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与法律不期而遇的缘分--法学院-法制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3:03:24
李浩:与法律不期而遇的缘分
人物名片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第一届、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法。代表作有《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等
李浩老师坚持作为老师要做大量功课,对每一个问题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引起学生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和关注;同时一个学者要保持自己独立的品行、品质,要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独立的立场,要有更多的批判精神
□本报记者蒋安杰
其实以前在研讨会上多次见过李浩老师,但因为不是太熟悉,所以没有什么交往。11月初在上海参加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听几个朋友聊起说,李浩老师在民诉法领域学问做得好,人也好,做事又低调,我应该采访采访,于是被引荐,算是正式认识了。得知李浩老师的家乡在苏州,便约上江苏高院的研究室主任马荣,与之共同前往。
匆匆赶到苏州已是傍晚。晚宴上,当他的学生为他献花并端上精心准备的一个大蛋糕时,才知道过几天就是李浩老师的生日。可能因为有点儿意外,李浩老师流露出的那份不安和羞怯,倒是让人觉得这位年近六旬的学者非常朴实、平易近人。整个席间,李浩老师基本上是沉默寡言,说声“谢谢”也是柔声细语,面对我们一群人的高谈阔论,他就是坐在那儿静静地听着、看着、微笑着。
后来我们去了一家茶馆,听着被誉为“中国最美声音”的苏州评弹,感觉李浩老师还能跟着轻轻地合音哼上几句,当然声音很小。伴着一壶清茶,和着一缕秋风,与其说是采访,不如说是闲聊,我们和李浩老师一起细细感怀着那仿佛用“琵琶和弦子”编织起的过往,一如他的性格,非常平和与宁静。虽然与世无争,但对自己的学术很执著。
当老师纯属偶然
采访过很多教授、法学名家,他们小时候基本都是“家境贫寒、刻苦攻读”型,而李浩老师例外,中学时读诗、下围棋、踢足球,时至今日,依然是个十足的球迷。他说,上海开会期间还夜里3点45爬起来看了两场比赛,一场是国际米兰对热刺,一场是皇家马德里对AC米兰。他评价,“踢得都很精彩,自己中学时也踢,上大学时不踢了,因为28岁太大了。”
文化大革命开始时,他初中二年级还没读完,文革中出去“大串连”了几次,接着便在家当“逍遥派”,读读唐诗,下下围棋,直到现在他依然对下围棋有着很高的热情,据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西政读研时下围棋的启蒙老师就是李浩。
“那时候因为我中学是在合肥一中,而合肥一中是一个干部子弟的学校,很多同学都是高干子弟,家里条件都不错,文革期间,他们的家长受到冲击,被打成走资派了。我们学校也不上课,大家没什么事,就拿唐诗和一些名著来读读,也下下围棋。”
到了1968年春,听说要复课闹革命,李浩似乎看到了重新读书的希望。但事与愿违,他后来到皖南山区的石台县七里公社下乡磨炼,而且一呆就是四年多,回城之后进了一家工厂当工人。就在他以为自己也许会在工厂呆上一辈子时,1977年恢复高考,让他迎来了命运的转机。
他回忆起这段往事时,深有感触地说,“我当时对考大学并不抱多大希望。一是因为自己初中二年级时就停课了,充其量只能算大半个初中毕业生;二是报考人太多,平均三十多人才录取一个,所以1977年招生时未报名。但不试一下总是不甘心的,于是在1978年报名参加考试。没想到公布成绩时我的5门课总成绩是357分,除数学考得很差外,其余四门课的平均成绩均超过了80分。”
李浩后来填报了安徽大学中文系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并被顺利录取了,大学即将毕业时,命运的阴差阳错让他与法律不期而遇。
“大学四年级时,学校里传出消息,说是准备从文科毕业生中选一些人留校,经培训后到新组建的法律系当老师。我对此还有些兴趣,便到法律系选些课旁听,同时也找几本法学教科书来读。可没过两个月,又传出消息说学校的这一计划取消了。但此时我已对法律产生了兴趣,尤其是对民法学。”
于是他放弃了自己本科时的中文专业而报考了西政的民事诉讼法专业。“我能够成为一名大学老师,法学院的老师,应当说纯属偶然”,李浩老师如是说。
最想感谢的几位恩师
在西政研究生面试时,李浩遇见了后来成为其导师的常怡教授,以及对自己有着重要影响的王锡三、王洪俊和廖俊常教授。谈起这几位恩师,李浩教授的话显得略多一些。
他回忆说,“接到通知后的第二天我就启程去重庆,怀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来到了位于沙坪坝的西南政法学院。走进西政的校门后,遇到了一位老师模样的中年人,我向他打听去诉讼法教研室的路,他听说我是来参加面试的,特别热情,让我跟着他走,走了十多分钟,爬了数百级石梯,把我送到了位于山上的东山办公大楼,才转身离去。可以说,我一踏进西政的校门,就感受到了西政的老师对学生的一种特别的关爱之情。在其后的3年中,这种关爱之情一直温暖着我,激励着我。”
李浩老师对记者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常怡教授,我见到他时,第一印象是政府总理正端坐在会议室中,王锡三老师则是一位那种你在大街上一眼便可认出他是大学教授的人,王洪俊老师对人特别亲切,从他身上可以感受到父辈的关切,廖老师为人幽默,说话极富有感染力。他的四川话味道很足,说起来抑扬顿挫,特别好听。”
“常怡教授在我读研究生期间对我帮助很大,是我很难忘的一位老师,对他充满了感激。常老师很少系统地给我们授课,因为在他看来,给研究生系统地上课是完全不必要的。他带研究生的方法是,每隔10天或半个月,让研究生到他家里去一次,由研究生向他报告在这段时间里看了哪些书,思考了些什么问题,并对研究生提出的问题答疑解惑。他也常常给我们布置一些任务,让我们去读一些书,翻译一些资料,就某些问题写学习心得体会。开始的时候,我很不适应这种方法,不过它使我在潜移默化中掌握了研究生的学习方法,锻炼了我的研究能力。”
在西政读书期间,王洪俊教授对每一个研究生的关心和爱护让他深有体会。
“我去西政读书前就患有气管炎,到重庆后不久就咳嗽起来,而且常常感到胸闷,虽然吃了不少药,但总不见效。王老师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介绍我去看中医,药带回来后,他让我把药送到他家里,让他老伴儿熬好后我每天去喝。”
李浩老师说之所以能在民事诉讼法研究方面取得一些小小的成绩,还得益于柴发邦、江伟、杨荣新3位名师的指点。
学者要有独立的品行和品质
李浩现在也是一名教书育人的大学教授了,当被问及作为一名老师对于教书育人最重要的是什么时,他坦然地回答到:“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使学生有一个良好的读书习惯,对学习、学术有一种热情,这样才能真正深入地研究下去。当然要做到这点,老师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老师讲课,学生必须觉得有兴趣,比如我中学物理学得很不好,就是因为我们的物理老师把物理讲得很枯燥,其实物理课也可以讲得很精彩的。如果精彩学生就喜欢,所以我觉得最关键是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
李浩老师坚持作为老师要做大量功课,对每一个问题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引起学生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和关注;同时一个学者要保持自己独立的品行、品质,要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独立的立场,要有更多的批判精神。
李浩当年选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作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题,其实是鼓足了勇气。因为在当时,证明责任是一块难啃的骨头,民诉理论界普遍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证明责任是无足轻重的。因而李浩在写毕业论文过程中也产生过动摇,甚至怀疑自己是否真的选错了题,想打退堂鼓。
在谈到自己当初这一大胆的决定时,他最担心的是导师常怡教授能否同意这一选题。因为这个题目与常老师在教科书中提出的观点唱反调,甚至可以说与他当时的观点有一种“不破不立”的关系,常老师是否能够容忍,他以“小人之心”在思考着这一问题。
令李浩出乎意料的是,论文开题时,常先生不仅没有反对,而且旗帜鲜明地支持他选这一题目。事后他和常先生谈起此事时,常老师很坦然地说:“古人云‘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们这些当老师的,就希望自己的学生有出息,能够超过老师,如果学生为了追求真理而不得不批评老师,我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常怡教授的这番话,后来一直影响着李浩。
两大学术关注点
李浩教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多个领域都很有研究,但一直以来他最关注的两个学术点,一个是证据,一个是调解。
研究生毕业到安徽省委党校工作后,他把硕士论文的基本观点写成了一篇文章《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新探》投给了《法律科学》,结果很快就登出来了,当时人大复印资料也转载了这篇文章,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05年他在《中国法学》写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对当时的失权制度进行了比较严厉的批判。此外,对于调解,他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文章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观点,他觉得调解和判决的性质、程序、追求的目的都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应当合在一个程序里进行。
对于目前流行的“调解优先”这一观点,李浩认为,现在提出调解优先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同判决相比确实有它的比较优势,它在解决纠纷方面能起到判决难以起到的作用。但是如果把调解优先这个经念歪了,就会对法治建设造成很大的损害。例如,有些地方为了提升调解率,给法院下指标,即法院调解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使得我们的法官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处理纠纷时,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手段更合理和有效?李浩谈到了自己的独特见解:“我觉得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程序上的选择权。作为法官当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到底选择判还是选择调不能是法官说了算。对那些当事人明显不愿意调解的案件,法官也不应当强制进行调解。更为严重的是,现在调解和审判都是同一个法官,这样使得当事人担心不接受调解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判决结果,因此不得不接受法官的调解。”
对于调解,李浩教授提出了“调审分离”的观点,这样的观点在法院内部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认同,尽管也有不同意见,说是会影响效率,但是李浩老师认为,只有通过这个办法才能把强制调解的弊病、弊端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