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的建号与扩张(三)(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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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的建号与扩张(三) 

(三)依仿明制,改订官制

皇太极在建号清国前后,倚用范文程、宁完我等人参议,依仿明制,改订了中枢官制。

1、内三院。一六三六年三月,皇太极将文馆改建为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合称内三院。各设大学士、学士主管。内国史院记注皇帝起居诏令,收藏御制文字,编纂史册及历代实录。内秘书院撰拟致外国往来书札,录各衙门奏疏及皇帝敕谕。内弘文院注释历代行事进讲,并颁行制度。皇太极称帝后,以满洲正黄旗则林为内国史院大学士,范文程、鲍承先为内秘书院大学士,满洲正黄旗巴克什希福兼通满、蒙、汉文字,为内弘文院大学士。内三院大学士参予机要,形成皇帝的参谋和助手。范文程加授二等由喇章京,皇太极称他为范章京,入对常至深夜。

2、六部。皇太极建国号前,即在一六三一年七月依仿明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分别任命贝勒一人掌管。建号后,更订制度,不由贝勒专任。下设满洲承政一员,蒙古或汉人左右参政及理事、副理事启心郎等官员。六部的设立,极大地削弱了八旗贵族的权力。田地的管理与授予,庄丁的编审,都归于户部,各旗兵事由兵部总理。清国因有六部而成为更为完备的阶级压迫机关,国家的权力也更加集中于皇帝了。

3、二院。皇太极又仿明制设都察院。向皇帝谏诤,并监察诸王贝勒及六部官员。一六三八年六月,将原来的蒙古衙门,改设为理藩院,管理蒙古诸部有关事务。二院与六部合称为八衙门,构成中枢政府。

4、行科举。皇太极设六部后,由礼部实行科举制度,定期考试文士。一六三四年,礼部考取满、蒙、汉人习本族或他族文书者十六人,称为举人。建国号后,一六三八年考取举人十名;一六四一年又考取七名,称为中式举人。举人是文士中的优异者,考中后多被授任官职。

盛京吏部满文奏折

皇太极时,辽东汉人数十万,对明作战俘掠近百万。行科举后,汉人文士得经由考试得官,参与执政,日益显示出重要的作用。

修会典。努尔哈赤时,曾命巴克什达海等人翻译《大明会典》,意欲作为执政的借鉴(未译完)。皇太极依仿明制,设立内三院和六部二院,但满族社会与明朝不同,显然不能全部仿行。一六三三年,文馆的汉人榜式(巴克什)宁完我建议“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中)一六三六年,皇太极建号称帝,同时颁布“登基议定会典”五十二项。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一)有关满族各级贵族及平民的丧葬礼仪。共有二十一条之多,贯彻着等级制度的严格规定。(二)有关贵族以至平民的服饰的规定。汉人官民男女穿戴,俱照满人式样。只有僧道照旧。(三)确立皇帝降旨、臣下奏事的专用汉语称谓、各级军兵及官员名号等级的汉语称谓。(四)有关分家、婚娶和离婚的各项规定。仿汉制改革满人兄死弟娶其嫂、父死子娶后母等旧俗。(五)有关刑部、都察院的司法程序和奴隶告主等规定。(六)官吏考绩,以捕捉逃人(逃亡奴隶)与兵器利钝作为主要的项目。(七)禁止祧神还愿等迷信活动,严格寺庙的清规。

会典的各项规定,旨在从各方面确立清国的统治秩序。有些规定是强行把满族的风习制度推行于汉人。但同时也在参照汉人制度,改变满族旧俗。宁完我在奏议中建议:“务使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汉人)之制。必如此,庶日后得了蛮子(指明朝)地方,不至手忙脚乱。”(《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中)

四、清国统治下的满汉奴隶与农民

皇太极即位前,努尔哈赤已经占据了辽东平原。领土的扩大为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方面是,八旗满洲迁居到新占领的辽河平原,社会生产不能不转变为以经营农业为主,渔猎、畜牧退居到次要的地位。另一个方面是土地占有不能不重新分配,剥削关系也需要相应地改变。皇太极统治时期,辽东居民包括了三部分人。一部分是新迁来的八旗满洲,包括奴隶主、自由民和各族奴隶。第二部分是原居辽东的汉族农民,主要是明朝的军屯户。第三部分,是从明朝俘掳来的汉族生口以及朝鲜的俘奴。一六三五年和一六三六年,清兵两次进入明朝境内掳掠人口、牲畜,有二十五万之多。此后,连年俘掠,汉人奴隶不断增加。人口与牲畜综合计算,正是反映了把奴隶当作牲畜一样地看待。在清国建号时期,新迁来的八旗满洲需要安定,原居辽东和俘掠的汉人需要统治,新建的清国面临着重大的社会任务。

1、八旗分地。一六二一年三月二十日,金兵攻占辽阳,便分兵占领各地。九月十六日,努尔哈赤命令:在牛庄、海州以东,鞍山以西,将二百牛录分成两半,每一牛录各住五十甲。据一六二二年四月的档子记载,八旗分辖的地方是:正黄旗收揽费阿拉、尚间崖、抚西、奉集堡等八城;镶黄旗收揽柴河、范河、懿路、铁岭等十城;正红旗收揽清河、碱场、东州、马根丹(单)等十城;镶红旗收揽沈阳、十方寺、虎皮驿、长胜堡等十二城;正蓝旗收揽岫岩、凤凰、汤站等十一城;镶蓝旗收揽旅顺口、金州、望海埚等八城;正白旗收揽复州、盖州、庆云堡等九城;镶白旗收揽海州、耀州、鞍山等九城。《清太宗实录》卷七记载,太祖努尔哈赤时,八旗“守边驻防,原有定边”。后来“展边开垦”,“移两黄旗于铁岭,两白旗于安平,两红旗于石城。其阿敏所管两蓝旗分住张义站、靖远堡,因地土瘠薄,与以大城之地。”阿敏越过所分地界,擅过黑扯木地开垦。皇太极处置阿敏,列举十六罪,越界开垦是大罪之一。可见,分地是法定的。后人追述说:“太祖、太宗原将八旗分左、右翼,庄田、房屋俱从头挨次分给。”(《清圣祖实录》卷一八)按照传统,掳掠财物要八旗平分,土地要八家分占。金国领域扩大后,八旗迁移新地,确定分界,农垦与防务相结合,形成土地分配的新形式。

2、计丁授田。一六二一年努尔哈赤攻占辽东后,即实行了“计丁授田”的办法。这年七月,通告收取海州地十万日(一日约六亩),辽东地二十万日,共三十万日田地授予八旗人丁。同时规定,这一地区的尼堪(汉人),包括乞丐、和尚在内的平民,也都计丁授田。每三丁共耕一日的官田,作为贡赋。二十丁出一人当兵,一人服差役。明朝的杂税,予以废除。金国实行的这种授田制,来源于田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它略同于金代女真的授田制,也和汉族古代的井田制或北朝的“均田”制有某些相似。努尔哈赤曾指责明朝的制度,穷人遭受富人和官员的勒索。计丁授田制使汉人农民成为金国的自由民,实际上却是把满族的土地国有制推行于辽东汉人的封建社会。授田之人屯住之所沿袭明人的称谓,称为“屯所”。

3、编庄分丁。金国实行计丁授田制后,满汉杂居。一六二一年十一月,努尔哈赤的文告中说:“诸申、尼堪要同住一村,粮一起吃,牲口的草料一起喂。诸申不要欺凌尼堪,不要强取尼堪的任何东西,不要抢夺。”告诫“诸申、尼堪合议,公正为生。”(《满文老档》太祖朝卷二十九)但是,不甘忍受压迫的汉人农民仍不断地与明朝相联络,起而反抗金国官员的统治。自一六二二至一六二五年间,金国对各地反抗的农民,进行了严酷的镇压,大批汉人被处死。《满文老档》太祖朝卷六十六记录一六二五年努尔哈赤对汉民说:“我占领辽东后,没有杀害你们。没动(你们)住的房、耕的田,没有侵占你家的任何东西,加以收养。就是那样收养,也不顺从。古河的人杀死我派去的人,叛变了。马家寨的人杀死我派去的使者,叛变了。镇江的人逮捕我任命的佟游击,送给明朝,叛变了。长岛的人逮捕我派去的人,送到广宁。双山的人定约,带那边的兵来,杀了我们的人。魏秀才告发岫岩的人叛去了。复州的人叛变,定约带明朝的船来了。平顶山麓的人杀了我方的四十人,叛变了。不念我收养之恩,仍与明朝一方合伙,所以杀了有罪恶的人。”努尔哈赤命令把煽动反抗的明朝的旧官、秀才、老爷(地主)们处死。八贝勒的拖克索以至诸申家投充的尼堪,全部逮捕甄别。经甄别后,把那些可以筑城郭、纳贡赋的人编“庄”,满语称“拖克索”。每一“庄”,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田百日。二十日纳官粮,八十日本庄食用。十三人中有庄头一名,督催差役。庄归属八旗贵族,并按照等级分给总兵以下,备御以上各官。每一备御,给一庄。庄丁实际上是贵族的奴隶,受到严格的控制,比授田民户地位更加卑下。

一六二六年九月皇太极即位后,因汉人庄丁多有逃亡,下令释免部分庄丁为民户。《清太宗实录》卷一记载说:“上洞悉民隐,务俾安辑。乃按品级,每备御止(只)给壮丁八、牛二,以备使令。其余汉人,分屯别居,编为民户。择汉官之清正者辖之。”皇太极的这一改革,实际上只是减少分配给官员的庄丁人数,确定汉官管理办法,但显然未废除编庄制度。所以,十五年后,一六四一年十月,朝鲜目击者报道沈阳附近农庄情形,仍然说:“诸王设庄,相距或十里,或二十里。庄有大小,大不过数十家,小不满八、九家,而多是汉人及吾东被掳者也。”(《沈馆录》卷三)据此,汉人及朝鲜被掳的奴隶依然编为诸王的庄丁。不过,皇太极的改革,至少使原来的汉人庄丁,有三分之一被编为民户。一六三八年皇太极又下令,攻占辽东时俘掳的良民,在诸王以下及民人之家为奴者,查出后也编为民户。辽东的汉人民户与庄丁同时并存于广大农村。

4、离主条例。努尔哈赤时曾有奴隶离主的规定。皇太极即位后,一六三一年修订《离主条例》。一六三六年四月,制定“(皇帝)登基议定会典”,也列举了奴隶离主的条目。凡八旗贵族私自采猎、作战时私藏财物、私自杀人、奸污属下妇女、举用不实及阻挡告发者,奴隶告举主人属实,准许离主。诸贝勒如犯私通敌国、谋害宗室兄弟及叛逃诸罪,也许奴仆首告。奴仆离主,视不同身分,或拨给别旗仍为奴隶,或得到释免。太宗朝《满文老档》和《太宗实录》保存离主事例四十四件,除两起原被告身分不明外,属下人告发贝勒的十三起,告发官员的有七起;奴仆告发主人的有二十二起,其中包括告发贝勒、公及其家属的六起、告发官员的十起。案情从危害国家以至到刑事犯罪,几乎是无所不包。这和离主法令的实用范围,是完全一致的。判决的结果是:诸申离主的十七起,不准离主的一起;阿哈离主的十五起(内二起拨给他人为奴),不准离主的九起;身分不明的二起,都准离主。

奴隶离主的条令,主要是皇太极用以控制满洲贵族,但奴隶由此获得告主和离主的权利,却是对奴隶制统治的一个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