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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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到底是谁的?

2010-4-17  作者:啸天

  写这个题目,网友们千万不要以为多余。按字面理解,国有企业自然是国有了,何必还要问是谁的呢?如果真的那么简单,笔者也就没有必要来写这个题目了。诸位网友,请慢慢听笔者道来。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以前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国营企业”,两者虽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含义却是不同的。

  国营企业,也叫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建国之初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改造、演变而来的,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经营的一个企业,其含义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并通过国家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其主要特征是:(1)企业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2)国家代表人民实际占有企业产权;(3)人民委托政府进行经营管理;(4)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在这里,很明确的是: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归全国人民的,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平均拥有该产权的一份,政府仅仅是受人民委托进行经营管理。当然,政府不是亲自去管理,而是向企业派出管理人员去进行经营管理。

  而国有企业则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只要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即为国有企业。由于国情不同,各个国家国有企业也稍有区别。

  在美国,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管理的企业。在美国的国有企业中,特别是联邦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有一部分虽然采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实行自负盈亏,其作用在于解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职能及地区差异问题。如美国的邮政局、田纳西河流域开发管理局等。

  在日本,国有企业称之为公营企业。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其中,国家直接经营的包括邮政、造币、印刷、国有林区,酒类专卖等,地方政府依据《地方公营企业法》,主要经营自来水、工业用水、铁路、汽车运输、煤气等;再一类是按国家法律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叫做特殊法人,其依据特别法律设立并实行特别监督,既要承担国家法律责任又享有经营自主灵活性的一种独立法人。日本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私营企业无法发挥作用和不愿参与的部门和领域,特别是全国性基础设施的行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从广义上说包括国家投资兴建的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由国家投资、由企业独自经营的企业形式。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分为中央政府部门拥有的国有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的国有企业两大类。其基本特征是:(1)产权归国家所有;(2)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3)企业资产由企业占有和使用;(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从上述的概念里,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不同:

  国营企业概念包含了“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国家(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拥有国营企业的全部产权;拥有经营的责任和权力;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必须上交国家。国家(政府)受所有者(人民)的委托,经营管理企业,拥有企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国家(政府)有责任把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好。任何其他的个人、组织、法人都不能对国营企业进行支配和占有。

  但是将“国营企业”的名称变更为“国有企业”后,虽然仅仅是把“营”字改为了“有”字,但其内涵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国有企业”概念没有强调产权的全民性,而只是模糊为国家,国家有两个含义,一是政府,二是人民。国家和人民显然是两个概念,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这就导致以前产权很明确的国营企业,却变得产权模糊起来,国有企业产权到底是属于国家(政府),还是属于国家(人民)呢?这与当时国企改革的动因之一--“产权不明晰”,显然相悖。但在处理国有企业并购、破产等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都是由国家(政府)拍板决策,无一例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拍板的。如果说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全国人民,那显然政府越权了;如果说产权属于政府,那么请问:政府是根据什么法理依据将本来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变为了自己所有的国有企业呢?

  其次,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只有“所有权”,放弃了“占有权”和“使用权”。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成了国有企业实实在在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名义下,他们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国有企业的资产。甚至,他们可以恶意地把国有企业做坏,然后,通过MBO,把国有企业最终变为自己的私产。这也就是郎咸平所说的“保姆变成主人”。

  再次,国营企业要上交利润,而国有企业则不用上缴利润。虽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国家却拿不到国有企业一分钱的利润。我们知道,国有企业借助行政垄断,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暴利行业。国有企业不断地采用打压民间资本、提高产品价格、制订霸王条款等方式来维持他们的高利润。如全国人民愤慨的通信收费、汽油价格、铁路运输价格、水价、电价、房价等等,无不是国有企业的杰作。国有企业的“内部人”借国有的名义,疯狂地搜括全国人民的财产以肥自己的腰包,这已经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最大的弊端。

  总之,从法律上看,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政府or人民),但从事实来看,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