行一审判决。但法大法庭主任法医师常林显然不认为这仅仅是一个正义战胜邪恶的简单故事。
“我国主要鉴定功能仍在公安,公安在负责抓人、关人、搜集证据、控制证据的同时还负责鉴定。”常林评价说。如今被证实的政法大学二次鉴定结论,当初被桂林市公安局否定,常林还是从本报记者处得知,“他们说不对就是不对,我们没有任何反驳机会”。
黎朝阳之死让人想起曾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如果不是佘祥林妻子在失踪十余年后戏剧性出现,佘祥林永无翻案可能。而对于类似的案件,人们是否总是需要期盼一个好莱坞式的情节?
常林注意到,最近国家在确认权威鉴定机构,仍然以公安系统为主,“但公安系统下的司法鉴定机构越强大,越不能保证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黎朝阳。相反,情况可能会更糟”;“试想想,如果没有这么一个戏剧性的检举人,黎案有可能翻身吗?”现在,以此为契机对鉴定机制架构进行改革,是他寄予黎案最大的希望。
黎朝阳案时间表——
2007年3月:黎朝阳因涉嫌受贿窝案被桂林市平乐县检察院传唤
2007年4月:黎被发现昏迷于床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4月:黎朝阳死亡事件领导小组宣布调查结果,黎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2007年8月:法大法庭鉴定研究所鉴定:黎朝阳尸体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2008年1月:桂林市公安局否定法大法庭鉴定研究所结论
2008年5月:死刑犯黄于新在终审判决上表示“有重大情况举报”
2008年6~9月:广西区政法委工作组介入调查。
http://www.infzm.com/content/19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