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谈招标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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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谈招标与反腐败
 
吴官正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03.2.17
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强化有形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功能,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与执行机构必须分设,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吴官正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04.1.13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和政府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坚决纠正干预招标、虚假投标、串标和非法挂靠等问题。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规范化管理。
 
吴官正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05.1.11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全面落实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强化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吴官正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06.1. 6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市场中介行为。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开工到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督。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业权市场规范建设,特别要加强对土地转让和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审批的监督。规范和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坚持惩防并举 更加注重预防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07年10月21日中国11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深入开展治本抓源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推进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改革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的法规制度。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贺国强在中国11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七届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08年1月14日)
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实行“管采分离”。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共中央  2005年1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实施纲要。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十一)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4〕56号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2008年06月22日
(五)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公开、共享。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体系,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加强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研究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