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保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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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8日  南方都市报
对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即将展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各路专家和媒体关注、议论较多的是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好处,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这样的讨论呈现出某些令人担心的倾向,人们不能不慎重地考虑一个问题:土地流转的权利,究竟在谁之手?
 
农民处置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权利,即流转的权利,当然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古人早就说过,“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经济学也讲,没有交换,商品的价值就实现不了。政府允许农民在更大范围自由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然可以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价值,使土地真正变成一桩能够带来较高收入的资产。
 
与此同时,目前乡村的景况也需要赋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更大权利。比如,农民人均耕地本来就少,村集体在承包土地时又要做到肥瘦搭配,结果,每家面积不大的土地被分割成多块,凭空增加了农民的耕种成本。又比如,不少农民长年外出经商、打工,甚至在城镇定居,成为新市民。如果他们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充分流转权利,就可以使土地转移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从而实现承包者利益最大化及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所有这些必要性都以下面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的权利在农户手中。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如何流转,流转给谁,只能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己决定,任何人和机构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作出流转的决定。哪怕这一决定表面看来可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甚至可能给农民带来好处,也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这也正是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所在———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增强农民抗衡任何其他人和机构的能力,包括抗衡其他人、公司,也包括抗衡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改革是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自然也意味着强化农民在决定土地流转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增强了,自然意味着由农民自己来决定土地的流转。
 
然而,目前很多议论似乎忽略了这一点。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土地过于分散的状况阻碍了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推进,这种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难以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也无法与大市场全面对接。因此,一旦土地可以流转,未来可能会出现摆脱小农经济、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前景。
 
用这样的逻辑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是令人担心的。赋予农民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就是强化分散的农户土地占有格局,更有效地维持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基本含义就是土地在法理上的分散占有与经营,这是由土地制度改革的性质所决定的。小岗村的创新及后来大范围确立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由集体迷信向小农经济的回归。过去三十年来政府对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每一步完善,都可以说是在逐渐强化小农经济的地权基础。
 
当然,这只是改革必须设定的合理的地权配置初始状态,是合理的土地配置的起点,而不是终极状态。实际上,只要设定了这样一个初始状态,以农户分散占有土地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格局完全有可能发生变化。因为,部分农户可能出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给其他农户或商业资本,部分农户可能自行联合形成合作社,从而形成某种规模经济。
 
假如人们准确理解本次土地改革的根本性质———赋权,就不会匆忙地谈论集约经营的前景,而是对未来土地配置格局前景保持一种开放心态。因为,权利扩大了的农民究竟会怎么处理其承包经营权,现在无人知晓。但如何处理,只能完全交给农民自己来决定。因而,集约经营不是必然性,只是一种可能性。土地配置可能仍然维持目前的格局,因而可能并不经济。但重要的是,享有权利的农民依据自己判断作出的任何决定才是有效率的。
 
过去若干年,凡是存在土地流转之必要的地方,农民早就已经拿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这样的流转确实增进了交易双方的福利。但同时,很多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为了政绩,强迫农民集中土地从事某种生产,或强行将农民土地流转给商业资本,这样的流转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并且确实带来了人们所担心的土地流转的恶果。经济学的效率以双方自愿交易为前提,由地方政府或者村集体强行代替农民作出流转决定,根本就没有效率可言。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村集体习惯于代替农民进行决策。本次土地改革以赋予农民更为充分权利的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自己,尊重农民,尊重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利。关于土地流转的讨论和决策,也必须以此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