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云慧案件思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5:46:55

 

高莺莺之父涉嫌诬告案今日下午二审

2007-05-14 06:56: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1677 条 进入论坛
  •   核心提示:今天下午2点,湖北省襄樊市中院将在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一案。高天虎坚持其女高莺莺不是自杀。高天虎的律师认为“办案程序存在违法”,将为高天虎进行无罪辩护。

  中新网5月14日电 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天下午2点,湖北省襄樊市中院将在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一案。

  昨天,为高天虎二审提供无偿辩护的北京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他于前天抵达湖北襄樊,并在看守所里见到了高天虎。王才亮透露,高天虎这次上诉,坚持两点,一是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二是坚持其女高莺莺不是自杀。

  王才亮透露,在对一审案卷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办案程序存在违法”,并将在今天下午的辩护中,对高天虎进行无罪辩护。

  此前报道称,4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原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湖北高院副院长谈"邓玉娇案"启示

2009-09-22 18:37:27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274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湖北高院副院长王晨谈到“邓玉娇案”的启示时说,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

16日上午,巴东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坐在被告席上。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人民网9月22日报道 9月22日下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晨做客人民网,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王晨在谈到“邓玉娇案”的启示时说。

王晨在谈到“邓玉娇案”的处理和量刑情况时说,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邓玉娇精神上有问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同时,邓玉娇案发以后马上打110报警,投案自首了。再一个我们考虑到,人家邓玉娇要走,你不让人家走,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这三个法定的情节,包括邓玉娇认罪态度好等等一些情节,后来我们以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这是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王晨表示,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还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我觉得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这是我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确实是我们要汲取的。

第二方面,我们感觉到这类案子,越是社会关注的,我们越要依法办事。这也就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的程序上面的处理,你的实体处理,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不能够有任何问题。这个案子等于让老百姓用放大镜看你这个案子,所以严格依法,与这个案子顺利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王晨还在访谈中介绍了“邓玉娇案”的基本情况,邓玉娇案的案情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几名招商办的领导和主任以及工作人员喝完酒吃完饭以后就到一个娱乐场所去游玩,其中有一个叫黄德智的人提出来提供异性服务,邓玉娇在那个房间里面,她不是异性服务的服务员,她是包房的服务员,邓玉娇就拒绝了,没有同意,黄德智这个人喝了酒,就不依不饶的,就认为,你不是提供异性需求服务的,你在这个洗浴包房里面干什么,就扯皮,两个人从包房里面扯到服务员休息室里面去了。这个时候,邓贵大,也就是案子的死者,听到黄德智和邓玉娇两个人在吵,其他还有很多服务员在解劝,邓贵大就跑过来,非常生气,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领班要求邓玉娇离开服务员休息室,两次都被邓贵大拉回来了,第二次拉回来的时候,就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面。邓贵大仍然指责邓玉娇,情绪非常激动,邓玉娇就把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对邓贵大捅了四刀。 (本文来源:人民网 )

江苏宝马碾童案 警方否认司机顶包

2010-09-22 05:17: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成都) 跟贴 17 条 手机看新闻

近日,一则题为“宝马碾压男童案被拘司机疑顶包,车主是人大代表”的帖子在网上流传。

 

 

新沂市公安局迅速回应,指出该案肇事驾车司机已在案发地点被警方当场带回讯问,并一直被警方控制,目前已被提请逮捕,网文所谓“顶包”情节,纯系捏造,车主也不是人大代表。

据新沂市公安局介绍,案发小区9月7日10时59分50秒—11时04分57秒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伍某开车送车主回家,伍某帮车主把车上的物品送回家后下楼,发动车辆、准备倒车离去,随后发生了碾压儿童的不幸事件。不存在伍某替人“顶包”情节,证人证言也证实这一点,犯罪嫌疑人伍某供述的情况和录像资料也相符合。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欣华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浙江乐清上访村长死因成谜 网民总结五大疑点

2010-12-27 07:51:00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 跟贴 379 条 手机看新闻
网络上传播的现场图片,

正是报道的这最后一段话引起了网民的强烈质疑,在当地论坛被评论为“如果只是普通交通事故,为什么乐清市领导要‘非常重视’?”

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了寨桥村村民。据多位村民反映,他们全村电话“都给控制了,如果谁的电话打了,政府马上就知道了”。不少村民已经接到了镇政府办公室的电话,被问到是否知道此事,并对村民说:“你们村的人都说我们政府人把他抬起来放在车下面,其实不是这样的。”

“如果是普通交通事故,政府这么控制干什么?”网民提出质疑。

到了12月26日,当地村民在网上这样写道:“奇怪,市府市委不是高度重视吗?昨天这样雷厉风行的,今天呢?我就在村口看,啥人都看不到了,难不成办案神速,已经破案了?所以现场都不要保留了?还是昨天已经把全部敢闹的都抓了,知道今天没人敢闹了?”

村主任之死现场笼罩五大疑云

在惨不忍睹的照片上,钱云会横躺在路中间,脸向下贴着马路,双手手肘弯曲,像举起双手的姿势,颈部刚好被压在了工程车前轮轮胎下,身首异处。根据遗体的现场照片,网民总结了五大疑点:

第一,工程车逆行之谜。“发生事故路段原本是双向四车道,为何变成了双向二车道了?工程车为什么不是正常行驶,而要逆行撞死死者?”

第二,死者身体方向之谜。“就算是死者当时在横穿马路,工程车撞过去,死者倒下,也是倒成和路一个方向的。一个向前的力不可能造成侧倒吧。就算被撞给压后,也是整个身体给压吧,不太可能只有颈部给压住,其他都还好好的,还刚好和轮胎、马路成90度?难不成是死者诚心找死,横跪在马路上等人撞?”

第三,路口摄像头失效之谜。“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平安浙江’建设当中,有个‘天网’系统。也就是每个路口、村口,都有摄像头,没有装的应该是少数。巧不巧,事故路段的村口原本有的‘天网’摄像头,离奇失踪失效了,人为还是巧合?”

第四,工程车不刹车之谜。“现在政府说是交通事故,但路面上没有一点刹车痕迹,大家看清楚轮胎,一点点刹车的痕迹都没有!哪怕是一点点!”

第五,肇事司机被带走之谜。“新闻说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压死人后5分钟,现场已经没有司机了,村民说是立刻上车给特警带走的。特警来得也太快了吧?是已经等在那里准备了吗?”

“可怜的村主任,上访无门进车轮”

“可怜村主任竟是这样的下场,上访几次,班房进几次,真是上访无门进车轮……”寨桥村村民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从5年前开始,钱云会就是一个始终在上访的民选村民委员会主任。

2004年4月3日,浙能乐清电厂征用寨桥村146公顷农业用地,村民没拿到一分钱补偿款,不同意签字。2005年4月20日,寨桥村换届选举,钱云会通过村民选举当上了村主任。他任职20天后,村民找他讨说法,他由此踏上了带领村民上访的长路。

在上访过程中,他先后3次被投入看守所。

2010年4月,新闻媒体曾刊登过《乐清蒲歧镇寨桥村选举代表村民“被同意”》的舆论监督报道。当时,群众告诉记者,此次村民出现退选、罢选的背景,是村主任钱云会正被关押。政府干涉选举,是因为害怕钱云会出狱后,村民继续选他当村主任。

村民称,“浙能发电厂征用我村的土地,到现在一直没有赔偿,现在发电厂已经修建完毕。而我村又有土地被政府承包给一家香港公司,名称为临港开发区。而压过钱云会脖颈的,正是临港开发区的工程车。”

寨桥村和邻村的村民都证实:“这个村主任以前因为征地问题上访,被关多年,最近刚放出来,是今年该村最大的村主任热门候选人。在选举前夕发生命案,实在匪夷所思……”

12月2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温州网”上看到以下报道:“12月26日,记者电话联系乐清市蒲岐镇党政办,一名张姓工作人员说,他已经注意到网络上的消息。‘这只是一起交通事故,是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它和之前的上访联系起来。’他说,钱云会在2005年时,曾任寨桥村村主任。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乐清市委宣传部和乐清公安部门,两部门表示,有关这一事故的调查,今天下午将有新的消息发布。17时18分,记者再次致电乐清市委宣传部,该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还没有进一步消息。”

 

 

现在,天涯等论坛上仍留有“钱云会”ID在2010年6月发出的呼吁:“如此强取豪夺、一手遮天的行为,是官还是贼?试问一个以农耕为生的村子,会自愿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出手转让,不拿分毫?”

“为了解决寨桥村的土地问题,我钱云会和众村民为了讨个说法,奔波六载,却一直未被妥善处理。迫于无奈之下,只能上网公开事实,让更多的人了解此事,也希望人民的权益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落款为“代表人钱云会”,“此文章发布内容若有任何污蔑之嫌,由我钱云会负责。”

村民说,这几年上访,钱云会没睡上几个好觉。现在,他永远闭上了眼睛。(本报记者 庄庆鸿) (本文来源:深圳新闻网 )

警惕“宽容失误”下的“媒体失范”

2010-12-28 18:02:03 来源: 东方网 跟贴 27 条 手机看新闻

■吴 焰

近年来,一些“新闻部分失实有理”的声音渐强,特别是去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河北晋州某棉织厂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名誉权侵害的控告,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判例,使“宽容新闻失实”获得了法律生存空间。

“新闻失实有理”是否当真有理,暂且不表。不过,眼下,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在“有理”论的支持下,真实性作为新闻的本质属性正在受到挑战与冲击,并有让位于时效性、轰动性的迹象。而在“宽容”的名义下,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者与媒体,在采访报道、编辑出版中“自觉”放松了对严谨性、科学性的高标准、严要求。

这样的走向,相信即使是“新闻失实有理”论的坚定主张者,也不愿看到。

最新发生的“5?7”杭州飚车案中媒体集体性误用“车速70码”的事件,就再次提醒:必须对“失实有理”论的强大渗透力及潜在危害,有所防范和预警。

追问:“问题车速”为何没成“问题”?

“70码”这个新词,始于杭州“5?7”飚车肇事案,因最初被警方草率当作事故发生时的肇事车行驶速度而引发公众不满,导致该交通肇事案升级为全国公共性事件。一时间,“70码”在网站、媒体里铺天盖地。

其实,“70码”本身是一个“不可能存在”的车速。

这有两个意思。一方面,这是一个事故发生时段不可能出现的车速。杭州公安方面的最新调查结果已经确认了此观点——警方在5月15日的情况通报会上,通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时速为84.1公里~101.2公里”结论,并为一周前发布的引述肇事车主及证人所述的事故案发时车速只有“70公里/小时”的不慎重说法表示了道歉。

另一方面,这是一个不该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词组。作为长度单位的“码”,不应用于车速计量单位。车速的常见规范单位,以公里制式看,是公里/小时;以英里制式看,是英里/小时;其次,警方发布的信息,经查,无论是最初那个“不严谨”的通报,还是后来的专业鉴定结果,均为“公里/小时”,而非“码”。虽然,即使是来自权威信源的内容有时也可能有假有错,但不任意改变信源、改变新闻事实,是媒体报道的基本守则。因此,以严苛的新闻工作标准来鉴定,“70码”作为一起“报道事故”,也并无不可。

耐人寻味的是:对事故领域里的“问题车速”,从公众到媒体,显示出“不依不饶、追究到底”的坚决彻查态度,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务必探清来历;但是,面对新闻报道里的“问题车速”,却普遍采取宽容态度,表现出“不以为意”的看法。连诸多有影响力的全国大报、大台,至今也还在错误地“码”来“码”去。

出现这种情形,与部分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中,“迈”(指英里)、“公里”、“码”的混淆有一定关系。不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用于定量地描述物理现象的量,使用的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①显然,以此作为“宽容”理由,实在牵强。

更何况,车速问题已成为杭州飚车案中的关键事实。

对关键数据的行文准确,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不是“可有可无”,不是“无所谓”,而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前提。

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出现了,却并没有被“较真”、被当作“问题”对待,这究竟算是新闻理念的进步还是退步?令人深思。

解析:失实报道背后的社会“宽容”环境

真实,是受众对新闻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的生命力和魅力所在。虚假乃新闻之大忌,五个W、一切细节、数据、引语、场景描述等等,都不能失实。无论是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还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特别强调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新闻单位为了杜绝差错、失实,也常常设置多道“防火墙”。

可惜,近年来,“防火墙”形同虚设的现象十分普遍。原因固然有多种,但不容置疑,与近年来泛起的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的论调、与对假新闻的定义出现困惑有关。正如中国传媒大学魏永征教授指出的:业内存在的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认为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是现在失实报道不仅无法灭绝,反而更加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②

追溯起来,“失实有理”论源于美国上世纪的“公众人物理论”。按照该理论,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时,采取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要求“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侵害其名誉权时,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报道时有“实际恶意”。如果媒体是在没有“恶意”之下出现的部分失实,则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不应追究媒体之责。

上述理论引入中国后,衍生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各种“有理”论。

比如“容忍论”。其代表观点可借用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的一段表述:“新闻,条件是‘新’,它不新,就不叫新闻了。有时,为了保证这种追求‘新’的公众知情权,记者只能对他所见所闻的观察作出判断,而无法要求他像一个侦探或警察一样把整个事件调查透彻,确认无误后再拿出来发表。也就是说,要及时迅捷地发布信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报道的部分失实。”③

又如“效果论”。2008年汶川地震中某报率先发表、被广泛转载的“母爱短信”新闻,是一个连基本的新闻要素都没有,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核实途径的“N无新闻”,迄今所能查证的原始出处,为一网友文学创作中的内容。但面对这个事实,不少人认为新闻真假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故事可以起到激励人们救灾热情的效果。

再看“需要论”。有的英雄人物报道被加上种种想象的成分,有的电视新闻画面是外国首脑对记者讲话而画外音却是他在非公开场合说的内容,有的新闻图片是PS的,但都被认为是一种“宣传需要”而得到默认乃至成为“潜规则”。

还有“来源真实论”:认为凡是有真实来源的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事实。比如报道网上的帖子,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引述什么人的陈述,只要标明出处,至于他们说的内容是否真实,细节是否准确,那就“与我无关”了。

学者李希光对此现象曾这样评价道:“媒体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每篇报道不可以缺少核实。但是,今天的媒体提供给公众的信息不是以公众需要看为标准,而是以读者和观众想要看为标准。只要能抓住读者和观众的眼球,或者能够抢在第一时间报道,媒体不在乎新闻的核实。结果是,报纸越厚,频道越多,信息量越大,虚假新闻越多。”④

无独有偶,坚持8年之久“新闻打假”的《新闻记者》编辑部,今年初也吁请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理论研究人员,对诸如“假新闻的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对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造假行为是否可以容忍”、“转载媒体是否应负核实责任”、“重大题材的新闻摄影作品是否允许PS”、“商业炒作算不算新闻造假”等展开深入讨论,希望“为维护新闻事业的纯洁性和新闻真实性原则而不懈努力”。⑤

在“70码”案例中,“码”的错用并不会影响案件最终事实的确定,且“70码”比“70公里/小时”更具有蹿红的优势元素,因此,按照“宽容”、“效果”等观点去看,这样的失实实在微不足道,从媒体到记者、编辑到公众,都“不在乎”。

对新闻真实性的“不在乎”,对微观细节的不求真、不核实的工作作风不能小觑,因为它相当于埋下了一颗颗假新闻的定时炸弹。

警惕:不应轻视“新闻失实有理”论的负面影响

大量“事出有因”的虚假报道出笼,成为继传统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型后迅速激增的虚假报道类型。

梳理这类“事出有因”的失实报道,大体分成五类。

“以讹传讹”型。网络的高自由度,也意味着信息的高度不确定性。但许多记者、编辑习惯了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找线索,检索知识而往往惰于求证、核实。上海某大报曾登出一篇某著名大学博士的知识性解读文章,将原本由网友恶搞而无中生有、且语涉不雅的“卧槽泥马”一词加以引用和解释,还认真介绍了其典出《战国策》,闹了大笑话。

“偏听偏信”型。采访时只听一面之词,不加辨析与核实的“有闻照录”,造成最终新闻内容的失实。吉林那个“五胞胎超级孕妇”的假新闻,固然是孕妇的一次恶搞,但记者采访时仅凭表面现象和当事人的口述,事后也未向专业人士咨询求证,犯了新闻之大忌。

“暗渡陈仓”型。为追求消息的轰动、独家,一些记者和编辑会把“一家之言”变成“权威发布”,把“预测报道”变成“肯定新闻”,导致了公众的错误理解和判断。

“添枝加叶”型以及“任意删减”型。不仅表现在稿件内部编采中的“二次加工”,也反映在层层转载时的“改写整合”,信息不断添加或删减,让公众得到错误的理解与判断。

与传统意义上的凭空捏造的假新闻相比,上述失实报道呈现出几个新特点:数量众多,并呈上升趋势;主观造假的少,客观失实的多;涉假媒体多,往往是一报“感冒”,众报“吃药”;主流媒体也相继遭遇这类“失实门”;因局部失实、微观失实而引起的整体失实、宏观失实案例激增。

然而,“新闻失实有理“论的更大危害,是对新闻专业素养底线的冲击与损毁。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媒体对事实准确性、真实性的要求开始放低,自律意识与他律意识变得麻木起来。

人民日报原总编辑范敬宜曾指出:群众对新闻媒体有三个问题最不满意:“炒”、“造”、“搞”泛滥,工作作风漂浮。在他看来,媒体的“浮躁”主要是文化的缺失。⑥

如果说,记者、编辑把关意识不严,放松了专业操守方面的严格要求,缺乏科学求实的态度、缺乏严谨细致的作风、缺乏核实求证的专业素养,那么,媒体自律意识淡漠,对差错及失实的追究机制不健全,则成为令人担忧的新现象:在失实报道面前,绝大多数涉假媒体,要么“沉默是金”,要么强词夺理,要么避重就轻。能够诚恳认错的,竟十分鲜见。

如上海某金融报曾针对该报所登的《中国给“美式快餐”加把盐?》一文中提及“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中国可能考虑通过向美国注入流动性的方式帮助美国‘救市’”。作了如此更正:“经核实,该说法系录音等技术失误所致,与刘明康主席讲话原句不符,特此更正。”⑦而同日另一财经报纸在“致歉”中却称:“刘明康并未在天津达沃斯新领军者论坛上作过如此表述,本报引用不当”,⑧读者仍然不知道失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楚天都市报》2008年7月13日刊登该报记者采写的《一个“非尖子生”的“传奇故事”》后,被发现多处失实。之后,该报在一篇澄清报道中这样“婉转致歉”:“本报在前期采访报道中,虽然出于良好愿望,但未能及时与新加坡方面核实有关细节,导致部分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在此谨向读者致以真诚的歉意。”⑨连承认编采过程中缺乏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的勇气都没有,令人不得不怀疑其道歉的诚意与纠错的决心。

不敢公开承认自己失实的媒体,是一个缺乏责任感和公信力的媒体。当对新闻报道专业底线的麻木与漠视,不再只存于个别记者和编辑身上时;当责任感和公信力被一个媒体降至可有可无的地位时,这既造成了假新闻杜而不绝的现象,还进一步纵容了记者、编辑的浮躁作风。

呼吁:新闻失实“零容忍”机制亟待健全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如何杜绝新闻报道中的“70码”差错呢?

首先,需要强化媒体责任意识,健全追惩威慑机制。无论是原创新闻、还是转载新闻,新闻媒体都要恪尽核实之责:不但记者要把关,编辑更要把关。不过,最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要树起对新闻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等专业底线的“不抛弃、不放弃”。

事实上,“新闻失实有理”论是种似是而非的论调。

“新闻失实有理”的“理”,其实是学界谈论由于新闻失实造成的侵权纠纷案中,媒体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时所提出的一种意见。这种观点主张,只有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失实,甚至只有故意造成的失实,才应承担责任。

应该说,此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在法理上可以、而且应当进行研究。但也应限于法理层面。正如魏永征所驳斥的:“法律责任同道义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任何媒介、任何新闻工作者,都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而应该有更高的行为标准。即使新闻媒介或记者对于某些一般过失造成的轻微失实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决不意味着可以心安理得、若无其事了。从道义上说,在新闻必须真实的问题上,不存在宽容的余地。”⑩

宽容失实绝非纵容失实,司法宽容也无法取代职业使命。其实,“实际恶意”原则出台后,美国学界也不断推出修正方案,希望对媒体的不实报道作出限制甚至惩罚。

事实上,前述例子中的失实,绝大多数在真实性的获得、信息源的确保、相关事实的核实等方面,只需一个电话,一句求证,片刻间就可以避免细节的失实。可惜,在“宽容”的名义下,不少新闻失实现象获得了培植的养分,新闻内部的自律、约束机制逐步成为摆设。

 

至于那种把“效果”视作“宽容”分界线的观点,更不足取。“效果”如何,不同角度结论不同。仍以“母爱短信”为例,虽然它没有损害什么人,某种程度上还感动了社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效果”也是不良的,因为它至少损害了党报的公信力,影响了读者对真新闻的信任。正如《“母爱短信”载入历史请慎重》的评论所指出的:新闻永远姓“真”,新闻永远不能与虚假为伍,对虚假新闻也必须奉行“零容忍”,对“正面报道”中的假新闻也不迁就,否则,我们的传媒会遭遇“假作真时真亦假”的公信力危机。?

任何虚假新闻,不管是负面报道,还是正面报道,只要是谎言,都足以造成人们的认识错误,产生误导。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危害效果并无本质差异。所以,如果不树立起对失实“零容忍”的态度与机制,如果编辑与记者不能成为新闻的“守门员”,如果整个社会都缺乏严格考证、严谨务实的专业精神,谁能保证下一次不会跑出什么“马”而产生恶劣影响呢?

(本文来源:东方网 ) 警惕“宽容失误”下的“媒体失范”
2010-12-28 18:02:03 来源: 东方网 跟贴 27 条 手机看新闻 ■吴 焰近年来,一些“新闻部分失实有理”的声音渐强,特别是去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河北晋州某棉织厂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名誉权侵害的控告,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判例,使“宽容新闻失实”获得了法律生存空间。“新闻失实有理”是否当真有理,暂且不表。不过,眼下,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在“有理”论的支持下,真实性作为新闻的本质属性正在受到挑战与冲击,并有让位于时效性、轰动性的迹象。而在“宽容”的名义下,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者与媒体,在采访报道、编辑出版中“自觉”放松了对严谨性、科学性的高标准、严要求。这样的走向,相信即使是“新闻失实有理”论的坚定主张者,也不愿看到。最新发生的“5?7”杭州飚车案中媒体集体性误用“车速70码”的事件,就再次提醒:必须对“失实有理”论的强大渗透力及潜在危害,有所防范和预警。追问:“问题车速”为何没成“问题”?“70码”这个新词,始于杭州“5?7”飚车肇事案,因最初被警方草率当作事故发生时的肇事车行驶速度而引发公众不满,导致该交通肇事案升级为全国公共性事件。一时间,“70码”在网站、媒体里铺天盖地。其实,“70码”本身是一个“不可能存在”的车速。这有两个意思。一方面,这是一个事故发生时段不可能出现的车速。杭州公安方面的最新调查结果已经确认了此观点——警方在5月15日的情况通报会上,通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时速为84.1公里~101.2公里”结论,并为一周前发布的引述肇事车主及证人所述的事故案发时车速只有“70公里/小时”的不慎重说法表示了道歉。另一方面,这是一个不该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词组。作为长度单位的“码”,不应用于车速计量单位。车速的常见规范单位,以公里制式看,是公里/小时;以英里制式看,是英里/小时;其次,警方发布的信息,经查,无论是最初那个“不严谨”的通报,还是后来的专业鉴定结果,均为“公里/小时”,而非“码”。虽然,即使是来自权威信源的内容有时也可能有假有错,但不任意改变信源、改变新闻事实,是媒体报道的基本守则。因此,以严苛的新闻工作标准来鉴定,“70码”作为一起“报道事故”,也并无不可。耐人寻味的是:对事故领域里的“问题车速”,从公众到媒体,显示出“不依不饶、追究到底”的坚决彻查态度,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务必探清来历;但是,面对新闻报道里的“问题车速”,却普遍采取宽容态度,表现出“不以为意”的看法。连诸多有影响力的全国大报、大台,至今也还在错误地“码”来“码”去。出现这种情形,与部分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中,“迈”(指英里)、“公里”、“码”的混淆有一定关系。不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用于定量地描述物理现象的量,使用的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①显然,以此作为“宽容”理由,实在牵强。更何况,车速问题已成为杭州飚车案中的关键事实。对关键数据的行文准确,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不是“可有可无”,不是“无所谓”,而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前提。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出现了,却并没有被“较真”、被当作“问题”对待,这究竟算是新闻理念的进步还是退步?令人深思。解析:失实报道背后的社会“宽容”环境真实,是受众对新闻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的生命力和魅力所在。虚假乃新闻之大忌,五个W、一切细节、数据、引语、场景描述等等,都不能失实。无论是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还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特别强调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新闻单位为了杜绝差错、失实,也常常设置多道“防火墙”。可惜,近年来,“防火墙”形同虚设的现象十分普遍。原因固然有多种,但不容置疑,与近年来泛起的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的论调、与对假新闻的定义出现困惑有关。正如中国传媒大学魏永征教授指出的:业内存在的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认为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是现在失实报道不仅无法灭绝,反而更加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②追溯起来,“失实有理”论源于美国上世纪的“公众人物理论”。按照该理论,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时,采取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要求“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侵害其名誉权时,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报道时有“实际恶意”。如果媒体是在没有“恶意”之下出现的部分失实,则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不应追究媒体之责。上述理论引入中国后,衍生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各种“有理”论。比如“容忍论”。其代表观点可借用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的一段表述:“新闻,条件是‘新’,它不新,就不叫新闻了。有时,为了保证这种追求‘新’的公众知情权,记者只能对他所见所闻的观察作出判断,而无法要求他像一个侦探或警察一样把整个事件调查透彻,确认无误后再拿出来发表。也就是说,要及时迅捷地发布信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报道的部分失实。”③又如“效果论”。2008年汶川地震中某报率先发表、被广泛转载的“母爱短信”新闻,是一个连基本的新闻要素都没有,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核实途径的“N无新闻”,迄今所能查证的原始出处,为一网友文学创作中的内容。但面对这个事实,不少人认为新闻真假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故事可以起到激励人们救灾热情的效果。再看“需要论”。有的英雄人物报道被加上种种想象的成分,有的电视新闻画面是外国首脑对记者讲话而画外音却是他在非公开场合说的内容,有的新闻图片是PS的,但都被认为是一种“宣传需要”而得到默认乃至成为“潜规则”。还有“来源真实论”:认为凡是有真实来源的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事实。比如报道网上的帖子,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引述什么人的陈述,只要标明出处,至于他们说的内容是否真实,细节是否准确,那就“与我无关”了。学者李希光对此现象曾这样评价道:“媒体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每篇报道不可以缺少核实。但是,今天的媒体提供给公众的信息不是以公众需要看为标准,而是以读者和观众想要看为标准。只要能抓住读者和观众的眼球,或者能够抢在第一时间报道,媒体不在乎新闻的核实。结果是,报纸越厚,频道越多,信息量越大,虚假新闻越多。”④无独有偶,坚持8年之久“新闻打假”的《新闻记者》编辑部,今年初也吁请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理论研究人员,对诸如“假新闻的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对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造假行为是否可以容忍”、“转载媒体是否应负核实责任”、“重大题材的新闻摄影作品是否允许PS”、“商业炒作算不算新闻造假”等展开深入讨论,希望“为维护新闻事业的纯洁性和新闻真实性原则而不懈努力”。⑤在“70码”案例中,“码”的错用并不会影响案件最终事实的确定,且“70码”比“70公里/小时”更具有蹿红的优势元素,因此,按照“宽容”、“效果”等观点去看,这样的失实实在微不足道,从媒体到记者、编辑到公众,都“不在乎”。对新闻真实性的“不在乎”,对微观细节的不求真、不核实的工作作风不能小觑,因为它相当于埋下了一颗颗假新闻的定时炸弹。警惕:不应轻视“新闻失实有理”论的负面影响大量“事出有因”的虚假报道出笼,成为继传统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型后迅速激增的虚假报道类型。梳理这类“事出有因”的失实报道,大体分成五类。“以讹传讹”型。网络的高自由度,也意味着信息的高度不确定性。但许多记者、编辑习惯了用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找线索,检索知识而往往惰于求证、核实。上海某大报曾登出一篇某著名大学博士的知识性解读文章,将原本由网友恶搞而无中生有、且语涉不雅的“卧槽泥马”一词加以引用和解释,还认真介绍了其典出《战国策》,闹了大笑话。“偏听偏信”型。采访时只听一面之词,不加辨析与核实的“有闻照录”,造成最终新闻内容的失实。吉林那个“五胞胎超级孕妇”的假新闻,固然是孕妇的一次恶搞,但记者采访时仅凭表面现象和当事人的口述,事后也未向专业人士咨询求证,犯了新闻之大忌。“暗渡陈仓”型。为追求消息的轰动、独家,一些记者和编辑会把“一家之言”变成“权威发布”,把“预测报道”变成“肯定新闻”,导致了公众的错误理解和判断。“添枝加叶”型以及“任意删减”型。不仅表现在稿件内部编采中的“二次加工”,也反映在层层转载时的“改写整合”,信息不断添加或删减,让公众得到错误的理解与判断。与传统意义上的凭空捏造的假新闻相比,上述失实报道呈现出几个新特点:数量众多,并呈上升趋势;主观造假的少,客观失实的多;涉假媒体多,往往是一报“感冒”,众报“吃药”;主流媒体也相继遭遇这类“失实门”;因局部失实、微观失实而引起的整体失实、宏观失实案例激增。然而,“新闻失实有理“论的更大危害,是对新闻专业素养底线的冲击与损毁。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媒体对事实准确性、真实性的要求开始放低,自律意识与他律意识变得麻木起来。人民日报原总编辑范敬宜曾指出:群众对新闻媒体有三个问题最不满意:“炒”、“造”、“搞”泛滥,工作作风漂浮。在他看来,媒体的“浮躁”主要是文化的缺失。⑥如果说,记者、编辑把关意识不严,放松了专业操守方面的严格要求,缺乏科学求实的态度、缺乏严谨细致的作风、缺乏核实求证的专业素养,那么,媒体自律意识淡漠,对差错及失实的追究机制不健全,则成为令人担忧的新现象:在失实报道面前,绝大多数涉假媒体,要么“沉默是金”,要么强词夺理,要么避重就轻。能够诚恳认错的,竟十分鲜见。如上海某金融报曾针对该报所登的《中国给“美式快餐”加把盐?》一文中提及“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中国可能考虑通过向美国注入流动性的方式帮助美国‘救市’”。作了如此更正:“经核实,该说法系录音等技术失误所致,与刘明康主席讲话原句不符,特此更正。”⑦而同日另一财经报纸在“致歉”中却称:“刘明康并未在天津达沃斯新领军者论坛上作过如此表述,本报引用不当”,⑧读者仍然不知道失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楚天都市报》2008年7月13日刊登该报记者采写的《一个“非尖子生”的“传奇故事”》后,被发现多处失实。之后,该报在一篇澄清报道中这样“婉转致歉”:“本报在前期采访报道中,虽然出于良好愿望,但未能及时与新加坡方面核实有关细节,导致部分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在此谨向读者致以真诚的歉意。”⑨连承认编采过程中缺乏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的勇气都没有,令人不得不怀疑其道歉的诚意与纠错的决心。不敢公开承认自己失实的媒体,是一个缺乏责任感和公信力的媒体。当对新闻报道专业底线的麻木与漠视,不再只存于个别记者和编辑身上时;当责任感和公信力被一个媒体降至可有可无的地位时,这既造成了假新闻杜而不绝的现象,还进一步纵容了记者、编辑的浮躁作风。呼吁:新闻失实“零容忍”机制亟待健全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如何杜绝新闻报道中的“70码”差错呢?首先,需要强化媒体责任意识,健全追惩威慑机制。无论是原创新闻、还是转载新闻,新闻媒体都要恪尽核实之责:不但记者要把关,编辑更要把关。不过,最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要树起对新闻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等专业底线的“不抛弃、不放弃”。事实上,“新闻失实有理”论是种似是而非的论调。“新闻失实有理”的“理”,其实是学界谈论由于新闻失实造成的侵权纠纷案中,媒体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时所提出的一种意见。这种观点主张,只有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失实,甚至只有故意造成的失实,才应承担责任。应该说,此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在法理上可以、而且应当进行研究。但也应限于法理层面。正如魏永征所驳斥的:“法律责任同道义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任何媒介、任何新闻工作者,都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而应该有更高的行为标准。即使新闻媒介或记者对于某些一般过失造成的轻微失实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决不意味着可以心安理得、若无其事了。从道义上说,在新闻必须真实的问题上,不存在宽容的余地。”⑩宽容失实绝非纵容失实,司法宽容也无法取代职业使命。其实,“实际恶意”原则出台后,美国学界也不断推出修正方案,希望对媒体的不实报道作出限制甚至惩罚。事实上,前述例子中的失实,绝大多数在真实性的获得、信息源的确保、相关事实的核实等方面,只需一个电话,一句求证,片刻间就可以避免细节的失实。可惜,在“宽容”的名义下,不少新闻失实现象获得了培植的养分,新闻内部的自律、约束机制逐步成为摆设。
至于那种把“效果”视作“宽容”分界线的观点,更不足取。“效果”如何,不同角度结论不同。仍以“母爱短信”为例,虽然它没有损害什么人,某种程度上还感动了社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效果”也是不良的,因为它至少损害了党报的公信力,影响了读者对真新闻的信任。正如《“母爱短信”载入历史请慎重》的评论所指出的:新闻永远姓“真”,新闻永远不能与虚假为伍,对虚假新闻也必须奉行“零容忍”,对“正面报道”中的假新闻也不迁就,否则,我们的传媒会遭遇“假作真时真亦假”的公信力危机。?任何虚假新闻,不管是负面报道,还是正面报道,只要是谎言,都足以造成人们的认识错误,产生误导。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危害效果并无本质差异。所以,如果不树立起对失实“零容忍”的态度与机制,如果编辑与记者不能成为新闻的“守门员”,如果整个社会都缺乏严格考证、严谨务实的专业精神,谁能保证下一次不会跑出什么“马”而产生恶劣影响呢?(本文来源:东方网 )  评论:“舆论审判”的帽子不能乱扣
2009-05-31 08:45:04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民众不是办案人员,他们不可能对案件事实有准确的把握;民众不是教授学者,不可能出口成章。因此,民众对案件的某些言论,哪怕有很多臆想和偏见,哪怕非常天真和幼稚,哪怕是满腹牢骚或一腔怒火,都情有可原。  近年来,媒体对重大法制事件高度关注,公众特别是网民纷纷对这些事件表达看法。从刘涌案到“二胡”案,从邱兴华案到许霆案,从杨佳袭警案到城管打人案,从“躲猫猫”到杭州飙车案,以及最近的邓玉娇案等。  而在有关的评论中,我们总能听到这样一些声音:“不能用道德审判代替司法正义”、防止“道义口水”、杜绝“舆论暴力”、不能“未审先判”,等等。这些防止“舆论审判”的声音意在提醒社会舆论避免过度情绪化,初衷很好。  但问题是,“舆论审判”真的存在吗?首先,舆论没有司法权,舆论虽然可以对案件任意评论,但它能不能影响司法则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其声音。其次,司法独立本身就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社会舆论的干涉,舆论自身完全有可能“用愤怒的情绪淹没理性的思考,用首先的判断代替法律的分析”,但司法机关不会也不应如此。  笔者承认,社会舆论有被滥用的可能性。舆论中通常掺杂有许多情绪化和非理性的东西。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在群体讨论的环境下,各种观点的碰撞和对抗,会使每个人都倾向于将自己的观点极端化。特别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最初的正常讨论常常会一步步演变为追新逐异的大放厥词甚至人身攻击。对此类过火行为,我们无疑应当共同抵制。  但是,我们也应当对社会舆论保持宽容。民众不是办案人员,他们不可能对案件事实有准确的把握;民众不是教授学者,不可能出口成章,他们就偏爱自己的俗言俗语。因此,民众对案件的某些言论,哪怕有很多臆想和偏见,哪怕非常天真和幼稚,哪怕是满腹牢骚或一腔怒火,都情有可原。  所以,你不能对民众说:“你不了解真相,所以你应当闭嘴!”谁了解案件真相呢?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必定是真相吗?须知,时光是不能倒退的,过去的事是永远不可能彻底弄清楚的。作为判决根据的事实,从来都只是法院主观认定的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的存在。在这个认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加入一些法官个人的经验、信念和推理。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尚且如此,我们又怎能苛求民众呢?  因此,绝不能动不动就给正常的社会舆论扣上“舆论审判”的大帽子。公民只要其言论不直接伤害公共利益,不涉嫌侮辱、诽谤,不触犯法律,就是合法的言论。由这样的言论集合而成的社会舆论就当合法合理,应受保护。  而对于司法官员来说,司法独立应当是“出淤泥而不染”的独立,而不应是“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独立。他们只能也必须在纷纷扰扰的社会中坚守自己的价值取向,他们有责任对一切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外来影响保持足够的免疫力。  □宗源(检察官)  【声明: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版权所有:新京报社】(本文来源:新京报 ) 

舆论用诛心论代替论据,没有人相信事实

在村主任遭碾死案中,非此即彼的观点比比皆是。如果不是被蓄意谋杀,那就一定是政府在刻意隐瞒,没有人去探讨事实,只要死者与土地、上访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其死亡背后必然是一场蓄意已久的阴谋。

而如果一旦有人或者有媒体提出不同意见,公众不会从事实上去探讨媒体的报道是否客观属实,而是直接猜测媒体发言和报道动机,用诛心之论代替论据。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举不出站得住脚的论据来,却坚持“我就是不相信你的,因为你收钱了、你是代言人”,而根本不管报道本身是否言之有理。这种非理性的、动不动就诛心的表达方式,会对媒体本身的发展起坏作用。媒体的失范与公众的诛心论会相互造成恶性循环,无论媒体,还是公众都应该检讨。

     

面对类似事件经常滋生出的阴谋论和迫害妄想症,归根到底还是频频出轨的权力无法给公众带来安全感,而媒体要么一起捂盖子,要么与公众一起进行迫害妄想。如此,“真相”的四肢只会被失范的媒体、捂盖子的思维、公众的情绪化等按在路边,然后大卡车呼啸而过。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孙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