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性丑闻"再掀波澜 "小霞"诉报料人张钰侵犯名誉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8:27:57
"导演性丑闻"再掀波澜 "小霞"诉报料人张钰侵犯名誉权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5-05 14:06:11

中国法院网讯   4年前,报料被媒体暴炒“导演黄健中性丑闻”的张钰,因向某报社提供“小霞”的照片,被该照片的主人翁谢小姐告上法院,谢小姐在诉状中要求,张钰及上海某报社(刊登“张钰与小霞合影照片”)为她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尽管同为艺人的谢小姐亲自出庭,但张珏被告席上仍是空着。
现年30岁的谢小姐诉称,因一直在香港工作,直到2006年9月上网,才发现张珏向媒体“抖料”,与张珏合影照片中的自己即为“小霞”。认为第一被告张钰于2003年年底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还称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小霞”发生了性关系。2004年1月12日,第二被告某报社刊登了《张钰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该文称张钰联系该报记者,提供谢小姐与张珏合影照片,声称“是通过小霞同意的”。(事后,张钰又向媒体承认该“合影”,实际就是原告与张钰的合影),该报首次将“张钰与小霞合影”刊发后,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直到2006年11月20日在“粉丝网”站上仍在传播。自己成了“小霞”性替身代名词,这纯粹是张珏“陷害无辜”。    法庭上,身着玉色休闲装、扎了一把马尾辫的谢小姐认为,自己从事演员工作,与张珏仅仅是同学关系,与黄健中则根本不认识。张钰为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将与两人合影公布并捏造事实称:这就是她揭露的“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中进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第二被告报社,则不顾公布该“小霞”照片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加以核实,就擅自将该照片作为“小霞”照片刊登出版。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损害了谢小姐的名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4月4日,为了提起这场诉讼,谢小姐老家专门委托江苏盐城市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当着公证人员面,点击Interner Explorer浏览器搜索,保全了5份证据,内容涉及谢小姐形象被当成“小霞”传播,张钰向媒体公布与小霞合影,就是与原告的合影,并称是“与小霞合影照片”。    在庭审过程中,张珏的被告席上始终空着。先前,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法院曾向张珏身份证的湖北省十堰市住址,发送应诉书和诉状副本,因无人签收遭退回。之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1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开庭公告,仍然杳无音讯。    法庭上,某报社委托律师则辨称,作为谢小姐之诉,已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声称谢小姐是演艺圈的一员,应该知道2004年1月12日的报道。从报导看完全是引用张珏的口吻和提供的照片,与报社无涉。但承认坐在原告席的谢小姐,就是当初照片中所指的“小霞”,称事后未联系到张珏本人,认为报社只是对事件过程以张珏口述作一描述,不构成对谢小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同意登报道歉及赔偿。    经过法庭两轮辩论后,合议庭审判长胡智明宣布,因张珏未到庭,法院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将择日予以判决。
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 张钰及报社被判道歉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7-24 08:36:19

中国法院网讯   历时近一年的原告谢澎状告张珏及某报社名誉侵权案,7月23日有了一审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明荣(别名张珏)及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刊登向谢澎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该报社删除刊登在其网站上《张珏昨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张珏与该报社赔偿谢澎经济损失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现年30岁的谢澎小姐与张珏原系同学关系。2004年1月12日,该报社在报纸上刊登题为《张珏昨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的文章,并刊登了小霞身穿古装的照片,另一人为张珏。文章中称“昨天晚上9点,曾公布‘著名导演黄健中录音带丑闻’的张珏紧急联系本报记者,将一张她与小霞的合影公布了出来,并称将看黄健中的反应来进行下一步的动作。昨夜晚间9点,本报记者接到张珏打来的电话,称要向媒体提供一个新的重要资料。9点20分,记者来到北京电影制片厂门口,见到了开车而来的张珏,在昏暗的车灯下张珏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张珏称这次找记者要提供一张自己与小霞的照片,之所以在这个时间公布这张照片,是‘按照我的原则,已经给了黄健中时间来改变自己的错误,但是时至今日黄健中仍然保持沉默。我曾经对媒体说过,如果黄健中不回应,要在这个星期之内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所以今天我才将我与小霞的合影公布出来。’记者从张珏手中接过她所说的照片,看到上面与她合影的女孩戴着一顶少数民族的帽子。张珏介绍这是她在前年的时候给小霞在某部古装戏中介绍的一个角色,还说提供这张照片是经过小霞同意的,如果黄健中还是这样漠视这件事,将进一步的材料。记者追问是什么,‘像你这样一个精明的人,是不是在当时也收集了像莱温斯基那样的证据?’听到记者如此问,张珏马上欲言又止,停了一下说‘这个问题等我有下一步行动的时候你们就知道了。’”上述文章及照片在该报及该报网站上刊登后,被其他媒体、网络转载。
2007年8月6日,身为艺人的谢澎起诉到法院称,张珏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并声称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2004年1月,该报社刊登《张珏昨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称张珏紧急联系报社记者,提供了一张与小霞的合影并称“是通过小霞的同意的”该报纸首先将照片刊登后,被众多新闻媒体转载、报道。而该照片系张珏擅自使用自己以前和她的合影照片,自己并非是所谓的小霞。该照片刊登后,自己被人误解就是文章中的“性替身”小霞,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请求法院判令张珏及该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报赔礼道歉;报社撤掉内部网站上的文章;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谢澎称自己直到2006年才看到那张照片,还提供了与香港佳能影业公司的合同及收入证明。
经法院合法传唤,比谢澎大4岁的张珏始终未到法院露面应诉。而该报社则辨称新闻媒体没有公共权利,不是每个报道在查实后才报道。系争报道是2004年1月,而谢澎却于2007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报纸只是对张珏所称的这一事件报道,文章写的是张珏所称,只是对张珏通过照片的过程进行描述,报社没有对谢澎进行侮辱、诽谤或捏造事实,没有给谢澎造成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张珏向报社提供她与谢澎的合影,并称谢澎是所谓与黄健中发生性关系的小霞,报社对张珏提供照片的过程进行了报道,并刊登了该照片。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当时的背景。正如报社所述,当时张珏向媒体称要揭露娱乐圈的“潜规则”,涉及多名演艺圈人士,并提供了诸如录音带、录像带等材料,引起了媒体、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张珏称曾带了一个叫小霞的朋友到导演黄健中家中,小霞当着她的面与黄健中发生了性关系。不论是否存在小霞这一人物,或者小霞缺实存在张珏所称的上述行为,“小霞”这一人物。成为了张珏所称“著名导演黄健中录音带丑闻”事件的重要角色,以及成为了“性替身”的代名词。但凡了解或知道这一事件的人群,提到小霞就自然联想到“性丑闻”、“性替身”等等,并为社会舆论所批驳,媒体和公众都关注着事件的发展。而恰在此时,张珏向该报社提供了所谓小霞的照片,该报社未经审核并予以了刊登、报道。小霞这一人物从原来只是一个抽象的名字或符号到有了具体的形象,并展示到公众面前,于是社会公众就会认定谢澎就是性替身。使得谢澎被张珏推到她所称的性丑闻的前台,使得谢澎不得不接受和面对公众的评论,而谢澎所面临的社会评价是相当负面的。对此张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该报社在报道中仅是报道了张珏提供照片的过程,并无直接的评判,但作为新闻单位的该报社应该清楚在事件发展到这一进程时,刊登照片后对直接提供的这张照片中所谓的“小霞”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即报社对此类新闻还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以免新闻报道失实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应该把报社刊登的系争文章和照片的影响放在这一事件的整个大环境中来考量,而不能割裂地看待或单从文章本身来判断是否侵犯谢澎相关的权利。新闻媒体中立的报道并不表示只要完全转述他人表述就可以免除基本的审查核实义务。法院以为张珏主动向报社提供失实的报料,报社对张珏提供的新闻材料未尽基本的审核义务即行刊登,导致谢澎名誉受损,最终法院作出张珏和该报社的行为,均构成了对谢澎的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