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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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

 

 

2005-2-21

 

厦委发〔2003〕19号

 

    各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与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市区两级事权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以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本着“转变职能、统筹发展”、“责权利统一”、“人随事走、财随事转”原则,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理顺市与各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关于部分事权调整

 

    (一)城市建设和管理

 

    1、城市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实行两级执法、两级管理,市区两级政府都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分工和职责由市政府另定。违章建筑、违章搭盖的认定和处罚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

 

    2、除主干道外,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维护和道路绿化、绿地改造以及养护由各区负责。主次干道的划分及相应设施,市区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市里另行规定。

 

    3、裸露山体绿化、林相改造及山体安全防范,住宅小区绿地养护和改造(不包括小区物业管理部分),由各区负责。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及年检转移给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标准对物业公司资质进行认定和年检。

 

    5、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改由所在街道办负责,并经区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报备。

 

    6、公厕、清洁楼(垃圾楼)建设、环卫车辆购置、果皮箱等城市环卫设施的购置、管理下放到各区。

 

    7、鼓浪屿景区由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中山公园、莲花公园、嘉禾园、海滨公园、湖里公园下放所在区管理;仙岳公园和狐尾山公园分别下放给湖里区、思明区管理,有关跨区的业务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

 

    (二)外商投资

 

    8、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证书仍由市里发放。条件成熟时,将发证权下放到区。港澳台侨资企业确认书仍旧由市里发放,待“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再取消。

 

    (三)农场、林场管理

 

    9、将祥溪林场、天竺山林场、第一农场、第二农场、白沙仑农场、凤南农场、大帽山农场下放所在区管理。

 

    10、原由林业局主管的汀溪林场、坂头林场分别移交给市水利局和水务集团。

 

    (四)水资源及水利工程管理

 

    11、将汀溪水库及跨区输供水系统(含管、渠)收归市水利局管理,统筹解决同安、翔安两区9镇(翔安区5个镇、同安区4个镇)的跨区供水和19万亩农田的灌溉问题。将坂头水库划归水务集团管理。

 

    (五)电力管理

 

    12、将同安电力管理权收归市里,由市里统一调度电力,确保同安、翔安两区用电。

 

    (六)教育

 

    13、按照省一级达标中学由市级管理的原则和即将进行整合的二中、科技中学暂不下放外,将同安一中划归市级管理。将市第九中学(含分校)、第十一中学、华侨中学、大同中学、前埔中学、槟榔中学、松柏中学、莲花中学、金鸡亭中学、逸夫中学、湖滨中学、禾山中学、湖里中学、第三中学、金尚中学、杏林中学、杏南中学、第十中学下放所在区管理。

 

    14、将第二实验小学、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槟榔小学下放思明区管理。

 

    15、将市第一幼儿园、实验幼儿园下放思明区管理。

 

    (七)卫生

 

    16、将土地房产门诊部、市政门诊部、交通卫生所下放所在区管理。

 

    17、医师注册由市卫生局转移给市医师协会负责,并向市卫生局报备。

 

    (八)文化

 

    18、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的设立下放所在区核准、管理,并向市文化局报备。

 

    19、将鹭江剧场、人民剧场、湖滨影剧院和莲花影剧院下放思明区管理;鼓浪屿音乐厅由市文化局移交给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

 

    (九)体育

 

    20、鼓浪屿体育场划归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人民体育场下放思明区管理。

 

    (十)社会保障

 

    2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里统一制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低保对象并负责发放。市级承担下放的支出基数。

 

    (十一)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2、治安纠察队人员的招收计划和经费保障由各区负责。市级承担下放的支出基数。

 

    (十二)鼓浪屿管理

 

    23、鼓浪屿岛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含市政维护、路灯、夜景工程、环卫、绿化)、历史建筑风貌保护由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教育、民政、社区管理及其他社会事务由所在行政区负责。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资产管理办法由市里另定。

 

    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

 

    (一)收入划分

 

    24、将我市垄断性行业和特大型企业的地方级收入全部划为市级收入,具体名单由市财政局确定。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和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的区内企业的税收由市与开发区分成,所在行政区不参与分成。

 

    25、将与经济发展关联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市区共享税种,包括: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将适合全市集中征收的项目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包括:车船使用税、契税、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学生数在市级和各区之间重新分配。

 

    27、将税源分散适宜区级征管的税种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以及目前暂缓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税附加。

 

    28、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原则上在思明、湖里区内归市级所有,其他区实行市区分成,分成办法和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隶属关系不变。

 

    29、跨区房地产项目的地方级流转税及附加收入归属项目所在地,由项目所在区的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归属注册地所在区。

 

    30、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酒店等大型连锁企业,其流转税及附加收入归属项目所在地,由项目所在区的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归属注册地所在区。

 

    31、岛内区到岛外成片开发所取得的税收,市财政在一定年限内不参与分成,由岛内投资区和岛外所在区按协商比例分成。今后企业搬迁不调整相关区收入基数。

 

    32、莲坂一期旧城改造等既定项目按市政府原已确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区里商定。

 

    33、2004年起,新增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区按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二)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

 

    34、思明、湖里两区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2002年区级分成份额占该区2002年属地共享税收入的比例,结合下放的事权调整计算确定,共享税市与区分成比例为63:37。

 

    35、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实行统一分成比例,共享税市与区分成比例为20:80。同时,共享税市级分成的增量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年限内安排适当返还。

 

    36、市级不参与翔安区共享税分成,其共享税100%留给区级。

 

    37、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和鼓浪屿-万石风景名胜区的共享税市与区分成比例为20:80。共享税市级分成的增量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年限内予以适当返还。

 

    (三)支出范围的调整

 

    38、市级将部分社会事务管理权限下放区级管理,并下放相应的支出基数。同时,将市级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配套支出、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出和计生补助经费及集美小学支出基数下放区级。

 

    (四)基数的确定

 

    39、2002年为基数年,以2002年的实际收支为基础,结合2003年的财税政策变化因素,测算收支基数。

 

    (五)体制衔接问题

 

    40、维持原有缴补数,取消原有超收分成办法。

 

    41、各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1:0.3返还部分仍按原结算办法返还给区级。2004年起,海沧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按同一办法计算税收返还。

 

    42、2003年底之前,岛内已建成的跨区区属成片工业区的区级收入按“谁投资,收入归谁”原则进行划分。

 

    43、2003年底之前成立的由区引进的三资企业仍按原办法界定区级收入归属,2004年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界定归属。

 

    44、从2004年起,各行政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立金库,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参照行政区设立金库。

 

    45、本财政体制执行年限为2004年至2007年。若中央、省对我市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市对区财政体制也将作相应调整。

 

    三、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46、市政府成立事权、财政体制调整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其中,事权调整办公室挂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体制调整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各区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事权调整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府授权市体改办负责解释,财政体制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应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对工作量较大的事项还应成立专项工作组,认真组织实施。

 

    47、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修改、完善有关的法规、规章,使调整后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市编办要根据事权调整后的相关部门职能重新确定编制,做到“人随事走”。税务部门应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合理调整征管机构和征管范围,避免区与区之间税收交叉混库现象。有关税款划解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人行及税务局另行制定。各区要结合本通知,制定对所属镇、街的财政管理体制,确保镇、街机构运转及提供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

 

    48、调整下放的学校、医疗机构、体育场所、影剧院、公园、农场、林场的性质、用途不变。

 

    49、各区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财税政策,不得自行制定与财政收入挂钩的税收返还政策。

 

    50、各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确保调整的事项能得到顺利的衔接。纪检、监察部门要专门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市、区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监督与考核,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做到财产不流失、工作不间断。市级职能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区级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国有资产处置、干部待遇、老职工生活保障、归侨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调整工作的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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