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8:46:33
关于新时期人大在畅通民意表达,推进社会和谐上应肩承新使命的理论思考     

        内容摘要:最近,因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不畅,引起的群体性暴力冲突事件屡屡发生,给我们的不仅是醍醐灌顶的警示,更多的则是血的教训和反思。因此,在当前,积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切中肯綮,适逢其时、刻不容缓。笔者认为,人大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直接行使机关,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直接代言人,在现有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还不宽、不畅,民意诉求落实还不力的情况下,有责任、有义务肩承历史使命,通过积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优势,在畅通、疏导、调解民意表达,推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新时期人大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畅通民意    推进和谐   人大使命  理论思考

 

        引论:公然挑衅,谁之过?

        惊闻一:聚焦2008年6月28日。贵州瓮安县当地群众近2万余人,在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大楼,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举国震惊。

        惊闻二:聚焦2008年7月1日。无业青年杨佳窜入上海闸北区公安分局,当场捅死6名在岗人民警察,捅伤4人。面对惨剧,有部分民众却怜悯同情凶手,漠视非议被害警察,令人瞠目结舌。

        惊闻三:聚焦2008年7月19日。云南孟连公安对5名涉案人员实施抓捕,遭到数百名胶农的群体围攻。冲突造成41名执勤警察被打伤,多辆警车被砸毁,另有15名胶农受伤,2人死亡。竟公然抗法!

        奥运前夕,正当全国人民翘首期盼奥运带来祥和、欢乐之际,居然接连发生令人震惊的社会暴力冲突事件,不得不引人深思。在党的十七大春风吹拂下,全国上下正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为什么会有人置生死于不顾,视法律为儿戏,铤而走险,选择极端……理性分析“瓮安事件”、“杨佳血案”等,给我们的不仅是醍醐灌顶的警示,更多的则是血的教训和反思。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事件的纵深剖析看,根源和起因与“民意表达不畅”有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一、关于当前民意表达、受理渠道的现状剖析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些变革和变化,也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因素积聚增多。面对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时,如果准备不足,社情民意表达不畅,利益诉求体现不力,矛盾与冲突的积累必将影响社会的长远稳定与和谐。瓮安,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纵观当前的民意表达、受理渠道,“四大”不足亟需引起关注。

        ㈠单一性,民意表达渠道不宽。当前受理群众诉求,听取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还集中于政府包揽的信访渠道。如各级信访部门、“一把手”热线、行政长官的不定期接访等。人大的依法信访受理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受理等,尽管有的地方已经启动,但也见机行事,而更多的则扮演着旁观者角色。

        ㈡缺陷性,民意受理渠道不畅。当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集一身的政府自身工作,尤其是敏感问题时,不少基层政府出于自身的形象和政绩考虑,往往对民意反映的矛盾和问题表现迟钝,可隐瞒则隐瞒,可掩盖则掩盖,可回避则回避,没有让群众真正表达出来,反映出来。

        ㈢低效性,民意反映疏导不及时。剖析群发性事件的案例,过程无非为“起因很小——民意受理反映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平息事态”一些平常性的民意诉求和反映,非要等到上访几十次、甚至上百次;非要等到事情闹大才重视、处置。可见,对初始民意诉求的受理、疏导还不及时,没有纳入制度化建设的轨道。

        ㈣失重性,民意诉求落实不力。据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统计指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应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加以解决;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可见,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直接根源在于单一的民意受理渠道,对民意诉求的落实还很不力。

        综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由政府设置并包揽的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既有着不足、不完善的地方,也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所在。因此,在当前,积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切中肯綮,适逢其时、刻不容缓。人大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直接行使机关,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直接代言人,应发挥怎样的作用?肩承怎样的使命?亟需引起我们的思考。

        二、关于畅通民意表达与新时期人大的工作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的重要论断,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这些重要精神指示,对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面。问情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为人民代言、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已成为当前各级人大首当其冲的使命所在。

        因此,当单一的民意表达渠道还不畅,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之际,人大绝不是旁观者,必须发挥自身的优势,挺身而出。在督促政府完善已有的民意表达、受理渠道的同时,积极开辟多维的民意表达渠道,推进民意诉求落实。

        ㈠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渠道,是新时期人大对党负责、替党分忧所义不容辞的使命所在。事实已经证明,畅通的社会民意表达机制,是社会的安全阀、泄洪槽,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当群众合理、合情的诉求,有畅通的渠道得到表达、反映,得到公正、公平的受理和处置,才能防患于未然。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不仅是确保我们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与基础;更是当前社会能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冲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与重要途径。因此,作为党的助手和参谋,必须从对党负责,替党分忧的高度出发,把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作为新时期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㈡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渠道,也是新时期人大实质性关心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所在。针对由政府包揽的单一性民意受理渠道,利益表达还不畅,沟通失灵,积压的矛盾愈来愈多的实际。作为“寓监督于支持,共同推进工作”为己任的人大,面对“一府两院”因群体事件、越级信访高发而焦头烂额、忙于应付之际,绝不能袖手旁观、视而不见。必须从维稳促调、推进工作的高度出发,以最大的诚意,协调各方利益,调解、疏导、化解各方矛盾。通过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在“掌控社情民意、化解纠纷矛盾、推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理顺群众不满情绪”等方面,发挥人大独有的作用,给于“一府两院”工作最实质的支持。

        ㈢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渠道,更是新时期人大尊重民意、保障和改善民生所应承担的义务所在。民意如水,只有当每一种正当的民意都能得到有效的表达,每一种权利的诉求得到积极的回应,如水的民意就不会被堵塞,更不会冲决泛滥。人大作为唯一经过普选获得人民权利郑重委托的民意机关、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在民意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保障和落实的情况下,有义务、有责任,在畅通多维的民意表达和受理渠道上下功夫,这不仅能在社会中搭建起化解矛盾的第一级平台,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是作为民意机关对选举其、信任其民意的充分尊重和回应。

        三、关于畅通民意表达与新时期人大的工作优势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家园,急需建立一个各方利益表达的畅通渠道。在畅通民意表达,维护社会稳定上,人大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工作优势。

        ㈠调解、疏导民意表达,人大较其他途径有着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作支撑。人大代表作为人大工作的主体,不仅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也是经过群众投票选举后产生的直接代言人。因此,人民群众最信任的莫过于自己选举的代表,也莫过于由自己选举的人员所组成的权力行使机关。因此,只要人大积极担负起责任,群众肯定愿意向人大倾诉问题,反映诉求、沟通情感;也肯定会愿意接受人大的调解和疏导。因此,对于不稳定因素定能发挥“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的功能,进而能制止偏激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

        ㈡调解、疏导民意表达,人大较其他渠道有着第三者裁定的信任优势作背景。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表明:当群众表达的内容涉及“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政府自身问题时,群众往往选择越级信访,进行诉求表达。可见,群众渴望在政府之外,建立可供选择的且能获得信任的民意受理渠道,而人大“不直接行政、只参与督政”的职责与第三者的立场,恰恰最能赢得群众支持,吻合群众需求。为此,要切实转变“越级上访、突击造访、群访”等高发的现状,减少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苗头的产生,须大力构置和畅通由政府主导外的民意表达渠道。

        ㈢调解、疏导民意表达,人大较其他渠道有着法定权力保障优势作后盾。在现有政治体制下,如何制约公共权力和保持社会秩序之间维持平衡?如何协调好社会关系,建立起不同利益诉求的对话机制。只有人大能铁肩担重任,因为人大工作既有着“联系群众——行使着为民执言的使命;又有着制约、监督‘一府两院’——按人民意志开展工作”的法定权力。因此,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有着法定的监督、制衡权作后盾的人大在畅通民意表达,疏导民意言塞上,应是最能发挥作用的工作实体。

        四、关于畅通民意表达与新时期人大应有的工作境界和作为

        总所周知,上半年胡锦涛总书记亲赴《新华网》与网民进行沟通交流;最近,中组部又发文在各级官员中进行民调。可见,畅通民意表达已经引起了上至中央主要领导,下至各级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因此,新时期人大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以新的境界和状态,在“反映民意、体现民意、保障民生”上发挥新的作用。

        ㈠要振奋精神,在捍卫民意机关的权威、尊严上要有新境界。由于现行体制未理顺、社会认识有偏差、法律体系欠完善等诸多原因,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和削弱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民意机关的作用发挥。但是,随着中央[2005]9号文件、《监督法》的相继出台以及新一轮解放思想运动的掀起,新时期人大作用发挥的历史舞台日渐广阔。为此,各级人大要自觉克服心理和认识上的障碍,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本着“有为才有地位”的思想与境界,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替民代言、为民执言的使命和职责。

        ㈡要肩承使命,在多渠道畅通民意表达上要有新举措。一是要开辟定点的民意诉求受理新渠道。要创新建立常委会机关、常委会领导分组联系街道、社区,人大代表分片联系选区,定点听取社情民意制度,通过公开代表身份、公开联系方式、公开工作职责,分片到户,分责到人,让民意机关的触角真正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网格化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建议、愿望和要求,提高人大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推广定时、联合的民意受理新途径。要推广建立一月一次的民意诉求表达日、代表接访日制度、民意诉求办理通报日制度。通过约请政府及部门领导联同参与选民接访日活动,变上访为下访,主动走进矛盾、直面矛盾,听取群众的真实想法和工作意见。通过面对面的进行说明、调解和沟通,切实使群众关注的焦点变为平衡点,热点变成兴奋点,难点变成解困点,关注点变成透明点。三是要健全、拓宽定向的民意受理主渠道。针对当前人大只挂名信访,而无真正力量配置、工作职责、处理流程的工作实际。要大力健全现有的民意受理渠道,通过增加编制,扩充力量;完善制度,明确职能;改进流程,提高服务等,切实把民意定向受理渠道做大、做通、做强,纳入正规化建设渠道。通过及时开展带案下访、包案督访、约谈联访、协商会访、通报促访等举措,真正使人大的定向民意受理渠道,成为了解民情、关注民生、维稳促调的窗口;成为整合民情、传递民情、保障民生的信息处理中心、导流中心和预警中心。

        ㈢要敢为善为,在多举措推进民意诉求落实上有新作为。一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促”民意诉求的落实。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理利益诉求,要切实通过执法检查、工作审议、专项视察等手段,“促”“一府两院”予以重视和推进。要督促政府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对于合理的民意诉求,要定期进行的回应和反馈,努力消除社会各方面的隔阂和误解。二是要充分运用人大的职权“督”民意诉求的落实。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涉及“一府两院”自身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机制和手段,在赢得党委支持的前提下,要敢于、善于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工作询问、工作质询、问题通报等刚性措施,“督”行政、司法机关按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事,自觉纠正偏离民意的不规范举措。三是要积极发动代表来“推”民意诉求的实现,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引导代表通过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法定途径和手段,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合理的民意诉求,时时提醒行政、司法机关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规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的全程监督,确保在建议落地的同时,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捍卫。

        ㈣要未雨绸缪,在源头上疏导、调解、平衡民意取向上要有新方法。社会学家指出:化解“民怨”既不能用专政手段,更不能靠胡萝卜+青菜思维。因此,在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上,新时期人大要未雨绸缪、着眼未来,因势利导,努力从制度和机制上推动民意诉求的平衡和落实。一是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咨询权、质疑权和监督权。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督促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进行酝酿协商,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积极实行公示、听证、质询等制度,深入听取群众意见,科学进行论证,积极疏导、调解、平衡各个利益群体的价值取向。二是要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超越职权、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违法现象,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处罚、强制措施或者设置垄断、不正当竞争、歧视性待遇等,不仅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而且也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新时期人大要从贯彻落实《监督法》,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民生出发,从源头上切实把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关,强化工作制度、配齐配足人员,对于涉嫌违法、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切实从源头上予以制止、予以纠正。三是要建议党委逐步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民意诉求终审机制等,切实提高民意诉求的求决效果,减少重复求决和越级求决,维护社会稳定。

                                                                           (江东区人大    潘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