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上书国务院 建议统一“毒奶粉”赔偿方案(《财经网》 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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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上书国务院 建议统一“毒奶粉”赔偿方案
《财经》记者 王和岩    [10-29 18:50]     共有0条点评

成立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统一赔偿标准,成立专门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及精神损害赔偿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自“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不时有全国各地的受害者以诉讼方式向三鹿集团索赔,但截至目前,各地法院尚未受理一起索赔案件。
10月29日,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季成等四名律师,受九名三鹿奶粉受害者委托,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递交诉状。和先前几起案件一样,法院尽管接收下了诉状,却未给予明确答复。
考虑到诉讼索赔的现实障碍,来自民间机构“公盟”的三名志愿律师张立辉、张兴奎、兰志学,已通过邮局向国务院三鹿奶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卫生部、质检总局寄送《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下称《方案》),建议政府就“三鹿毒奶粉”的受害者赔偿问题,提出了一揽子赔偿方案。
《方案》称,对“三鹿毒奶粉”受害者高达数十万,仅解决医疗费而不予赔偿,不足以维护社会正义,警示无良企业。鉴于受害者众,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诉讼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公正赔偿。
《方案》认为,最节约成本同时又能较好维护公正的赔偿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隐患,成立专门的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起草者之一张兴奎律师告诉《财经》记者,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赔偿方案建议,推动“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获得公正赔偿。他强调,“这个一揽子赔偿方案只供受害者选择,如果受害者不愿加入,他们仍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
按不同类别确定赔偿金额
《方案》长达3000余字,由“建议赔偿标准、按照较低标准的赔偿金额估算、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以及赔偿、补偿和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赔偿实施”五部分组成。
在“建议赔偿标准”中,《方案》认为,首先根据分类平等赔偿原则,将毒奶粉受害者根据病情轻重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费用开支和赔偿数额。
如果根据受害者实际支出确定赔偿数额,将会面临以下问题:受害者不得不收集实际费用支出的证据,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受害者来说存在一定困难;同样病情在各地区、不同医院间支出差别可能会很大;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赔偿额,将可能出现鼓励夸大费用开支及贿赂医院扩大开支行为。
《方案》称,三名律师在调研北京、石家庄、郑州等各省会城市各类病情实际花费的基础上,推算出各类花费的全国标准。并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提出赔偿的实际费用支出应当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设想。除补偿开支费用外,按照所花费用增加2倍赔偿。另,死亡患儿加上死亡赔偿金,重症患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得到增加1倍的赔偿,同时拟定中的《食品安全法》也正在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方案》称,考虑到此次赔偿数额巨大,三鹿以及相关企业的支付能力,建议采纳增加2倍赔偿的标准。
应成立专门赔偿基金
在“按照较低标准的赔偿金额估算”部分,《方案》推算出患儿高达28万余人。
对于这一数据来源,参与起草《方案》的律师告诉《财经》记者,由于卫生部至今没有公布确诊患儿总数,因此他们只能采用不完全归纳方式,以部分省市公布的住院患儿占确诊患儿人数的比例,推算出患儿人数。
当然,准确数据还是要以卫生部将来公布的确诊数为准。
《方案》将受害者分为四类:死亡患儿、肾积水等重症患儿、非重症住院治疗患儿以及结石为0.4厘米以下非住院治疗患儿。根据不同类型所应获得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各类赔偿金额,估算出总体赔偿金额高达39亿元。其中,四名死亡患儿,每人获赔额应为31.4万元。
《方案》指出,该赔偿金额只是按照较低标准的估算结果。实际赔偿金额应当是法院判决或者政府主导下受害者集体和受害方谈判协商的结果。
鉴于受害婴幼儿可能存在长期的健康隐患,以及后续治疗、精神损害赔偿等,《方案》呼吁成立专门的赔偿基金。资金来源可由以下三项资金组成:三鹿公司现有资产评估变卖所得金额偿在还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圣元、蒙牛、伊利等检出含有三聚氰胺乳制品的企业及有关销售商的罚款作为补偿资金以及适当的国家财政拨款。
《方案》呼吁政府成立民事赔偿委员会,协调和组织赔偿工作。赔偿委员会应当吸收受害者代表、法官、受害者律师参加。通过听证,在广泛听取受害者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平的赔偿方案。筹集赔偿、补偿和基金所需的资金。赔偿资金发放,通过各医院掌握患儿病情,按照病情分类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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