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就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发出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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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就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发出紧急通知

(2008年03月12日,江西省林业厅网“要闻”)

    为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按照全省森林防火指挥长会议精神要求,萍乡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就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发出紧急通知:

    一、严格报告制度。各地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对县区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对因隐瞒火情、贻误战机、造成较大损失和森林火灾越过县、乡边界的,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严惩肇事者。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一律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判处,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又要进行经济处罚,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各级政法机关近期要从重从快惩处一批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加大威慑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要层层明确森林防火包村、包组、包户人员。自即日起至4月10日,凡逢晴天,所有驻村干部必须坚持在岗,不准休假,不准外出。

    四、严查失职人员。从即日起,对发生火灾未及时到现场靠前指挥的县区指挥长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各县区要加大对无故缺岗、工作不扎实,玩忽职守,消极扑火、临阵逃脱的驻村包组干部和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的查处力度。哪个村发生山火,要严肃追究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责任。对发生森林火灾所在乡镇党政领导作出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停薪的停薪。

五、严控火灾次数。从即日起,各县区一天内,发生森林火警1起的,除对乡镇、村干部作出处理外,对县区党政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予以通报;发生3起以上的,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森林火灾导致人员伤亡或在敏感部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居民点、烟花爆竹企业、易燃易爆品仓库、重要设施周边和交通主干道两侧山林等重点区域发生森林火警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