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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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1日】 【来源:规划司】 【字号:大 中 小】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2条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五)《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第37号 )

  (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九)其它有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进口用户或进口商向我部机电办递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我部机电办审核上述材料;

  (三)审核通过,属我部签发的,出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属商务部门签发的,网上转报商务部门;审核未通过,返回相关材料。

  三、需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情况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有附表,相应提交一式两份(均加盖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公章);

  (三)进口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进口订货合同;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进口商代理进口产品的,应提供进口代理商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2.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3. 进口投资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投资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说明、项目产品招标情况统计表;

  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提供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5. 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产品简介/技术参数;

  6. 进口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7. 进口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8.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预检验报告;

  9.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的,应提供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10.不进行招标,延续进口以前中标商产品的,应提供以前或最近一次许可证复印件主/附表及情况说明。

  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填写要求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各项按照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每年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手册》“进出口统计代码表”中统计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

  五、办理时限

  (一)属我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属于商务部门办理的机电产品,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在线转报商务部门;

  (三)如需加急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应书面说明原因。

  六、其它事项

  (一)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正确的,不予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许可证延期或修改时,需要换证。申请时需完整退回原证并提供书面说明;一证只能延期或修改一次,延期可延一年。

  (二)妥善保管《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存档联。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