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今冬供热政策解答完全资讯 大连建设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3:14:44

从今年9月中下旬开始,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热线电话就成了不折不扣的“热线”,而且随着天气的渐渐转冷,这部热线也变得越来越“烫”。几天前,记者在市供热办采访时发现,这里的电话铃声响个不停,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在回答市民提出的有关供暖的各种问题,每个人都忙得不可开交。
    记者就本报“百姓热线”近来接到的市民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及咨询,采访了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请相关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收费
    ●收费改革计划明年实施
    根据国家八部委文件要求,需冬季取暖的三北地区在2004年~2005年改完。我市今年已着手采暖费收费制度改革的调研、起草工作,计划2005年供热期前实施。
    收费改革总体来说,就是把采暖补贴纳入工资中,人人有份,补贴后实行个人交费。
    ●按建筑面积收费将随采暖收费一并改革
    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存在不合理因素。如楼梯间、阳台本无取暖设施,但因其含在建筑面积中也要交费。为解决这一不合理现象,国家要求在采暖收费制度改革中一并解决这个问题,即改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收费。
    ●下岗、失业人员缴费须知
    首先,要明确下岗与失业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不能混淆。下岗人员在下岗证有效期内的采暖费,由原工作单位承付。从2002年12月起,下岗人员已全部转为失业人员,而且不再办理新的下岗证明。因此,我市已没有下岗人员。
    失业人员的采暖费,由其配偶或同居成员的单位承担。都无工作单位的,则由个人承担。
    ●低保户缴费享受政策保障
    根据大价发(1999)115号文件,生活困难持有“低保卡”且全家无职工的用户,采暖费减免65%。
    ●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标准
    只有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执行1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缴费标准
    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
    ●改制企业职工如何缴费
    企业改制后,在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的归属要看其改制后的文件规定。由改制后企业交纳的,企业继续交纳;归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的由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交纳。
    ●父母无工作或非职工家庭如何缴费
    父母无工作或非职工的家庭,共同居住的子女有工作,应向其同居的长子或长女等单位收费。
    ●离退休职工如何缴费
    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离退休职工的采暖费属非统筹项目,仍由离退休职工原单位负责交纳。
    破产、兼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采暖费,由其接收并管理的市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负责交纳。
    ●伤亡职工、享受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且家中无职工的家庭如何缴费
    伤亡职工(含正常死亡),家中无职工的,向发给其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单位收费。
    ●五保户如何缴费
    五保户的采暖费,由房屋产权单位出示证明,按冬季取暖补贴金额,每户交纳300元。
    ●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处而父母无工作的,如何缴费
    视同五保户。
    ●家中无职工如何缴费
    由其个人负担采暖费。
    ●下述情况应由女方单位缴费
    家中无男职工、军人家属或男职工在外地工作的,采暖费应由女方单位交纳。
    ●破产企业以前所欠采暖费,职工个人不予承担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不管清偿与否,所欠采暖费个人不予承担。
    ●采暖费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额承付
    虽然采暖费收费改革在即,但现行采暖收费仍为“福利制”。
    在处于采暖收费制度改革过渡阶段,一些企事业单位通过“职代会”形式制定采暖费标准,标准内由单位承担,标准外的由个人承担,但对离退休职工应区别对待。如果职工有反映,供热办的答复是:职工的采暖费应由其工作单位全额承付。
    ●“福利制”只管一套房
    居民家中如果有两套以上的房屋,按政策规定,夫妻中只有为主的男职工单位承担一处住宅的采暖费,其它住宅由居住者交纳采暖费。
    ●采暖费按实际居住者给付
    许多采暖费的付费单位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人非本单位职工,拒绝为其承付采暖费。对此,市供热办明确指出:采暖只按实际居住者给付,不看房屋的所有(使用)人。
    ●采暖费滞纳金每日3‰
    每年6月1日~11月15日为供热收费结算时间。超过11月15日,则每拖欠1天加收应收款的3‰滞纳金。
    ●房屋室内高度较高,怎样交费
    以室内设计层高3.3米为限,每超过30厘米加价30%,不足30厘米按30厘米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30%。中小学除外。
    ●电、燃气采暖报销标准
    采用电、燃气等采暖的用户,采暖费按采用锅炉供热标准给予报销采暖费。
热度
    ●居室温度16℃才达标
    根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室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居室指室内的卧室、客厅。卫生间、后厨、阳台、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不属居室范围。
    ●民用锅炉房运行标准
    1999年,大连市供热管理部门制定了《大连市民供热锅炉房运行规程》,附《运行标准》中规定早5时30分至晚10时的时间段,要使市民居室温度达到18℃,不低于16℃。
    ●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用户发现居室温度不达标,可向负责其供热的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日派人核实,并根据情况处理解决。
    如用户因室温不达标多次反映到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却不予解决,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投诉。如情况属实,相关部门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对供热单位进行处理。
    ●新建小区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之规定,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因此,新建小区用户室温不达标,应向房屋开发单位反映,由开发单位会同供热单位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室温连续7天不达标应退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31条之规定,连续7天以上室温低于16℃的,应按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
    ●测温有争议怎么办
    如果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有异议,可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或市综合执法部门测温。
    ●邻居改暖气造成自家暖气不热怎么办
    根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9条,用户不得有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的行为。对用户擅自改动、增设设施,供热单位或用户可向市综合执法局报告,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分户
    ●为什么要分户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省政府及建设厅关于现有公共建筑和市民住宅按照分户计量文件精神,要求对旧宅采暖系统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其目的,一是为下一步按表计量做好基础准备;二是解决老的采暖系统设施维修、系统顶层排气不畅,影响多数住户正常采暖问题;三是做好谁用热,谁交费,不用热,不交费,使“热”真正成为商品。
    ●分户破坏装修谁负责
    供热改造单位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在分户改造施工时,要兼顾用户利益,尽量避开室内装修部位,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装修的损坏。按设计施工损坏装修的,应予恢复,不予赔偿。因住户有所要求而更改施工造成装修损失的,应由住户自行负责。
    ●用户不承担分户费用
    分户改造工程费用应由承担住宅供热的单位负责解决,用户不承担改造费用。
    用户所居住的楼分户改造时,因用户原因未分户,现在用户又向供热单位申请分户的,供热单位也不应收取分户改造工程费。
    ●分户前要公示
    分户改造工程施工前,各供热单位要向市民公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址、工期、施工图纸、供热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名称、联系电话,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欠采暖费照样分户
    无论是用户原单位,还是用户个人欠缴采暖费,供热单位都应给这些用户安装分户采暖设施。对今年以前没有分户安装的用户,供热办要求各相关单位予以安装,但若没交清欠费,可以停止供热。
其他
    ●用户与供热单位应签合同
    依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热设施因故障停供,应退费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停供,应该向用户退费。停供超过12小时以上,应按停供天数退费。
    ●暖气和管道漏水怎么赔
    用户发现暖气和管道漏水后,应立即通知供热单位前来维修。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供热单位和保险公司签订管道爆裂赔偿保险协议的(大价发1995-68号文件规定,热费价格中含0.1元的保险费),按约定的操作程序,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有关规定为用户理赔;供热单位没参加保险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理赔。但若因用户原因(如私改暖气设施)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分户用户申请停供,暂不收取热费损失
    已分户改造住宅楼,用户自愿申请停止供热,供热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书面申请,供、用热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相关责任,双方当面关闭阀门)。
由于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收费标准,因此,暂不应向住户收取热费损失。
    ●未分户用户也可办理停供
    根据大证发(1999)115号文件规定,用户(产权人或房主)申请停止供热,须在每年9月份前向供热单位提交书面停热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协商议定因停热和以后需恢复用热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用户停止用热须以一个采暖期为限,不能在一个采暖期内或用或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