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要纠正对土地财产权的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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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日华夏时报作者:党国英
在土地管理的理念上,要彻底纠正对土地财产权的恐惧症。大量研究和世界经验的总结都证明,世界上可怕的不是土地私有制,而是土地公有制过度扩展。不当的土地制度为国家长治久安埋下祸根。现代国家早已不同于农业自然经济时代的国家,有种种办法对土地财产权作出限制。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还是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过去的改革称得上是“半截子土地产权”改革。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农民在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所谓承包权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为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
 
第二,农业用地在转变为非农业用地时,农民几乎没有议价的权利,导致大量土地交易徇私舞弊,让国家和农民双双吃亏。
 
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当法律不能清晰界定权利边界,或者界定之后又不能维护这种界定的有效性,实际的政治力量就要发生作用。这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在政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会受到利益的侵害。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总的思路是“放开产权,管住规划”。这一思路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改变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让农民拥有真正的耕地财产权。可以确立耕地永包制,强化农民的耕地财产权。可以考虑在全国用几个月的时间搞一遍“土地确权”,然后宣布耕地承包权永远属于农民。为此,要取消现行法律中那些关于“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作决定的条款。农民的耕地永包权不能用什么范围的投票来剥夺。农民有了这个权利,地方政府圈地搞建设的冲动必然刹车。
 
第二,要放弃“国家建设”这类法律用语,用更明确的公益事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术语。法律文本要用列举的办法来确定公益用地的范围。
 
第三,确定国家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土地规划分工,中央管规模,省政府管到地块。实行土地规划法制化。只要符合规划,再不应区分“大产权”、“小产权”,一律平等;如不符合规划,对违规者一概施以高额罚款或判处监禁。
 
第四,对于非农建设规划区(包括开发区)用土地交易制度替代土地征收制度;用讨价还价办法替代补偿办法。任何一户土地主人,都可以拒绝交易,哪怕这块地处在某开发区的核心地带。
 
第五,对于公益事业用地,严格按照公益事业项目列举目录界定用地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这类占地可以强制交易,但交易价格应参照当地农用地价格制定,并高出一定比例。要在理念上清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以牺牲私人利益为前提。
 
第六,建立土地交易收入调节税,但不再允许各级政府搞土地财政。调节税的收入用来建立土地整治基金和公益用地征用补偿基金。
 
为实行上述制度,并使之法制化,要尽快冻结土地占用,然后清理已有的违法占地案例。对农民的投诉,各地应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诚心诚意地对农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