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反对司法民主化暴露其本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19:06:25
托克维尔在 《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告诉人们:
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一部分公民之手。
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因为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
只用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必永远处于困境;而一旦把它用于民事案件,它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事实上拯救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
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
英国丹宁勋爵在 《法律的未来》一书中,向陪审制献上深情的赞美词:
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 “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丹宁勋爵还援引了布莱克斯通1758年在牛津大学发表的赞美词:
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而我相信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是任何一个臣民都可以享有或期望享有的特权。除非他的12个邻居或与他地位平等的人一致同意,否则他的财产、自由,或人身不受侵犯。……只要这种保障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英国的自由就会继续存在。
丹宁勋爵的同事德夫林勋爵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不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
我们应否点亮自由的明灯、推动宪法的车轮?
司法民主化是个伪命题吗?
民主有多种形式,不能将民主简单地等同于代议制、普选制或政党轮替制。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诉讼并实质性地左右法院的判决,是民主的有效形式。研究英国司法史可以发现,正是千千万万的陪审员们推动了英国的司法独立,它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主张司法独立而反对司法民主,无异于南辕北辙。
民主是让人民当家作主。在立法领域,主要表现为让人民选举代表进入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通过随机选择(或其他形式),让普通人民进入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民意代表选举制和陪审员随机选择制,都是“选民”的一种方式。民意代表的选举受选民价值观念左右,而随机式挑选陪审员的过程,却与价值无涉。这些通过价值无涉的程序被选定的陪审员们,并非没有价值观念,他们朴素的价值观念一定左右他们的司法行动。让普通人民进入立法程序当家作主,让普通人民进入司法程序当家作主,都是人民当家作主。两者只有形式不同,并无高低之分。让普通人民进入法院当家作主,是否属于民主?有人认为不是,但托克维尔认为是。他说得多明白啊——“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如果有人接受这样的观点,那么司法民主就是一个可争议的话题,绝不是一个伪命题。
司法活动从理论上可以区分为司法审判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前者性质上属于国家审判权的运用,后者涉及到司法行政管理权。司法民主应在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两个领域同时展开。人民陪审、审判公开属于审判民主的有效形式,此不再赘述。司法行政民主是指司法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民主。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依赖于法官进行,而不能由普通人民进行,但这不意味着此处无民主的空间。民主不仅包括社会民主,还包括权力机关内部的民主管理。行政机关内部不民主,就会形成行政长官一言堂。司法机关内部不民主,就会形成院长一言堂,并最终会伤害审判独立。法院的院长可否由法官们票选或轮流担任?司法的绩效是由人民来评估,还是由法官们自己评估?法官任命过程中的提名,可否由法律职业人士与普通民众组成的委员会来决定?据我所知,美国联邦法官的提名,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司法委员会,在职和退职的法官们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显而易见事实和道理,这些司法管理中亟待解决的民主难题,为何许多学者视而不见?需要预先声明是,其一,陪审制的司法审判民主主要应在一审法院展开,上诉审判应依赖巡回审判等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其二,我所言的司法民主,是指真实的司法民主,在推行司法民主的过程中,应谨防在司法民主的旗帜下政治化司法。其三,英美陪审团与大陆参审制虽有区别,但就民主性而言,两者并无鸿沟。限于篇幅,这些议题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