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广西"日记局长"韩峰因受贿罪获刑13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1:33:16
今年年初红极一时的“日记门”主角、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韩峰于12月14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新华网报道,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 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本网此前报道,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日记的作者后来被证实为时任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处长的韩峰。
该日记以第一人称写就,以日记的标准格式记录了2007年1月到2008年1月韩峰在来宾市烟草局局长任上的日常生活,内容简短,清新简练,颇类似时下流行的微博。曝光的日记中,这位局长详细描述了自己每天的工作和生活状态,除了上班和陪家人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喝酒、玩女人、收人钱财。
“局长日记”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后,2月22日,韩峰被停职。3月13日,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官方迄今为止没有披露日记是如何泄露的。来宾市警方曾称,最早的发帖地点位于广东。
多方消息证实,日记泄露怀疑有三个渠道:韩峰情人谭某的前老公、韩峰妻子莎、竞争销售处处长的对手。
广西检察网消息,检察机关调查,为了删除网上流传的日记,韩峰于2010年2月14日向钦州市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给相关人员作为删帖费用。
此外,据韩峰的日记记载,区局审计处处长韦少春通宵赌博,区局纪检组长叶青峰、来宾市局纪检组长苏琪武等人均涉及到公务宴请、娱乐等等涉及到官员的敏感内容。
据悉,在调查韩峰“香艳日记”事件中,区局负责人责令叶青峰不得参加调查。不过,广西烟草局一位中层干部曾称,除了韩峰不会涉及到其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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