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迈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3:27:59
迈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步 [转贴 2007-05-28 14:06:33]     主 持 人 记者 黄丽珠

  特邀嘉宾 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刘瑞霞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政策部总经理 武剑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副主任 陈忠阳 博士

  中银香港落实新资本协议执行办公室规划与合规主管 章彰 博士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处长 陈颖

  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副经理 吴建政
  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是全球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银监会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制定工作。目前,内地银行业已经步入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而从境内大型银行的规模和复杂性看,一份切实可行的整体规划最少需要4~5个月的时间。因此,尽快做好整体规划工作已刻不容缓。

  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发展方向,也反映了现代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的最佳做法,作为不断市场化和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银行体系,遵守和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新资本协议仍然是“发达国家的号码给发展中国家穿”。将新资本协议应用于转制和发展中国家,最大的问题在于新资本协议忽略了其实施和运行应该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这包括公司和银行破产制度和程序、法律和诉讼体系、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会计体系、科技支持、数据库、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包括人们对于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态度,等等。鉴于新资本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上述根本缺陷,在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尊重和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做到趋利避害,洋为中用,有效强化我国银行业资本约束及其对风险管理的作用,以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规则,加速我国银行现代化管理的进程,达到提高我国银行体系国际竞争力和安全稳定性的双重目的。

  今天,刘瑞霞、武剑、陈忠阳、章彰、陈颖、吴建政六位业界、学界风险管理专家做客《圆桌对话》,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策略与路径阐述他们独到的见解。

  记者:目前,国内银行业已进入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阶段。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涉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于任何商业银行特别是管理能力相对落后的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而言,都是一项内容庞杂、技术要求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吴建政:完整、准确和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项目规划,是任何大型系统建设的第一步。通常,总体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差距分析、目标环境和实施路线图等三大部分。尽管国内多家大型银行已经成功上市,但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漫长的进程,从部分咨询机构的反馈看,亚洲银行普遍存在高估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现象。比如在模型建设方面,银行可能还过分依赖简单的统计技术而忽视模型方法论的研究、模型的有效检验和模型使用者的接受程度。

  对于具体目标,正如今年3月已经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强调的,银行全面实施新资本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合规,更在于全面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以提升核心竞争力。所以,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各银行的具体目标是银行高级管理层根据自身特点作出的抉择。

  最后是路线图。由于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涉及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的监管资本计算;第二支柱中需要对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战略风险等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需要完成的子项目可能很多。这些不同的项目之间,内容不同但可能高度关联,存在逻辑先后关系。另外,可能由银行不同的部门发起,对于不同的银行相对重要性不同,因而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即确定一个明确的实施路线图。在实施路线图中,除要清晰界定不同项目的内容范围,还应当提供有效控制项目技术标准和进度计划的管理方案。

  整体规划是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进程中的基本纲领。国际主流银行的经验证明,做好整体规划是确保实施新资本协议各项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的前提。比较而言,国内银行业完成整体规划存在更多的挑战。首先,由于国内银行缺乏大型系统的建设经验,在以往管理系统开发中,未对规划项目的重要性给予应有的重视,形成了初始业务需求不明确、开发过程中不断调整的习惯。银监会此次对规划明确提出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盲目建设的风险。其次,全面、有效的整体规划,需要项目团队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更需要对于新资本协议、现代风险管理有准确的理解,需要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但就本人近年来参与的相关研究与讨论看,国内银行业缺乏对于国际领先银行风险管理最佳做法的全面、系统的理解,甚至对于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仍停留在基本概念层面,而国内学界则更倾向于各类数理模型的学习与讨论。第三,本身就严重不足的专业人才,分布于不同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客观地讲,国内可能没有一家银行具有独立完成整体规划的专业能力。从国际经验看,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与外部咨询公司进行合作成为最有效率的明智选择。

  从国内大型银行的规模和复杂性看,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整体规划最少需要4~5个月时间。银监会要求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应当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制定工作,时间已经很紧迫。万事开头难,但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按期高质量完成实施规划,无疑将成为其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重要的第一步。

  记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零售内部评级法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最佳实践的总结,代表了现代零售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那么,零售内部评级法的核心是什么?我国的现状是怎样的?

  刘瑞霞:零售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就是要求银行实现对零售业务风险的准确量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要求是:要开发各类信用评分模型,为零售风险量化管理提供手段;要按照业务的风险同质性进行贷款池的划分;要分别计算每个贷款池的违约概率

  (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并据此计算经济资本;要实现零售风险量化结果在风险定价、资本分配、限额管理、绩效考核等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应用。

  我国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自2000年以来,发展迅速。但与国外先进银行零售业务相比,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由于零售业务起步较晚,数据积累时间不足等原因,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零售业务贷款决策主要以人工主观判断为主,尚未实现标准化和自动化;零售业务没有进行贷款池划分,不能计算各贷款池的风险要素;信息存储分散,缺乏用于零售业务信用风险分析的数据库,等等。

  记者:那么,您对如何提升我国商业银

  行零售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有哪些建议?

  刘瑞霞:一是建立我国零售业务内部评级体系的基础。内部评级系统建设是一项巨大工程。我国商业银行应在组织领导、方法体系、数据积累、系统开发、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好基础性工作。数据是内部评级法项目的基础。因此,要根据各类风险模型研发和系统建设的需要,进行数据的积累和清理,对有些关键数据进行补录。要着手零售风险数据库的建设,实现风险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夯实内部评级体系的数据基础。

  二是构建我国的零售业务信用风险评分模型体系。根据调查,采用模型的银行,其零售业务的决策效率可以提高65%~70%,坏账率平均可以减少20%~45%,收益平均可以增加35%~65%。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对零售业务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客户、产品组合情况,借鉴国际先进银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开发包括申请评分模型、行为评分模型、催收评分模型和市场营销模型等各类零售信用评分模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零售信用风险评分模型体系,实现贷款审批、贷款定价、贷后预警等自动化、标准化。

  三是划分零售业务信用风险暴露贷款池。在对我国商业银行零售资产组合现状和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多维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各类零售贷款池的定义和划分标准,验证贷款池的划分和风险度量的合理性,并测算各类贷款池的结构。同时,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各类零售业务暴露的客户、产品特征、抵质押情况、合同特征、违约及处理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开发相应的PD、LGD和EAD计量模型,计算不同贷款池相应的风险要素参数。

  四是逐步推进零售信用评分模型等各项成果的上线应用。发挥模型在信贷审批、风险管理、收益计量、市场营销、贷款定价、报告体系、经济资本分配、准备金计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记者:据悉,香港特区是全球实施新资本协议最为积极的地区之一,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推进力度大是其显著特点。请章彰谈谈香港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策略与路径。

  章彰:香港金管局以银行业法令的形式推行差异化的监管安排。香港的各家银行则根据自己的业务策略、市场定位、IT系统和数据架构、组织结构和流程的实际状况等,选择三大风险的资本计算方法,准备相关的实施工作。从香港目前的实施状况看来,“从整体着眼、选准切入点、从细节入手”是一种普遍的策略和务实的路径。

  “从整体着眼”要求银行不仅要前瞻性地评估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的影响,而且需要关注新资本协议实施对银行绩效的影响。在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策采用哪种方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既要考虑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约束条件,比如时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同时,也必须考虑实施新资本协议后潜在的收益。比如银行市场声誉的提升、监管资本的节约、市场竞争能力提高。

  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支出是可以预见的,但是潜在的收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给银行的冲击是全方位的,最直接的表现是:新的资本计算规则带来的资本占用变化代表了监管机构风险判断的导向,这种导向有可能使银行传统业务或优势产品风险和收益之间不再平衡。因此,银行需要判断业务策略是否需要改变、赢利模式是否需要改变、风险管理的流程是否需要改变、风险管理的技术工具是否足以支持改变、数据可得性及数据质量是否足以支持改变、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否足以支持改变,等等。为了将实施新资本协议产生的潜在收益变为现实收益,需要银行高级管理层做出未来若干年内的变革规划和持续资源投入安排,以及变革工作的质量控制机制。

  除了“从整体着眼”之外,实施新资本协议必须“选准切入点”。以内部评级法初级法(FIRB)为例,香港本地的银行最明显的一个差距是不具备可与关键风险值(PD)对应的内部评级体系,而要建立符合FIRB要求

  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首先要保证建立评级体系需要的数据可以得到、数据质量足以支持建立模型。对数据管理已经合规或基本合规的银行,切入点将是建立内部评级的量化模型,在建立模型的基础上校验和使用模型;对数据管理尚没有合规的银行,实施工作的切入点一定是如何构建符合FIRB监管要求的数据管理体系,包括数据的监督和控制,IT结构和数据架构,数据的收集、存储、检索、删除,数据加工,数据之间的对应,数据质量控制,外部数据和汇集数据的使用等方面。在数据管理没有合规的情况下,出于缩短时间的考虑开发和使用模型,监管机构就会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模型结果误导决策者,低估或高估风险,模型也很难有适用

  性。

  “选准切入点”之后要“从细节入手”。举例来说,一个“细节”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基础的问题是对于新资本协议规定的监管尺度和标准,监管机构和银行之间需要有一致的理解,银行内部前台、中台和后台也需要有一致的理解,这两个“一致的理解”是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成功的起点。“一致的理解”反映在具体工作中就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定义字典。数据是各类风险量化模型的基础,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量化模型的适用性、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监管之策

  记者:《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的高级计量法、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这一目标时间表不仅对商业银行从数据收集到内部评级体系和模型开发、组织体系和流程整合、信息系统、文档、人力资源提出了很高要求,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也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我国监管当局应如何应对呢?

  陈颖:首先,我国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把握银行业实际的基础上,尽早出台详细的实施指引。从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要求看,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至少需要18个月的准备时间,因此,在2008年底之前相关政策应当出台,以便为银行业实施留足空间。可以尝试用“堆积木”的方法,首先出台对银行业影响重大的政策咨询文件,如银行账户资产类别划分、公司、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和模型要求、风险缓释的认定标准、实行高级法的申请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文件等。待一些问题的框架相对清晰后,再逐一丰富,如确定国别自裁权、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标准等。这种办法能够保证监管部门集中有限专业资源,通过集中攻关保证政策制定。

  其次,监管部门要保持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与沟通,加大政策制定的透明度。这一重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显现出来,一是可以降低银行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额外实施成本。二是特定到新资本协议实施上,由于该协议是一个试图适用于各种市场条件的国际框架,其中存在超过140处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允许各国使用国别自裁权。对这些自裁权的运用将导致新资本协议在各国实施的差异性,可能产生监管套利。使用不同的国别自裁权实质上决定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宽与严”,只有与本国市场参与者充分讨论,监管当局才能一方面避免由于标准过高而加大本国机构的实施成本;另一方面避免由于标准过低导致的监管无效。

  第三,要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跨境监管原则下,准备好外国银行子行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的各项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十国集团(除美国)、欧盟及主要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2008年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目前这些国家监管当局在未邀请我国监管当局(外资分行监管者)参加的情况下,已基本完成了监管审批。而随着在华外资分行转制为子行,我国监管当局可能在2011年

  后审批这些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为确保届时对外资子行高级法的审批和校验,监管部门需从现阶段就开始与母国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

  第四,要深入研究不同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按照目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银行来说,宜采取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本监管制度,降低资本监管的合规成本。而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长远发展目标,而且在技术上具备现实可行性,在经济上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当然,对不同银行采取不同资本监管也存在问题,如,现行资本监管中风险暴

  露的权重档次较少;认可的抵押和担保品种较少,承诺的信用转化系数较为机械;没有对逾期风险暴露的定义;没有基于实证研究的住房按揭贷款、零售和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判断等。监管部门需结合新资本协议的政策研究,在充分定量影响分析基础上,修订现行资本制度,进一步减轻新、老资本协议对银行的制度差异。

  陈忠阳:应充分发挥监管力量的指导和保护作用,降低监管成本。由银行所承担的监管成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满足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和制度要求,银行在IT系统和业务流程改造中所付出的巨额资金投入,这是许多发达国家银行业关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争议之所在。二是监管资本要求提高所带来的银行资本负担的加重和由于对高风险投资项目的高额资本要求所导致的投资不足,在这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成本更大,这也是新资本协议争议的焦点之一。

  武剑: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同时,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另外,应重视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检验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准入关。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地区)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业积极响应。目前,在中国银监会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正在稳步推进中。今天,《圆桌对话》邀请陈忠阳等六位业界、学界知名风险管理专家,与广大读者一起共同交流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之策。

  ◇成功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起点

  ◇结合中国国情实施新资本协议

  记者: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的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作为我国业界、学界著名的风险管理专家,你们对于落实《指导意见》,对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哪些政策建议?

  武剑:首先,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除境内国有大银行和外国子银行以及中型股份制银行外,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完善

  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其次,加快建立与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

  第三,认真研究和制定新资本协议整体规划。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该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头绪繁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第四,重视加强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立项手续要齐备,论证要充分,如此重大项目,应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招投标机制;要加强对项目的阶段性审查与评估,保证系统运营安全;在与国外公司或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保护。

  陈忠阳:首先,清楚地认识到我国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根本是为了我国银行的根本利益。因此,任何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投入和活动是否成功的标准就在于这些活动是否对我国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具有切实的作用。

  其次,树立现代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理念。实践中人们往往很难理解防范和消除风险与以风险换收益业务经营活动的关系,甚至认为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规范和发展是相冲突的,进而风险管理项目在满足监管和上市要求过程中出现“花瓶化”的现象。这些对风险管理的困惑和误区从根本上缘自于现代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理念的缺失,这也正是我国银行业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大障碍。克服这一障碍的唯一方法在于建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现代风险管理理念。

  第三,合理认识和安排制度更新和技术改进的关系。新资本协议在激励银行采用高级监管资本计量方法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规定银行为了从监管当局获得采用较高级风险量化方法的资格而必须达到的更高技术标准和制度标准,从而迫使银行在追求具有资本激励的高级计量方法的过程中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显然,申请越高级别的风险量化方法,银行在这一方面达到的要求也越高。先进的技术在完善的制度中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正是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之所在。因此,要实施有效的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制度建设要先行。

  第四,加强人才培训,应对人才挑战。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部门的设置只是最近几年的事情,金融行业普遍缺乏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人才,依赖招聘和引进作为解决人才的基本策略是不现实的,即便是在国际上招聘,成本高是其次,更加重要的是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实践中,国际专家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才问题的解决要立足于内部培养,并将专业培训与引进技术的本地化研究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实现人才培养和技术实施的融合。

  关注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细节”不能保证银行绝对满足新资本协议的合规要求,但可以保证离成功实施新资本协议越来越近。

  世界各国在新资本协议实施上都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监管当局都利用新资本协议自裁权条款尽力保护本国银行业。这意味着监管当局要从事大量而艰苦的技术工作,如银行业定量影响测试、监管资本要求的本地调整,等等。但这种监管指导和保护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有效实施新资本协议而言更加重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在遵守和实施国际协议的过程中能否避免过度增加中国银行业的实施成本和资本负担,能否有效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根本利益。这对我国监管当局而言无疑是很大的挑战。

  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但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也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工作了。

  刘瑞霞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信贷评估部信用评定处处长。担任工行两所学院风险管理方面的兼职教授。

  武剑 银监会内部评级工作核心成员。研究领域包括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与应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金融风险预警模型创建等。

  章彰 负责中银香港落实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八大风险的整体规划和合规工作。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内控团队主管。主要研究领域为银行风险管理等。

  陈颖 长期从事国际监管制度和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的研究工作,重点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风险监管标准和资本监管制度。

  吴建政 负责中国建设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则和操作风险制度建设工作,中国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建设银行代表。

  陈忠阳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企业风险经理论坛”组织者。研究成果:《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框架》等六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