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土地变成活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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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
正在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专题研究如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国家主席胡锦涛为此于国庆前夕专程前往安徽小岗村考察并明确表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毋庸置疑,领导人将目光放在土地制度上是正确的,因为当前的土地制度是制约中国农村发展和繁荣的关键。
 
30年前,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生命危险实行“大包干”,将土地承包到户,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可以说,上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的巨大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土地承包经营制。但是,近些年,农村的发展十分缓慢甚至停滞不前,进一步的改革迫在眉睫,尤其是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尽管土地承包经营制曾为农村的发展贡献甚巨,但它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制度设计缺陷,这种缺陷扭曲了农民的行为动机,并且为村干部和地方官员制造了滥用权力的机会。
 
当前的农地制度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但集体所有制面临的一个困境是:谁为集体做出决策?或者,谁有权力决定如何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也许有人会说,由民选的村干部处分。但是,把土地的处分权交给几个村干部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这意味着村干部拥有剥夺一个农民享有土地的大权,掌握着农民的命运。哪怕这种村干部是民选的,将土地处分权交给他们也非常可怕。还有人会说,可以由全体村民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说法听起来颇有吸引力,但事实上它面临着一个复杂的集体决策难题:除非全体村民一致同意某种处分方案,任何低于全体一致同意的处分安排都是对那些不同意者地权的剥夺。比如说,一个村里80%的农民同意将集体的土地租给他人,而20%的人不同意,此时,如果实行多数人的方案,就是一种对少数人地权的侵害。
 
实际上,土地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不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褫夺。很多人总以为财产权仅仅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事实上,财产权首先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是一种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古罗马法谚云:“无财产即无人格。”也就是说,财产和财产权是一个人得以独立和获得人格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人没有财产,他必然依附于他人而活着;如果一个人一无所有,他必然沦落为奴隶。这是自古希腊罗马以降的法治史一再证明了的。毫无疑问,土地在大多数农村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没有对土地的完整权利,农民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很难对抗侵犯其地权的人。
 
根据法学基本原理,从债权到他物权再到所有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次愈来愈强,最有对抗力量的财产权是所有权。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基本上是一种债权,至多可算是一种“准物权”,无论如何,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都很弱。因此,农民的土地权利时常受到侵犯几乎是命中注定了的。如果想要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加安全,那就只能赋予其更有力的对抗性,而最具对抗性的财产权类型就是所有权(完全物权)。
 
当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后,他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自己的土地了。这种完整的权利将会给农民最大的选择空间,包括将其土地通过抵押等方式投资或者根据市场规律自由流转,这些选择将会给农民提供无数的发展机会,使他们的创业精神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当秘鲁著名经济学家和实业家德·索托研究为什么那些发达国家长期繁荣而那些发展中国家持续贫穷时,他发现,尽管那些发展中国家民众手里有几万亿元的资产,但由于缺乏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那些资产不能转化为“活资本”,而只是“死资本”。
 
在中国农村生活或者调研过的人都知道,那里有大量的死资本,尤其是土地。由于土地不能抵押和自由流转,农民眼睁睁看着这些死资本浪费在那里,也不能用它投资和创业。因此,欲让农村真正发展和繁荣起来,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土地制度,使土地成为不折不扣的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