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拆过程中农民认知障碍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2:44:42
经济的迅速崛起的背后表现为城市扩张、工业园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如火如荼,昔日春意盎然的农田,低矮破旧的农房被取而代之为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幢幢高楼、厂房林立。农民一方面向往城市化带来的文明繁荣,但农民无限眷念故土,加上一些地方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障缺乏,农民对今后生活忧心忡忡。在农村土地房屋征拆过程中,农民认知成为影响政府征拆目标如期顺利实现的至关重要因素。正确的认知可以起到推动、支持作用,反之群众一些不正确的认知行为起到阻碍作用。农村土地房屋征拆是一个艰难的爬坡过程,而基层政府为赶工期、抢进度,快马加鞭,忽略了农民的思想工作和利益诉求,是“牛不喝水强按头”抢拆抢量,矛盾层出不穷,致使基层政府与农民形成对抗、对立、对垒关系。如何在保护政府依法征拆工作开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及农民合法利益是摆在政府眼前一项任务。因而“号准”农民在农村土地房屋征拆过程中的认知倾向,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农民不正确认知表现
(一)农民认为土地“私有”,对国家征收存在着“惜售”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不少农民误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是“私有”,国家无权征收,政府低价征地农民不愿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农村私下交易土地十分猖獗,因为利益驱动。笔者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调查发现,二十年前农村一些地方农民私下卖地协议中约定每亩地卖到1万元左右,在物价偏低的过去,这个卖地价格时至今日令人惊诧不已。实际上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对承包土地只拥有使用权。同时,土地征用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无论土地所有者是否愿意,均可按照法律的规定征用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二)认为征拆补偿是等额赔偿
在征拆中,不少农民对征拆补偿标准失望之极难以言表,征地一亩仅几千元,房屋补偿标准100——200元/平方米。土地进入市场其价值飙升,一亩地达60——100万元,甚至更高,建成房屋后房价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这个现实。同时各地补偿标准各有千秋。千百年来农民奉行“不患寡就患不均”。农民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应是等额赔偿,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政府搞建设是好事,不能牺牲我的利益,你找我,就得依我价,否则不拆不征。”当基层干部上门做工作时,大道理说了一箩筐,但农民死认这个理:如同一只玻璃茶杯子,市场价格10元,打坏了按价赔偿就得10元。在农村,农民把大半辈子挣得钱投入到建房中,宽敞亮丽、装璜考究,雕龙画凤,巍巍壮观。但在农村土地房屋征拆中我们同情农民为经济发展所作的牺牲,但依照农民个人意愿去等额赔偿是不切合实际的。土地补偿收购惯例采用完全补偿和不完全补偿,西方发达国家根据受益土地的性质、范围、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并给予全额补偿。我们国家土地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就拿一只玻璃茶杯子来说吧,补偿可能是5元或6元,不可能是等额的,其补偿标准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补偿只针对被征用土地的价值,补偿的数额小于被征用土地的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农民对土地房屋征拆补偿标准期望值过高与现实补偿标准差距甚远,心理上不满进而转化为行动上消极对抗。
(三)农民认为失去土地房屋日子难过,对未来忧心忡忡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稳定的保障。土地具有为农民提供食物功能,是农民的衣食饭碗,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不少人,尤其是老年人对土地房屋有着血浓于水的感情。虽然,土地上收入不是现如今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不少地方是青年人在外挣钱,老年人在家种田,过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纯农民”少了。农房凝结着农民毕生心血,农民的房屋如“鸟巢”,征拆中农民的“鸟巢”被捣,虽然一些地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少农民是有房无钱,有钱无房。不少农民谈及未来不无黯然神伤,对今后生活举棋不定,土地没了、房屋没了,成了居无定所,无田可耕、无业可做、无岗可上的游离于城市边缘的“三无”农民。失地农民思想上等、靠、要,一味依赖政府,认为政府征拆,总得给碗饭吃,有的终日无所事事,打牌赌博消磨时光;有的到政府胡搅蛮缠。
(四)认为乡村干部不廉洁,要求将集体土地款分光殆尽
市场经济下农民思想活跃,但集体意识缺乏,是“对乡村干部不放心,公益事业不热心,办错事情伤透了心”。在农村集体土地款分配始终是农村矛盾的焦点、漩涡。一些乡村干部形象在群众心目中不佳。电视剧中将乡村干部形象丑化,不是歪戴帽子,就是斜叨着烟,满口脏话的“土碴碴”。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没有把握人生方向,有的花天酒地,中饱私囊,招致群众不满。同时农民以钱入袋为安,认为自己岁数大了,还不知活多久,要求分光集体资产,农民从自身出发,往往要求一次性分光土地款,毕竟农民还很穷,钱用于结婚,用于还贷,用于子女教育投入。事实上,解开农民农民思想疙瘩,防止将集体土地款花光、吃光、用光的“新三光”,从长远利益考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农村集体土地款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农民社保,以提高生活质量,解决后顾之忧大有裨益。
(五)认为在征拆中涉及到自己利益的事是“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纵观农村土地房屋征拆其轨迹可归纳为“先难,中间易,后面难”。简而言之,征拆开始是“万事开头难”,农民怕当第一,一怕惹人闭言碎语,二怕先进吃亏,持观望态度,工作局面难以打开;中间过程是政策倾向明显,势如破竹;后面剩下是被视为“钉子户”,漫天要价,和政府旷日持久战。在征拆过程中农民是“几家欢喜几家忧”,大部分农民因利益受损和政府“理论”,这其中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农民反映一时得不到答复误认为官官相互,误认为不吵不闹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认为涉及到自己利益的事是“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在征拆过程中,农民与政府博奕,甚至把无辜老人推上一线,以此作“筹码”,作为和政府谈判的资本。甚至越级上访,打横幅、拉队伍,围攻政府,砸坏办公设备,殴打干部,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