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平:新拆迁条例一稿不如一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2:21:12

阿平:新拆迁条例一稿不如一稿?

2010年12月20日

 

 

 

针对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二稿,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给出的评价是“一稿不如一稿”。

 

叶檀对“二稿”用七个字概括:“一删一增一含糊。”“一删”是指二稿删去了一稿中第十三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叶檀评论道:“此条删除,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一拆了之。”

 

“一增”是指二稿中的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对此叶檀评论道:“实际上,这两年就有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进行的强拆。违建不违建到底由谁说了算?”

 

“含糊”是指二稿中的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对此叶檀指出:“玩弄花俏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其间逻辑含糊不清。”

 

从舆论的反应看,二稿所获得的掌声多于反对,获得掌声最多的是取消行政强拆,代之以司法强拆。对此叶檀不无痛心地指出:“大众欢呼制止强拆的条款,等于丢了大局拼命歌颂芝麻。事实上,我们看到了拆迁过程中行政主导力量的强势回归,为了歌颂某些局部成功,我们难道就该对法治与市场公平、历史同情的丧失,全都视而不见?”

 

知名时事评论员刘洪波则指出二稿与一稿相比,多有“折中”痕迹,“显然考虑了地方政府的意见”。但他认为“新条例的制定过程完全排除地方政府参与并不现实。现行的拆迁条例也好,新的拆迁条例也好,都属政府法规,在排除地方政府的阻力上很难设想像人大制定的法律那么坚定,何况在很多时候,行政权力如此巨大,即使人大立法,也难说能够避免行政权力的深度介入。”

 

刘洪波认为,“依法行政”是远未解决的问题,“政府权力将在条文的未明之处生长”。如果司法机构只是行政权力的换手形式,如果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关系紧密,那么法院强制执行也容易变成行政强拆的变种,这不仅无助于社会冲突的理性解决,而且会将矛盾引向司法,将失望导向更深的层次,行政权力的形象无所改变,司法权力的形象也进一步丧失。

 

知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提醒人们,二稿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存在被“扩大化”的倾向——,“二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明显可能出现误读。他举例说,对于一个市县而言,建一个娱乐场所,设立一个公司,开发一个小区等等,无疑都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如果将所有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认定为公共利益,则大大扩张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完全成了一个可以随便捏的泥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