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尊重恩格斯关于隐私权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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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05月 12日 16:36    深圳新闻网
近几年,学术界掀起一股研究公民隐私权的热潮。在不少文章中,都“引用”了恩格斯关于隐私权的一段论述。比如吕艳滨、章忱写的《论知情权》是这样引用的:“早在19世纪,恩格斯即已谈及这一问题(指隐私权),他指出:‘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在我对马恩著述的印象中,不曾有过如此集中而有针对性的论述。于是沿着《论知情权》一文的注释,找到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91页。然而,却怎么也找不到恩格斯的这段精彩的论述。恩格斯的原文是这样的:“但是朋友彼得坚持认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是一概禁止编写历史。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帕杜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理解。或者,我们就近看看当代的情况吧:如果某个贞洁的伊萨伯拉嫁给了一个人,据深知他的一些人(例如,陪审官乌尔利希)作证说,这个人不喜欢做女人,因此一味眷恋于男性;如果她,受到冷淡后,就乱找男人,——所有这一切完全是私事。但是,如果上面提到的贞洁的伊萨伯拉是西班牙女王,而陪伴着她的青年人当中有一个年轻的军官,名叫塞拉诺;如果这个塞拉诺由于两人单独在一起时立下的功劳而被提升为元帅和内阁首相,后来被其他宠臣所排挤和贬黜,然后又依靠其他遭际相同的伙伴的帮助把自己的不忠实的女友从国内撵出去,最后,在经过种种惊险之后,自己成了西班牙的独裁者,成了一位俾斯麦竭力为之效劳,以便使之获得各大国承认的大人物,——在这种情况下伊萨伯拉和塞拉诺的私人历史就成了西班牙历史上的一章,如果有谁想写现代西班牙的历史,而又有意地不向自己的读者提这段情节,他就是伪造历史。同盟是一个匪帮,其中除了受骗者外,还有大量骗子、冒险家、欺诈者、警探、投机钻营分子和懦夫,当描述这个匪帮的历史的时候,是否应当伪造这个历史,把这班先生们的种种下流勾当当做‘私事’有意地加以隐瞒呢?朋友彼得可以随便吓成什么样子,但是他可以相信,我们还远没有全盘端出这些‘私事’。材料正越积越多。”恩格斯文中提及的彼得,即俄国流亡政治家彼·拉·拉甫罗夫,此人于1873年至1877年间在苏黎世和伦敦出版了俄文杂志《前进!不定期评论》,它反映革命民粹派右翼的观点。恩格斯的文章是针对《前进!》杂志上刊载了一篇彼·拉·拉甫罗夫谈论国际的文章而写的。彼·拉甫罗夫认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恩格斯在批评他的观点时,阐述了“私事”与政治的关系,“私事”与历史的关系,“私事”与新闻报道的关系。指出“私事”一旦涉及社会生活、涉及政治,用当代词汇来说,就是“隐私”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则这项私事就不再是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利,而应当成为透明的政治内容,公开的新闻报道内容和历史真实记载的一部分。不少论文的作者在文章中用直接引语的形式引出的那段简洁而精辟的文字(如《论知情权》一文中作为恩格斯著作原文而引用的那段论述),并不是恩格斯的原话,而是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对恩格斯思想的钩稽、归纳和阐发(参见陈力丹著《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载于《新闻法通讯》1986年第1期),其引用几率很高。
诚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谈论恩格斯的思想观点时,引用陈力丹教授的那段文字是可以的,但不能用直接引语的形式,因为直接引语应不折不扣地摘录恩格斯的原文,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差。如果再不加以区别,任其发展下去,则会给有关的理论研究带来不利的影响。就如今而言,对恩格斯关于“隐私权”的思想不仅在不少文章中直接引用,前不久,在某地大专院校辩论会中,也出现了对恩格斯观点的直接引用。更有甚者,在一高校的“精品课程”网上发布的文章中,也有对恩格斯这一思想的并不精准的引用。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恩格斯的这篇文章是他在1874年7月底至9月间写的,并发表在1874年10月6日和8日《人民国家报》第117和118号上。然而有的学者和研究者却认为恩格斯比美国律师于1890年提出“隐私权”理论早了整整40余年。这显然也是不准确、不恰当的。科学地、真实地认识和阐述恩格斯的思想和观点,既是对历史和学术的尊重,也是对革命领袖的尊重。本文提出上述问题以正视听,只是想使我们对于恩格斯的研究和对公民隐私权问题的研究更准确、更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