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政府办事用“日” 百姓办事用“天”? - 王兴康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9:04:37

开车时在不该拐弯的地方拐弯,被警察抓了现行,让15天内到银行交罚款。一直以为“15天”就是“15个工作日”,于是,在三周后去交罚款。工作人员却说,已经逾期一周,还得交滞纳金,每天为3%。询问相关部门,解释说“15天”并非“15个工作日”。(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查了一下相关法规,说的确实是“15天”。许多地方还专门就这条规定作了解释:违规车辆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为15天,即自交警部门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当事人要在15日(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可是,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到政府部门办证件或盖章时,一般都要求“15个工作日来取”——用的都是“工作日”。

原来这其中还存在有趣的小秘密:政府部门要求老百姓履行某义务时,用的一般都是“天”。而规定政府部门向老百姓履行某种义务时,用的都是“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就是三周,折合成天数就是21天。而15天,就只有两周,一般只有10个工作日。官对民的义务以“工作日”去计量,而民对官的义务,则以“天”去计量,这就是官民不平等最隐秘也最形象的体现。

这样的差别在行政规章中随处可见,除了交罚款,还有纳税与办暂住证,等等,都以“天”为计量单位。规定政府部门的义务,却以“工作日”计量。比如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国家赔偿,举报信件60个工作日内须反馈,行政审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证书审批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等等。

无独有偶,滞纳金只存在于老百姓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中,而不会存在于政府对老百姓的义务中。比如,地方政府欠教师的工资,好不容易补发工资,从来没听说过给利息的。水电煤气交通罚款交晚了,都有滞纳金,而且,数额往往比银行利息多得多。

为何政府部门的义务都以“工作日”计量,而普通老百姓的义务却以“天”计量?为何官员有工作日与休息日之别,办事只能工作日来办;而百姓不管你工作与休息,都要按时将罚款交上来?为何欠了政府的钱,要缴纳滞纳金,欠了普通老百姓的钱,却不给滞纳金?

这全是由竞争规则决定的。

但凡一个行业,一项产品,一样服务,从事者众,竞争激烈,产品质量往往较高,服务往往周到,价格往往较低;但凡一个行业,一项产品,一样服务,从事者寡,垄断性强,产品质量往往较低,服务往往不周,价格往往较高。

君不见,当年的电话与手机,只有一个从事者,当年的话费何其高,通话质量乏善可陈,工作人员服务往往不善;现如今,电信运商增加了,各种种样的通话业务屡见不鲜、层出不穷,话费价格一降再降,工作人员的态度也不可同日而语。

君不见,政府控制的医疗行业,从事者少,“看病贵,看病难”的顽疾时时与我们相伴,如影随形,更甭说“过度医疗”,“过度用药”,“以药养医”,“收授红包”。可在餐饮、家电、汽车等此类从事者众,竞争性强的行业里,就见不到种种怪现象。

同样道理,现实生活中的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暴力机构,政府从事的行为,竞争程度较低。这个角度看,政府办事以“工作日”算,普通老百姓办事以“天”算;老百姓欠钱缴纳高额滞纳金,政府欠钱从无滞纳金,就容易理解了。