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宪法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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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宪法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
1956年,我国已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在阶级关系方面,我国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原来的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分子的绝大多数也早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条战线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应该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不失时宜地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它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应该进行修改了。 但是,另一方面,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这时已经进入第十个年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利用“文化大革命”之机篡夺了一部分国家权力。1967年“一月风暴”开始的夺权使国家机构处于一片混乱状态,中央“文革”小组力图削弱以周总理为首的国务院的正常职能活动,并使自己在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四人帮”并不重视宪法和法制的作用,但却迫切要求把夺权的成果——“革命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各项“左”的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加强自己的地位。因此,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 历史评价 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它的结构过于简单,不可能概括国家生活各方面的内容,从而也必然影响到它的完备性。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所谓“党的基本路线”,强调“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等极左的东西。指导思想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宪法在内容上的严重缺陷。这主要是: 1.它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理论改为“全面专政”,并把这一“专政”绝对化。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含义,应该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少数人民的敌人专政的结合。否定民主,片面强调专政并把专政绝对化,是对这一理论的歪曲。1975年宪法在总纲中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究其实质,“全面专政”的矛头就是对着知识分子,对着党的干部,对着人民内部,从而导致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与之相联系,宪法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所谓“四大民主”看作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并认为运用这种形式会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但实际上它同社会主义民主毫无共同之处,它破坏民主集中制,抹杀民主的阶级性,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2.确认了“文革”中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打乱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属于国家主席的职权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委员会共同行使。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政不分,并使国家缺少一个集中的代表,影响了国家活动的效果,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受到削弱。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会议行使权力,使造反派的“夺权”成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权力的真正来源。同时,由于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了国家机关的合理分工。司法机关的地位下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改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任命,许多民主的审判制度和原则也都被取消。1975年宪法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使作为法制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名存实亡。而公安机关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自行决定逮捕、起诉,并且自己“监督”自己,从而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应有的制约关系。 3.规定了一些“左”的城乡经济政策。1975年宪法只确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虽然允许非农业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允许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但“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因而实际上是否认个体经济的存在。该宪法确认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妨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宪法还确认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并且将1954年宪法中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收入的保护改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甚至取消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4.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975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去掉了国家关怀青少年的体力和智力发展,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并且取消了公民实现权利的物质保障,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比过去狭小。1975年宪法在在权利和义务的编排上先列义务,后列权利,强调了公民履行义务是首要的,而享受权利才是次要的。 总之,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的严重干扰。它把“文革”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并为“四人帮”篡夺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根据。1975年宪法不仅条文过少,内容简单,而且规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许多不确切、不协调之处,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但是,1975年宪法保留了1954年宪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等,因而仍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在历史上只存在了3年多,由于“四人帮”蔑视法制,因而它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得到认真贯彻,没有起到多少作用。
中国网 200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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