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类理性之光照射在每个角落——对卖淫合法化说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3:04:29
记得曾有一次论争中有网友曾提出了自由主义者的道德底线问题,一些人曾义正严词的回答是法律,意即不违法的事都是合乎道德的。这个答案在意料之中,它表明一种价值观和生活态度,亦无可厚非。但显然这个底线可够低的,因为再过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最近关天茶社的一些人声嘶力竭的为卖淫合法化鼓噪喧嚣,令我颇感惊讶。当道德限制了某些人“自由”的时候,他说我的道德即法律。可当法律又限制了他们“自由”的时候他们却选择要让非法的问题合法化,进而享受其“自由”。果然是为了“自由”前赴后继,执着追求。其实这个观点并不新鲜,几年前好象是由一些京城的经济学界新锐率先抛出,有所谓“牺牲一代少女换取经济发展”的口号,在当时即遭到关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们的强烈反对。近期在关天此又成热点。我也撰一文对其中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一一进行反驳,我所反驳的观点均为在帖子或引用文章中出现的内容,决非妖魔话辩论对手。
一、卖淫是一种自由,法律不能限制这种自由。
首先什么是自由,在我看来,平等是先与自由的,也就是说没有平等为前提的自由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自由。如果这时有所谓的“自由”,那也是某些人的自由,特权者的自由,伪自由。我想这也是左派同右派对自由界定问题的分歧所在。在卖淫合法化这个问题上更有说服力。支持者可否想过妓女同嫖客一样都是生而平等的人,他们的人格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为什么妓女只有靠被迫与其他人交媾,牺牲个人尊严而获取金钱的自由,而另一些人享受的却是拿钱购买性行为的自由。如果没有约束,两者显然都是“自由”的,但“自由”的内涵并不一样,一是出卖肉体,一是获取快乐,这就是典型的“伪自由”。有人可能诡辩说,妓女也同样有自由再去购买性服务,这难道不平等吗?显然这是用理论上的平等代替事实的不平等。妓女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她不可能享有这种“自由”。民工与富豪都有购买别墅的自由,但显然后者“更自由”。
二、道德的内容是不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卖淫不再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没有必要以法律约束。
道德的内涵的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昨天是道德的东西,也许今天是不道德的,而昨天是不道德的,今天却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比如,古代认为“饿死是小,失节事大”,认为改嫁是不道德的,而显然今天追求个人幸福是符合道德的。又如,古代并不认为猎杀、食用野生动物是不道德的,有“山中走兽云中雁”的说法,然而,今天由于环保的要求,以立法来保护野生动物,猎杀(甚至虐待)动物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可是以此断定卖淫符合今日的道德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这种道德内涵的变化决不是随机的、无序的、无规律的,它必须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趋势的,进步的,有利于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有利于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是人类理性闪烁的光芒。而决不是走向倒退,走向堕落,决不是在“自由”的幌子下,放纵人无限膨胀的私欲。其实前边的例子已经说明了这种变化的前进性。古代对男性的权威强化,对女性权利的漠视产生了不平等的性道德观念,而在今天虽然男女的权利差别并未完全消除,但社会已经认识到男女平等,性平等的诉求亦反映在道德之中。又如古代对环境保护并没有认识,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也未明显的显现,所以道德内容并未涵盖这些问题,而在今天人类理性到环保的重要性也表现在了道德之中。类似的还有计划生育等等。我们再反观卖淫的问题,没有任何理由证明人类道德的演进将使卖淫成为符合道德的行为。卖淫使卖淫者的丧失尊严,有害于社会整体的卫生健康状况,卖淫建立在严重的人类不平等之上,并且体现着金钱至上、物欲至上的价值观念,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显然,一些人利用道德的内容的可变性,为卖淫辩护只是浑水摸鱼,混淆概念。
三、性自由,一夜情为现代社会所宽容,以此类推卖淫行为是个人自愿生活的方式。
应该承认,性对于成年人来属于个人自由,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性观念。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人类发明了合理避孕的各种工具,并且人权观念的深入,人们对性自由也比较宽容。但个人自由决非要满足人无限的欲望,而是必须遵守人类社会对平等和长远利益诉求。把一夜情和卖淫混淆起来无异于否定了妓女为了生存而出卖肉体,出卖尊严的悲惨事实。对于持这种观点的人要么是对妓女的境遇并不了解,要么只能是麻木不仁。我想谈一些我了解的情况,在东部省会城市的中型洗浴娱乐中心。“小姐”每天接客大多在10次以上,且不说在毫无爱情的交媾过程中的虐待(这是常有的)与屈辱在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单就生理而言,一个人长期如此频繁的性交对身体的伤害是巨大的。记得李敖先生曾深入考察军妓的生活,而写了充满同情的几篇文章,其中有一句我印象非常深刻——“一个正常人每天洗手50次尚且受不了,更何况是性交50次!”。
四、从经济学角度做技术分析,卖淫合法化利大与弊。
对于李敖先生的人品、文风坊间或有争议,但无论如何李敖能够真正深入现实,站在弱势群体的一面,表现了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再反观另一些人身批经济学家外衣鼓噪卖淫合法化,抛出所谓“牺牲一代少女换取经济发展”的论调,更有甚者曾有极端的学者认为贩毒亦应合法化以降低毒品走私的暴利。去年下半年《读书》杂志曾有梁小民先生的一篇文章——《经济学家不能治国》就是讨论这种现象。虽然我同梁先生对“经济学家不能治国”的原因并不一致,但是有一点我是赞同的,那就是许多貌似无比合理的经济模型(特别是古典经济学)根本无法应用在社会现实中。关于这一点我还想再写文章详细谈一谈。不过有一点我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并不妨碍古典经济学的伟大,事实上很少有哪一种学说被认为绝对正确。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我多次在文章中讨论过,我最少有三方面质疑:1、对消除外部性合理解释(无限厘清产权的可操作性?);2、对自由导致最优近乎宗教般的虔诚(合成谬误);3、在平等问题上的失语。对于卖淫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最少涉及上面三项质疑中的两个。所以只用古典自由经济学对此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就得出卖淫应该合法化的结论不仅是片面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还有一点我想提及一下,自由的交易和完善的市场秩序在经济学者眼中是完美的、最优的、有效率的,但实际上这只是在满足人们需求这一过程中实现有效率,却无法保证人们消费的理性和有效率。比如贵夫人可以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购买时装、首饰等等,我并不认为这种消费是理性的和有效率的。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或许征收消费税可以一定程度缓解这一问题,但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我认为更多应该依靠道德和人类理性来约束。茅于轼先生在《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曾简单的提到这个问题(好象只有一句话),也坚定了我对此的看法。回到卖淫合法化的问题,即使提供自由性交易(卖淫)是有效率的,单并不意味着这种消费需求(嫖娼)是有效率和理性的。
五、如果卖淫非法化,无法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妓女的生活困苦问题。
这个问题非常关键。道德也好、法律也好如果不能建立在人基本生存权利的前提下都是空中楼阁。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有正常能力的人都可以通过劳动满足基本生活的物质需求。而且随着物质文明发展、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这种基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也就是说不通过卖淫,也完全能够满足生活的需要。如果一个社会到了一部分人不出卖自己的肉体就无法生活(比如白毛女的时代)的地步,那无疑是社会的原因,那个社会无疑面临着改良或是革命。仅是这个回答许多网友一定不满意,因为人有追求生活得更好,更高的物质需求的权利,我决不否认这一点。从理论上讲获取财富是要通过为社会(其他人)做出更大的贡献来实现,换言之财富的转移必然要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来实现。科学家有一项发明专利卖掉的所得即是社会对其贡献的承认。以卖淫的方式来转移社会财富是合理的吗?如果合理,以此类推以贩毒的方式转移社会财富可以吗?当然我们承认,还有许多制度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社会分配不公,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存在。但这是国家、社会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向而决不是卖淫合法的借口。如果以卖淫合法化来改进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那就是逃避一个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公正而做努力的职责,无异于饮鸩止渴、南辕北辙。
六、鉴于卖淫的长期存在性和难以禁绝性,不妨让其合法而不提倡。
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存在不等于合理,难以禁绝并不等于不做努力。事实上如一位网友已经指出,卖淫在我国只是违法并不是犯罪,处罚较轻,而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才是犯罪行为。应该说这也是考虑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准确法律定位。
关于“不提倡”的说法其实是禁不起推敲的。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合法,即是光明正大的行为。国家法律代表社会价值取向必须慎之又慎,美国对台湾问题可以在“不支持”与“反对”之间玩文字游戏,毕竟是外交辞令当不得真。中国妇联可以对选美说不提倡,因为它毕竟不具约束力,而法律却决没有“不提倡”一说,不禁止即受到法律保护。
类似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卖淫不受法律保护,使妓女受到黑恶势力的压榨,并且不利于社会卫生防疫活动的开展。这些都是非常牵强理由,事实上,色情行业的猖獗才是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如果卖淫合法化,黑恶势力才更有可能以光明正大的身份介入色情服务业,这种颠倒因果的说法是荒谬的。另外,打击黑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不管黑社会是否渗透到色情行业,都要坚决打击,这没什么可说的。关于卫生防疫的问题也是如此,我还要补充一点,目前中国卫生部门的试点做法也比较合理——正视现实,积极行动。
最后,我简单探讨一下个体理性与人类理性之间的关系,有时间再专门写帖子讨论。在我看来“人类理性”是指从长远、整体的人类利益出发的理性,区别于“理性人”的理性。它应该涵盖正义、平等、可持续发展等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诉求。事实上,尽管我们必须尊重个体的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也我们不得不承认,个体的理性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什么来约束每个个体或整个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它的可怕后果科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为人类描述(此时,自由主义者所谓“自由的底线是不伤害他人自由”显得既苍白无力,又缺乏可操作性)。
以前曾有首儿歌名字好象是《种太阳》,歌词大意是播种下太阳,让世界充满阳光,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美国左翼知识分子米尔斯也喜欢用手电的光线照射壁橱、衣柜,为他的女儿驱除恐惧。这是多么深刻的阴喻啊——人类理性之光必将遍布每一个角落。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872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