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22:28:58
 财税字[201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首次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通知中就优惠的条件、年限等进行了规定,有必要对相关政策予以梳理:
    一、优惠年限及数额: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优惠项目: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三、优惠条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 至12月31日 。
    四、提供的材料: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优惠年限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 至2013年12月31日 ,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 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