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中国改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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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
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
作者:叶扬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除了发表大量论文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整理和公布了不少档案史料。主要有《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1953~1957)》(农业卷)等。据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中的序介绍,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编撰了当地农业合作化的史料,其中有些已经出版。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还出版了50多期《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共计500多万字。另外,随着国家档案的逐步公开,一些学者开始查阅、利用省级和县级档案馆的档案。第二,出版了5本专著和不少著作。5本专著分别是高化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邢乐勤的《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罗平汉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史》、叶扬兵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不少著作都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有较多论述。这些著作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通史著作和经济史等专门史著作,如《凯歌行进的时期》、《人民公社狂想曲》、《理想。历史。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变迁与重建——1949~1956年的中国社会》;二是农业经济著作,如《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再认识》、《农村合作制的演变》、《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是传记或回忆性研究,主要有《邓子恢传》、《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毛泽东传(1949~1976)》、《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学术界一直密切关注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动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有多位学者写过综述或述评。为了推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本文拟对近30年来中国大陆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成果进行述评。
(一)关于解放前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情况
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既具体考察了建国前中共领导下的劳动互助运动,也简单回顾了1949年以前国民党与梁漱溟、晏阳初等人的合作思想和活动。叶扬兵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不仅详细考察中共领导下的互助合作运动,而且系统地梳理了非共产党人在农业合作上的大胆设想和积极尝试。一些论文也对建国前中共领导下的劳动互助合作运动进行探讨。王新光和曹检生对土地革命初期的“农业集体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何文孝、高长林和王守梅探讨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运动的发展过程、组织形式、积极作用以及经验启示。邢乐勤考察了新中国建立前中共领导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历史轨迹,阐述了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农业互助合作的理论。梅德平考察了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的兴起、发展与变迁的历程,分析了互助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总结了互助合作组织在制度安排上的特征。
(二)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和动因
在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界高度肯定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马羽认为,土改后个体农业经济分散薄弱,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个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限度,生产就徘徊不前;个体农业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商品粮和农产品原料,社会主义工业不可能长期建立在公有制的工业和私有制的农业基础上,等等,表明对个体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80年代中期后这种观点声势逐渐衰落,但仍有很大影响。如姜冰冰认为,中国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建国初期小农经济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抉择也要求农业必须走合作化的道路;三是任凭小农经济的自由发展势必导致农村两极分化。
80年代中期后,一些学者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提出多方质疑:一是重新认识土改后农村的“两极分化”问题,如苏少之指出,土地改革后农村的基本趋势是中农化,不是两极分化。在新民主主义的条件下,小农经济不会必然走向两极分化。应该以生产力标准来对待出现少数新富农和部分农民仍然面临困难等现象;二是重新评估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如董国强认为,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因素”,“集体生产积极性则是特定客观条件限制的结果”;三是否认土改后农民的个体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吴鹏森、余君认为,小农经济并不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只要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它便会表现出惊人的生产力。
随着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历史必然性的质疑日益增加,一些学者提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搞早了”。路江认为,如果土改后让农村个体经济有比较充分的发展,然后再逐步实行合作化,效果可能好得多,也可以避免以后发生的许多偏差,使农业生产发展得更快。[37]另外,少数学者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根本上就“搞错了”。1979年,王小强在《未定稿》上发表了《农业社会主义批判》,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实际上搞的是“农业社会主义”。
到90年代后期,有些学者转而侧重探讨中国共产党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动因和时代背景。江红英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起,农村和农民自身的因素、工业化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在于党对于农村发展道路的引导。余君等也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既不是由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不是源于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配套措施,更不是亿万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需要,而是当时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不可避免的产物。在这些诸多因素中,中国共产党受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引导,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动具有决定性作用。叶扬兵指出,大农经营优越论盛行不衰、“社会主义”价值趋向渐趋主流、计划经济思潮日渐高涨等共同构成20世纪中前期中国农业合作化兴起的时代背景。
(三)关于合作化过程中的三次争论
1.关于1950年高岗与刘少奇之间的争论
许多学者指责高岗宣布五条奖励互助合作实际上也是歧视单干的具体经济政策,认为高岗实质上主张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还大量引用东北报刊上关于互助合作运动出现的严重的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的报道来说明高岗的错误带来的严重后果。叶扬兵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高岗的主张忠实地体现了1943年以来毛泽东的相关论述和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精神,并没有丝毫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高岗宣布五条奖励互助合作的政策是有缺点的,但不能把它简单地说成是歧视单干。东北报刊上披露大量互助运动中出现的偏差,并不能说明高岗的主张造成严重的后果,而是恰恰反映了高岗和东北局注意及时纠正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偏差的努力。
2.关于1951年围绕山西省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争论
学术界对这场争论有四种不同的评价。第一种是以薄一波为代表,认为刘少奇对山西省委的批语有四个缺点,但更强调其在“主导方面”是正确的。第二种是以高化民为代表,认为山西省委的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也存在着“严重缺陷”,认为刘少奇意见的主导方面基本上是不正确的,但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三种是以苏少之等为代表,完全否定山西省委和毛泽东的主张。赵德馨、苏少之、张继久强调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认为毛泽东把马克思关于工场手工业的原理简单地照搬到农业中来,不是创造性的运用,而是失误,并指出,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资本主义大农场所占比重很小,家庭农场占绝大多数。刘建平解读了1951年围绕山西省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之争的政治学意义,即主张经济上自由放任、政治上恪守民主宪政程序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被崇拜苏联模式、迷信权力统制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所克服。兰华认为,互助组的发展方向不应该是更高级形式的合作组织,而应该使个体经济“都能独立地生产经营”。第四种是以陶鲁笳为代表,认为山西省委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对刘少奇的批评感到难以理解。
3.关于1955年夏毛泽东与邓子恢之间的争论
学术界对这次争论的许多细节描述出入较大。有些著作认为,3月中央农村工作部致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的电报曾让陈伯达送毛泽东审阅,陈伯达回话说:“主席同意”。但据《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披露,陈伯达说,“农工部文件可用部的名义发出”,而“毛主席并不知晓”。关于5月17日毛泽东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的地点,有些论著说是杭州,有些论著则说是北京。学界普遍认为毛泽东与邓子恢关于合作化发展速度之争发生在6月下旬,但在杜润生的自述中却透露它发生在8月3日。
在1991年以前,学术界完全肯定邓子恢的看法,否定毛泽东的主张。1991年,薄一波详细分析了毛泽东与邓子恢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出了较为客观和辩证的评价。在浙江整顿和巩固合作社问题上,毛泽东与邓子恢分歧的实质是两点:一是对办得很不好的合作社怎样处理,“(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电报和邓子恢等同志的有些说法不是没有缺点的”;二是对浙江l954年秋后农业合作化发展形势怎样估量,邓子恢的意见是对的。在合作化发展速度之争上,邓子恢主张按照政治局6月14日会议批准的计划办事是正确的。薄一波还指出,毛泽东与邓子恢关于农业合作化速度之争“实质上是两种指导思想之争”,并深入分析了两人在发展农业合作化的目的、加快合作化发展步伐的可能性、合作化中的阶级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认识。
杜润生认为,影响邓子恢与毛泽东的争论和分歧的因素很多,其中也有“个性碰撞因素”。邓子恢是知识分子出身,熟悉民间风俗情况,胸襟坦白,遇事比较讲求实际,很少教条,对毛泽东尊敬但又不搞个人崇拜。“思想上无私无畏,肚里有话就说,少有保留”。他还指出,1955年毛泽东与邓子恢的分歧,表面上好像是“速度快慢问题”,“实质上是生产力决定论和生产关系决定论的认识分歧”。
(四)关于合作化中的两次大整顿和高潮前的曲折过程
高化民、罗平汉、叶扬兵等的专著都对1953年农业合作化的大整顿进行了具体考察,王永华也撰文进行了分析。学者们都充分肯定了1953年的大整顿,并指出了整顿中出现的偏差。
许多著作对1955年合作化的大整顿特别是浙江的大整顿有较多论述,还有一些学者撰文进行了具体考察.在1991年以前,学者们完全肯定浙江的大整顿,并强调其正面效应。其后,一些学者指出浙江的整顿和收缩也存在一些偏差。薄一波指出:“(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电报和邓子恢等同志的有些说法不是没有缺点的”。从某个意义上说,“毛主席对邓子恢等同志的批评是有它的道理的,不能因为我们要总结那次批判中的教训而一概否定。”高化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杜润生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和罗平汉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史》以及罗平、沈慧等的论文也指出整顿中存在一些偏差。叶扬兵则认为,l955年的大整顿非常有必要,浙江整顿和收缩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在浙江收缩中也发生严重偏差,江苏等地在处理自发社时也有不少偏差。
学术界通常把毛泽东批判“小脚女人”思想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描绘成一个直线过程。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一些学者注意到毛泽东有过一些“防左”的论述和努力,但都认为它并未实际贯彻下去。范守信还专门撰文探讨毛泽东的“防左”未能贯彻下去的原因。叶扬兵则指出,在1955年10~11月间一些省根据毛泽东的指示转入整顿,甚至采取“刹车”,有的省则加强对计划的控制,因而一度存在过一个短暂整顿和有限控制的插曲。
学术界往往只从1955年7月底召开的省市委书记会议和10月份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来探讨它们对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产生的影响,而对其他因素则很少提及。1991年,薄一波首次详细分析毛泽东编辑和出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罗平汉也撰文对《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进行了再评价。叶扬兵还具体分析了毛泽东在1955年11~12月间重提反对右倾保守思想和制定农业四十条等措施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五)关于合作化高潮后的重大事件
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林毅夫提出著名的退社权假说,产生了很大反响,也引起了激烈争论。他认为,在1958年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退社自由的权利还是受到相当尊重,因而中国农业生产呈上升趋势,农业生产效益较好。但是,自1958年的公社化运动后,农民退社自由的权利被剥夺了,直接导致了三年大灾难,并使此后农业生产效益持续低下。但是,邝启圣则认为,至少从1956年开始农民已经丧失真实的退出权。自90年代末以来,一些学者对农民退社问题进行了具体考察。赵廷光对合作化时期富宁瑶族退社问题进行探讨。刘贵福考察高级社化后退社风波及农村政策的调整。叶扬兵对农民退社风潮的概况、复杂原因以及具体处理情况进行了探讨。
一些学者还对合作化运动中歧视和打击单干户的现象进行了探讨。于贯生论述了歧视单干的现象及其影响,并分析了产生歧视单干的复杂原因。叶扬兵考察了江苏南通地区发生“算账”事件的具体过程、复杂原因以及善后处理情况。
高化民和刘军、罗平汉、孙东方]等撰文探讨了开展两条道路“大辩论”的背景、经过、偏差、重大影响以及严重教训。孙东方还以山东昌潍地区为个案,详细考察了该专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过程、效果及影响。
许多著作都对1956~1957年四川江津地区、浙江温州地区、广东中山地区、安徽芜湖地区、江苏盐城地区等地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中对于浙江永嘉县的介绍尤为详细。罗平汉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史》较为具体地介绍了广西环县实行包产到户的情况。在论文方面,高化民、田锡全[撰文考察了1956~1957年包产到户被扼杀和引起的争论的情况。张海荣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深入地探讨了当时实行包产到户的原因与包产到户被扼杀的原因。中共永嘉县委党史研究室等编的《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浙江省永嘉县包产到户的实践》和戴洁天的《燎原火种——1956年永嘉包产到户始末》等对浙江永嘉包产到户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考察。李强则具体论述了永嘉县燎原社生产责任制的试验过程、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六)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绩效评估和总体评价
1.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绩效评估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取得了较好绩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林毅夫指出,在19521958年,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8%,谷物产出增长了21.9%。(pp.16~38)高化民指出,在1953~1957年中,农业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平均每年增长3.5%,棉花平均每年增长4.7%。薄一波指出,在合作化后第一年1956年受灾,全国仍增产粮食176亿斤,1957年和l958年继续增产和稳产。
有些学者则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绩效并不好,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温锐指出,1956年合作化实现后,1957年粮食增长1.2%,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粮食平均每年增长3.5%下降了2.3%。同时,大牲畜和农用役畜减少三四百万头,农村生产力遭到很大破坏。尹钛认为,1952~1957年间农业生产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农民的投入增加、恢复性增长的惯性以及建国初期成功的农业政策,而合作组织一般是没有效率的,不能将农业增长归功于合作制度。李安增、陈招顺甚至把1953~1978年与1978~1988年两个时段的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进行比较,断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是不成功的”。
有些学者还对合作社的绩效进行了具体考察和分析。武力通过对农业合作化发展过程中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分析,深入地探讨合作化本身的得失及其原因。他指出,在1951~1953年年底试办阶段,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是好的,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一般高于互助组和单干农民。在1953年底至1955年春,由于合作社发展过快,合作社的效益有所下降。1954年合作社增产、增收情况还是比较好的,而1955年则明显下降;合作化高潮后第一年即1956年,合作社的效益严重下降。叶扬兵则对初级社和高级社的绩效分别进行评估。他指出,在1951年至1955年6月建立的初级社,在总体上取得良好绩效,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采取严格控制的发展模式和获得政府大力扶持有直接关系,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人为干预的色彩,还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初级社的绩效。1955年6月以前建立的高级社数量非常有限,其绩效非常好,也同样是政府采取极其严格控制发展模式进行人为干预的结果,并不能说明高级社有多大的优越性。在基本实现合作化的1956年,高级社的绩效才能真正反映其实际情况,但当年估计只有30%多的高级社办得很好或比较好。
2.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总体评价
有些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把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大跃进”、人民公社严格区别开来,因而基本肯定农业合作化运动,认为它在总体上是成功的,但也存在失误和偏差。高化民高度评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意义:把农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集体经济,避免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制度;摆脱个体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合作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在农田基本建设上发挥集体的优越性;为采用农业科学技术提供条件;农业生产逐年增长,保证工业化的需要,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和提供重要市场;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奠定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培养大批基层经济和行政管理人才。但是,由于高级社教条地仿效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由于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四过”现象,以致遗留许多问题。[69]刘庆曼也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总体上是成功的,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在1955年夏后出现了急躁冒进和严重偏差,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强调农业合作化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基本否定农业合作化运动。董国强指出,合作化运动中的失误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左”倾错误,在思想认识上的根源是“一脉相承的”,不应把两者“截然地割裂开来”。李安增、陈招顺指出,合作化不仅没有创造出农村的繁荣局面,反而致使农村长期处于贫穷的困扰之中。农业合作化把改造当成头等任务,失落了发展生产力这一真正目的和主题;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为大跃进的发动提供了事实依据”。他们认为,如果不是仅仅看到改造期间农村生产还有一定发展的一面,而是多角度地加以考虑和审视,农业合作化就不只是“四过”的问题。
(七)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过快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学术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过快的原因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一是对农村两极分化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二是过高地估计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三是对合作化成绩估计过高,认为加快发展合作社就会提高粮食产量,发展农业生产;四是用政治压力人为促成农业合作化高潮;五是未能正确地理解和应用列宁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六是在1953年底毛泽东批判“小脚女人”的影响下,不再提及“从小农经济的生产现状出发”这一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正确的指导思想;七是与建国后毛泽东深受经验主义的羁绊,即新民主主义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和延安大生产运动的成功经验的影响有密切关系。八是中共沿用其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所习惯采取的政治化、行政化、运动化等运作方式。
20世纪80年代末,肖冬连不满足于仅仅从农村内部矛盾和领导人的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方面寻找农业集体化运动不断加快的原因,试图从优先发展重工业与农业的矛盾来解释。[这种看法很快被许多学者接受,并从中衍生出三种不同的说法:一是林毅夫等人的“赶超战略说”,实际上把实现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看成是适应“赶超战略”的需要;二是温铁军的“统购统销说”,他认为“构成中央决心推行合作化的主要原因是国营粮食部门不可能强制农民售粮,统购统销在农村因为没有相应的组织载体而运转困难”;三是牛若峰等人的“汲取工业化的原始积累说”,他们认为,国家工业化初期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的短缺,“当时出路只有一条:实现农业合作化,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业体系。苏联经验证明,国家通过这样的农业体制可以推行集中而统一的计划和向工业化倾斜的购销制度和价格政策,从而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的积累。”
(八)中苏农业集体化的比较
在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界往往侧重于总结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特色,以凸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伟大成就。陈建洲等人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创造了一条中国式的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没有照搬苏联的做法,而是在土改后就“趁热打铁”,开展互助合作运动,采取了“先集体化,后机械化”的办法;正确地制定和执行了限制和改造富农的政策,缓和了富农对合作化的反抗,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和认识的提高,学术界逐渐意识到中国农业合作化也存在一定局限,并觉察到这又与学习苏联农业集体化有关。因此,学术界围绕中国农业合作化是否照搬苏联模式展开热烈讨论。王前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是“苏联集体化运动的翻版”。沈明生也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基本上是苏联模式的照搬,并列举了两者的五个方面相同之处。赵金鹏则认为:我国高级社的体制和苏联的集体农庄是基本相同,但在五个方面上与苏联并不一样。龚鹏、涂雪峰也指出,中国农业合作化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苏联合作化的经验,但就总体而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完全照搬苏联的一套做法。郑明认为,中国与苏联农业集体化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在目标、内容和基本形式上,中国农业合作化与苏联农业集体化确实是相同或类似,但同时两者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差异。高化民认为,一方面,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了一些符合中国特点的步骤和措施:创造了逐步过渡的形式;采取工业化与农业改造并举的方针;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富农阶级;强调解放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又照搬了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目标模式,即高级社仿效集体农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在中苏农业合作化的比较研究中实际上已经对中国农业合作化比苏联农业集体化进展顺利的原因作出了初步解释。但是,秦晖则提出一个令人感兴趣的公社之谜——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俄国的村社的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呢?他揭出的谜底是:俄国村社的“集体主义”使其对国家的统制具有强烈的抵制能力,而中国农民的“小私有”与缺乏小共同体纽带则恰恰使他们更易于被统制。
近年来,张进选、宋俊英对中国农业合作化比苏联农业集体化更为成功的主流观点提出异议。他们指出,中国和苏联农业合作化的实践过程和结果都一样,都是急风暴雨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都导致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效率的下降。但是从五个方面来看,中国更不应该、更不可能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九)关于合作化运动中重要人物的研究
学界对于合作化中毛泽东、刘少奇、邓子恢等重要人物的研究,除了相关的人物传记有深入探讨以及一些论著在论述几次重大争论时有较多讨论外,许多论文也进行了深入研究。
不少学者探讨了毛泽东和邓子恢等在农业合作化上的相关思想。刘建平结合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考察了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发展演变的过程。李禄俊梳理了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演变轨迹,并总结了基本特征。石磊、周丰、张遂等论述了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形成及其渊源。王连生对邓子恢与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工作进行了评述。秦宏毅论述了邓子恢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基本内容。迟桂华、秦宏毅、张立梅等探讨了邓子恢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吴静波、周正艳、王连生、张立梅分别论述了邓子恢的农业思想、农民观、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理论。此外,一些学者还论述了张闻天、廖鲁言、彭真等在合作化中的思想和活动。
有些学者还对毛泽东与刘少奇、毛泽东与邓子恢进行比较研究。欧阳雪梅比较了毛泽东与刘少奇在农村发展道路上的异同。徐国普、董一冰、秦宏毅分析了毛泽东与刘少奇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分歧及原因。高峻、秦宏毅对毛泽东与邓子恢在农业合作化上的分歧及原因进行了探析。张北根还对毛泽东与斯大林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上的异同进行了比较。
(十)关于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民众心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温瑞、周晓虹、李立志等对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社会心理进行了深入探讨,力图阐释农业合作化运动乃至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进行非常顺利的原因。温锐从五个方面具体分析了阶级斗争环境“影响并左右着集体化运动中广大农民和干部的心理”,以致造成农业合作化运动一哄而起。周晓虹认为共产党人运用经济、政治和行政三大杠杆把农民引导到合作化的道路上来,并从经济、政治和行政三个方面剖析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动机。李立志把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分为被迫性参与型、功利性参与型、情感性参与型、道德性参与型四种类型,并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分析。
朱智宾、宋徽瑾、李巧宁都撰文对合作化运动中的农民心态进行了探讨。宋徽瑾、张蕾还分析了传统文化对于合作化中人们心理的影响,指出:平均主义价值观造成追求人人完全平等、“吃大锅饭”的现象,唯上心理导致个人崇拜,传统“中庸”心态导致农民“随大流”的态度。
(十一)关于地区合作化运动的研究
据《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序介绍,为了配合该书的编写,共有11个省、市、自治区向该书编辑委员会送去了简史稿件,其中有些已经公开出版。据笔者所见,《黑龙江农业合作史》在描述农业合作化过程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广东省农业合作史》一书在理论反思上着力较多。
1997年,苏州大学陈惠康的《江南农村的一场变革——通安、望亭乡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是第一篇研究地区农业合作化的博士论文。自9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纷纷从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开展个案研究和区域研究,对不少地方农业合作化运动都有程度不同的论述。这些著作主要有:《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国村落的制度变迁与权力分配》、《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一个村庄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村治变迁中的秩序与权——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革命与乡村:建国初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以湖南省醴陵县为个案(19491957)》、《革命与乡村:农村地权研究(1949~1983)》、《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研究——以苏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一些论文也论述了某一地区(省、专区、县)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刘洪升、胡克夫分两个阶段考察分析了河北省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程,指出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127]阎永增、王甲成结合对王国藩“穷棒子社”的考察,叙述了遵化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128]范巧玲对山西省初级农业合作化与山西省农业合作化的实践和经验分别进行考察和探析。沈明生用“生产力标准”对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成败得失进行了再认识唐霞具体考察了贵州省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历程。马句对北京市农业合作化从稳步前进到迅猛发展的转变进行了研究。梁敬明以浙江省浦江郑宅为个案透视了农业集体化及其存在的困境。蔡抗衡、吴长清分析了湖南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命令主义盛行带来的严重失误。刘声洪考察了四川宜宾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始末。吉晓华论述了皖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渊源、演进过程及主要成就。
(十二)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家庭承包制的关系
李淮成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家庭承包制的前提,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李剑波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农业合作化与家庭承包制之间的历史联系。高化民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否定,而是对农业合作化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的改革,并没有离开合作化的道路。董悦华对农业合作化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两者的四点共性和四点差异。
综上所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诸多方面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研究资料不断丰富,研究范围和深度大为拓展和加深,研究方法日趋多样化,研究观点也日益多元化。但是,不少论著对档案资料的搜集和利用还不够充分,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史实过于依赖回忆性史料,未能进行细致考订。不少论著往往偏重于从理论出发来演绎历史,忽视对历史进行具体而深入的考察。为了进一步深化农业合作化研究,今后应进一步挖掘和整理档案资料,加强对一些重要史实的考订工作,深入挖掘一些尚未披露的历史细节;应从历史实际出发全面地再现历史,注意反映历史的多样性、曲折性和复杂性,努力揭示历史发展的内在联系和某些深层次的规律;应大力开展农业合作化的区域研究,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