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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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清廷正式批准颁行《钦定宪法大纲》。从《钦定宪法大纲》算起,到今年中国宪政已走过100个年头。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过程究竟有着怎样的内情?
立宪并非一时冲动  坊间大多数论著,提及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大都会从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讲起。事实上,在中国近代现代史上,立宪救国绝不是一个新东西。根据夏新华等编的《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一书提供的信息,最早主张开眼看世界的魏源、太平天国的洪仁珄、洋务运动早期的郑观应等等,都提出过立宪之利。  但也有一点不容否认的,那就是1908年立宪的思路,几乎全盘承袭于十年前的维新变法。康有为1898年7月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在前一折中,康有为指出,“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数大臣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而在后一折中,康有为针对大学士孙家鼐谏诤说“若开议院,民有权而君无权矣”之论,再次重申:“窃惟东西各国之所以致强者,非其政治之善,军兵炮械之精也。在其举国君民,合为一体,无有二心也。”  如果说八国联军侵华事件激发了最高当权者变革改制的意志,那么1904年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日俄战争,则在朝野各方掀起了轩然大波。事实胜于雄辩,立宪压倒专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1904年2月8日,日本不宣而战。战争持续了一年多,直到1905年的9月5日,日俄双方才在美国的斡旋下在《朴次茅斯和约》上签字。这场侵略者之间瓜分胜利果实的战争,在中国舆论界却被化成君主立宪战胜专制的活教材。舆论忽略了日本为了战胜俄国,在军事方面苦心孤诣的准备,只认为立宪政体优于专制政体,清廷要想摆脱覆亡的命运,依宪治国乃是必走之路。  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日俄战争尚未结束之时,晚清政府下定决心立宪救国。1905年7月16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派载泽等分东西洋考察政治”。直陈朝廷的难局:“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其求治之情,跃然纸上。  然而,正应了好事多磨那句俗话,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的喜剧,一不小心就被革命党人吴樾的人体炸弹搞成了悲剧。1905年9月24日上午,五大臣率随员拟从正阳门火车站出发,前往东西洋取经。孰料,吴樾的袭击就在火车将开未开的那一瞬间开始。载泽等给朝廷的奏折这样描述当时情形:“是日巳刻登车,正拟开行,陡闻轰震之声甚为剧烈,并见烟气弥漫,窗檽皆碎。查系炸弹猝发,臣等赶即下车。臣载泽额角已受微伤,臣绍英耳后发际及臂上受伤略重,随员、仆从亦间有被伤者。”  革命党人的此番行为,也将自己逼上了舆论的对立面,尽管他们没有宣称对此次爆炸事件负责。端方致电上海报界:“炸药爆发,奸徒反对宪政,意甚险恶,然益证立宪不可缓也。”而各地方大员也次第致电朝廷:“此事必是革命党人中所为,盖恐政府力行新政,实行变法立宪,则彼革命伎俩渐渐暗消,所以行此狂悖之举,以为阻止之计。当此更宜考求各国政治,实行变法立宪,不可为之阻止。”  载泽等遭遇袭击后短暂疗养,再次秘密踏上了取经的行程。由于受革命党人的人体炸弹影响,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名单稍有调整,并分两路:载泽、尚其亨、李圣铎前往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戴鸿慈、端方前往美国、德国、奥匈、俄国、意大利。而其随员中,大都是后来历史上青史留名的大腕儿,诸如施肇基、夏曾佑、熊希龄、伍光建等等。考察政治大臣出访约半年,考察了14个国家。其间参观议院、行政机关、学校、监狱、工厂、农场、银行、商会、邮局乃至博物馆、戏院、浴池、教会、动植物园等,拜会政治家、学者听讲宪政原理,调查各项政治制度,搜集各类图书和参考资料等。
经过一大圈眼花缭乱、包罗万象的考察,1905年载泽领衔上奏的“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成为他们这一圈考察的政治报告。
立宪之利
国内外形势如火如荼,一番考察之后,出洋大臣们也终于可以依葫芦画瓢地告诉同僚与慈禧,宪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了,于是,请求立宪的奏章雪片般飞向朝廷。
1906年8月26日,载泽上奏“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可以说,正是这份密折,坚定了慈禧立宪的信心,因为在这份密折中,载泽以日本宪法为例,根据日本法学大家伊藤博文与穗积八束的讲解,归纳出君主立宪制中十七项君主大权,诸如立法权、操控议会权、人事权、两军统帅权、财政权等等。慈禧等当朝者当然会对此很关心,毕竟立宪事小,自身权力事大。这份密折还阐述了最重要的立宪之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同一天,端方亦上奏“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以俄国为例,鼓励清朝当局不光要积极立宪,而且还得积极脱离专制政体,“取任人而不任法者,一变为任法而不任人”,实行那个时代的依法治国。
载泽、端方的奏折加强了清政府立宪的决心。但终究,清政府还是持观望态度,只是在这年的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谕”。上谕发布前后,朝廷诸臣纷纷上奏,为预备立宪出谋划策。江苏学政唐景崇提交了“预筹立宪大要四条”,认为立宪必须“先发明立宪宗旨”,“当断定立宪主权”,抓“国民普及教育,所以造成立宪资格”,抓“地方自治政策,所以培成立宪基础”等等。御史王步瀛奏议,认为改良政治必先统一事权,即通过开明专制的方式实现宪政转型。内阁中书刘坦也就预备立宪之方法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先行地方自治”“编辑宪法说明书”“各学堂增设宪法教科”“各省官绅设宪法研究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都想从改革中央官制、抓好地方自治、推动普法教育等角度来推动立宪。
反对之声
即便朝廷中枢已经发布上谕,决定预备立宪,但反对立宪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诸多诤谏者,试图以对抗中央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忠贞,比如内阁学士文海。文海在一纸奏折中指出立宪有六大错:第一,五大臣以考察政治之名始,却以建议立宪终,属于偷梁换柱;第二,立宪者建议裁撤军机大臣,设置内阁总理,有回归日本立宪前藩镇割据之嫌;第三,中国法制纷繁详尽,立宪者动辄评议,属于剑走偏锋;第四,中国与西洋各国风土人情各异,不能照搬法度;第五,变法求速成,违背了立法宜缓不宜急的客观规律;第六,预备立宪一起,原先已有起色之筹饷、练兵之举全部废弛,造成浪费。
内阁中书王宝田等,亦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提出四大谬误之处:其一,日本实际情况与中国国情相别甚大;其二,德国实际情况与中国国情相别甚大;其三,俄国国势衰弱自有其理由,不全是政制之原因;其四,欧洲国家成败得失亦有其自己的国情。归根结底,王宝田等认为各国有各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外国经验并不足取。
甚至连江苏巡抚陈夔龙这样的地方大员也明目张胆反对立宪变法。陈夔龙认为:“近来预备立宪之举,颇为海内外欢迎,而欢迎之故,无非歆动于地方自治一言。其实程度未到,自治恐为召乱之阶。即仅仅更改官制,似无大弊,而多更一制,即多一耗材之地。”
立宪不可挡
清廷不可救
然而,立宪终究还是大势所趋,那些反对的声音,只是为当时轰轰烈烈的立宪运动做个精妙的注脚。
在1907年开始更改官制、训练地方自治、设置地方咨议局等诸多措施次第颁行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
《钦定宪法大纲》在用十四条内容保证君主大权的同时,也附了一个中国版的《权利法案》,尤其是第二条表达自由条款:“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第三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均表现出了前卫而又积极的意义。然而,晚清政府的昏聩腐朽,坐视革命党势力茁壮成长,人体炸弹一天多似一天,革命杀伐之声响彻华夏,一不小心楚望台军械库的擦枪走火,居然演绎成了影响中国百年命运的辛亥革命。
关于《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
编辑:陈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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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1908 )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