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辞职”算那门子处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9:07:09
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和国家党政机关领导数人分别被免职或辞职,以示向广大消费者和民众一个交代。我翻遍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处分的条款,却没有发现免职或辞职算一种处分,让我十分纳闷。
三鹿集团在奶粉里搀杂三聚氰胺等有毒物质,这绝对是故意的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行为,直接掺假的奶农有责任,生产企业有责任,质量监管部门有责任,当地行政领导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不言而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当在正常的情理和法理中。
现已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的直接掺毒的多名奶农、三鹿企业集团质量检测部门人员和企业主要领导也被刑事拘留,其他国内大批有毒奶粉企业也在治理和整顿中。对此,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喝毒奶粉的日子可以盼到尽头了。
但是,我们看到在对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领导的追究和处理上,却让人迷惑不解。到目前,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石家庄市一位管农业的副市长、冀春堂市长和市委书记吴显国已经被免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在这里,让我们迷惑的是,这些行政领导有没有错误?免他们职务(辞职)算什么处分?
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规章,有罪必惩、有错必究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对构不成犯罪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无论是党章还是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纪律处分条款中,都没有“免职”处理一说。显然,“免职”(包括辞职)并不是什么一种纪律处分。新华社发布的《艾文礼同志任石家庄市代市长》的新闻中,就对其使用了“免职”一词:“艾文礼同志任石家庄市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市长,免去承德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还有大量的政府官员的调动也是常用任职和免职的称谓。可见,免职是党政干部正常的职务任免行为。
显然,对上述几名行政领导的“免职”,貌似是一种责任追究和处分,其实质是用“免职”代替了党政纪律处分。因为党政纪律处分中,并没有免职和辞职这一条款。按照常理分析,对上述数名领导没有使用党政文件明确规定的纪律处分条款,那说明他们是没有什么过错的。而没有过错为什么又被免职了?他们又不到退休年龄。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我们还注意到,在李长江辞职的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引咎辞职”的词汇,这说明他是有过错的,而领导的过错,“辞职”就完事大吉了吗?
这些年来,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存在很不正常的现象,党政领导犯了错误,不是按照法律法规去严肃处理,而是使用“免职”,一免代罚。“免职”这个不是纪律处分的处分也成了一种潜规则,免职后各种待遇不变,有的在“事件风头”过后,又重新出马、易地坐官。原河北省省长程维高因涉嫌犯罪被免去省长职务,但人家依然享受着省部级的待遇。
我们常讲,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共产党里不应有特殊党员。而用“免职”来代替党政纪律处分,实质是官官相护的一种表现,并严重助长“官本位”意识和在官位上贪腐享受的心里。你给我捅了漏子,我就免你的官,实际也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这样做,只能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常此一往必失信于民,使党和政府的规章和纪律形同虚设、有名无实,丧失震慑和维护正常秩序的作用,贻害无穷。
三鹿集团在奶粉里搀杂三聚氰胺等有毒物质,这绝对是故意的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行为,直接掺假的奶农有责任,生产企业有责任,质量监管部门有责任,当地行政领导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不言而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当在正常的情理和法理中。
现已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的直接掺毒的多名奶农、三鹿企业集团质量检测部门人员和企业主要领导也被刑事拘留,其他国内大批有毒奶粉企业也在治理和整顿中。对此,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喝毒奶粉的日子可以盼到尽头了。
但是,我们看到在对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领导的追究和处理上,却让人迷惑不解。到目前,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石家庄市一位管农业的副市长、冀春堂市长和市委书记吴显国已经被免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在这里,让我们迷惑的是,这些行政领导有没有错误?免他们职务(辞职)算什么处分?
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规章,有罪必惩、有错必究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公务员对构不成犯罪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无论是党章还是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纪律处分条款中,都没有“免职”处理一说。显然,“免职”(包括辞职)并不是什么一种纪律处分。新华社发布的《艾文礼同志任石家庄市代市长》的新闻中,就对其使用了“免职”一词:“艾文礼同志任石家庄市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市长,免去承德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还有大量的政府官员的调动也是常用任职和免职的称谓。可见,免职是党政干部正常的职务任免行为。
显然,对上述几名行政领导的“免职”,貌似是一种责任追究和处分,其实质是用“免职”代替了党政纪律处分。因为党政纪律处分中,并没有免职和辞职这一条款。按照常理分析,对上述数名领导没有使用党政文件明确规定的纪律处分条款,那说明他们是没有什么过错的。而没有过错为什么又被免职了?他们又不到退休年龄。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我们还注意到,在李长江辞职的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引咎辞职”的词汇,这说明他是有过错的,而领导的过错,“辞职”就完事大吉了吗?
这些年来,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存在很不正常的现象,党政领导犯了错误,不是按照法律法规去严肃处理,而是使用“免职”,一免代罚。“免职”这个不是纪律处分的处分也成了一种潜规则,免职后各种待遇不变,有的在“事件风头”过后,又重新出马、易地坐官。原河北省省长程维高因涉嫌犯罪被免去省长职务,但人家依然享受着省部级的待遇。
我们常讲,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共产党里不应有特殊党员。而用“免职”来代替党政纪律处分,实质是官官相护的一种表现,并严重助长“官本位”意识和在官位上贪腐享受的心里。你给我捅了漏子,我就免你的官,实际也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这样做,只能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常此一往必失信于民,使党和政府的规章和纪律形同虚设、有名无实,丧失震慑和维护正常秩序的作用,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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