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人震惊的杭萧钢构事件至今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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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震惊的杭萧钢构事件至今难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 11:39  新浪财经

  九鼎德盛首席证券分析师 肖玉航

  在中国证券市场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实际上给我最为震惊的一件事,莫过于2007年初的“杭萧钢构(9.65,-0.26,-2.62%)“事件了。当时市场处于牛市上涨期,市场投资热情较为膨胀,而各公司编写故事刺激股价的情况不时出现。上市公司杭萧钢构所出现的惊人的非洲大订单神话,使得其股价巨烈波动,尽管管理层用停牌、调查、发行政处罚,但其股价硬是从难4元多涨至31元多,这个当时市场最大的神话最终破灭,令许多投资者忽悲忽喜、证券界多为感慨万千,可以说当时监管层也末遇到如此恶劣事件,成为市场至今仍负面效应较大的鲜活案例。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或公司,证券代码:600477)于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行业为金属结构制造业。公司是国内首批建筑钢结构定点企业,拥有钢结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模居国内同行业首位。公司拥有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及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等8家子公司,集设计、制造、安装于一体,年钢结构加工能力达100多万吨。

  案件所发生的时间处于2007年初,公司股价当时表现异常巨烈,其引起证券界的极大关注。其引起股价巨烈波动的原因之一是:杭萧钢构称在非洲国家安哥拉取得巨额工程项目,但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证券主管部门报告也未进行公告,而是由公司董事长单银木于2007年2月12日在公司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透露,使与公司内部人员及密切关联人员先于市场得到信息,并使股价连续上涨或下跌从而产生剧烈波动,杭萧钢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质疑和投资者的不满。2007年2月12日连续涨停,2月15日,公司才公布海外天价合同消息。2月12日到3月16日,出现了10个涨停,股价从4.14元升至10.75元,涨幅高达159%。3月19日至30日,停牌,证监会展开调查,调查无果,证监会却允许杭萧钢构干4月2日复牌,公司发布了澄清公告,4月3日,涨停。4月4日,紧急停牌,公告称,因涉嫌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杭萧钢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二项违法违规行为,对杭萧钢构及董事长单银木等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但从处罚金额来看,在10-40万元/相关人员不等,该案中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月25日公司股价最高涨至31.57元, 之后仍然震荡加剧,至2008年8月28日,股价跌至最低4.54元。

  2008年2月3日,丽水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同时,浙江证监局暂停长江证券(12.38,-0.13,-1.04%)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三个月责令该营业部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违规的“拖拉机账户”;并责令长江证券立即更换该营业部负责人桂国平。

  杭萧钢构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杭萧钢构虽然内幕交易特征明显,但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从杭萧钢构事件处罚来看,证监罚字[2007]16号正是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从六十七条来看: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之一就包括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从已有证据看,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而杭萧钢构2005年度经审计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16亿元,足以对杭萧钢构的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一事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在证券市场持续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证券监管与执法,对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条件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完整、准确是证券市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衡量标准。长期以来,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内容。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对外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监管及时性。

  通过案件来看,笔者认为相关投资者保护事项也应加大宣传与保护。相关中介机构和管理层应对投资者进行此方面的法律服务与指导:比如诉讼资格、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时间、起诉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及证据等一系列的法律服务与问题及时告知投资者。这样才会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最大限度的让相关公司与违规人受到严惩。“杭萧钢构”事件已经过去3年多,但笔者研究发现,其当初对市场的影响至今仍让许多投资者难以忘却,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仍然不时出现,但相比那次而言,仍然小巫见大巫。中国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应从“杭萧钢构”事件引起重视,而对于目前证券市场上小的或隐含的信息披露问题仍不可掉以轻心,或许仍有一些大案与金额超越、信息披露问题严重,只是没有发现而已,但愿中国证券市场未来不再出现第二个“杭萧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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