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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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切实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1.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乡镇卫生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室设置      2.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一)业务科室设置      3.中心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防保站设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4.一般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防保站设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5.乡镇卫生院管理、后勤科室设置要求: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后勤等科室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应围绕所承担的中心任务,本着精简高效必须的原则予以设置和核定。      三、岗位类别设置      6.乡镇卫生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岗位为主体,设置数量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岗位总数的20%—40%,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13.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按照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规定执行,即正高级占0~1%,副高级占5%~9%,中级占25%~30%,初级以下占60%~7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重点设在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14.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可设置正高四级,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1%设置,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副高级设置一级至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设置一至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设置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附件1)。乡镇卫生院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可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6.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7.乡镇卫生院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附件1中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制定具体条件。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要求。      19.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0.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不含正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本着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态度、医德医风、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研究制定。非卫生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以能力业绩为重点,注重工作实绩,结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制定,卫生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须报县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定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1.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      2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能岗位。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3.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基数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内部科室和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附件3)。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核准,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乡镇卫生院按程序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乡镇卫生院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询意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卫生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24.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25.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职责任务,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6.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要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27.乡镇卫生院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皖政〔2010〕66号文确定的竞聘范围对象,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按岗择优聘用人员,不得超岗位聘用人员。现有在编人员未被聘用的,按皖政〔2010〕66号文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执行。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对空缺的岗位,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8.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件4)和《安徽省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情况表》(附件5),经县卫生局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29.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行业特点,在管理岗位上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      七、组织实施      30.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1.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卫生院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2.县(市、区)政府卫生局负责辖区所属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科室和岗位,并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3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4.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乡镇卫生院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八、附则      35.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申请表         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核准表         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5.安徽省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