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两次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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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两次修宪
本来,“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宪法就被废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停止了活动,国家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但在全国的政治局势稍趋稳定时,毛泽东于1970年3月又提出筹备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这项工作因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和败露被搁置下来。到1974年1O月,中共中央重新发出关于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的通知,并传达毛主席的指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八年。现在,以安定为好。全党全军要团结,”这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经过多年的折腾,人民要求安定,国家也需要有一部宪法。然而,国内局势仍然那么尖锐复杂,“左”的思想继续占据统治地位,江青一伙正加紧阴谋活动,企图夺取更大权力,毛泽东本人也重病缠身,心力交瘁。在这种情况下,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会是什么结果,不能不令人十分担忧。 1975年1月13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它是在极端严格的保密措施下秘密举行的。代表们秘密进京报到,不准离开驻地一步,也不准与外界有任何联系;总共举行了两次大会,代表都是通过秘密通道进入大会会场的。预备会议开了7天,正式会议只举行了5天,直到闭会之后发布了新闻公报,全国人民才知道大会决定的事情。毛泽东提出他不当全国人大代表,也不出席会议(当时他在长沙)。周恩来总理抱病参加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这个报告是邓小平主持起草的。报告中重申了我国国民经济按两步走、到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给全国人民以极大的鼓舞。大会选举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邓小平等为副总理,从而确定了以周、邓为核心的国务院领导机构。这是第四届人大的历史功绩。但这次会议所通过的修改后的宪法即1975年宪法,却是一部有严重缺陷的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是个倒退。 1970年决定修改宪法时,曾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任、林彪为副主任、由57人组成的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其成员没有党外人士)。并组成以康生、张春桥等人为主的工作小组,负责修宪工作。在1970年8月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通过了宪法草案。这次向四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宪法草案,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的。张春桥受中共中央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他说,这次修宪的指导思想是毛主席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同时,也肯定1954年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总的看,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虽然它坚持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留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等。但这部宪法加进了许多违背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尤其是把“文化大革命”中所谓“新经验”、“新创造”肯定下来。主要是: (一)在“序言”和“总纲”中突出强调了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规定了“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把“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作为“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写入了宪法。 (二)在经济制度上,只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虽经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保留了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经济和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自留地及家庭副业,但却予以极大的限制。 (三)在政治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和肯定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高度集权的弊端,削弱了政权机关的职能。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用“文革”中通过夺权建立起来的“革命委员会”代替了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肯定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取消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制度,以及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规定由属于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安机关取代检察机关;还把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修改为“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从而搞乱了国家机构的系统和分工。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会期和职权的规定等方面,都比1954年宪法退了一步。如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对全国人大会期的规定,增加了随意性;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大幅度地取消和限制,如取消了监督宪法的实施和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等重要职权。 (五)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上,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国家为公民享受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提供物质保障的规定等。并一反常规,先讲义务,后讲权利。 此外,这部宪法在形式上也很不完备。如篇幅过于窄小,许多应该规定的东西没有规定,而有些规定又是政治化的口号或形象化的语言,缺乏规范性。 从上可以看出,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这种不正常的状态下制定的一部有严重缺陷的宪法。“四人帮”在修改宪法中起了很坏的作用,但也不能把这部宪法说成是“四人帮的‘作品’。实际上,它是党的错误指导思想的产物。第四届全国人大通过这个宪法,也负有责任。当然,在当时情况下,全国人大也无力阻止1975年宪法的通过。 粉碎“四人帮”后,中共中央考虑尽快召开第五届全国人大,修改1975年宪法。在1977年10月23日举行的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华国锋代表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上述建议,这次修宪,时间较短,比较仓促,1978年2月18日至23日召开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上就通过了宪法草案。1978年2月2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叶剑英受中共中央委托,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通过了宪法草案,1978年宪法从此诞生。 1978年宪法虽然在内容上比1975年宪法丰富得多,并删去了在上层建筑领域实行全面专政的条款,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所以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并没有脱出1975年宪法的精神。它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从正面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保留了“革命委员会”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东西。在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这部宪法显然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了。 历史已经证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所进行的这两次修宪都是失败的,所产生的两部宪法也都是短命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沉甸甸的经验教训。(作者刘政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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