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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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指南

 

 

2008-06-27 09:22  文章来源:北关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申请表》所需申请材料,向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登记表》,填写《登记表》应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办理。

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依法核发《登记表》,由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二、所需材料

酒类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供货商或厂家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

7、供货商或厂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8、进口酒的还要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9、酒类批发企业须提交《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10、有代理或总经销的批发企业要提交厂家的委托书。

三、办公地址:洹滨南路中段(北关区政府东100米路南便民服务中心)

四、联系方式:2263852 2263910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六、备注说明:

(一)本指南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

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除外。

(二)本指南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本指南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北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申办《登记表》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